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诉求与维护研究
2012-04-12张振峰
张振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体育部,河南郑州 450015)
高校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诉求与维护研究
张振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体育部,河南郑州 450015)
高等教育的跨越性发展,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起着难以替代的功用。然而,在构建和谐化社会的今天,教育权益公平化的当代,残弱群体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中,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作为显性存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本文从高校残弱群体体育权益的视角入手,分析其体育权益的社会价值及其重要意义,对其体育权益受到损害根由给予分析,并提出应该转变观念和改善社会环境,调整体育课开设的班额,体育法的贯彻与实施等措施,为高校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得到保证提供保障。
残弱群体;权益;诉求
一、问题的提出
生活方式的改变,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使高等教育的群体活动日益增加。高等教育的发展是现代文明的一种标志,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要求教育公开化,注重教育的公平化。每个社会存在的个体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及其相关的各种服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大部分残弱群体有机会进入高等学府接受高等教育。然而,对于当下渐成体系的高等教育来说,一系列的制度以及相应的措施有待于完善,其中,残弱群体的体育教育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当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会滋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弱势群体就是社会制度设计和经济高速发展的典型的产物之一。弱势群体又被称为“处境不利群体”或“脆弱群体”、“边缘群体”。从总体上来讲,弱势群体被划分为两类,心理性弱势群体和身体上弱势群体。在高校体育教学课的教学过程中,由于身体上的弱势是显性的,我们更加注重了身体上弱势群体,是可以外在评价的,而心理上的弱势,在一定程度上,是隐性的,不易被人们所发现的。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不同程度上的全身性和局部性,器质性和功能性,显性和隐性等。大多数群体机能方面较弱和心理上弱势,也经常出现难以适应的正常体育教育教学,这类群体相对于身体弱势来说,相对容易施教。
二、高校残弱群体的特殊性
(一)残弱群体体育课开设的社会价值
在当下高校扩招的大趋势下,高校残弱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尤其是当前高校师资与现行学生受众群体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残弱群体对于大多高校来说,尚未考虑到如何来维护这个特殊群体的体育权益。然而,弱势群体与正常群体来讲,在体育教学中,相对比来说,对健康的需求意识更加强烈。更加能够体会到健康的身心给生活带来的乐趣,更能体验到身心健康的缺失给生活带来的不便。因此,注重弱势群体的健康需求,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可推却的责任。对于国民体质与整个国家体育人口数量以及国民体育素质的提高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和功用。在关注现行高校大学生的体育权利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这个经常为人们所忽视的角落。
(二)体育课对于残弱群体来说更为重要
“体育”一词是泊来品,源引自日本,而日本的“体育”雏形来自欧洲。经过几十年的体育认识,学者们对体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从最初的混沌状态到至今日渐清晰。杨文轩先生认为体育是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文化活动和教育活动。而对于残弱学生这个群体来说,不仅是身心健康与文化、教育方面的功能,对其人格、人生的态度的影响也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通常情况下,对于大多数残弱群体来说,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或心理方面的障碍,长时间不参与运动或运动相对较少,从而导致其难以形成体育运动习惯。在正常的运动中,与正常学生群体相比,看似比较简单的体育动作,而对于残弱学生来说,更加害怕体育课的参与。身体的障碍或心理上的弱势,导致心理上对体育运动存在排斥感,从而难以激发其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尤其在当前,现行大多数高校医疗体育课的开展并未完善,可以说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甚至部分高校忽视或视而不见残弱学生的体育运动需求,使原来健康程度较差的群体,对其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更加不容乐观。从生理和心理的角度上来看,残弱群体身受各方面的条件的限制,对健康的期望是正常群体所难以体会的。作为促进其身心发展的体育课程,对于大多数残弱群体来说,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三、高校残弱群体体育权益受损根源
(一)高校体育课主管机构对残弱群体的漠视
现行大多数高校对残弱群体的体育教育尚处于免修状态,毫不客气地讲,这是一种完全不负责任的做法,对残弱群体来讲,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享受运动的乐趣的本身就已经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之没有体育课的正确引导,其身心健康状况更是令人担忧。体育法规定,体育权利是每个公民被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是不可被剥夺的,残弱群体作为高校受教育的一个群体,有权利也该受体育享受体育的权利。
(二)残弱群体自身原因导致体育课难以开展
高校残弱群体对比正常群体来说,接受智力教育时,对外部教育环境无需进行改变,残弱群体能够融入其中,但体育课的进行并不像智育课那样容易。由于残弱学生并不能与正常大学生群体一样接受各项体育活动,但残弱群体对健康的需求是难以漠视的,把残弱群体置于正常大学生群体之中,不但影响正常大学生群体的体育教学进程,而且无益于残弱群体的身心健康,残弱群体由于在体育课堂上难以完成动作而气馁,进而失去对体育课的学习兴趣,并且,残弱群体在体育课上不能较好的完成体育动作,影响正常体育课的教学。
四、保障高校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转变观念,改善环境
改变部分高校认为残弱群体体育课的开展“无用论”的观念,对于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在此不再赘言。体育意识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整个体育发展的方向,对于高校体育课的开设,也是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对于体育权益的公平性,无论是正常群体的大学生,还是残弱群体,都是毫无例外的。在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的执行中,更要给予重视。在有条件的高校,增设医疗体育课的相应设备和器材,来满足残弱群体体育课的开展。
(二)针对残弱群体的特殊性,调整体育课开设的班额
在国外,体育课的开设大体上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体育保健课,采取一对一的方式;二是一个专任教师和互助组进行协调教学;三是一个专任教师加一个教学助手,对班级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人数限制在六人左右。而美国限制定八人,人数的限定,教师的增加为了更加有利于针对残弱群体进行特殊教学,医疗体育课的开展情况来看,获得的效果是较好的。
对于残弱群体来说,班级授课形式采取一对一进行各种医疗体育知识、体育技能等方面教学与辅导,是较为理想的。然而,结合我国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一对一的教学是难以实现的。然而,体育课开设时,至少得保证对于大多数残弱群体进行集中授课,也就是说,把残弱群体作为授课对象,从正常群体班级进行脱离出来,重新组合,进行教学,在了解各个个体的不同的身体实际情况后,实行归类。总体上可分为身体残弱、心理残弱和机能残弱等三个类别,在各个类别进行分类划分。如身体残弱、要划分为四肢残弱、躯干残弱等,教师结合教学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的总体规划,在一定时期时,如何采取适当的方法对特殊群体进行积极的影响,达到具体的标准提出要求。
(三)认真贯彻体育法和健身纲要的实施
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学校体育提出新的需求,要求改变固有的教学模式,探索多样化形式教学使得每个在校的大学生都有权利接受体育教学,从体育教育本身来说,体育是以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通过运动对自身加以改造和影响,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校大学生来说,体育除了具备基本教育的功用外,有更多的社会功能,在体育教学中得以实现,通过体育课的开展,可以使同学之间进一步增加互动,增加彼此之间的了解,通过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可以增加学生个体的交往,对于残弱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来说,显得就更为突出,残弱群体由于自身身体状况很难主动的去参加一些社交活动,而体育教育课的开展,对推动残弱群体与其他个体的接触,使其对体育教学感兴趣,进而由被动转向为主动的接受参与体育课的学习。
(四)残弱群体体育功用的内涵
体育课的开展,对学生身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积极的、有益的,无论是从生物学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学理论来给予论述,都有着国内外学者实证研究。但值得注意的是,体育课的开设是教给学生如何来进行运动更加有益于身心的健康发展,对于残弱学生来讲,部分群体是不能随意进行体育运动的,盲目的参与运动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注重体育课的开展价值与功用,对残弱群体来说,显得更加重要。学生如何进行锻炼,如何积极的影响自身的身体和心理,对残弱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进一步培养其体育兴趣与体育价值观,从而产生对体育运动的情感,使其最终能够自已选择相应运动项目进行自我锻炼。
五、结束语
高等教育是教育系列中的至高点,是教育公平权利的一种象征。如果说在高等教育的平台上,都不能保证残弱群体的各种权益,又何谈社会其他方面给予其公平的对待。残弱群体的体育权益的保证,不仅仅是对残弱群体身心健康的一种关注,也是各项权益得以维系的一种体现。对于大多数残弱群体来说,身体与心理上有着不同的弱势,但对运动的需求与健康的渴望是难以漠视的。因此,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对残弱群体这个高校中特殊的群体给予重视,重视其身心的发展——体育课程的开设,从而更应关注其各项权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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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专辑-0225-02
2012-04-25
张振峰(1974—),男,河南沈丘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教学与训练。
(责任编辑:宋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