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2012-04-13赵书文
赵书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1)
风险社会中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赵书文
(西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1)
中国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公民个人无法应对诸多社会风险,作为社会法的社会保险法在保障公民人权的同时,其更深远的政治意图在于对社会力量的整合,这是国家实施社会保险法的政治策略,也是国家在风险社会中的一种责任担当。
风险社会;社会整合;社会保险法
一、问题的引出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年底初步形成,这在中国立法史上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按照官方的定义,此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其下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结合当下中国社会的民生话语背景,以及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社会法作为与这些社会问题和社会危机相应的法律部门便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
社会法,这个概念本身及其性质备受争议,在国内学界对此是争执不下①社会法的概念在国内存在很大争议,外延也存在分歧,如有的认为社会法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认为社会法是一个法律群体,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部门;有的则从法域角度理解社会法,认为社会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经济法、环境法等包括其中。2001年3月9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本文也是从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角度来认识社会法的,其包括劳动法和社会福利保障法。,然而,各方有一个基本共识,即在西方国家,社会法是随着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社会危机的出现而出现的,它是对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的一种矫正,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国家只是充当一种“守夜人”的角色;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工业社会的社会风险也随之到来,风险社会中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渐渐凸显出来,如社会阶层分化导致的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大量失业、工伤、养老等成为社会普遍的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则会危及国家的统治秩序。然而社会中的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力不从心,此时需要国家通过设计一种制度(常规性的措施是国家制定法律)整合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面对这些风险社会中的问题。于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国家需要转型为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国家,当然,这里的“社会本位”并不否认社会成员的个体权利,而是在尊重公民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为了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而相对地限制公民权利。在“社会本位”思想导向之下,西方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以保护社会权益为宗旨的社会法方面的法律来应对风险社会中的这些问题。
二、风险社会中的转型中国
中国现今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转型时期,在工业化过程当中上述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时期出现的社会分层导致的社会贫富悬殊、失业、工伤以及养老等社会问题亦同样出现了,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进入工业化时期的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许多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当中未曾出现的社会风险问题在工业化进程中都凸显出来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是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DieRisikogesellschaft)一书中提出的,该书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来描述当今充满风险的工业社会,并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风险在英文里是“risk”,本意是指冒险和危险,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风险是具有一定危险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有可能发生危险、形成灾难。风险与灾难不同,风险是尚未发生的灾难,风险概念是一种可能性概念。1986年,贝克在他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中赋予“风险”一词新的涵义。他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①Barbara Adam,Ulrich Beck and JoostVanLoon edited therisk society and beyond,SAGE Publications Ltd.2000,P211-229.
在中国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时期,公民在这一进程中就注定要进入一个风险社会,中国社会在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入的过程当中,风险社会的诸多风险亦随之而来,例如工业化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致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市,由此导致的农村“空巢化”现象出现并不断加重,许多老人、妇女、儿童等年老体弱者留在家中无人照顾,这些人的生活、养老等问题渐渐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工业化造成的自由劳动力向城市的聚集使得在传统社会中以 “家庭”为单位的养老机制遭到了破坏,家庭在传统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被大大削弱了;另外,在城市中,由于国家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家庭的小型化也使得城市居民应对养老等社会风险的功能大大削弱;并且在城市当中,由于中国社会处于向市场化转型时期,大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裁减用工人数,失业问题也成为一个涉及千家万户生计的社会问题。再者,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以往传统社会面临的风险不仅在量上有区别,而且在质上也有所不同,他们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概率和伤害程度较之于传统社会是大大增加。以上这些生活依靠的缺失、养老、工伤和失业等问题是工业化给社会成员引起的在传统社会中不存在的社会风险,也是一种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好与坏则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问题,也影响着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的内部和谐问题。
在社会学理论中,社会被认为是一个有机体,这个有机体内部结构的和谐与否决定了社会的和谐,如果工业化过程当中由于“社会风险”的出现使得广大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计出现问题,而这些社会问题又不能得到较好的、妥善的解决,那么这些处于风险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就会出现一种对社会的和国家的怨恨情绪,当这种怨恨积聚至一定程度,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的反叛就会极易出现,他们通过这种对社会规范的反叛寻找一种发泄愤懑和怨恨的渠道,这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稳定。因此,由国家出面化解风险社会中的社会风险是当前国家面临的一个紧迫的政治任务,社会保险法就是在此社会背景之下出台的,国家希望通过以社会保险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解决风险社会中出现的社会问题,这些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已经出现的社会利益失衡问题进行矫正,通过这些法律对广大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不致于因为广大社会成员因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的缺失而导致他们对政治权威的认可度降低。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对相关利益方进行协调,通过这种方式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加强社会团结,增强广大社会成员对国家政治权威的忠诚度。
西方国家在工业化进程当中属于先行者,他们对于风险社会出现的社会问题已经有了成熟的法律治理经验,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历史经验,中国也急需通过制定法律来应对这些工业化过程中显现的社会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也有社会法方面的立法,②比如1950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发布的《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62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等。但是这些法律多年来大都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性法规或规章。因此,需要国家制定一部系统化的、全覆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于是2011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对于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了规范,宗旨正如第一条所宣示的那样:“让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对于公民来讲是人权保障的法律,然而,如果我们从政治国家的角度来解析这部法律的话,社会保险法则是社会转型时期由于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凸显导致某些社会阶层关系紧张、社会矛盾突出,国家意图整合社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因此,笔者认为,从政治国家意图进行社会整合的角度出发来解读社会保险法,才能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法背后的国家责任和关切。
三、社会整合向度下的社会保险法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它通过权利义务的配置和落实来规范人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整合。法律整合属于社会整合范畴,是社会整合的一种方式,社会学认为,社会整合就是对社会分化、冲突的协调与调整。社会学通常把社会整合看作是社会一体化的过程或目标。具体讲,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是指通过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调整,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为社会共同体的过程。①杨伟文:《当代中国社会整合分析》,《新东方》2000年11月号,第19页。
任何国家,包括像英美这样的西方强国也存在着一个社会力量整合的问题。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史上,19世纪是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主导思想是古典自由主义,政府是“守夜人”的角色,社会的利益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机制完成的,然而社会的贫富悬殊也开始呈现出来,劳资关系紧张,社会对立渐渐呈现,大量失业、罢工、游行示威、犯罪率上升等现象剧增,这些都是对国家凝聚力的一种严峻挑战,也引起了政治国家的深深忧虑。进入20世纪以后,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国家一改以往消极的“守夜人”角色。为了凝聚共识和力量,不致于因为社会分化造成社会阶层的严重对立从而削弱对政治国家的认同,这些国家纷纷出台一些法律制度来保护社会及成员的权益,其中有关社会劳动和福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尤为引人注目。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险法是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的,从罗斯福到约翰逊总统的“伟大社会改革”是美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大发展时期,经过近40年的发展,美国社会的政治稳定性大大增强,这也为美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法社会学认为,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而不是相反。这里的社会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素所构成的复合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一个社会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在社会的诸多因素当中,政治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甚深,“正如法理学的理论研究与政治理论总是紧密联系的一样,实践性更强的法律规则与现实的政治总是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则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组织为实现某种政治理论、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废除的。”②[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20—521页。从社会整合的角度来理解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很大程度上社会保险法就是被其时政治意图和目标所决定的,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先生就曾经指出:“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③《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因此,对于中国社会保险法的理解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个体公民的权利保护的立场,若要深刻、全面地认识和理解它,就必须同时从政治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进行,如果我们没有这种深刻的认识,那么对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就会大打折扣,尤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在当今中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引入,社会分层加剧,贫富悬殊也在随之加剧,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公民的收入分配并未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相反,在这期间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部分公民的生活质量呈下降趋势。这几年来民生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公民的住房、教育、就业、医疗等相关问题已成为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的大事。
近年来,在埃及等北非国家出现的政局动荡就和这些国家的民众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有关,骚乱暴露出埃及普通公众关注自身生存问题。生活遭受到严重影响的人民可能会采取各种抗议手段,以表达其对政府的不满。穆巴拉克政府在社会民生方面则表现治理乏力,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卫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最终酿成了此次大规模群众抗议活动。埃及骚乱的教训告诉我们,切实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并运用法律的手段及时、有效地确认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尤其是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对于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社会整合都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的社会功能对统治功能的实现意义是非常重大的,社会保险法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益进行规定和保护,这是属于社会保险法的社会功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权益保障以期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整合目标,这是社会保险法通过它的社会功能对其统治功能的实现。针对法律的统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恩格斯晚年在《反杜林论》中就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9页。因此,切实执行好法律的社会职能,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事关存亡的大事。
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整合功能在其法律文本开篇就直接宣示:“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个宣示作为社会保险法的第一条意义重大,立法者在法律语言的表达中其实已经含蓄地表达了其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的话语本身就是对中国已经存在的工业化过程的社会阶层分化所导致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公进行矫正的庄严政治承诺。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文本中,针对中国社会工业化进程中所遭遇的一系列诸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风险,社会保险法都在国家层面上进行了利益的划分,对国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了明晰,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进行了全民覆盖,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在这两种基本社会保险当中呈现一种三方合作的关系,这三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范,三方合作关系使得国家和用人单位以及公民个人都呈现一种共生共存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合作的模式使得公民的权益得以维护,公民通过国家法律获得权益救济的同时,国家也收获了公民对政治国家的忠诚。与此同时,用人单位通过与国家和个人的合作,从经济成本的分析角度来看,公民个人承受了适当的成本分担,国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实施了兜底,这些都使得用人单位不致于独自承担公民的社会保险成本而影响其对经济效率的追求。相反,当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担负公民个人的部分社会保险成本时,作为劳动者的公民与单位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也就建立起来了,公民在获得单位给付的社会保险成本之后,其对于单位的责任感也就愈加强烈了。因此,社会保险法建立了一种国家——单位——公民的三方合作机制,在这种合作机制当中,每一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其他两方的合作予以实现的,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整合在些过程中就实现了。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凸显了一种国家责任,通过这部法律,国家对风险社会中公民无力应对的诸多社会风险通过三方合作机制实施了化解,在公民看来,这保障了公民的生存权,在国家看来,这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社会进行整合的政治策略。因为在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中,“仁”是一个核心范畴,理解和把握了这一核心范畴才能真正理解国家出台社会保险法的深层用意。
在中国,“仁”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心意感通,亦即是“以心换心”,并且,在这种双方心意感通的过程中,理想的行径必须是处处以对方为重。中国人的“礼让”其实正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此外,一旦当人际关系建立起来以后,就有趋于持久稳定的倾向。例如不忘故旧,维持终身的朋友关系与婚姻关系等。①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在中国人的文化心理当中,“良心”是一个很独特的文化现象,只要别人对自己好,自己就必须对别人也好,“以心换心”,否则就是没有“良心”,就会被世人看不起,这个人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面就会“吃不开”。按照这种“以心换心”的逻辑,当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产、生活予以物质保障时,社会成员自然而然就会“以心换心”,对国家的“关心”予以感激之情,在这种“以心换心”的良心文化的支配下,国家和公民的感情达到了一种交融的境界:
事实上,现代中国在革命时就调动过这种“人心”力量,那就是用“为人民服务”的方式去付出“心意”,令群众向自己“交心”。造成一个“心连着心的大团结”。然后用这股“心力”(集体的意志)去克服落后的物质条件。②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历史的经验一再证明,任何政府只要解决了“养”的问题,就可以使“人心归向”。当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公民个人的基本物质利益予以保障时,中国社会法的社会整合路线图才能有群众基础,才能“上下一条心”,在行动上协调配合,实现共同的“社会变迁规划目标”,实现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在中国人眼中,任何使老百姓“皆有所养”的政府就是一个好政府,《孟子》一书大半部在谈论如何行“仁政”,而其中心内容也就是“民生”问题,孙中山的“民生史观”也以“民生”问题为历史的中心枢轴——至少对中国历史来说,他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抓到了核心之所在。③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四、结语
总之,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产、生活的法律保障实际上是对百姓的民生的保障,历史一再证明,只要民生有保障,老百姓能够“养家糊口”,那么他们在心理和情感上就会把国家(政府)当作是可信赖的,能和国家(政府)在集体行动上保持协调,而不会主动和国家(政府)进行集体对抗。故此,对于中国社会保险法的理解和解读绝对不能仅仅停留在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上,否则,我们就无法洞察在社会保险法中的“国家意志”了。相反,在解读中国社会保险法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在微观层面上看到公民的权利保障,而且更应在宏观层面上看到在社会保险法的背后所隐含的政治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对社会整合的意志表述,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地全面而深刻地理解中国的社会保险法。
D922.284
A
1009-9530(2012)01-0014-04
2011-10-24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研究”(10AFX001)
赵书文(1974-),男,甘肃兰州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