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立法保障
2012-04-12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 100088〕 何 锋
所谓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就是将一定范围内的文献信息资源,按照互补余缺、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协调,共同纳入一个有组织的网络中,使网络中所有的成员都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使用组织的文献信息资源。而所谓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是指高校图书馆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在做好为本院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同时,兼顾资源共享,向社会开放其文献信息资源,满足社会对文献信息资源的各种需求的活动。
一、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实行社会共享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1.依法治国的需要。 2002年 2月 21日,国家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这就是说,对于有条件的高校图书馆的读者范围,已不再局限于校内师生员工,而应扩展到全社会的民众。由此可见,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2.社会共享意识的增强。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及其图书馆自身条件的不断改变,高校图书馆人有了主动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意识,为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实现社会共享奠定了思想基础;另一方面,作为纳税人的社会公众,普遍意识到自己获取文献信息的权利,要求作为社会公用设施的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以分享其文献信息资源。
(二)可行性
1.网络的迅猛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文献信息资源朝着网络化、数字化方向发展。高校图书馆有了技术条件通过网络向校内外读者提供各种文献信息服务,校内外的读者也有了技术条件通过网络方便、快捷地使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尤其是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络(CERNET)的建成,更给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提供了基础条件。在网络环境下,因其不受时空的限制,社会读者可以方便地利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
2.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文献信息资源可以重复利用。反对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实行社会共享的理由之一,是为了保障校内师生对文献信息资源的使用。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递发展,信息与知识具有了可重复、多人同时使用的特点,由此产生了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闲置,如果忽略社会共享,不仅难以保护公众的文献信息获取权,也会造成文献信息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充分保障校内师生对文献信息资源使用的基础上,高校图书馆尽可能地向社会公众开放,可以弥补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不足,使文献信息资源提供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
二、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实行社会共享遇到的问题
(一)管理体制弊端的制约
高校图书馆都隶属于所在高校,缺乏自主管理权,极易造成图书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高校图书馆的发展目标,而网络环境又推动了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目标实现的步伐。可以说,资源共享已成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一种发展趋势。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制约,不仅阻碍了这种趋势的发展,还使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整体优化建设寸步难行。
(二)思想观念落后的束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图书馆一直处在自我封闭、自给自足的状态,对文献信息资源实行社会共享的意识不够强,所以近年来,虽然一直倡导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各方也付出了不少努力,但并未收到显著效果。一方面,许多高校图书馆片面追求藏书量,造成各馆收藏大量重复,资源浪费严重;另一方面,一些馆藏量大、门类齐全的高校图书馆,为了本馆的利益,不愿意把自己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拿出来实行社会共享,直接影响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实现。
(三)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的阻碍
随着图书馆数字化、现代化及社会化的实现,现代图书馆工作人员不仅是文献信息资源的组织管理者,更是知识与信息的导航员、教育工作者和技术专家。特别是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实现社会共享后,其工作量必然加大,图书借阅、文献管理及网络服务工作更为复杂,其工作人员不仅应及时高效地做好图书分编工作,为读者提供便利的借阅环境,而且还应加强图书借阅统计工作以平衡校内读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实行社会共享后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掌握网络知识和外语等。近年来,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是不能满足建设现代化图书馆的要求。主要问题是知识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较少。因此,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否则,势必会阻碍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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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相对落后的限制
高校图书馆毕竟不同于公共图书馆,它的建立是为了满足校内读者的需要。由于高校图书馆的读者人数基本特定,图书馆的规模有所限制,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实现高校图书馆的专业性与社会公众借阅有效对接仍需进一步进行研究,包括如何利用公共图书馆的平台实现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如何为公众借阅提供便利渠道,如何在实现公众借阅的同时保障校内读者的使用等。例如,高校图书馆电子资源的使用一般仅局限于校内,如若建立远程访问端口,保障大规模的访问量,则需要高校图书馆实现网络技术上的进一步优化。
(五)法律保障欠缺的限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先后颁发过一些有关的法律性文件,但直到现在,也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来规范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1956年 12月,高等教育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和 1981年 10月 15日教育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是最初有关高校图书馆的规范性文件。2002年2月,国家教育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这是一部行政规章性质的政府文件,不仅位阶较低,而且规定过于笼统,不能全面规范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事项。
三、做好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立法保障
(一)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立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虽已倡导多年、但收效甚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法律的制约和保障。在当前《公共图书馆法》已初具雏形的时候,对高校图书馆立法也是刻不容缓的任务。高校图书馆的原有读者群基本上由在校师生构成,如果要实行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势必需要对其原有的一些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对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进行立法,对其规范运行和长远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必要性。网络环境下,实行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必须把图书馆与社会、读者、管理部门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直接影响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问题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制约图书馆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高校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部门,如何在网络环境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构建合法的知识链,必然应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网络环境下,使高校图书馆工作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重要性。在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环境下,高校图书馆的发展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当前,为了保证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扩大原有业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是最首要的工作。依托高校图书馆这个先进的文化阵地,开展新型的文献信息服务工作,使社会读者也能利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充实自己的知识,开阔自己的视野,增长自己的技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技术文化水平。针对高校图书馆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进步、文化进步的表现。
(二)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立法原则
1.坚持以宪法为指导原则。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准则。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立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不得违反宪法中关于高校图书馆事业相关条款及其所反映的思想。其中,自由平等利用文献信息资源是人类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是读者的基本权利,有关立法应保障此种基本权利的实现。
2.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我们开展一切工作的准则,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立法工作也必须从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出发。无论是法律条文的制定,还是法律体系的形成,都应该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参照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实际。只有这样,我国的图书馆法才具有可行性。例如,针对目前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应结合各高校图书馆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优先满足在校师生的需求。对于那些师资条件较好、馆藏比较丰富、数据库建设比较完善的高校图书馆,应尽量开放所有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而对于那些经费比较紧缺、资源不够完备、满足本校师生需求都略显紧张的高校图书馆,对社会开放则应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便优先满足本校师生的需要。
3.遵循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原则。在国外,图书馆立法已逾百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制定和颁布了250多部图书馆法。例如,美国于 1996年通过了《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日本于1953年制定和颁布了《学校图书馆法》。有些国家,不仅有全国统一的图书馆法,在各州和各地区也分别制定了图书馆法。在图书馆立法方面,这些国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我们要对国外的图书馆立法成果进行全面地分析和研究,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图书馆事业发展实际的部分,在立法时加以利用。
(三)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立法模式和内容
1.立法模式。目前,我国学者对于高校图书馆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制定单独的“高校图书馆法”,其二是将其并入即将制定的“图书馆法”。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有如下两点:第一,高校图书馆在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后,应融入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同样适用于高校图书馆;第二,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早已启动,立法相关事项已经比较完善,将二者合并,能够更好地节省法律资源。
2.立法内容。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立法涉及的内容较多。主要有: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高校图书馆在自身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中,也广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传递和利用时,急需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以专业法规与条例等形式严格规范,以实现网络文献信息资源的真正合理和公正使用。因此,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是极其重要的。在我国原有的法制建设中也出台过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奠定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但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所以,必须通过立法的完善来为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关于图书馆的复制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仅就“合理使用”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图书馆的复制,大多是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对于如何定位合理使用,我国当前的立法规定十分模糊。在我国的图书馆立法中,要明确规定图书馆复制活动的权限,区分情况、分别对待。这样,既能合理使用,又能保护版权,还顺应了国际管理规则,便于进行文献信息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共享。同时,在当代的网络环境下,实现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要注意保护资源供应商主要是数据库供应商的利益。有些高校图书馆与数据库供应商签定的是专属使用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公众不得以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为理由违反原协议。
——违约与损害赔偿问题。在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利用中,违约主要是指延期归还纸质图书及刻录信息的载体。目前,高校图书馆一般都规定了纸质图书的借阅期限和续借期限,超期归还一般都要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是,现在还没有法律法规对这种违约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各个高校图书馆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统一,影响了高校图书馆正常的运行秩序。图书馆法应当对此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利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利用者损害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不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按照一般的法理,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属于所在高校的财产,文献信息资源利用者损害了这些财产,应当进行补偿或赔偿。但是,如何赔偿,在实践中各高校图书馆的做法差别很大。图书馆法也应当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高校图书馆经费来源问题。高校图书馆实行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读者由本校师生扩大为社会公众,高校图书馆必须为此付出额外的人力、物力,那么,谁为增加的运行成本买单就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有些学者认为,高校图书馆的经费最终也是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即税收收入。那么,所有纳税人都有权利无偿使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没有理由再向社会公众收取文献信息资源使用费用。而有些学者认为,增加的运行成本如果得不到补偿,必然会影响到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久而久之,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社会共享不仅得不到预想的社会效果,还会影响到在校师生的权益。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收取一定费用无可厚非,关键问题是收取费用的限度,也就是说收取的费用仅以保证高校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为限,而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既能保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又能保证高校图书馆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达到双赢。
——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问题。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地。高校图书馆建设得好坏,工作人员素质是决定性因素。在信息化、数字化的今天,高校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要想紧跟时代步伐,就需要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素质。不仅要具备图书馆学、情报学及信息科学专业知识,还要掌握较高水平的计算机专业知识,除此之外,一定的外语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目前不少高校仅把图书馆作为一个教辅单位,安置许多基本上不具备专业技术的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在现有工作人员中的比例相当低。这种复合型人才的短缺,直接导致了对图书馆学术性的忽视。所以,国家要尽快通过法律法规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规定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和学历要求,以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队伍。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图书馆立法进程的加快,自由、平等享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利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社会公众要求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呼声日益高涨,高校图书馆理当顺应时代潮流,在满足高校教学与科学研究需求以外,努力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为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提供立法保障,不仅可使社会公众享受到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以发挥高校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最大社会效益,而且有助于高校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水平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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