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京官的俸外收入
2012-04-13魏天辉
魏天辉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明代京官的俸外收入
魏天辉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明代京官俸禄收入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赏赐和柴薪银便成为弥补京官俸禄不足的一个主要俸外合法收入,但是由于赏赐主要涉及上层京官,额度不大,柴薪银数额也不大,仍不足以改善京官们生存状态,因此京官们开始寻求俸外非法收入。其中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实现:贪污受贿,占田匿丁,以权经商。
明代;京官;俸外收入
俸外收入指的是京官俸禄以外的收入。俸外收入是相对俸禄收入而言,为了弄清其俸外收入的构成,首先需要弄清明代京官的俸禄构成及其历史演进。
一、明代京官俸禄
明代京官俸禄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分为三个时期。
(一)洪武时期:明代京官俸禄初建
洪武时期,明代京官与地方官俸禄构成和发放标准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论述官员俸禄构成和标准时,也包含了京官。
洪武四年(1371)制定各级官员俸禄构成和标准。此时俸禄仅仅包含禄米。当时的官员的岁禄米从正一品 900 石,递减到从九品 50 石[1]卷六○,1182。该标准没有维持多久,随着明代经济恢复,物价的上涨,有必要提高官员的生活待遇。到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又命令户部重新确定文武百官的俸禄标准。俸禄不仅包含禄米还包含俸钞。规定岁米:正一品1000石,随官品下降至从九品60石。俸钞的发放标准,正一品到从四品给钞300贯,正从五品150贯,正从六品90贯,正从七品60贯,正从八品30贯,正从九品 30 贯[1]卷一三○,2062。按照“洪武时,钞一贯,抵米一石”[2]卷五八,2003的宝钞购买力来计算,如果官员俸禄全部折算成禄米,正一品岁米已达到1300石,从九品为90石。到了洪武二十年(1387),取消俸钞,俸禄仅仅发放禄米。并且提高官员禄米发放标准:正一品岁俸米1044石,随品级逐级递减,最低从九品60石[1]卷一八五,2778。
(二)永乐——天顺时期:明代京官俸禄频繁变动
此一时期,京官俸禄构成发生一些变化。京官俸禄中的禄米和大明宝钞经常被胡椒、苏木、绢、布、盐等折合。原因就是以国库当中这些用不完的东西来充抵京官一部分俸禄,可以减轻财政开支,而京官本身又便于领取。
洪武二十年(1387),取消俸钞,俸禄仅仅发放禄米。成祖即位后,因连年内战,国库亏空,户部察承成祖之意,奏称“天下仓粮,宜搏节以备国用”,为节省粮食,增加国库存量,改变俸禄单纯发禄米做法,禄米开始折色。建文四年(1403)九月和十二月制定在外、在京官吏“俸粮支米钞格”。所有官员的岁俸均分为两部分:一为本色俸,二为折色俸。
1.本色俸。永乐年间,京官本色俸支付的是禄米。不同的是,本色俸在俸禄中所占的比重有变化。永乐二年(1404),明政府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米钞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钞。说明一点,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指的是支付本色俸的禄米在俸禄中的比例,六分支钞,指的是支付折色俸的大明宝钞在俸禄中的比例。此时,一品官的本色俸是岁禄米417.6石。到永乐九年(1411),禄米在官员的俸禄中所占比例增大,规定: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钞,六品七分米三分钞,五品六分米四分钞,四品至一品米钞中半兼支[3]1106-1107。一品官的本色俸是岁禄米522石。宣德年间,除禄米外,本色俸可以以衣服、布、绢支付。宣德六年(1431),令以承运生绢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匹折米二石[2]卷八○,1946。
2.折色俸。永乐二年(1404),用以支付京官折色俸的是大明宝钞。后来,大明宝钞也可以用胡椒、苏木、绢、布、盐等折合,用以支付京官的折色俸。永乐二十二年(1424),“令在京文武官折色钞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贯”[3]1109。这里,折色钞指的就是支付京官折色俸的大明宝钞,贯是大明宝钞的面值。由于“大明宝钞”滥发,导致“大明宝钞”迅速贬值,到了明正统初,宝钞已基本无价值。景泰时,用来支付折色俸的大明宝钞往往换算成白银支付给官员。“三年,准在京文武官折色钞,每银一两准钞五百贯。七年,令每银一两准钞七百贯”[3]1109。但是,大明宝钞仍然用来支付京官折色俸的情况并没有改变。“正统以后,宝钞已不通行,只是官俸还是用钞折付”[4]634。
不论是本色俸还是折色俸,所有的折合比例都是由明代政府官方制定,并不是按照市场上交易价格折合。这种做法,便于明代政府根据财政收支状况,随时调整折合比例。
(二)成化时期:明代京官俸禄定制
永乐以来,构成明代京官俸禄的本色俸和折色俸任意被他物所冲抵,支付京官俸禄的常常是胡椒、苏木、布、盐等日常生活中用量不多的东西,京官们时常需要把这些东西拉到市场卖掉换成银子,来购买日常生活支出,多了这样买卖环节,给京官生活带了很大不便,再加上明代政府支付折合比例低于市场上交换比例,等于变相降低京官们的俸禄,直接或间接也影响这些官员的政治忠诚度。因此,需要重新确立京官俸禄构成的标准,使得俸禄构成更为简单,提高有利于官员生活禄米和银两等所占比例,并且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不变京官俸禄体系,不因皇位更迭而发生频繁变动,稳定京官俸禄,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人心。成化十六(1480)年,重新确立明代官员俸禄构成和标准,其中也涵盖京官的俸禄。以京官为例,俸禄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本色俸,分为禄米、折绢米、折银米;二是折色俸,分为本色钞、绢布折钞。其中,折绢米、折银米支付并非大米等口粮而是折合成银两。本色钞和绢布折钞可以折合成大米等口粮支付。折合比例可以根据市场、明政府财政条件等情况有所变动。本色钞十贯折米一石,后增至二十贯。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另外,依据品级大小,本色俸和折色俸在俸禄中所占的比例是不同的,“正一品者,本色仅十之三,递增至从九品,本色乃十之七”[2]卷八二,2004。品级越高官员俸禄中本色俸比例越低,这种做法,缩小了官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照顾了中低官员生活。因为本色俸经常直接支付大米等粮食,对京官生活起到了直接帮助的作用,大米等粮食本身价值在古代农业社会一直处在稳定并且不断增值情况,本色俸是官员俸禄收入当中最稳定和保值一部分。折色俸支付的主要是大明宝钞,尽管可以用大明宝钞来折合成粮食支付,但由于大明宝钞一直在贬值,所能折合粮食在不断减少,因此,本色俸所占比例越高,京官获取实际收入相对越高。
二、明代京官的俸禄评价
明初社会生活淳朴,各种物价指数较低,以米价为例,据秦佩珩在《明清社会经济史论稿》中考证:明初的米价只相当于明末的六分之一[5]206。而明朝京官俸禄发放的数额在洪武二十年(1387)确定下来以后再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洪武时期京官俸禄相对还是比较优厚,洪武时期的京官官俸是明代最高的时期。京官俸禄发放的数额本应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而增长,洪武二十年(1387)发放的标准确定以后再也没有发生变化。僵硬的固定化发放标准是洪武以后官俸走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洪武以后,京官俸禄构成发生了变化,从永乐时期开始,京官俸禄分为本色俸和折色俸,改变洪武二十年(1387)确定下来的官俸只发禄米惯例。禄米开始被大明宝钞、布、绢等折合抵充。
明代京官俸禄发放的数额洪武二十年(1387)定制以后,再没有大的变化。不同的是,从永乐时期开始,京官俸禄分为本色俸和折色俸。改变洪武二十年(1387)确定下来的官俸只发禄米惯例。官俸中一部分禄米开始折色。尤其是针对京官,把国库中一部分库存绢布等抵充部分官俸,甚至发给京官盐引,让京官直接到产盐地领取食盐抵充俸禄。官俸折色并非一种不合理的做法,关键是,折色本应该按照市场上公平交易价格,使得京官们实际到手的官俸不会因为折色而缩水。但是折色人为定价,忽视市场因素,使折色变成一场对京官官俸的赤裸裸的剥削,造成京官收入因折色大大减少,京官俸禄实际购买力大幅度下降,品级越高,下降幅度越大,这也证明上文提到的本色俸所占比例越高,京官获取实际收入相对越高。官俸折色对京官影响很大,甚至如礼部侍郎这样的高官,在死后因贫穷而不能安葬。“邹师颜,宣都人。……为礼部侍郎。省墓归,还至通州,卒,贫不能归葬。尚书吕震闻于朝,宣宗命驿舟送之。诏京官卒者,皆给驿,著为令”[2]卷一四九,4156。至于俸禄微薄的京官更是如此。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吴讷上言道:“近小官多不能赡,如御史刘准由进士授官,月支俸米一石五斗,不能养其母妻子女,贷同道御史王裕等、刑部主事廖谟等俸米三十余石,去年病死,竞负无还。”[6]448俸禄收入不足以维持京官的正常生活。于是一些京官们利用手中职权,牟取俸外收入的事情就在所难免了。顾炎武说:“忠信,重禄,所以劝士;无养廉之具,而责人之廉,万万不能。”[7]665
三、明代京官的俸外合法收入
明代京官俸禄微薄,甚至不足以维护生计。为了弥补俸禄收入的不足,皇帝和明代政府采取赏赐和发放柴薪银的方式来增加京官们的收入。赏赐和柴薪银都是由皇帝和明代政府发放,并不违反《大明律》和《问刑条例》等法律法规,因此被称为明代京官的俸外合法收入。
1.赏赐收入。中国古代的帝王御臣之术历来讲究对臣子恩威并用。《韩非子》中云:“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8]120德,很多时候体现的是皇帝对臣下赏赐。京官陪伴君侧,自然比地方官有了更多获得皇帝赏赐的机会。皇帝在京官生病时候赏赐食品,来表达体贴之情。“大学士张璁有疾。上遣医视之,复遣内使赍赐酒、米等物”[9]卷一一七,2765。皇帝还给一些年老的京官赏赐,表达体恤臣下的心情。“赐礼部尚书郑沂钞二十锭,户部侍郎严奇良、左通政丘显钞人十六锭,悯其衰老故也”[10]卷二一,401-402。
由上可见,赏赐的钱财和物品并不很多,而且并没有成为一种常规制度,只有特定时间赏赐,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受赏京官的生活。即便如此,对于广大的普通京官来说,也很难获得皇帝赏赐。由此可见,赏赐并不构成明代京官俸外合法收入的主体。
2.柴薪银。明代“柴薪银”与京官们的随从皂隶密切相关。先秦时代“皂”、“隶”分称,《左传·昭公七年》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11]317可见这时“皂”和“隶”指两种低级官员。明代皂隶合称,指为朝廷服劳役的一种人,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随从皂隶,一是公使皂隶,各地方政府也有数量不等的皂隶。明太宗朱棣官俸折色以后,京官实际收入被大大降低。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京官向朝廷给与供日常驱使的“皂隶”收取一定的银子,将这些皂隶放还回家,通过这种途径,京官们得到的收入就是“柴薪银”,而这时尚无“柴薪银”之名。此时,收取皂隶银子,放皂隶回家,属于私放,所得收入仍属于非法收入。
“柴薪银”的合法化源于“顾佐事件”。宣德三年(1428)七月,由杨士奇推荐,顾佐出任都察院右都御史。他大刀阔斧地打击贪污腐败的京官,得罪了一大批朝臣。在当年十一月,有人告发顾佐接受自己随身皂隶的钱财,放皂隶回家。宣宗以其奏章密示杨士奇,杨道:“所诉事,诚有非诬。盖朝臣月俸,止给米一石,薪炭、马刍咸资于皂,不得不遣半归,使备所用。而皂亦皆得乐归耕,实官皂两便。此京师臣僚皆然,臣亦不免。”[12]430杨士奇一番陈述,道出京官接受皂隶钱财,私放皂隶的无奈:京官俸禄太低,释放皂隶一能够节省开支,二能增加收入,已成为京官的通行做法。
京官们这种做法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得到宣宗理解,并且决定将“柴薪银”公开化、合法化,使之成为京官们的一份合法收入。“令京官们的皂隶不愿应差者,每名皂隶每月交一两银子”[3]3229。“柴薪银”的存在也在明人陆容的《菽园杂记》记载中得到印证。“国初,诸司皂隶主驺从而已。宣德间,始有纳银免役者。闻宣庙因杨东里言京官禄薄,遂不之禁,名曰‘柴薪银’”[13]55-56。
明中后期,随着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徭役货币化加速,各种杂役,如门子、狱卒、马夫、弓兵、库子、斗级、膳夫等都由“力差”向“银差”演化,京官们的“柴薪银”制度也日趋规范。其大体流程为皂隶按照朝廷规定每年应当交纳的“柴薪银”量,向国家交纳白银,应当交纳的银子在不同年代、不同地区也有所不同,两京大致为十两左右。这项白银由兵部武库司掌管,各级京官按照自己应当拥有的皂隶数目,向兵部支取。“柴薪银”依照品级,有时候是按季发放,有时候一年两次:在当年的八月与来年的一月发放。如果将京官俸禄全部折合成禄米计算,正六品以下京官柴薪银收入占到俸禄的一半以上,最高达到80%。从二品到从五品京官柴薪银收入占到俸禄的40%以上。即使俸禄最高的正一品京官,柴薪银收入也占到俸禄的22%。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明代中期以降,柴薪银收入已成为京官俸禄收入的一个重要补充。但即使有了柴薪银这笔收入,仍然无法维持京官们的体面生活。正一品京官每月柴薪银只有十两,只够一桌上好酒席。而正七品京官每月柴薪银只有二两,只抵两名南匠每月的匠班银。总之,明代京官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俸外收入比较少,远非他们俸外收入的全部。
四、明代京官的俸外非法收入
俸禄、赏赐和柴薪银都不足以改善京官们的生存状态,尽管收入微薄并不是京官寻求俸外非法收入唯一动力,但生存是人类的第一要义,京官们追求俸外收入成为很自然的事情。京官的俸外非法收入主要通过三个渠道获得:贪污受贿,强占民田,非法经商。
1.贪污受贿。“前明贪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禄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7]665。有侵吞救灾物资的,如,“科臣杨文举奉命发帑救荒,贪肆不简,为汤显祖、李用中论劾。南道臣章守诚复纟斗其公论不容者十事,部覆以闻。上命降极边杂职”[10]卷二三九,4432。太祖时的胡惟庸为左丞相,权力很大,竟干起了卖官鬻爵的勾当。《明史》中对之记载道:“四方躁进之徒及功臣武夫失职者,争走其门,馈遗金帛、名马、玩好,不可胜数。”[2]卷三八○,7906
2.强占民田。在明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占有土地,坐收田租也就成为增加财富的一种选择。但京官们往往不选择正常购买,而是赤裸裸地抢占。“张龙,顺天人。官行人,邪媚无赖,与寿宁侯通谱系,因得交诸中人、贵戚,恃势夺人田宅”[2]卷一九四,7844。
3.非法经商。明朝建立后,太祖朱元璋不仅禁止官员,还禁止四品以上官员家人等经商。规定:“凡公侯内外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子弟、家人、奴仆与市肆开张铺点,生放债及出外行商中盐,兴贩物货”,另外补充规定,“官员之家,不能于所部内买卖。”[14]卷五下,179随着法制的废弛,部分京官纷纷依靠其权利经商获利。京官经商往往集中于当时最有利可图的行业中。在明代,盐作为重要的生活和战略物资,一直由政府控制其生产、销售,不允许个人私自生产、贩运。然而,由于贩卖私盐风险小、利润高,京官们千方百计地贩卖私盐。“京官岁遣吏下场,恣为奸利”[2]卷八○,1946。
在古代社会,俸禄是朝廷给予各级官员的报酬。它既具有调动官员工作积极性的功用,更是官员们维持正常生活的物质保障。监察监督机制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像明代京官们追求俸外非法收入的现象,但俸禄对官员生活的保障功能是单纯的监督监察代替不了的,做官也是官员维持生活的一种职业,对官员自律意识和道德品质不能做过高估计,强调官员责任心和守法护法意识前提必须是官员的职业能够维护官员的生存。因此,要想杜绝官员追求俸外非法收入的现象,除了加强监督机制的完善外,更要注重官员生活保障,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使官员的收入随着经济水平增长而提高,这也是现代政府也需要注意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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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
A
1000-2359(2011)01-0140-04
魏天辉(1978-),男,河南新乡人,历史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明代政治史及法律史研究。
201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