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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2-04-13李佳茜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12年1期
关键词:尤溪县林农林业

李佳茜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2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培育和支持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招投标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涉农企业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在这份文件中,多次提到了专业合作组织,并提出强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无疑体现出国家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视,并指明了其发展的方向。

2003年5月以来,福建省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其配套措施,也应运发展起来。多年来,三明市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推广和借鉴。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林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达951个,覆盖面积达67.2%,其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227个,经营面积5.392万hm2。三明市尤溪县是全国首批林改试点县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全面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并在专业合作社、林业行业协会、股份制合作林场和非公有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1 林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1.1 当地林业发展情况

尤溪县是集体林区48个重点县之一,土地总面积34.13万hm2,现有林地面积25.4万hm2,其中商品林18.27万hm2,占71.93%;生态公益林7.13万hm2,占28.07%。林业在尤溪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增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加了集体和农民的收入。

1.2 当地林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

1.2.1 能人带头模式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村内能人牵头,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发挥带头作用,通过森林资源资产或资金合作等方式,引导林农实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实体,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管理,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此种模式是比较适合经济林种的林业合作组织,有些类似农业合作组织,在产品深加工和销售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

1.2.2 村民集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用材林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在原出让的林木采伐后,将其迹地收回组织,村民自愿投资入股造林。在此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成立专业合作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村组织不干预合作社事务,一切事务完全由村民代表决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参与度和热情都很高。尤溪县目前此类注册了的专业合作组织有5家。

1.2.3 专业协会模式

此模式主要为林木种苗、笋竹生产、林产品营销、护林联防等专业协会,结构较为松散。专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生产、经营、销售、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协会主要承接林改后林业部门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服务、采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98家,有很大一部分还没有注册。全县25.4万hm2林业用地中,加入专业协会的有12万hm2。

1.2.4 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业单位与联合体(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联合体(农户)以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业单位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18家,均无注册。

截止2012年1月,尤溪县有林业合作组织191家,其中注册的有39家。能人带头模式和村民集资模式,在尤溪县发展的较为典型。

2 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合作组织在尤溪县虽然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其健康推进,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当地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2.1.1 林业合作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

林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各林业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林业合作组织的专门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林业合作组织法。虽然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特别是用材林,从生产周期看,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较为漫长。这样,合作优势难以在短期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就会显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难以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政策鼓励上也是倾向于农业合作组织,这些导致林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处于尴尬的地位。

2.1.2 财政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碍,缺乏执行力。尤其是相关产业发展项目、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实惠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林业合作组织上。由于财政措施落实不到位,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2.1.3 难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尤溪县的林权抵押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贷款面窄。由于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出现不懂贷、不敢贷、不愿贷的现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权证仅一本或几本,难以落实抵押责任,造成相当部分林农无法贷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农难以接受及长期求贷;三是抵押条件严。为了控制、缓解、减少抵押贷款风险,林业部门与金融机构都设立了较严格的贷款条件;四是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抵押登记尚不够规范、评估机构及金融部门专业人员缺乏等。

2.2 林业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1 林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管理运作不规范

现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规模小的问题,且大多数经济林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经营管理粗放,管理专业化程度低,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另外,由于规模与资金的限制,合作组织经营活动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服务层次普遍偏低,适应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高。

合作组织大多是依托能人组建的,由于社员参与组织管理的意识比较薄弱,虽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确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赋予了农民表决权和决策权,但是对于最终的决策并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作组织的决策主要还是由几个发起人拿主意。

2.2.2 缺乏能人带动

就合作社的组建而言,仍以林农中的能人带动为主,以部分林农的积极参与为辅。要想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地发展,需要有经济头脑、作风清新和热心服务的带头人牵头才行。目前在尤溪,林农普遍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缺乏认识,不清楚合作组织成立和运行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以及没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联合生产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将难以实现。

2.2.3 对政策认识不清

尤溪县的大部分林业合作组织都没有进行工商部门的注册,没有法律地位,从而不能办理林权证,也无法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造成目前进一步发展受阻的困境。无论是合作组织还是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对于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当地林业部门对于合作组织到底如何进行管理、与合作组织相关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实,仍存在着疑虑。

3 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尤溪县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林农对小额贷款政策、采伐指标审批流程以及森林经营性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够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对调研村如同虚设的现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村干部进行普法和政策宣传,明确对村干部下达任务,保证林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现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林地承包关系,避免林地政策变动造成的林地短期经营所带来的危害,让农民对政策有良好预期,稳定承包心理,为实现林地长远规模化经营提供政策保障。

3.2 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和降低注册门槛

目前,很多合作组织亟待解决工商注册问题。建议工商部门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简化登记手续问题,及时给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确立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工商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林农及村干部介绍工商注册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强调工商注册的重要性。

3.3 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和抵押机制

林业金融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林业担保机制缺失。针对农户林地资源较少、资产评估困难、评估成本过高的情况,应组建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制订抵押办法。评估机构应当对森林资源价值有较高的识别能力,在贷款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地将林业资产进行流转或经营。

3.4 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资金补贴

在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据此精神,建议设立专项的资金对于林业合作社进行财政补助,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专款专用,真正实现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保护林农的利益。

3.5 增加林农合作组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中国林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从而也决定了林农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起码每个合作组织应该至少配备1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技术方面,应主要关注竹木高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培训工作的开展,除了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方外,还应考虑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项目之间的协作。

3.6 加强林业合作组织的规范管理

随着林业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和规模扩大,不规范的管理使得合作社又逐渐成为几个人的组织。应当完善合作社管理机制,尊重社员权利和健全规范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有效运作,实施有效的经营策略和监控,及时披露信息,做到社务公开。做到用制度规范社员的行为,促进合作组织协调一致,统筹安排组织内各种资源,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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