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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科学性困境浅析

2012-04-13郭少波付雪峰田保中张梅馨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指纹证据

郭少波 付雪峰 田保中 张梅馨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公安部,北京 100038;3.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指纹鉴定科学性困境浅析

郭少波1付雪峰1田保中2张梅馨3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公安部,北京 100038;3.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指纹自开创以来,就被司法鉴定界定为“证据之首”,但最近通过指纹鉴定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从而指纹鉴定技术开始受到了司法界的各种质疑。本文首先讨论了国内外指纹鉴定的发展及现状,进而通过对前人的观点、论据进行分析、反驳与肯定,结合指纹鉴定所依据的理论及具体实践来讨论指纹鉴定的科学性,最后指出,现阶段的指纹鉴定未完全满足文中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故而指纹鉴定的科学性遭到了质疑。

指纹鉴定;科学性;质疑;困境

鉴定是在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中专门鉴定机构中具有法科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办案单位或当事人 (通过律师)的委托,以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为目的,运用专门业务知识,对涉案客体进行科学检验,作出鉴定结论,并根据受理诉讼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接受审查和质询的一种法科学活动。指纹因其有着人各不同、终身基本不变的特性,指纹鉴定技术便开始迅速确定自己在物证当中的重要地位,经过不断完善与改进,指纹鉴定技术被推崇为“证据之首”。但在近几十年来,指纹证据不断受到了各方面的挑战,如Daubert规则、被法庭裁决无效等,引起了广泛争议,笔者通过对备受质疑的指纹鉴定的科学性进行分析,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指纹鉴定的国内外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国外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对于“鉴定中所运用科学的标准”这一问题,美国司法界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首先是在1923年确立了Frye规则,即:当法庭采取主动去承认从那些已得到普遍认可的科学原理或发现演绎出来的专家证明时,必须有足够的事实证明供演绎用的科学原理或发现在其所属的领域里获得普遍的承认。这实际上是将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判断问题交给了职业科学家,这使得职业科学家成为诉讼中判断科学证据的法官。

在1975年制定的《联邦证据规则》及在1993年确立的Daubert规则直接取代了Frye规则并要求鉴定方法上满足四个要求:一是可实验验证,二是经过全面严格评审,三是已知错误率,四是在科学领域被广泛接受。此时,法官将审查的重点放在科学证据所使用的方法上,从而加大了对指纹鉴定等鉴定活动所依据的科学理论的审查。

随着指纹鉴定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了很多冤假错案,例如,2000年,享誉全球的苏格兰场第一次公开承认,因为指纹鉴定错误造成了两起冤案。尤其是2004年的西班牙马德里火车爆炸案更是令美国FBI蒙羞。消息公布后,指纹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开始受到了质疑和挑战。宾夕法尼亚州的法官Louis Pollack作出了一项石破天惊的裁决:指纹鉴定不是科学。同时,美国最高科学机构国家科学院经过了两年多的研究,于2009年2月18日发布了一个历史性的报告,题为《加强和推进美国法庭科学技术》。文中指出,法庭科学领域某些技术并没有如人们想像的那样完全可靠、毫无瑕疵,其中包括指纹检验技术。

这几项裁决引起了鉴定界的恐慌与司法界的激烈讨论,因为如果事件成立,那么指纹鉴定将面临“灭门”的危险。而早在1861年在柏林的法院毛发就已经开始作为同一认定的证据使用,但1882年,美国威斯康辛州高级法院就判定毛发将不能作为同一认定的证据。指纹鉴定会不会像毛发鉴定一样被“清除”出司法证据的行列,虽然各国的指纹鉴定专家纷纷表示愤慨与强辩,但仍未提出一个可以合理解决自身缺陷的理论与方案,所以这个问题现在仍然没有定论。可以看出,包括指纹鉴定在内的传统鉴定所面临的困境不容乐观。

(二)国内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虽然在我国指纹应用的较早,在技术层面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但现代指纹学起源并发展于国外,且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项制度、规范有待完善,在指纹鉴定中所运用的科学标准更是停留在美国的Frye规则的层面上。对于诉讼阶段的专门性问题,一些法官一贯地将鉴定证据看成优于其他证据的一种证据,并未像美国那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并对鉴定的科学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直接将鉴定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另外,没有法律确定鉴定证据能运用科学的范围,没有标准和程序过滤鉴定中的伪科学,没有程序吸收新的科学技术运用于鉴定证据。

二、指纹鉴定的困境

Luis Pollack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指纹鉴定没有得到过同行评议,部分原因在于指纹鉴定人员没有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专业指纹鉴定人员无法将误差量化,两份指纹是否相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那么指纹鉴定到底存在哪些缺陷呢?

胡卫平认为,科学的指纹鉴定其实应该是一个严密的三段论,即大前提是“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小前提有两个,即“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纹的特性”和“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符”,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得出结论“现场指纹是某嫌疑人某指所遗留”。笔者认为这个三段论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三段论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思维框架,保证了三段论就能够保证结论的正确性。

但此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应该为“在满足X个特征点的情况下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因为建立指纹鉴定的科学理论的目的是指导科学的鉴定活动,而仅仅达到“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还是不够的。据美国司法部介绍,一个完整的指纹上平均有75-175个特征,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所采集到的指纹常常是残缺、变形的,且出具一份鉴定所需要的特征点数不过十个左右,故这个推论还是不严密、有漏洞的。

在以上三段论推论下,得出的结论便是肯定的、唯一的。那么在此三段论的过程中具体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了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危机呢?

首先看看大前提“在满足X个特征点的情况下没有相同的指纹”。指纹研究人员主要从遗传学、统计学和指纹档案的调查三个方面来论述指纹“人各不同”。在笔者看来这些论证其实都是不严密的。遗传学主要从基因的排列组合个数上论证,认为人体大概有3.5万个基因,经过父母双方基因的排列组合所得到的结果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而人类只有70亿人口,不会出现两个人指纹相同。首先应该提出的是“可能性非常小”并不等于“不可能”,真正的科学应该是缜密的、严格的,这一观点本身就值得商榷。其次,人体的基因在排列组合时并不是纯粹的排列组合,在同一条染色体上的基因在遗传时会出现连锁现象,所得结果会大大减少。再者,人体的各个性状是与某一个或者几个基因一一控制的,这几个基因之间的“排列组合”所产生的结果是极为有限的,远远不能达到“人各不同”的数量级。

统计学主要是建立一定的数学模型,利用概率统计学来计算,如最早的弗朗西斯。高尔顿将指纹分成若干小区域模型来统计,得出两个人拥有相同指纹的概率是640亿分之一。到后来的Henry、Amy、Kingston、Chanpod等人共有十多种不同的分析模型,但是每种模型都有缺陷。例如,法国学者Baltazard先把每一个指纹印痕表面分成100个方格,并利用指纹的4种特征点进行计算,但这明显忽略了指纹特征分布的规律性。理想的统计学模型还未找到,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理论必然也是并不能让人完全信服的。

指纹档案的调查则是通过比对有史以来的所有的指纹档案,并未发现相同的指纹,从而就断定“人各不同”。我们不难看出,首先,所有这些方法所应用的都是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如同哥德巴赫猜想一样,现在虽没有找到反例,但这样的数学方法所预测的结果的可靠性与其样本的大小有关,我国与美国的犯罪人员指纹档案都大约只有6000万份,在70亿人类人口这样大的一个基数之上,人类所建立的指纹档案还是很小的,再加上其比对的时候只是在本国指纹数据库内部比对,这样的话其说服力大大降低。

其次,“在满足X个特征点的情况下各人各指的指纹只能和自身相同”也暗含了“每个人的指纹终身不变”这一层意思。如果现有A和B有10个特征极其相似而仅有一个特征不同,如果A和B的那唯一的差异点相互演变成对方的特征点,那样的话就很可能会冤枉好人。而针对“终身不变”的特性则是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考证。

遗传学认为,DNA的组成和结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一个人一生只有一个特定的基因组合,因此对应的指纹也是特定的。笔者认为,指纹的形成并不完全是基因控制,也可能会受到某些不确定因子的影响,同卵双胞胎的指纹不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指纹基因在受精卵开始分裂、分化的同时也可能会有某种程度上的变异或者别的外在的因素影响了指纹的形成,使之在原先基础上发生一定的变化,从而产生不同。

再者,很多人都一直在引用德国人类学家Welker和英国指纹学家 William J.Herschel的例子,他们都通过不同年代纳印自己的掌纹或者指纹来进行比较,发现在历经半生之后掌纹和指纹没有变化。笔者认为,这又一次犯了指纹档案调查的错误,即用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得出科学归纳推理的结果。二者的差别在于后者的样本之间有某种特定的因果关系,因而所得结论是可靠的,但是前者就不行。

再来看看两个小前提:“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均客观充分地反映了乳突花纹的特性”,这就要求作案人的指纹能够清晰、完整地遗留在现场,现场指纹能够无损地被发现并提取下来,且在以后的检验、鉴定、保存的过程中毫无损失、完全反映乳突花纹的特征,这也是很难做到的。现场指纹常常是局部的、残缺的,甚至是变形的,且指纹所遗留的客体经常是提取指纹的疑难客体,就给提取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经过提取后或多或少地都会有所损失。其次,在案发现场由于侦查人员对于业务的不了解或者疏忽大意 (主要发生在基层和案件多发地)、无关人员有意或者无意的破坏、案件耽搁时间太长而导致的指纹降解、污染等而造成的指纹的污染甚至灭失也会使指纹的效力大大减弱。再次,在技术人员的现场寻找、发现、显现、提取以及以后的鉴定、保存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技术力量 (包括硬件设施及人才培养)的缺陷、人员管理的漏洞等也会发生很多减损甚至灭失指纹特性的事件。

“现场指纹和样本指纹有X个特征相符”,首先,指纹鉴定是一种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来进行的主观活动,这不可避免地要带上一些主观意见,再加上我国指纹鉴定技术规范的落后性的空缺(司法部已经相继推出了25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连主观性较强的笔迹鉴定都有了相应的技术规范),在特征的认取标准上就会有不可预计的差异,如对某一特征到底属不属于特征,对一枚残缺指纹鉴定条件的要求,对差异点的评断等会有不同意见。其次,世界各国对“X”的认同也不一样,到底达到多少特征点符合才能达到同一认定的标准呢?特征要求多则限制指纹作为证据使用,而要求少则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对此,各国的规定不一样。英国规定出示于法庭的指纹证据至少必须具有16个细节特征点,这是最为严格的,荷兰和法国采用12个,西班牙采用10-12个,日内瓦采用8个细节特征点为标准。此外,一些国家则没有具体规定,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指纹的鉴定完全依赖于指纹鉴定专家的意见。而在实际办案中,我国只要有三四个确定的特征即可同一认定。其实,认定一枚指纹应该综合特征的质量与数量辩证地来判断,有的特征数少但是质量高,特征性强,那么其就比特征虽数量大但质量低的指纹更为有效。如此一来,如果要确定指纹同一认定的特征数,必须确定特征的质量优劣,因为在不同质量层次上,其同一认定的数量也是不一样的,国际鉴定协会曾对此问题给出的回应是:“指纹鉴定必须达到最小特征数量标准的要求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但在实际办案中不可能回避这个问题,而遗憾的是这个问题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已经开始有人开拓新的思路,吕导中认为,无九种细节的纹线也是一种细节,将指纹的特征分为空位特征、基本特征和特殊特征,从而指纹中所有纹线特征位就是一枚指纹的细节特征总数,从而就抛开了数量与质量之争,以新的思路来解决问题,这或许给了我们新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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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

A

1672-6405(2012)02-0016-04

郭少波(1987-),男,河北邢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痕迹检验技术方向硕士研究生。

付雪峰(1987-),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痕迹检验技术方向硕士研究生。

田保中(1954-),男,北京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研究员。

张梅馨(1971-),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教授。

2012-05-05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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