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新章程
2012-04-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英文译名是:China Bulk CementAssociation Of Popularization&Development,缩写为 CB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国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科研、设备制造等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单位对我国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议;
(三)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先进经验;
(四)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设施、装备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工作;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良好机会和条件;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
(七)开展咨询、协调工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加强国际间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依法成立的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标准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副理事长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2年12月12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