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2012-04-12张宏伟
张宏伟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 266109)
法院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张宏伟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 266109)
本文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所以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文化建设理念的不确定性,目的的不明确性以及对法院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等,政法核心价值观应当是法院文化理念的最佳选择,它体现了司法理念与执政理念的有机结合;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培养法官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的忠诚,对公正的追求和对廉洁的保持,培育社会对法律的崇尚;法院文化建设应当注重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从历史、社会与法官自身三个方面阐述了法院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问题。
法院;文化建设;路径
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是一个并不陌生的问题,也是一个崭新的问题。从事法院文化建设多年,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以致于我们的文化建设始终在前进中徘徊。
一、法院文化建设理念问题
理念是法院文化建设的灵魂,是审判与执行工作的指针,也是整个司法工作的生命。本世纪以来,司法理念经历了从现代司法理念阶段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阶段再到政法核心价值观阶段的演进,其实质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理念的演进,正是这种不断的演进,才使法院文化建设无法深入。
一是现代司法理念阶段。本世纪初期,审判工作所坚持的是“中立、平等、公正、高效、透明、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中倍受关注的是“中立”与“独立”,审判上体现为“法官坐堂”问案,管理上体现为“分权”(如大立案与审判长选任制),在强调法律实体正义的同时,注重程序的相对独立性,认为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只要法官办案程序合法,即使结果不尽“公正”,人们也必须接受,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选择了法律,就应当接受法律的裁判,要求人们绝对服从法律。为使消除人们对司法过程的“合理怀疑”,司法的透明性也是必须的,当时许多法院开展的“阳光司法”活动就是明证。因此,法院文化建设也是围绕这些现代司法理念进行,电视剧《大法官》就是那个时代的产物。
二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阶段。2006年开始,政法工作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阶段,人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法工作进行了重新认识和定位,对所谓的“现代司法理念”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将机械的“依程序办事”转化为“联系人民群众”和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并矫正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如果说现代司法理念植根于西方司法文化的话,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则是对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的剔除,正如西方政治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一样,西方的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在中国也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因而,这一阶段法院文化建设的理念具有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致性的特征。
三是社会主义政法核心价值观阶段。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政法文化,其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或者说是政法文化理念、法院文化理念,理应被置于突出位置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因此,“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也必然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理念的现实选择,尽管其内涵需要进一步丰富与发展。
经过对法院文化建设理念问题的回顾与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法院文化建设理念的变迁实质上体现了我国法治理念的变迁,自从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法律如何在社会中得以实施,司法应是一种何种状态,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从社会的评价到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似乎都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甚至会常常发出这样的疑问:法院文化建设的理念到底是什么?上述三个阶段的理念不是存在着矛盾吗?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到底有什么不同?如此等等。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疑问,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重新梳理人们的认识:
1.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最终定位成法院文化建设理念,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规律和特点,其中既包含司法的理念,也包括执政的理念,是执政与司法的结合体,这也许就是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理念的独特之处。
2.中国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密切相关。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需要永不停息地探索与实践,中国的司法事业也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也需要我们世代努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然带来我国政法文化、法院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当然探索与实践不会一帆风顺的,理念的不断修正也就不足为奇。
3.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植根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并受政治影响,只是这种影响的方式和强度有所不同而已。我们知道,西方司法制度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表面上看起来其不受政法影响,但实质上西方司法制度本身就是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受政治影响是不可能的。我国司法制度也产生于我们的政治制度,由于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自然司法制度也与西方有别,再加上中西方法制传统上的差别,司法文化或者法院文化理念的差别也是必然的。因此,尽管司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但照抄西方的法治模式,强行推行西方的司法理念,无法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问题
目前法院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文化建设的目的性问题,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在很大程度上被我们忽视了,法院文化这种厚重的司法积淀变得如此轻浮,以致于在秀过了“法官的书法”、亮过了“法官的歌喉”、展示了“法官的舞姿”之后,没有多少值得怀念和回味的东西,法官也未必能够从中汲取多少“营养”,社会也未必从中受到启迪。
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目的有两方面:一是培养和激发法官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信仰,对公正的追求和对廉洁的保持,说到底,就是强化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或曰文化理念的培养,不仅有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而且有赖于法官司法理念与执政理念树立,有赖于对法律及其实施过程的再认识,有赖于司法实践与社会需求的良好契合。因此,法院文化建设目的的实现,需要我们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二是培育社会对法律的崇尚。任何文化都具有内外两种影响力,如果说培养法官的政法核心价值观是文化的内部影响力话,那么培育社会对法律的崇尚则是法院文化外部影响力的重要表现。法律要想得到很好地遵从,仅凭法官的司法活动是无法实现的,最为重要的是社会对它的认可,将社会活动自觉纳入法律的规范的运行当中。由于五千年的封建传统留给我们的法治习惯不多,法律的权威性不够,要营造崇尚法律的环境显然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就需要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逐步强化法院文化的外部影响力,最终实现内外两种影响力的统一。
三、如何建设法院文化的问题
法院文化建设问题,是如何在正确的法院文化理念指导下,通过必要手段实现文化建设目的的问题。目前在如何建设法院文化问题上认识不一,方法各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理念的不确定性、目的的不明确性,决定了法院文化建设具有短期性。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既是历史沉淀的过程,也是法院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因而,不断加大对法院文化建设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力度,丰富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就成为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是司法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其中蕴藏着丰富的司法文化资源,如果我们能从中汲取养分,必然会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渊源。
中国古代社会并非人们所想象的人治社会,儒家所坚持的“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的实质是,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轻视“法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古代没有法治,这从历代的律法制定中便可见一斑。不仅如此,从武则天时代的司法官徐有功、宋朝的包拯等人物的身上,我们都看到了历代王朝对法治和司法的态度,这对后来的法治思想都产生了积极影响,值得大力开发和利用这些文化资源。
晚清以来的司法文化中,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具有明显的痕迹,法制变革和司法改革几乎都打上了收回治外法权的烙印,沈家本、伍廷芳等一批法律精英,以废除中国传统法系、塑造近代法系为职志,大刀阔斧地进行修律。至1936年“五五宪草”的颁布,近代化的司法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在具体个案上,1929年,上海法院首席法官吴经熊在审理著名的“卢雷特案”时,遇到被告方代理人费须尔刁难,他恐吓吴说,假如吴对外国人太苛刻,便会延迟或阻碍治外法权的取消。吴经熊理直气壮地反驳道:“你的论点——我们可以说是政治论点——既不适当,也与本案无关。法律是本法庭的惟一偶像,而不是治外法权的归还或取消……”吴经熊的话不卑不亢,掷地有声,反映了一名法官对法律的忠诚,而非对强权的屈服。
抗战时期解放区,法治和司法就受到了重视。这从当时的代表人物马锡五身上便可找到答案。马锡五从1943年就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创造的群众路线审判方式曾经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一些解放区广为流传,并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经常携卷下乡巡回办案,亲自审理了许多刑、民事案件,从中纠正了一些错案,妥善处理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使有罪者受到惩罚,无辜者获得释放,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而受到群众的热烈欢迎,这是中国特色司法文化的典型代表。
了解中国司法文化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吸取司法文化的精华,从而推动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古代司法官严格执法的故事,近代法官不畏列强强权的胆略,解放区法官司法为民的精神,对当代法官也有重要启示性意义。所以,我们要不断地挖掘司法历史文化资源并充分利用,必将会对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激发他们司法爱国的热情,树立他们司法为民的意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是社会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司法是服务社会的,社会对司法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法院文化产生影响。法院文化建设只有深深植根于社会并为社会和谐提供保障,才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首先,实现社会之和谐,首先必须满足人们对平等、公平和正义的需求。表现在司法上,这就要求法院、法官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对事实做出是非曲直的判断,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正裁判;另一方面就是建立以调解为中心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以达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不论是我们正在开展的司法规范化建设,还是建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民商事调解、行政和解“三位一体”的调解和解机制等,都是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形式,都是对和谐社会的有效的保障形式,都是法院文化在和谐社会基础上的重要体现。
其次,社会对司法的监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监督是民意的重要表达途径,更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程度的检验标准。善于倾听社会对司法的呼声,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乃是法院和法官应当具有的胆略与胸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法官行为的监督,从而规范审判所执行行为,不断追寻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公正,丰富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
再次,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开发利用这些文化资源,对审判的公正性、对法官的正确价值观的养成都具有启示意义。例如,我们通过医生行业与法官工作的比较,就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医生是给人治病的,法官是为社会治病的,医生调理肌体,给人以健康,法官调处纠纷,给社会以和谐;医生实施外科手术是积极疗法,中医疗法为消极疗法,积极疗法能切除病灶,消极疗法能消除病源。通过这种生动形象的比较,使法官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责任之重大,千方百计地使自己成为“名医”,不当“庸医”。在审判中也会自觉运用各种方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可以将饮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运用到司法工作当中,找到和谐司法新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同时也可找到廉政建设的新视点;我们还可以通过娱乐文化资源的开发,将棋牌类游戏中体现的角色定位、团结协作精神运用到司法中,对培养法官的司法意识,做好审判执行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法官自身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来讲是法官文化建设,法官是法院的主体,法官的行为与精神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客体。长期以来,我们从事法院文化建设时,都将法官作为开展各种文化活动的主体,而忽略了作为文化建设客体的法官行为文化与精神文化的开发与利用。仔细研究法官这个职业群体,我们不难发现,法官是法院文化资源的创造者,全国法官十杰宋鱼水、金桂兰,还有青岛中院的牟乃桂等一大批优秀法官就是法官群体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公正司法思想、职业道德、调解理念、为民的情怀、服务大局的意识,都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法官群体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如果能积极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不仅能使法院文化更丰富多彩,而且更容易实现文化建设的目的,更容易触动人们的灵魂。
另外,西方司法文化也具有不少积极因素,西方优秀法官的司法思想,成文法慎密与判例法的独特作用,也是司法文化重要渊源,是我们学习、开发并为我所用,推动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促进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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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专辑-0287-03
2012-05-22
张宏伟,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宋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