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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吸取其他省市基药招标经验教训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出现三个亮点

2012-04-12侯玉岭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23期
关键词:低价中标报价

本刊记者◎侯玉岭

自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1月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以来,全国已经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完成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而医药界对各地招标采购具体做法的批评之声一直不绝于耳。但北京市不久前出台的2012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却罕见地赢得了医药界的喝彩: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北京市的基本药物招标方案较之其他省份有所进步”,很多医药企业也对北京市的集中采购方案给予了较高评价。

北京市的2012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确实是认真吸取了其他省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经验教训,主要具有三个亮点。

创造性地执行“双信封制”

北京市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不仅坚持了“一品两规三剂型”的原则要求(即每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而且执行了“双信封制”并对其有所创新。

由安徽省在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首创的、国办发[2010]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执行的“双信封制”,就是要求各地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时,同时设置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投标企业则要同时制作两种标书,只有经济技术标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并由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报价最低者唯一中标。

北京市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也规定每个品规由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报价最低者中标。但同时又规定:“在此基础上,再从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入围的企业中,选择符合降价要求且综合得分较高的企业同时中标。”这就使每个品规的最低报价者不再是唯一的中标者,而是还有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综合得分靠前的两家企业同时中标,从而也就无需再做“单一货源承诺”。

北京市这一做法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先评经济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双信封制”本身并无问题,但此前大部分省份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都将经济技术标门槛设得很低,在这种情况下让商务标评审中的报价最低者中标,必然就成了违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的“唯低价是取”,加剧制药企业拼低价的恶性竞争。而北京市在适度提高经济技术标门槛的基础上,让在商务标评审中的最低报价者和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的综合得分较高者同时中标,使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和生产成本低的企业都有机会中标,既有利于保证中标品种质量,又有利于合理降低药品价格,还有利于引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妥善解决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供应问题

北京市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还有一个与众不同之处,那就是单独制定《低价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和《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将500多个日使用费用(按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在3元(含)以下的药品品规纳入《低价药品目录》,将近40个基层医疗机构临床必需而又供应紧张的药品品规纳入《短缺药品目录》,将13个50ml(含)以上、500ml(含)以下的氯化钠注射液、复方氯化钠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和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品规,纳入《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

对《低价药品目录》品种,只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选择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得分高的3个品牌中标”;对《短缺药品目录》品种,采取直接挂网方式,选择不高于政府最高零售限价品牌中标;对《基础大输液药品目录》品种,也按“双信封制”办法评审,由综合得分较高者和最低报价者双轨中标。

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显然是吸取了此前很多省份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由于过分压价而导致低价药品无人生产的教训,对低价药品和短缺药品主要从质量方面把关,从而有望较好地解决低价药品、短缺药品和基础大输液的及时足量供应问题。

实行“左右联动、上下衔接”

北京市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还明确,根据左右联动的原则制定集中采购投标报价的上限,根据上下衔接的原则推行中标价格。

具体办法就是:第一,根据药品价格不高于在北京市和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全国现行中标价的原则,制定本次集中采购投标报价的上限;第二,本次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直接纳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执行新的中标价格;第三,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属于本次集中采购通用名范围内的药品,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

当前,北京市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已经进入投标品种资质证明文件审核阶段。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已于日前下发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尽快核对投标产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材质、转换比等基本信息,以确保申报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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