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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谬误:以诺齐克的平等观为视野

2012-04-13李先敏

关键词:罗尔斯社团分配

李先敏

(内江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 内江 641110)

在自由主义思潮里,存在着某种把平等置于首要地位的设想,在这一设想里,自由的价值尽管受到尊重,却不是独立的价值。在自由主义内部一直存在自由与平等孰轻孰重的争论,这一争论的实质在于是实现一个分配公正的社会,还是实现权利至上的社会。

一、诺齐克对平等原则的证明

对诺齐克而言,平等是针对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获得自由的机会,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在分配上绝对平等的形式。皮埃尔·勒鲁认为平等形式应体现为“每个人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人同等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潜在地拥有跟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①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69页。。他所要说明的平等是针对个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分配权利的全面平等,这点被诺齐克批判为对个人平等机会的粗暴干涉,个人在自由权利的享有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机会,因为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在诺齐克看来是符合个人自然禀赋的,是应得的。

诺齐克对平等主义的两个平等原则作了一个证明:首先,“一种不平等只有在它给状况最差群体的利益 (Uw—Ew)大于或等于这种不平等的代价 (Ub—Uw)时,它才是可以证明的”②(Uw—Ew)>(Ub—Uw)。——Ub为体系X之下状况最好者获得利益。Ew为平等体系获得的平均份额。Uw为状况最差者获得的份额。E为严格平等,这是平等主义的第一原则 (弱平等)。参见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213页。。这个原则说明最差者从自己的收益中取得了高于平均水平的效用,并且这个效用值大于最好者所获得的高于平均水平的效用,这个时候最差者就达到了心理平等,尽管收入上最好者和最差者的收入差异很大,最差者群体也认同这样的分配形式,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强化政府在分配过程中把最差者的福利作为首要的目标,于是自由权在政府的强制再分配过程中被剥夺了。其次,平等主义第二原则为:“Sb—Sw<Ub—Uw,及Uw—Sw<=(Ub—Uw)— (Sb—Sw)”③S为体系S,Sb为最好者利益;Sw为最差者利益;Ub最好者效用;Uw为最差者效用。同上,第214页。。第二原则本身是为了实现最差者效用获得以弥补利益获得的差异,在这个原则中最好者利益尽管可能大于最差者获得的利益,但是由于最差者的较少获得容易产生更大效用,因此就可使最差者满足于现状,也就在实际过程中出现尽管没有平等的利益获得却取得了平等的心理满足,实际的利益所得并没有取得完全平等的地位,但是这不妨碍平等的实现,个人从平等体系中获得了更满意的福利指数。这两个平等原则存在共同的地方,就是必须强化政府的作用,否则平等无从谈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也属于平等主义设想,但是差别原则比起这两个原则而言显得更弱。在诺齐克看来,差别原则并不能够实现个体福利的平等效用值,而仅仅是通过强制分配把改善最差者的生存困境作为奋斗目标,并没有把实现最大效用作为政府工作的重心,因为差别原则受制于自由优先原则,无法绝对实现一个平等主义的社会。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诺齐克接受经济领域内大量的不平等,只要能够实现“最小化最大的相对的妥协”①Robert Nozick,Invariance:The Structure of the Objective World,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258.。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就必须首先允许个体通过讨价还价的活动使自身与他人的利益冲突被弥合到最小程度,使个体权利得到展现,这符合个人的自然法权原则。当然诺齐克也无法对不平等的再分配无动于衷,因为经济上的不平等完全有可能影响到个人平等的自由机会,因此,诺齐克也主张个人的天赋禀赋在事关个人平等的机会权时是不应起作用的。他和罗尔斯不同的是,罗尔斯取消个人的天赋所得是通过把天赋看作是公共的财富,而不是某个人特有的,而诺齐克把个人的天赋差异取消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在个体政治领域内限制天赋能防止个体利用天赋形成绝对权力。诺齐克的目的是为了限制那些利用天赋占有最初的资源,和过度利用天赋致使他人同等的权利受到伤害,天赋在再分配的过程中不应起作用,取消了因个人天赋致使某些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政治权利,使个别权利泛滥。

诺齐克的平等权力观直接针对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②第一原则指:“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 (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49页。,他赞成罗尔斯自由机会均等原则,即个人都有平等地参与政治进程、选举以及任何政治事务的权利,其目的就是为确保自由的绝对地位。但罗尔斯却更注重第二原则③第二原则指:“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64页。,主张在经济领域内实现更大的平等,注重社会的公平分配,反对过度垄断化的经济形式,当然也主张市场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只是他认为政府在市场的运作过程中应该具有更大的作用。相反,诺齐克则认为在经济领域内应尊重市场自主力量的谋划,尊重个人自由选择生存方式和利益追求方式,以及个人的偏好和意志的实现高于经济领域内的分配平等。在罗尔斯看来,现实收入和财富分配是自然的才干和能力预先分配的结果,因此应该对既成的结果进行再分配。而诺齐克则认为,再分配干涉了个人自由权,是不正当的。“应当按照某种从道德观点看是非任意的模式来分配持有。其次,从道德观点看,人们拥有不同的自然资质是任意的。因此,持有不应当按自然资质来进行分配”④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20页。。

人们的持有本来是平等的,只是由于个人禀赋的差异导致不平等的分配,对最差者地位的关注在诺齐克看来仅仅是道德上的需要,而不是权利上的理由,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理由可以为关注最差者的利益提供合理的证明。诺齐克尊重社会的既成事实,即如果有人由于天赋的原因获得了例外的收入 (收入必须是正当的),社会就不能干涉他支配自己收入的权利。比如说A拥有X,B拥有Y,而X>Y,但是A的能力明显强于B,A可以出于道义上的理由关注B的生存,但是没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可以强迫A把财富分给B,尽管A的财富可能是通过其天赋而获得的。因为作为平等的个人而言,不管个人财富持有多少,都平等地对自己财富的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够剥夺A或者B的任何财富,这不在于财富多少的持有上,而在于对持有财富的权利上A和B是完全平等的。不是说因为A比B更有财富,所以A的权利就应该比B多,诺齐克否认了这种观点。天赋与个人平等地持有自己财富的机会没有关系,平等地自由竞争导致了不平等的收入、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他认为可以通过道德 (慈善)行为改变人之间的收入落差,当然这种个人行为一定是非强制的,因为在最弱意义国家中没有为强制留下空间。他反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改变不平等收入状态而实施强制的行为。对于罗尔斯的机会平等原则,在诺齐克看来,也只能够运用于个人权利范围,即个人竞争的机会是相当的,“看不见的手”和中立的政府确保这种机会的存在。个人获得利益的机会也是平等的,只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差异而导致收入的不平等,这在诺齐克看来是正当的。

在权利的实现上,诺齐克主张把平等假设为一个政治规范,这能够从道德理由①道德理由在诺齐克看来是指为那些社会弱势群体谋取利益,以保证每一个体权利持有平等。“人们的持有应当是平等的”,除非有特别的理由证明平等是不必要的。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25页。中推导出来,因此权利的对象必须是分散的、不能都集中于少量或单个对象,否则将造成权利的争夺和集中。因此,对权利的分配而言,“无需给予任何理由,因为它是‘自然的’,是正当的和公正的;它无需证明。……平等无需理由,而只有不平等需要理由;统一、整齐、对称、相应的无需专门的解释,而差别、无序、变化都需要解释;并通常需要证明”。不管人们的自然资质从道德观点看是否是任意的,人们对其自然资质是有权利的,对来自其自然资质的东西也是有权利的,只不过由于权利的行使过程出现的偏差导致分配上的不平等,但这不妨碍平等的权利获得。由于罗尔斯把目的定位在分配上的尽可能平等,但其自由优先原则是以自由权为前提,以自然禀赋作为自由选择的依据,而实质上推动了分配的不平等,也就必然需要差别原则,这是他的理论存在的必然要求,为了实现更大的平等,“所有人都对自然资质的总体 (这个总体被看作是一个供应仓库)有某种权利或权利要求,没有任何一个人有分别的权利要求。自然才能的分配被看作是一种‘集体的资产’”。然而,天赋的差异也会导致平等获得的自然才能在行为中出现差异化,不可预知原因导致天赋异化。因此,诺齐克承认机会均等的优点,却否定削弱机会较好者的机会,只是把最差者福利的改善寄托在天赋较好者的良善意志的慈善行为上。于是,个人对平等的欲望是不能够实现的,因为“在妒忌心理的作用下,个人都期望别人比自己不优越,而社会出于平等权利考虑会逐步拉平个人之间的差距,然而,当一个问题解决后,另一个问题 (审美力、魅力、智力等)出现,这时妒忌心理重新出现”②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226页,230页,242-245页。。这就导致平等分配的困难,即便能够克服这些困难,也必须让个人权利对此作出足够让步,这不符合理性个人的自然选择,违反个人从自然状态所获的自然法权利原则。

二、平等的权力社团与权利的多元化

平等主义赞成如下的权利观念:“保持沉默(施以酷刑进行逼供在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是一种正常的裁判程序)与合法代表的权利;自由思想和自由辩论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贸易自由的权利;投票的权利以及面对暴政进行革命的权利。”③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84页。这些权利被普遍认为是个人在服从统一秩序的基础上应享的权利,权利的首要价值就是共同善。而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④最弱意义上国家,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参见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第1页。以天赋权利作为其职能合法的基本前提,国家权力被限制在非强权的范围,为保护个体权利国家被迫出让其权威性原则,把自身置于权利干涉之外,以有限的政府功能帮助个人实现人生目标。有限政府实际上就是最少权力政府,或者可以称为最小政府,“最小政府论者在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依赖宽容,怀疑主义,审慎以及相信需要掌权者但又需要对权力进行严格控制的态度”⑤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6页。。政府权力被分化的各种社团所接管,这些社团都拥有自己独特的信仰体系,都因为不同的人自愿的选择而组成。这些社团组成了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社团组织利用接管的权力,进一步弱化政府权力,政府权力被置于受到监视的地位。于是在最弱意义国家形成这样一种权力约束机制:个体权利具有绝对性地位,政府权力监督和阻止个体违背权利原则;个体自愿组成市民社会社团,并反过来监督政府权力,抵制和防止政府权力的强制倾向,这样政府相对性权力和个体绝对性权利之间达成妥协,并保证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个人自由权的原因,个人选择过程呈现需求、偏好、利益的多样性,这些多样性倾向决定了个体选择具有多样性,要求社团组织必须满足不同的利益个体的需要,于是社团的代表性也体现多样性特征,多元化社会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社会成为最弱意义国家满足权利安排最合理的选择。为了适应最弱意义国家理论设计的需要,即在最弱意义国家中为了让各种不同意识形态共存,诺齐克把社会设计成了这样一种权力结构:个人的基本权利占据着绝对优先性;减少政府干涉的中介结构(即权力分配社团)以及充当权利保护机构和法律监督机构的弱国家。在这个图景中,权力的道德根源是个人的绝对权利,社团组织的宗旨是推进个人权利的实现,在社团的权力谱系上并不具备对个人权利的强制能力,唯有对政府违背非强制原则的强制性,它充当了政府和个人冲突的缓冲地带,实现了政府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两维共存。由于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的对抗和冲突,须有必要的协调手段,既要保证个人权利,又要保证政府紧守政府行为边界,于是政府行为的最大值也就是不影响个人权利的实现,最小值以维护个人权利的实现为标准。政府处于鸡蛋上跳舞的尴尬角色,这个角色要求政府的行为既不能越界,又不能够放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使政府很难保证处于一个绝对合理的地位。

政府保证其角色的正当性之后,其他的权力也就交付给市场中所形成的各色社团,接管权力的社团遵守自然法权下法律体系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权力社团和国家在对待个人权利的态度上是一致的,那么剩余的政府权威力量就正当地转移到社团手中,并且借助“看不见的手”影响个人理性的选择,推动个人选择符合自然法下的道德要求,个人权利实现过程也就符合应当原则,于是非强制的社会产生了。

接管权力的社团组织体现多元化发展倾向,在权力社团中杜绝绝对的权力,所有权力社团之间都拥有和个人权利之间相似的平等性权利持有。从这点上来讲,社会允许各种意识形态形式,由此已在事实上获得了承认。在该社会形态中,每个社团都坚持自身的意识形态倾向,并且这种意识形态倾向和其他形式和睦相处,没有居于领先地位的社团,每个社团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都是平等的,各个社团以自身的利益取向而承认各自利益的最大值,值此,实现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尽管各社团追求不同的价值,因此社团的出现并不影响多元化社会的形成,相反还强化了社会的多元化格局。但是问题在于当社团取代个体成为权利的代表时,个体隐藏在社团之中,个体的自由选择权因自愿加入社团应具备对社团的义务,使个体选择须以社团为标准,才能保证社团不处于对立和冲突之中,个体分化的权利于是在社团的掩盖下被部分集中起来。这并不符合个体权利原则,因为个体权利一旦被赋予整体性的道德义务,个体的自由选择权也就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尽管该限制并不明显体现为对个体权利的侵略,但也致使个体权利分化的趋势被减弱了。

三、诺齐克与平等主义者

从当代自由主义来看,关于平等权利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声音:一种由于特别憎恨专制政府所执行的等级社会制度,因而希望推翻旧等级社会,建立自由权利完全平等的社会,这在历次社会革命中普遍被作为号召民众反抗专制社会的武器;另一种则主张实现利益分配的平等社会,只要每个个体所拥有的财富绝对平均化,就达到社会平等,这种形式的平等也出于反对等级秩序的目的把社会目标制定得更为激进。但自由历史发展过程内这两种形式的平等往往被混淆了。平等既意味着权利平等,又意味着利益平等,但是这两个目标实际上是冲突的,直到近代才出现区分这两种形式平等的声音。第一种形式的平等当代代表主要是诺齐克的极端自由主义立场。而第二种形式的平等主要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人为代表。在第二种形式的平等中可以区分出强平等和弱平等,强平等主张严格的平等主义形式,要求分配过程必须体现个体结果所得是平等的,而弱平等则主张分配结果能够取得最大值的平等,以弥补最差者的所得。

分配平等在诺齐克的自由思想中是不可取的,诺齐克也从来没有把自己看作是平等主义者,而把自己看作是平等主义最强硬的敌人。在对平等主义原则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其认为只有权利平等是能够得到证明的价值,而分配平等由于强化了权利干涉,致使专制理想的复辟。在分配平等形式中,弱平等形式主要体现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因为这种平等原则并不主张绝对形式的平等,而把平等看作是对自由权的补充。而自由主义内部的强平等的当代代表德沃金虽然认同个人自由获得的必要性,却强调为了实现最大限度的平等应当允许自由权的退让,平等地获得财富应为社会第一首要价值,自由反而成为了平等前提下的补充条件,因此与罗尔斯比较起来,德沃金力图实现平等下的自由而非自由下的平等,与诺齐克实现绝对自由的立场相去甚远。

罗尔斯指出在社会领域内实现平等的最大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①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5页。。而要实现这两个条件就要求平等必须建立在政治自由社会的基础上,政治上具备完备性的社会满足自由的平等权获得,并以实现经济领域内的平等分配作为政治完备性理论的核心内容。政治上完备社会设计首先认同个体的自由权,而作为自由的人应具备三个特征:“服务于其根本利益的合理正义宪制民主政府;由穆勒所谓的‘共同感情’结合起来的公民;最后是道德的本性。”②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公共理性观念新论》,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5页。自由民的道德特征使正义的社会原则成为社会选择,具有道德感的个体在政治上拥有完全的权利,任意个人都能够参与到政治正义原则的制定并把正义原则作为行为的标准,经济地位上的平等需要政治上的规范强化,为了维护个体的生存权,每个人都由于自身认同的政治制度的设计而负有对他人的义务,强烈的义务感迫使个体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把他人的利益纳入到自身权利实现的过程之中。在罗尔斯看来,他人的社会地位的实现也意味着自身的实现,人由于受到了自我约束以及外在的正义体系的约束而具备了善良意志,个体与他人之间形成利益均衡机制,个体享有了社会的关怀,并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自由人民的道德情感促使个体接受正义原则的社会安排,使社会秩序处于合理、合法的范围内。

然而罗尔斯的社会安排否认自由权的绝对性,并且由于要实现个体经济领域内最大值的平等,而把个体塑造为道德上完美的个体,道德上完美的个体创造了道德上完备社会的形态,因此罗尔斯的安排直接陷入超道德社会的泥潭中。道德社会设计迫使个体具备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并把这种责任感内化为自身的义务原则,这在诺齐克看来,将会直接推动个体的不自由行为。同时,经济领域内的政治安排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权威性,促使个体以最大值平等的经济分配出发出让个人部分自由权。诺齐克并不否认平等权的获得,或者说他同样认同平等权利,但是平等权利的范围并不包含某种制度设计所产生的正义秩序,政治上的完备社会的设计使个体服从于义务原则,当这种义务原则上升为所有人的道德准则的时候,个体也就消失于强大的外在力量之中,“作为政治上自律的公民,自愿接受确定此一合作公平条款之公开承认的正义原则——之间的一种公平的系统”③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公共理性观念新论》,第34页。。公平的社会体系成为个体行为向善的唯一目标,政府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实现这一公平系统,使个体背负沉重的道德义务,个体自由权被迫让位于整体善的安排。诺齐克否认了制度设计的绝对统治力,制度设计的目的仅仅是为保护个体自由权最大的实现,制度设计不能演变为道德统治力量,政治上的任何设想都需符合个体权利原则,并且必须把政治力量限制于个体权利之下,并独立于个体权利之外,以保护个体权利。诺齐克不希望平等成为个体存在的道德包袱,平等只能体现为保护权利的机会均等,没有人比别人具有更多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因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干涉别人的权利,每个人对于自由权的获得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借此,诺齐克以权利平等取代经济权益分配平等,保障了个体权利的核心地位,一切以平等作为借口试图介入个体权利实现过程的努力都因为导致个体的丧失而被诺齐克否认了。

罗尔斯并不试图实现绝对形式的平等,仅仅希望实现社会最差者对社会秩序的认同。德沃金却不这样认为,其目标是把自由建立在平等实现分配的基础之上,平等实现分配才可使个体权利得以体现,并且因为在经济领域内的平等而推动个体参与政治活动的平等。在德沃金的视域内,自由依赖于平等,自由和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和谐共存。他认为:“就任何强硬意义的权利而言,根本不存在普遍的自由权,有的只是某些特定的、具体的、自由的权利。”①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353页。自由只是受到保护的具体的权利,不具备威胁平等的地位,自由权的根源是平等权的获得。从德沃金的立场来看,实现分配正义最紧要的问题是实现资源平等,即原始的资源分配过程必须体现所有人都对无主资源的共有权,没有任何人具有比别人对无主物更多的权利,于此基础上,自由仅仅成为了平等权的一个方面,并不具备独立的价值。德沃金认为政府必须对每个人的生活给予平等的关切,凡是不关注公民的平等财富获得权的政府都是不道德的政府。在自由和平等竞争社会统治地位的过程中,纯粹的自由权由于道德上缺乏证明,因此“自由和平等之间任何真正的竞争,都是自由必败的竞争”②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9页。。平等对于比较自由来讲是更核心的价值,从平等中可以推出自由,但是反过来却行不通。

德沃金以强硬的态度赞同平等的绝对性地位,因此平等分配权利居于权利的核心地位,“自由主义平等概念支配下的每一位公民都有一种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定义可以分为两个权利,“第一种权利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就是说,像其他人所享有的或被给予的一样,同样分享利益和机会”。这种形式的权利体现了个体机会、资源等平等分配权利。“第二种权利是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不是一种平等分配利益和机会的权利,而是在有关这些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地关心和尊重的权利”③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358页。。公民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体现了公民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受到同等重视,任何政治体系须以实现此目标作为其道德的基础,政府不能因某一崇高的理由而关注个别利益集团或个体,这只会导致政府权力缺乏普遍性的约束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也都成为利益群体的工具,而不是为实现所有人的平等权。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德沃金很难说清平等权利的道德根源,比起诺齐克把自由权利看作是自然状态中个人天赋而言,平等权利同样以极端立场把其道德来源寄希望于人的本性上,他把平等的获得看作是个体自然情感表现的结果,是人出于自律的需要的选择。这样,诺齐克与德沃金的自由主义走向完全对立的立场,前者要求实现绝对自由主义形式的个体权利,而后者则希望在自由社会内实现绝对形式的平等权利,一切社会设计,政府构想都以实现平等的个体为其道德性的目标。社会组织、政府的最高美德是平等,任何政治社会都必须以此为行动纲领,“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④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导论第1页。。社会组织和政府必须“平等关怀”所有人生存环境的改善,违背该原则的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为此,德沃金也主张中立政府,只要个体的选择符合满足所有人平等地受到尊重这个前提,个体的一切选择都是自由的,政府不需要强迫个体接受某种特定的价值体系,也不强迫个体过特定的社会生活,任何人的生活态度都是个体自主选择的结果。而要实现这一设想,就必须实现资源平等⑤“一个分配方案在人们中间分配和转移资源,直到再也无法使他们在总体资源份额上更加平等,这时这个分配方案就做到了平等待人”。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第4页。,即资源在分配的起点上是平等的,任何人的天赋都不能够作为获取更大份额的标准。

德沃金的平等自由主义理想化了所面临的世界和个体,这种理想化主要来源于该设想的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一个自由社会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资源份额以体现他所选择付出的成本、反映他的计划和优势。其次,合理的政治机构必须在良善生活之间展现中立性。……政治决策必须尽可能地独立于任何特殊善或者价值生活的观念之外。最后,政治体系必须提供和保护广泛范围内的自由权,以确保在一些个体尤为关注的事务上具有广泛、准确的判断”⑥Colin M.Macleod,Liberalism,Justice and Markets:A Critique of Liberal Equ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p.11.。平等权利设想的特征潜藏着这样一种附带设计,为保持个体财富时刻都处于平等状态,即要实现平等的个人所得,政府需要随时准备对个体分配进行干预,否则根本不可能实现平等权。在德沃金的设想里排除了政府实际干预个体生活的可能,但要实现该目标,必须保证分配处于平等的范围内,政府组织在个体分配起点平等并得以保持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干预的,保持财富平等为政府附加了强烈的责任感,政府必须时刻准备对抗违背平等权而努力。但是个体在实现该权利的过程中是否始终保持准确判断,使分配处于正义的范围内,这为个体判断能力设置了相当的准则。总的来看,德沃金的设想也是理想化的产物。

比较起罗尔斯、德沃金,诺齐克否定了在经济领域实现分配平等的任何设想,即便是迈克尔·沃尔泽所倡导的平等多元主义设想,也因为其模式化前提而被否认,在迈克尔·沃尔泽的正义分配领域内,分配正义不要求一种一致性的标准。在分配上,主张尊重多重价值形式的多重分配愿望,并使这种平等价值之间愿意转化为合理与多重分配价值。于是,社会出现多重平等价值,而这多重平等价值之间通过互相媾和,从而实现了复杂性的共存平等 (复合平等)系统。该系统以宽容的心理把一切价值悖论都努力并合理地共置。因此没有了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而是多种星系式的价值体系形成整个价值系统的宇宙。垄断是一种支配性的意识形态,不符合多元精神。沃尔泽的目的是实现“复合平等”①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楮松燕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23页。,但是这种分配形式依然无法逃脱诺齐克的非难,复合平等社会以多元价值作为分配的标准,导致不同价值持有者在相同的价值拥有前提下取得分配上的一致,这同样需要权威政府的干涉才能实现。德沃金等人试图实现平等统一化的差别与沃尔泽希望实现多元化的分配平等,其一致性在于都主张政府对分配的强力干预,使个人权利陷入奴役。

在权利领域内实现多元主义,而不是在分配领域内,在事关个人权利实现的范围内,诺齐克承认个体平等的实现个体权利的机会权,这样,诺齐克分化成两个诺齐克,一是坚持权利平等的诺齐克,另一个则是坚持经济领域个体自主实现分配的不平等模式,只要在道义上能够证明个体所得是正当的就是符合正义的,这也是他的自主性个体立场的必然后果。在诺齐克的政治理想——元乌托邦社会中,任何权利的实现都不以平等分配作为其目标,经济领域内的任何事务都通过“看不见的手”而实现,个人只具有同等的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利,至于结果是否能够达到平等分配,那不是权力应该干涉的范围。个人权利由于具备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的地位 (这其中也包括人获得平等经济权利),因此其他权利都须坚持以个人自由权作为前提,平等的获得也就只能在诺齐克的理论体系中从属于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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