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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及其当代意义

2012-04-13张立刚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公平分配马克思

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4)

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及其当代意义

张立刚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山东济南250014)

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是社会公平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的飞跃,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平观本体论、公平观发展论和公平观方法论。以马克思社会公平观为指导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平观问题上的人民主体性立场,引导全社会全方位、全视角地看待社会公平问题,反对空想主义和相对主义地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

马克思;公平观;意义

社会公平很早就是人类的理想目标,资产阶级新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公平的制度,追求抽象的公平正义,攻击马克思主义者反对公平正义。马克思抨击抽象的社会公平观,第一次把社会公平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形式上的公平和实质上的不公平。马克思社会公平观的建立是对人类社会旧有的社会公平观念的革命性变革,是社会公平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的飞跃,它第一次把公平的实现建立在了科学的基础之上。研究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不仅可以澄清我们在社会公平问题上的错误认识,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平观,而且有利于我们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妥善处理当代中国改革和发展中涉及的社会公平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社会公平观本体论

(一)公平观是关于利益分配关系的价值判断

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是围绕着人在社会中的分配关系展开的。“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997由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生产关系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分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它本身并不存在与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直接相关的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因此,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不过是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一种评价: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相一致;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不公平的时候,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不一致。因此,社会公平主张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公平观“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310。因为公平概念本身具有将同一尺度应用于每一个人的含义,因而尽管一种分配关系实际上只是对某一社会集团有利,却往往被说成对其他社会集团也是公平的。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尽管各社会集团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个集团都把公平作为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这样,当一种分配关系已不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仍说它是公平的,实际上是在将其保守方面加以神圣化;而当一种分配关系还适合生产力发展时说它是公平的,实际上是在将其革命方面加以神圣化。因此,马克思认为,公平观对现实的经济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它反作用于生产力,促进或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对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二)公平观的阶级性

马克思认为,公平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观,各种社会公平主张都是不同社会集团各自利益的体现,“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3]671因而,公平观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法权观念,始终具有阶级性,每一种公平观,都是特定阶级的公平观。

由于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是对现实分配关系与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而社会中的不同利益集团、不同阶级,在分配关系中往往处于不同地位,获取的利益各不相同,他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系,于是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不公平的。“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4]212这样说来,任何所谓的分配公平,实际上都只是为某一社会集团所认可的公平。因此,公平的要求也总是体现一定利益集团、一定阶级的要求。故而,公平总是具体的,和一定的利益集团、一定的阶级联系在一起,不存在抽象的公平,能被一切人所认可的公平观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还指出,即使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以后,也不能说就实现了能为人人认可的公平。因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来计量的,但“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4]304-305这就是说,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不同的阶层仍然存在,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往往运用不同的尺度来评价现存的经济关系。因此,不同的利益集团、阶层对公平也就持有不同的理解,能被一切人所认可的普遍的公平观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全民的公平。

(三)公平观的历史性

马克思认为,随着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利益集团和阶级的变化,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所体现的内涵是不一样的,不存在适用于一切社会发展阶段的永恒的公平观。因而,公平观具有历史性。

一方面,马克思阐发了公平观的辩证历史性质,认为公平的内涵、标准及其实现程度都具有历史性的特点。[5]“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4]448也就是说,不同的公平观相对于其所处的时代和历史条件而言,都曾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不是永恒的,“现今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随着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变化而逐渐变为不公平的分配。公平的内容是这样,公平的标准也是如此。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遵循着等价交换原则,体现了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在社会主义社会,凡是符合按劳分配这一标准则是公平的。可见,资本主义的公平观和社会主义的公平观的差别是一种历史的差别。所以,历史的合理性这一角度本身就说明了公平观的具体标准是随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变化的,没有永恒不变的唯一标准。公平的实现同样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马克思之所以认为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主张是空想的,就是因为它缺乏达到公平的历史条件;在谈到无产阶级公平观在于“消灭一切阶级”时,马克思指出,阶级的消灭绝不是靠头脑中的公平观念就可以达到,而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高度发展的产物。

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公平观的历史性还意味着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的公平观念不是完全割裂开的,而是存在着历史承接性。马克思在分析按劳分配的本质时,强调要历史地看待等价交换原则对社会主义公平分配观的影响,认为按劳分配制度仍然通行着资产阶级这一公平分配原则。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等量劳动互换的公平分配仍然体现着资产阶级公平分配观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它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中是以等量劳动交换的形式表现出来。同时,马克思又指出共产主义公平分配观是对社会主义分配思想的历史性地批判继承,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公平分配的社会内容将完全超出按劳分配所决定的形式上的公平,而达到实现按需分配所决定的实质公平。

(四)公平观的相对性

马克思认为,公平观是个相对的范畴,而不是一个绝对的范畴,“这些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每一种分配形式,都会同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一道消失”[1]999。因此,没有一种永存的公平分配方式,也没有一种永存的社会公平观念。绝对公平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也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马克思指出,按劳分配原则虽然做到了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又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按劳分配的平等权利是以劳动为尺度的,即人人都平等地以同一的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但由于每个劳动者的天然差别(体力或智力或供养人口数的差别等),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劳动者之间所分得的消费品的不均等,从而造成他们之间富裕程度的差别。因此,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4]305。所以,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平也是有差别的平等、相对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而实质上的不公平。

(五)无产阶级社会公平观的内涵

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产阶级公平观虚伪性的基础上,阐述了无产阶级公平观的内涵,那就是建立在“消灭阶级”基础上的实质的公平。

马克思指出:“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的要求……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447-448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的公平观要求只能与消灭阶级和私有制、超越资本主义和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相联系。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公平是资本主义原则与实践相矛盾的形式公平,造成这种现象的基本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因为,消费资料上的任何一种分配都只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是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使然。只要所有制关系不改变,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不了。无产阶级只有消灭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因此,无产阶级的公平观是与资产阶级的公平观相对立而存在的。只要资产阶级存在,就没有无产阶级的公平可言。所以,无产阶级的公平观并不是要求各阶级的平等,因为在有阶级存在的条件下谈公平、平等,本身就是荒谬的和自相矛盾的。基于这样一种认识,马克思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公平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6]76所以,他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只有通过革命,废除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正,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目标。

可见,无产阶级的社会公平观是同消灭阶级、解放无产阶级从而解放全人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而实现了人类公平观念的革命性超越。这是一种“大公平观”,其立足点是每一个人而不是某一部分人;其内容是全社会的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其范围是全人类而不是某一个阶级;其程度是彻底解放而不是表面的解放;其目标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而不是某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他人自由发展的障碍。所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7]582,那时才谈得上“实质公平”。

二、社会公平观发展论

(一)发展的公平观

首先,社会公平观的内涵具有阶段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无永恒不变的公平。马克思认为,社会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利益关系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人与人、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必然发展变化。社会形态的不断更替变化集中反映了这一点,“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4]212。前一种社会形态条件下认为的公平,后一种社会形态却不能接受,认为它是很不公平的。由此可见,公平观的内涵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其次,社会公平的标准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是唯一公平的;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劳分配是公平的;而对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需分配才是公平的。可见,马克思的公平分配标准,既是具有明确涵义的相对静止的范畴,又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范畴[8]41,并且随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发生层次递进。资本主义社会所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原则,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却是一个有着多维的“同一尺度”(资本家按资本分配,工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分配,而且在分配的结果上造成了严重的不平等。因此,这样的公平分配标准居于最低的层次上。由于社会财产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所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有了唯一的“同一尺度”,这是比资本主义社会进步的地方。但是,这一分配原则仍带有资产阶级权利性质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印记,并且造成社会成员事实上的收入分配不平等。因此,这样的公平分配标准还只是居于公平分配的中间层次上。建立于社会产品极大丰富基础之上的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按需分配原则不仅对全体成员的生活资料的分配采用同一的尺度,而且社会成员参与分配的机会、分配的结果等方面都是平等的,从而达到了公平分配标准的最高层次。

再次,社会公平的实现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马克思认为,从带有资产阶级法权印记的按劳分配原则到按需分配原则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这样的理想和实质社会公平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实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虽然限于主客观条件,还不可能做到“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运用自己的能力”,但由于此时劳动者已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按劳分配代替按资本、劳动力价值分配,已经是分配方式上的伟大变革,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平分配形式。不过,这种公平分配原则及其具体形式都应该不断的发展变化。其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生产力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并且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推动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进步,公平分配的实现方式也必将不断的变化发展。

(二)“效率中的公平”思想

虽然马克思并未直接提及效率问题,但如果我们深入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会发现按劳分配思想事实上暗含了一种对效率的推定。[9]在马克思看来,按劳分配不仅是公有制条件下实现公平的惟一途径,而且也蕴涵着提高劳动效率的途径。由于按劳分配原则中承认的劳动差别以及在此基础上客观地产生的报酬差别,从而内在地生成了促进劳动者提高劳动效率、激发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以充分实现个人物质利益的激励机制。这种对个人效率的追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整合,就是整个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马克思强调保留带有资产阶级法权印记的按劳分配所带来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具有的“弊病”,其实正是出于效率的考虑。事实上,不仅在按劳分配思想中,而且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分配原则的批判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马克思对效率的推定,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的‘公平的’分配吗?”[4]302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这种对效率的推定概括为,一种分配尺度在一定的所有制形式下,如果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就被认为是相对公平的。因为生产效率的提高可导致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公民更好地分配利益因此而可能,即公平蕴涵在效率中。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从马克思关于公平分配标准随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发生层次递进的思想中窥见他的关于效率与公平相互矛盾与冲突的思想。为了适应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不得不采取层次有别的公平分配原则去迎合之,因为惟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效率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但是,与各自社会形态唯一吻合的分配原则作用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都会带来程度有别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效率与公平之间是有矛盾与冲突的。这种不可避免的矛盾和冲突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得以化解,因为只有在一个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里,才可能不仅使效率的发挥达到顶峰,而且使分配也达到事实上的公平,惟有这时,效率与公平之间才达成了一致与和谐。由此引申出一个结论,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某种程度的不公平是确定的规律,而假如社会仅仅专注于经济效率,那么,社会不公平可能达到相当的程度,甚至出现极其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而如果社会要在解决较大的不公平方面有所作为,那就有可能造成对效率的损害,因为这不得不侵蚀到当时唯一与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公平分配原则。由此可见,除非能够进人共产主义社会,否则,人类将不得不时时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与抉择。[8]42

(三)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路径

马克思认为,快速发展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一个物质贫乏的社会必然会引发财富分配的激烈争夺,所以,生产力、效率的发展状况决定着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否可能。马克思反对从抽象的公平原则出发,而主张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现实经济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出发,就是因为他认识到生产力的发展对于社会公平的决定意义。针对资产阶级鼓吹公平、标榜资本主义制度的公平,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么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10]325。因而,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问题上,不能简单地用公平不公平来衡量,“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加以判断的各种情况很简单,公正、不公正、公平、法理感这一类说法甚至应用于社会事物也不致引起什么误会,可是在经济关系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说法却会造成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4]212。马克思特别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治统治后,要“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新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11]222社会主义的公平是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平更是建立在产品极大丰富基础上的。因此,大力发展生产力是实现公平的根本途径。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还特别提出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思想,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增加社会公共品供给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路径。针对拉萨尔机会主义者所宣扬的“不折不扣分配”的观点,马克思指出,社会产品不应当也不可能不折不扣分配用于个人的消费。为了实现社会的再生产以及应付将来意外的需要,在消费品分配给个人之前,必须从社会总产品中作以下六项扣除:(1)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4)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5)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并且“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将会立即显著增加,并将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6)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社会总产品在作了这六项扣除之后剩下的部分,才是用来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数额。其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就是国民收入所含剩余价值中用于社会救济的部分。马克思认为,每个社会成员无论自身条件如何,都有同等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利,每一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增长、经济发展所带来福利的平等权利。对于那些遇到不幸事故、自然灾害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社会必须给予关注并设立专门基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利。同时,要不断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保障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真正享受到社会和生产发展的成果,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存在。

三、社会公平观方法论

马克思社会公平观作为人类社会公平思想史上的一次伟大的飞跃,不仅仅体现在提出了消灭阶级的“大公平观”,由此而实现了对人类社会旧有的社会公平观念的革命性变革,而且也体现在提出了认识社会公平观问题上的科学方法论,从而为我们正确认识社会公平问题确立了基本的指导原则。

(一)公平观问题上的方法论原则之一

马克思认为,公平分配的权利仅指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对生产成果进行分配时能够找到同一衡量尺度时的平等权利。因此,一定历史时期的公平的判别标准在于能否找到同一的尺度进行衡量。

在马克思看来,尽管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那里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但无论哪种公平都是以某种尺度为依据的。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作为商品占有者关系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关系,能不能按照商品的价值进行等价交换是资产阶级公平观的衡量尺度。而且,等价交换对出卖劳动力的工人来说也绝不是不公平的,因为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12]219亦即,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是等价交换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在谈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时,马克思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4]304。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中的公平也是以某一尺度即以“劳动”为依据的,符合“按劳”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总之,由于“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305因此,对于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需分配是公平的;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劳分配是公平的;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唯一公平的。

(二)公平观问题上的方法论原则之二

马克思反对抽象的“公平分配”原则,认为公平的尺度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经济关系中是不一样的,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社会的统一的公平尺度。要想进一步认识不同公平尺度背后的实质,必须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去考察公平问题,确立公平尺度的正当性。

首先,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指导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根本的方法论原则,即不能从抽象的公平、平等出发,而要从生产方式、首先从所有制出发来研究分配问题。[13]“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4]306“生产条件的分配”实质上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归谁所有,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因此,生产方式的产生决定了分配方式的产生,“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和方法”。[3]161而且,生产方式的性质决定了分配方式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306。所以,与生产方式相比,作为社会公平指示器的分配方式,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6]13。因此,是生产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决定了公平的性质,公平由生产方式而不是由分配方式决定。

其次,既然公平是由生产方式来决定的,因此,判断公平尺度正当性的标准就是其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是否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全面发展。由于“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4]379因此,马克思才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4]302马克思把资产者断言的分配公平视为社会公平并非因为其是资本家的断言,而是因为资本家断言的分配公平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因为资本家断言的分配公平与当时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还能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作用,因而尽管它实际上是偏在资本家一边,但它的存在却具有历史的正当性,因而也是正义的。并且当一种公平观与生产方式之间具有适应性和一致性,哪怕是那些处于不利境遇的人也会认同其正义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分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4]492。处于上升阶段的生产方式可以促进物质财富等社会“基本善”的普遍增加,可以产生更多的发展机会,使那些处于这种生产方式中不利境遇的人也能够获得增益,从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只有当公平标准与生产方式之间不相适应、不相一致,已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阻碍时,才会失去其存在的历史正当性,而为新的社会公平标准所取代。

四、马克思社会公平观的当代意义

在我国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人了一个关键时期,日益凸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引发了价值观的碰撞。作为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之一的公平也就成为一个焦点,正确处理社会公平问题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马克思社会公平观,要特别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平观的人民主体性立场

由于公平观具有阶级性,不同的社会集团对公平问题会持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看法;公平观还是一种价值判断,这就要求不能离开最广大的人民利益谈社会公平问题。因此,我们在研究社会公平问题时,应当认真考虑我们所讲的公平代表的是究竟什么人的利益。马克思“消灭阶级”的社会公平观告诉我们,社会主义公平观必须坚持人民性的政治立场,将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公平主体,将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作为中心,将形成和谐的利益关系并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最终目的。

一方面,将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公平主体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各项制度架构奠定了合法性根据和道义基础。虽然由于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低,社会主义社会现在不可能按绝对标准在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上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相比;但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决定了,在生产力状况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社会公平方面做得比资本主义好,从而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将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主体,对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自发市场经济的共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中允许剥削现象的存在,以及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扩张,如果对此不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治理,公平正义就会再度成为中国社会反对劳动剥削现象和批判社会不公现象的鼓动性呐喊,社会矛盾的激化就会难以避免。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实践敷设了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那就是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从根本上防止两极分化、杜绝新的阶级分化的可能性,防止社会主义政权和党的权威受到合法性质疑。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15]111

(二)引导全社会全方位、全视角地看待社会公平问题

第一,用马克思关于公平是相对的观点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分配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能够实现的社会公平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既要能够反映群众的要求,又必须承认由于每个人的天赋和能力不同,分配的结果是有差异的。

第二,用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中体现的效率观点引导人们正确认识效率和公平的有机统一关系。一方面,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必须在经济发展基础上促进社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物质财富还不十分充裕,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强调效率优先,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必然会造成许多矛盾和社会不和谐,影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持久发挥。任何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社会,都不能依靠牺牲公平来谋求所谓的效率。针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中央提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要求。但必须要明确的,我们强调的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而不能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由阻碍经济的发展。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平,才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三,用马克思关于公平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一观点,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继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必要性。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提出质疑,提出应以“公平优先”或“效率与公平并重”取而代之。历史证明,“公平优先”不可行,“公平优先”势必重新回到平均主义分配的老路上去。而“效率与公平并重”目前在我国又不具备现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在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应继续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这意味着我们还不得不在现存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允许的范围内去解决公平问题,亦即公平问题的解决要服从生产效率的提高,公平状况的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生产力水平。

第四,用马克思关于生产决定分配的原理引导人们避免从仅仅道德观念出发判断公平问题。马克思认为,不能离开经济关系到人们的头脑中去寻找公平的标准,经济关系决定公平的标准,而不是相反。因此,讨论公平与否的问题,必须研究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在道义上始终站在人民大众一边,然而“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4]492。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判断公平与否,而是必须把公平问题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要研究一定的公平观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要求。

(三)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的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第一次关于社会主义公平保障体系建设的论述,初步提出了社会公平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2010年9月16日,胡锦涛同志在名为《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讲话中,再次提出:“应该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胡锦涛“社会公平观”的提出是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公平体系建设思想的深化和发展,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和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向。

首先,要贯彻以胡锦涛社会公平观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公平观,统一全党全社会对公平问题的认识,为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奠定共同的思想基础。胡锦涛社会公平观的提出,表明社会公平不仅是收入和财富分配问题。在当前中国社会面临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有一个更广泛的视角,跳出经济增长第一的框子来看待社会公平问题,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既不能靠牺牲效率来谋求所谓的公平,也不能靠牺牲公平来谋求所谓的效率,而应该在效率中求公平,在公平中促发展。

其次,推进对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大作用的各种制度建设。公平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现社会公平要依靠所有制、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其中最基本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社会成员分享社会利益提供公平竞争的平等机会,包括生存、教育和发展的机会;二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完善各项法制、规范政策体系、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消除公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渗入等等;三是完善社会调节系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健全能有效地纠正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上产生偏差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反对两种错误倾向,警惕两种不公平现象

在当代中国,围绕着公平问题的价值观冲突不仅严重,而且存在着明显的偏向。马克思的社会公平观在今天正受到两方面的曲解:一是作空想主义的解读而否定其现实性和当代性;二是作相对主义的解读而否定其党性、阶级性和人民性。就前一方面而言,往往借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仅与消灭阶级和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相去甚远,而且认为即便要做到“机会平等”、“程序公正”都很难,因而认为“消灭阶级”的平等要求毫无现实意义。就后一方面而言,往往总是强调马克思关于公平的相对性和历史性观点,甚至把公平的相对性和历史性极端化地推演成为真正公平正义的不可能性,以此来为既得利益辩护。这就从根本上消解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阶级性、党性和人民性这一价值灵魂。上述两种错误倾向,不论是理想化的架空也好,媚俗化的消解也罢,其共同之处是否定了马克思社会公平观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指导作用,[16]必须加以反对。

在当代中国,我们还要特别警惕两种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它们直接引起了关于社会主义政权、关于党、关于改革开放的合法性质疑。一种是劳动者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在分配领域出现了“弱劳动、强资本”的现象;另一种是大量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导致分配收入差距非正常地扩大,其中的焦点是权力市场化、权力腐败带来的非劳动收入问题。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中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在逐年下降。2003年以前一直在50%以上,2004年下降到49.6%,2005年降至41.4%,2006年更是仅为40.6%;与此相反,资本回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节节上扬,从过去的20%提高到2006年的30.6%。这意味着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所得趋于下降,资本所得不断上升,“利润侵蚀工资”现象悄然萌生,劳动者的贡献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这种分配格局严重背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劳动者拥有财产性收入。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大,以1999年为例,由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由0.41294提高到0.48017,基尼系数上升了16.28%。各种非法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官员腐败等非法收入所导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率上升得更快。[17]这就说明,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因此,国家要加强在再分配领域中的调节,特别是加大对体制外的灰色收入和法制外的黑色收入等非正常收入的调节力度,将收入分配调节的重点放在解决由于权力市场化问题导致的非正常收入问题上,消除少数人凭借权力资源的占有和垄断而形成的寻租行为,缩小权力腐败的程度,减轻公民的被剥夺感。

[1]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张啸尘.马克思的公平观及其对和谐社会的启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3).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 林致远.马克思的公平分配观[J].当代经济研究,2001,(1).

[9] 赵兴罗.马克思的公平效率观及对我国收入分配的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04,(5).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2]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13] 周新城.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研究[J].探讨与争鸣,2005,(14).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5] 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6] 侯惠勤.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实践意义[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4).

[17] 赵兴罗,苗慧凯.建国以来我国分配领域公平与效率实践的回顾与反思[J].探索,2005,(5).

(责任编辑 操申斌)

On Marx’s View of Social Justice and its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ZHANG Li-gang

(Shandong Police College,Jinan250014,China)

Marx’s view of social justice is great progress in the history of social justice thoughts;its main contents include the ontology,development theory and methodology of justice view.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by the guidance of Marx’s view of social justice,we should stick to the standpoint of people as the subject position,lead the whole society comprehensively to look at the social justice issues,oppose the understanding of Marx’s view of social justice in a Utopian and relative way.

Marx;justice view;significance

C914,D669

A

1674-2273(2012)05-0036-09

2012-07-05

张立刚(1970-),男,山东济南人,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教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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