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英国食品立法的肇始及特征
——兼论立法在近代英国国家建构中的作用
2012-04-13蔡蕾
蔡 蕾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16世纪英国食品立法的肇始及特征
——兼论立法在近代英国国家建构中的作用
蔡 蕾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英国食品立法肇始于16世纪都铎近代国家的出现及其对食品问题的制度性干预。在生产环节推行基于稳定的反圈地立法,保证粮食生产;在流通环节推行定价政策,保证为整个社会提供生活成本。通观都铎食品立法,可以看出其立法内容方面的家长主义态度、立法方式方面议会立法和特权立法并用、立法过程方面统治者和社会充分合作等特征。至少从食品立法的角度看,都铎保护社会、尊重社会,立法不仅是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成为社会凝聚力在国家层面上的表现。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关系无疑有利于英国现代化的顺利展开,并成为英国领先于近代世界的深层原因。
英国;食品立法;国家建构
食品立法作为社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肇始于16世纪都铎英国的近代化。“在中世纪贵族自相残杀的废墟上建立的都铎王朝,顺应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以民族代言人、保护者的形象登上了专制王权的顶峰,催生了近代英国民族国家”[1]。这一时期,一方面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分野,另一方面开始了国家对社会的全面干预,如济贫、劳资关系等社会问题(包括粮食问题)。食品问题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并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权的安全,这对于刚刚结束了中世纪的贵族混战、面临欧洲强敌环伺的都铎国家来说,尤其重要,粮食安全在都铎立国之初就成为立法这一社会调控手段的重点关注对象。通过考察近代英国初期的食品立法,不仅可以看到近代英国对于当时社会和经济的干预能力,而且可以窥见英国这一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对于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以及法律在近代英国国家建构中的作用。笔者运用议会法令、枢密院令(proclamation,通常译为敕令)等相关原始资料,并深入立法的过程,对英国近代早期食品立法的肇始这一学界尚未涉足的领域进行分析。
一
食品安全不仅仅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都铎国家高度重视食品问题,不仅干预食品供给的流通环节,而且干预食品生产,保证农业的稳定运作。其干预的程度也由此深入到了经济领域,打出了涉及生产和流通、社会和经济多领域的政治组合拳。
(一)基于稳定的反圈地立法,保证粮食生产
保证粮食生产是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也是都铎国家从生产环节重视粮食问题的制度表现。但是难度在于,农业领域正经历着农业改革这一很大程度上自发的革命性改进。圈地运动以个人占有的农牧场经营代替传统的公共敞田耕作制度,一方面对于提高农业产量是必要的,另一方面造成许多小农被赶出土地,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在生产方式变革带来的利润最大化和社会稳定之间做出选择,是都铎国家面对粮食安全问题必须作出的政治考量。
与在工商业领域采取重商主义政策不同,都铎采取了以社会稳定为旨向的反圈地立法政策。在圈地问题上,都铎区分了用于农场还是牧场的圈地。这是因为尽管同样都是圈地并且引起了财富的增长,但是圈地对于农业从业者有着非常大的不同。如果用于牧场,家庭会被全部赶出,农村的痕迹几乎完全消失。如果用于耕作,对于劳动的需求没有完全失去,土地的生产在增加,国家和土地所有者都会获利。结果,都铎立法对于两种目的的土地圈占,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反对以牧场为目的的圈地立法从都铎王朝立国之初就开始了,如1489年法令(4HenryVII.c.19)规定有20英亩土地的农场承租人必须保留必要的建筑物用于耕作,否则国王要处以罚款;1514-1515年法令(6HenryVIII.c.5)根据同样目的,进一步要求修复用于耕作的建筑[2]127;1533-1534年法令(25Henry VIII.c.13)规定,不允许佃农拥有2000只羊以上(除非继承遗产),否则每只罚款3先令4便士[2]451;1535-1536年法令(27Henry VIII.c.22)抱怨说以往的法令仅仅在国王的领地上被执行,因此规定在某些出现了极端结果的地区,国王有权根据以前的法案,“惩罚性”地拿走半数收益[2]553;1562-1563年法令(5Elizabeth c.2)进一步确认了1489和1514-1515年法案[3]406;1597年,两个巩固性法案被通过,要求重建农民的房屋,并将牧场重新转变为农场(39Elizabeth c.1;c.2)[3]891,893。这种基于稳定的反圈地立法,保证了农业生产,是干预流通环节食品供给的基础。
从都铎社会对圈地的抱怨以及这些法令的多次重复来看,这些反圈地法令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为这些法令的执行要通过地方政府的机制,而统治阶级就是都铎圈地运动的主要从业者,因此,反圈地法令不会杜绝圈地现象,即使是以牧场为目的的圈地。如果认为反圈地立法就是反对圈地运动,那么这些立法在根本上将注定是无意义的,也是注定要失败的。
反圈地立法的根本动机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遏制圈地运动带来的社会动荡。都铎立法没有试图阻止经济变革洪流的方向,但是面对这种洪流引起的社会后果,都铎没有无所作为,更没有和圈地者合流,在对农民的扫荡中分取资本主义经济胜利的一杯羹。都铎在近代国家产生的节点上,表现出相对于社会的国家独立性。英国学者波兰尼对于都铎反圈地立法的评价让人信服:“反圈地立法虽然没能全面阻止圈地运动,但也并不是完全无效的。变迁的速度与变迁自身方向相比并不显得不重要,虽然后者常常是不依赖于我们意志的,但我们所能承受的变迁发生的速度却是可以由我们来控制的。”[4]32
(二)执行定价政策,干预食品供给
中世纪观念认为,价格应该不仅仅由供给关系决定,而且要从公平原则衡量多少数量应该回归生产者,因此,任何通过操纵价格而操纵市场的行为都被认为是非法的。都铎国家继承了这种观点,比以往中世纪国家更多参与到地方经济的管理中。
都铎法令规定,如果谷物价格降到了一定限度之下,谷 物 可 以 被 囤 积 (5,6Edward VI c.14§10)[3]148,但是,除此之外,合理价格的原则必须严格应用以保持国家和平和共同体的福利。以此为目标,都铎立法确定了罪名,对违反者处以严厉惩罚(5,6Edward VI c.4)[3]133。1511-1512 年 法 案(3Henry VIII.c.2)特别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即为该城镇官员的食品定价模式[2]23。1533-1534年法案(25Henry VIII.c.2)规定,如果食物价格在王国的任何地方被不合理地提高,枢密院可以固定一个合理的价格[2]438。立法也致力于抑制联合抬高食物价格的行为,如1548年法令(2,3Edward VI.c.15)规定,任何屠夫、啤酒生产商、面包商、家禽贩、厨师、水果和鱼小贩为了一个特定的价格阴谋不卖食品,将被按照该法案规定处罚,如果任何社团或者食品公会有这样的行为将会被解散[3]58。
都铎不仅通过议会立法,而且直接通过特权立法——枢密院令(敕令)的方式进行强制规定和干预。由于都铎时期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严重,试图固定商品价格尤其是食物价格的敕令非常普遍。如敕令要求指定的粮食委员会将囤积居奇和转手倒卖者 报 告 给 星 宫 法 庭 (Nos.125;127;151;242)[5]188,190,221,343;为了遏制酒价的持续走高,亨利八世1534年规定进口的法国酒每桶不得超过4镑出售(No.149)[5]219,1537年和1544年规定不得超过每桶5镑和8镑(Nos.170;206)[5]248,305,在1545年对法战争中,他宣布法国酒每桶价格最高为6镑(No.260)[5]361。爱德华六世也曾发布敕令降低加斯科尼酒的价格(No.383)[5]536,并两次规定包括牛肉在内的食物价格(Nos.336;380)[5]464,530。随着都铎君主越来越多地使用特许权干预国内贸易,都铎后期通过敕令对于国内价格的控制也更为强势了。以伊丽莎白时期酒的限价为例,伊丽莎白时期共有16条敕令规定了酒的最高价格,对批发和零售价格均有规定。
如何看待都铎的定价政策?都铎稳定价格政策是在16世纪物价上涨的趋势中实行的,这决定了稳定价格的政策并不能遏制价格上涨并最终是不尽如人意的。然而,如同对圈地运动的有选择有限制的打击一样,定价政策反映出在分配问题上,都铎的目标非常理性——保证为整个社会提供生活成本。都铎反对的,是经济产出所造成的所有收益都归于生产者,相反,他要使这种增长结果在王国所有成员中合理分配,不仅维护生产者的利益,而且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维护较贫穷阶层消费者的利益。在物价上涨的趋势中,都铎没有无所作为,而是关注社会的呼声并且积极寻求多种方式稳定物价,对于处于物价上涨趋势中的都铎社会稳定无疑是有利的。
二
笔者曾经指出,在都铎国家这个现代化的起点上,“英国已经表现出作为原生型现代化国家的特征,即国家权力的出现和成长没有依赖大规模的官僚把对社会的统治转变成完全的压制,相反,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依赖社会、整合社会自身运作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6]。都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这一特征从食品立法的内容、方式、过程上也可以表现出来。
(一)立法内容方面,都铎国家的家长制特征
从以上所述反对圈地及暴乱、稳定物价、保证食物供给等政策来看,都铎对食品安全涉及的生产和流通进行了深入的干预,体现出明确的非经济的旨向——追求社会稳定,力图保证社会各个阶层的基本生活,表现出明显的家长制特征。
16世纪,都铎国家在经济领域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然而,都铎在社会政策上却并没有和商人结合,而是表现出和资本性迥异的道德性,即将社会的稳定作为都铎社会政策的首要目标。都铎像一位大家长,视社会每一个阶层的生存为己任。总之,都铎没有在社会政策上完全放任经济活动对于社会的瓦解,而是通过遏制一定程度的经济扩张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表现出近代早期英国国家体制对于中世纪国家和上帝理念的继承。都铎这种大范围干预市场供给的行为是少见的,然而,这对于刚刚从普遍均匀化的中世纪走出来的16世纪来说,又是自然的。它的措施缓解了饥馑,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在一个经济剧烈变革的时代,都铎监督一个公平的价格,并以广泛的权威干预实践,符合当时的道德观念和社会需求。在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承担了家长和上帝的角色,没有完全消失在利润的追求中,不仅对于都铎国家的稳定都是有利的,而且是难能可贵的。
(二)立法方式方面,议会立法和特权立法并用
在立法方式上,都铎国家表现出的议会立法和特权立法并重是近代早期西欧民族国家形成时期的特征。立法是近代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法终于可以根据人类自己的意志而设立了,而不再和神法、宗法相混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作为一种国家机制,在近代国家的不同阶段,立法有着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如同政治学者提醒我们的,“在理论上,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制定治理社会的法律。但在实际上,立法机关在何种程度上扮演法律首创者的角色,在不同的政治体制中也有所不同”[7]288。近代早期,“绝对王权”引领欧洲走出了分裂割据并保证了社会稳定和秩序,成为近代早期民族国家的统治者,绝对君主也因此登上了专制的顶峰,成为国家的象征和主权者。在向近代的转型中,重要的是权力的统一和权威的集中,至于是否立法、采取何种方式立法,则视主权者的个人决策而定。
英国也是如此。就都铎而言,重要的是都铎公权力的出现及对当时问题的解决,至于是否通过议会,是都铎至尊权力的自由选择。都铎因此有着(立法和行政之间)权限模糊的立法权,广为都铎时代接受和承认。在近代早期,民族被捏合,国家草创,终局性的权力不在民族,而在于王权。这是近代国家的早期特征。也如宪政史学家詹宁斯评论16和17世纪初的英国宪政时所说:“尽管亨利八世在御用议会的协助下推行了他的所有重大改革,但都铎王朝大多数国王都未经议会同意而进行立法。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不仅立法,甚至征税也不经过议会的批准。从法律上说,国王可以借助议会的形式来解决问题,这比大多数辉格党史学家所愿意承认的可能性要大。”[8]12
(三)立法过程方面,统治者和社会充分合作
作为原生型现代化国家,英国不仅表现出现代化初期国家和法律变革的共性,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英国专制王权相对薄弱,更多依赖于都铎社会和传统的支持。这意味着,法律不仅是社会控制的手段,也是和社会合作,取得社会支持,从而扩大都铎政权合法性的手段。法律(包括立法)的这一特征,在议会立法和特权立法上都有表现。正是看到议会所代表的民族性,历代都铎统治者真诚和议会合作,也正是在都铎的统治下,议会下院地位上升、权利得以保证、程序规范化,议会实现了向现代的转变。
都铎和社会的合作不仅体现在和议会的合作上,也体现在敕令这种直接来自枢密院的特权立法中。以16世纪肉价控制为例。在16世纪的物价上涨中,肉价是上涨最快的[9]124。按照罗格(Roger)统计,牛肉的价格在1491-1500年的价格是15先令11又3/4便士,到1521-1530年平均价格涨到30先 令 10 又 1/4 便 士[10]355。1533 年 议 会 法 令(24Henry VIII,c.3)设定了牛肉、羊肉、猪肉的价格[2]420,这是都铎历史上第一次固定肉价。然而,在议会休会的一个月里,伦敦屠夫就向当地政府反映说肉牛价格高昂,他们无法按照法定价格出售牛肉。在伦敦市屠夫及城市长老的请求下,当年7月敕令(No.139)要求牧人“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以使屠夫可以“合理”履行法令[5]208。次年1月,亨利又颁布“执行卖肉法令”敕令(No.142),要求按照法令严格执行,多次违反者要被地方官员送进监狱,不得保释[5]212。这两个敕令的执行方法被进一步吸收进1534年2月的法令(25Henry VIII,c.1)[2]436。然而,在伦敦市以及屠夫的请求下,亨利不得不在后来的10年中,出台多个敕令,搁置该法令的执行,直到议会取消了这个法令(33Henry VIII c.11)[2]844。法令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对于肉价的完全放开,而仅仅表明对于以往法令限定肉价方式的放弃。1544年地方上首先进行了努力,4月24日,伦敦市长和长老会要求屠夫以牛肉不超过每磅3/4先令、羊肉不超过每磅1先令的价格出售,在伦敦市政府的建议和要求下,5月中央政府介入,发布了两个敕令(Nos.231;232),确定了各种肉价,并规定对于不遵守敕令者罚款10英镑[5]331,334。
从亨利八世时期对于肉价的立法来看,首先,都铎立法不仅仅指议会法令,也包括敕令,而且就稳定价格来看,敕令更为便利。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4条法令和11条敕令被制定出来并最终被取消,表明议会立法并不是一个合适的限制价格的工具。法令的制定和变动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对于像肉价这样多变的食品价格,敕令是更为有效和现实的立法工具。其次,都铎时期的立法,无论是法令还是敕令,都不单是国家层面上自上而下的政策干预,而是地方和中央、卖方和买方多方利益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共同行为。这是立法得以执行和被尊重的关键,也使得都铎政府尽管没有完备的官僚制度,但是赢得了社会的支持,无疑增强了都铎国家的基础政治能力。
从都铎食品立法上可以看出,都铎国家对社会和经济进行了积极的干预,表现出近代国家在产生之初,国家作为政治机制相对独立的一面。而且,从立法的应用来看,都铎国家不仅实现了对社会的统治,更保护社会、动员社会,和社会保持了良好的关系。法律不仅仅成为国家调控社会的工具,而且成为社会凝聚力在国家层面上的表现。在英国这个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的国家,立法实现了国家和社会、传统和近代的有机和谐。如果说近代英国的崛起在于一系列制度的创新,那么近代早期英国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关系是英国走在制度前列的社会基础和深层原因。
[1]蔡蕾.试析乡绅在都铎国家建构中的作用[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6).
[2]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III[M].Buffalo,N.Y.:William S.Hein & Co.,Inc.,1993.
[3]The Statutes of the Realm,Vol.IV[M].Buffalo,N.Y.:William S.Hein & Co.,Inc.,1993.
[4]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M].冯钢,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32.
[5]Paul L.Hughes &James F.Larkin.TudorRoyalProclamation,Vol.1[M].New York:Yale University,1964.
[6]蔡蕾.近代英国国家建构视域中的都铎宗教改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6).
[7]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林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288.
[8]W.Ivor詹宁斯.法与宪法[M].龚祥瑞,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2.
[9]F.J.Fisher.InfluenzaandInflationinTudorEngland[J].Economic History Review,1965(xviii).
[10]James E.Thorold Rogers.AHistoryofAgricultureandPricesinEngland,IV[M].Oxford,1882:355.
[责任编辑 孙景峰]
K561.33
A
1000-2359(2012)01-0165-04
蔡蕾(1975-),女,河南濮阳人,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英国史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08CSS006)
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