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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抗争中的社会边界机制分析

2012-04-13吴雪芹王宏波

关键词:抗争群体性边界

吴雪芹,王宏波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农村群体性抗争中的社会边界机制分析

吴雪芹,王宏波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在运用关系机制的基础上分析集体行动时,提出社会边界机制概念,认为社会边界机制包括边界变化的形成,边界变化的激活以及边界变化的结果,并且社会边界的强加和激活导致了集体行动的产生。中国农村群体性抗争中也存在着社会边界强加、激活等作用机制的痕迹。运用社会边界机制分析农村群体性抗争,有利于农村群体性抗争的预防和治理。

群体性抗争;社会边界;激活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群体性抗争数量逐渐递增,规模扩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治理增加了困难。运用社会边界理论的有关原理,探讨分析中国当代农民群体性抗争的形成和发展轨迹,对于农民群体性抗争的预防和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查尔斯·蒂利的社会边界理论阐述

社会边界是美国著名学者查尔斯·蒂利在运用关系机制的基础上分析集体行动时所提出来的一个重要概念。蒂利认为,“集体行动涉及边界的激活和加强”[1]。现实社会情景中,当边界被某种因素及事件激活的时候,边界一边或两边的人群就会采取跨越边界的行动,集体行动就会发生。

(一)什么是社会边界

蒂利认为,社会边界中断、分开、限制或隔离社会领域中人口或活动的空间分布状态,而这个领域既包括人口或活动的空间分布,也包括人际联系的临时顺序与网络。因此,社会边界最低程度上是指“内部联系的人口或活动丛集之间的对比密度,迅速转变或分割的邻近区域”,或者“内部联系的人口或活动为了参与者创造共享陈述的活动丛集之间对比密度、迅速转变或分隔的邻近区域”[2]140。在原则上,具备社会边界的资格的社会场所很多,如两个相对稠密的定居地之间人口稀疏的地带,有些社会互动的临时中断或者两个人群之间稀少的人际关系等等。社会边界的内容包括边界一边场所之间的不同关系,边界另一边场所之间的不同关系,边界两边之间贯穿那个区域的不同关系,以及在每一边该区域自身共享的陈述。如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的边界就包括城市人口之间的关系、农村人口之间的关系、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的关系、由城市人口对他们与农村人口之间的差异所作的共享的陈述,以及由农村人口对有关他们自己与城市人口之间的差异所作的陈述。也就是说,所有的边界都包括在分隔区域的每一边的不同关系、跨越该区域的不同关系以及有关该区域的共享的陈述。

(二)社会边界的形成

社会边界形成的前提就是在现实社会情景中,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对,如工人/农民,男人/女人等。蒂利认为,在现实社会里,人们被划定为相互排斥的不同类型对,每种类型的人群都有自己的集体认同,都有自己的身份,以及各自的故事。类型对的形成受多种机制及因素的制约。这种类型对的差异不是由于个人的特性或倾向的差异,而是依赖于广泛的社会组织强制执行形成的。其中国家权力是塑造类型对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国家通过现代化战略推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策略,短期内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一流的城市文明得以创立,但也严重牺牲了农民的利益,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塑成了城市/农村、市民/农民这样的类型对。利益和价值是影响类型对形成的核心因素。凡是影响到利益分配和价值实现的因素都有可能促进边界的划定。当不同群体之间在利益分配上存在严重不公的时候,当不同群体的价值诉求受到不同程度的对待的时候,类型对就此形成,边界划定也相应完成[3]179。

(三)社会边界的激活

类型形成之后,两个相互对立的群体之间并不必然产生互动,或都能够演变为冲突的关系,这要取决于那个划定我们—他们之间边界的显著程度。这种提升边界显著性的机制被称为边界激活机制。边界激活机制有利于集体行动的形成。

影响边界激活的因素有很多。国家是其中非常明显的因素。国家强行地安排不平等的社会或政治制度,并试图通过政治权力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在有关问题上的政策变化会很快地刺激社会边界两边的群体作出相应的反应,使这些群体或试图改变现有边界,或试图维持这个边界。政治制度也是影响边界激活的关键因素。民主制度比较健全的社会里,政治具有包容性,所有的社会类型都可以通过有效的政治参与影响政治结果,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不必通过对抗的方式排斥另一个类型的利益诉求。而民主制度不健全的社会里,一些人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利益诉求很难进入政治过程,社会参与的渠道不通,类型对之间的互动缺少制度化的途径。类型对之间的关系很容易形成冲突的类型,而且解决冲突的方式通常是集体行动,并伴随着大量的集体暴力[3]184。

(四)社会边界变化的结果

社会边界的激活对于集体行动非常重要。边界激活可以帮助集体行动者形成集体认同。在类型对的边界处于平静的情况下,边界两边的群体的自我认同感比较弱,但当边界被激活的时候,各类型对的自我认同感特别强烈,从而成为抗议动员的基础。由于改变或维持边界意味着权利和资源的获得或丧失,因此,当划分不同类型对的边界被激活的时候,弱势的人竭力要改变不平等的认同,而强势集团则竭力维持不平等的认同,其结果就是激化的社会冲突和集体暴力。而当国家公开支持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时候,不平等的一方会具有强烈的反政府情绪。那些长期从事抗议斗争的群体,认识到政府在保护不平等社会关系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最终会将斗争的矛头对准国家和政府,社会冲突不可避免地演变为政治冲突[3]185-188。

(五)社会边界的作用机制

蒂利认为社会边界机制包括边界变化的形成,边界变化的激活以及边界变化的结果。具体来说是指:(1)权威在社会场所之间划下界限(它们先前并不存在);(2)那个边界提高了组织者——作为边界任一边的社会关系,作为跨边界的社会关系、作为共享陈述的社会关系——的显著;(3)在至少边界一边的行动者回应那个边界的激活,这种回应是通过跨边界对场所发起的协同攻击进行的;(4)在至少边界一边的行动者从事协同防护,反对那些攻击。

在上述基本顺序中,社会边界在社会互动广泛的范围内发挥着作用,产生严重的后果。它强烈地影响着集体暴力的可能性、强度、规模和形式。

二、农村群体性抗争中的社会边界机制分析

中国目前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导致的利益格局调整期,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抗争增多。社会边界的强加和激活促使农村群体性抗争发生。

(一)农村群体性抗争案例中社会边界机制分析

1.云南“孟连事件”中的社会边界机制分析

“孟连事件”中,橡胶有限公司和胶农构成了一组类型对。当政府与公司鉴订《整体收购协议》,将企业由乡镇集体所有制改制为私人企业,同时将土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拨给橡胶公司的时候,政府凭借着国家权力以强加的方式在公司和胶农之间划开了边界。随着橡胶价格的上升,以及政府的不公平干涉,使二者之间的边界显著化,双方边界被激活。由于国际橡胶价格一路飙升,胶农要求提高收购价格,而橡胶公司拒绝提高收购价格,导致孟连县村民将橡胶卖给临近橡胶企业,使胶农和公司之间矛盾纠纷扩大化。而孟连县政府的干涉,使二者之间的矛盾逐步升级,二者边界进一步激活。当地政府称积极要求提升橡胶价格的村民们为“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人员”,要求他们投案自首,并出动警力、车辆对胶农实施抓捕。胶农认为政府明显是在偏袒橡胶公司。社会边界变化的结果导致了双方的协同攻击和防护。当村民找警察理论被抓走人时,一场冲突就此暴发。40余名公安民警和10余名胶农受伤,2名胶农死亡。

2.河北“定州事件”中的社会边界机制分析

“定州事件”是一起由定州电厂灰场承包方与绳油村村民引起的征地纠纷。当河北定州电厂合法取得绳油村土地使用权时,边界在二者之间开始划下。2003年定州支电办测量被征用的土地,许多村民反映不知道关于征地的任何消息。由于政府未回应村民提出的公开征地补偿方案,倾向并协助电厂一方,而村民并未拿到征地补偿款款项,这使得村民和电厂之间的边界显著化,双方边界进一步激活。2003年灰场首次施工于村里的果园,全体村干部反对,施工第一次受阻;2004年底,施工车强推农民自己种的杨树林,村民罢工,施工第二次受阻。2004年3月至2004年7月,煤灰厂强行施工十余次,逼迫村民退出征地,导致村民在征地处搭窝棚、挖地窖,长期驻守土地。社会边界变化的结果导致了双方的协同攻击和防护。2005年6月11日,电厂纠集300余人,持械袭击驻扎在征地处的数百绳油村村民,致使6名村民死亡,数十人受伤。

(二)农村群体性抗争中的社会边界机制作用特点

在农村群体性抗争中,可以清晰见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边界的加强、激活以及协同进攻和防御的机制印迹。

由于国家政权的强加和维持机制,围绕利益和价值构成的企/民类型对是农村群体性抗争形成的前提基础。在农村群体性抗争中涉及的村民和企业之争中,矛盾一般主要围绕征地、原料价格的收购、污染等问题展开。在征地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用地成本,偏向于以较低的征地补偿费用取得土地,并希望农民及早交出土地。而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一旦被征收就意味着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保障,所以希望征地方能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农民会采取滞留、阻止开工和集体上访等手段抗争,造成了企业对工程进度的影响、高额利息和最佳市场时机的丧失等等,增加的企业的投资成本。就原材料价格的收购来看,当原料供过于求时,企业极力压价,拒绝收购;当原料供不应求时,企业又垄断价格,维持低价,损害农民利益。就污染来讲,企业为避免加大成本,降低利润,选择了保住自己的利益,而造成农民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总之,“政府政策偏向于资本的力量,偏向于企业,不惜牺牲、损害当地民众利益,在征地、拆迁、劳工诸多方面给予企业优惠,一旦企业与民众发生纠纷,政府就站在企业一边,由此企业与民众的纠纷就演变为民众与政府的矛盾冲突”[4]。在这种企业和农民的对立中,当地政府为防止企业税源流失、财政危机及提升自己“政绩”,倾向于维护企业权利边界,而牺牲农民权益,为以后群体性事件打下基础。

企/民类型对形成之后,并不必然产生冲突。农村群体性抗争的发生出现在双方边界被激活的时候,而现行的某些政治体制和国家行为正是激活企/民类型对的关键因素。由于现行的某些制度安排,农民缺乏实现自己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在有些地方,农村实行的以村民自治为主的村民委员会,只代表了乡政府利益,很难代表农民说话;农民寻求国家正式组织如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保护也十分困难,因为所在的县乡镇政府正是他们合法利益的侵害者。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在村、乡两级乃至县一级就被截留,农民的利益要求很难通过制度性渠道反映给上层乃至高层的决策者。农民主要通过信访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通过和平沟通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求得问题的解决。而当利益冲突加剧的时候,农民就会采取大规模的、情绪激烈的集体上访,以及集体围攻当地基层组织等形式。与此同时,暴力围攻、武力抗争等暴力维权开始出现,这种维权的方式很容易对政府的权威构成冲击,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已经超出了现有制度的安排,非制度化意味增强。而某些地方的政府在事件中的政策变化会很快地刺激企/民作出相应的反应,更加深了双方边界的显著性,激活了二者之间边界。

双方边界变化的结果引起了双方的协同进攻和防御,导致群体性抗争出现。当地政府在企/民发生冲突时,不惜动用专政机器对付农民,违规用警对不愿卖地、不服从的农民进行压服,并强占土地等,让企业去谋取暴利。政府的行为严重激活了二者的边界显著性,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试图采取跨越边界的行动,改变这个边界,而作为企业竭力维护这个边界,因为改变或维持边界就意味着权利和资源的获得或丧失。而农民认识到政府在这种社会冲突中所扮演的不平等的角色,不仅憎恨边界另一边的对手企业,而且仇恨不公平的制造者国家,最终将斗争的矛头对准国家和政府,结果是村民与警察、政府发生激烈的冲突,群体性抗争出现。

三、农村群体性抗争的社会边界治理分析

从社会边界理论的角度分析农村群体性抗争,为农村群体性抗争的预防和治理提供了思路和方法,对于农村群体性抗争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严格规范国家权力,公正对待边界双方利益和价值

在农村群体性抗争中,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加和维持机制,围绕利益和价值构成了企/民类型对。当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将企业改制为私人企业,将土地行政划拨给企业时,村民不知道征地的消息,不知道补偿标准。政府正是凭借着国家权力以强加的方式在企业和农民之间划开了边界,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和价值。更有甚者,当地政府为防止企业税源流失与财政危机,在征地、拆迁诸方面倾向于维护企业的边界,而牺牲农民的边界,为以后的群体性冲突打下基础。

为预防农村群体性抗争的发生,必须严格规范国家权力,公正对待企业、农民边界双方的利益和价值。要合理定位政府职能,严禁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对农民和企业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主要发挥政府在社会服务、宏观调控以及协调监督方面的职能。要严格规范国家权力,做到依法行政,基层政府行使权力不能失职、渎职、越权或侵权,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于政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适用行政侵权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法律途径解决。针对企业和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纠纷,可以制定土地征用法规,对土地征用进行全面的保护,真正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5]。对于那些依靠所掌握的行政权力为非法行为提供方便,侵犯到人民权利的官员,必须制约、控告、调查和起诉他们的行为。

(二)完善农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减少双方边界冲突

目前中国制度内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导致农民寻求制度外的上访、暴力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农民利益表达缺乏组织性,缺少利益表达的组织和代言人,农民维权也没有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尽管根据法律,村委会、村民大会是农民利益表达诉求的组织形式,村民自治是农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方式,但在实施过程中,村委会往往越权或代替了村民大会的职权,导致村民大会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农村群众的“话语权”严重缺失。冲突与矛盾无法及时舒解。

要解决农村群体性冲突,就必须建立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引导农村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农民利益表达渠道,扩大和加强农民的政治参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健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的运行机制。要强化信访制度的沟通职能,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拓展农民与政府之间信息沟通和反馈。要利用网络、传统媒体等手段,为农民提供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要积极培育和引导地方权威等体制外力量,纳入到农村基层政权的运作之中,促使农村利益主体能够平等对话,以便减少双方的边界冲突,降低农村群体性冲突的发生。

(三)建立有效的冲突调处机制,防止群体性协同进攻和防御

当前农村群体性冲突的调节和处置机制并不完善。当前农村化解冲突的方式大多是小范围内的私人解决,“私了”现象严重,人民调解机制等缺乏对农民利益的充分保护。同时,当前农村群体性冲突倾向于采取行政手段、政治手段甚至专政的方式,而忽视了对法律方式的运用;处置机关滥用职权以违法的管理措施对抗群众合法的诉求;执法部门一般主张以“专政”的理念,“严惩”群体性冲突中触犯刑法的参与者;处置程序上存在随意性,没有依法成立组织机构,由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交替与群众谈判等。

因此,妥善处理和解决农村群体性冲突,要健全群体性冲突的调节和处置机制。要改革完善农村群众调节工作,力争农村社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相结合,增强化解冲突的合力,使农村群众冲突化解经常化、制度化;要更多地采用调解的方法而不是压制的方法解决冲突和矛盾。要糅合经济、政策、法律手段,采取宣泄、商量、教育的途径处置群体性冲突。应坚持法治的方式和原则处置群体性冲突,严格掌握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原则严肃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者,力争把农村群体性冲突的处置和问题的解决纳入到法制化以及规范化的轨道上来[6]。

社会边界的强加和激活促使了农村群体性抗争的发生。因此,预防和治理农村群体性冲突,必须严格规范国家权力,公正对待边界双方,完善农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减活双方边界冲突,建立有效的冲突调处机制,切实维护农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1]查尔斯·蒂利.集体暴力的政治[M].谢岳,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

[2]查尔斯·蒂利.身份,边界与社会联系[M].谢岳,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

[3]谢岳.社会抗争与民主转型——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威权主义政治[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单光鼐.县级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矛盾对立[J].领导者,2009(8).

[5]郁彩虹.制约当前中国失地农民维护权益的七大因素[J].调研世界,2005(1).

[6]李国波.农村群体性纠纷防治的法律机制[J].政法学刊,2009(4).

[责任编辑 迪 尔]

C912.3

A

1000-2359(2012)01-0037-04

吴雪芹(1971-),女,山东聊城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王宏波(1952-),男,陕西西安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

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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