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之社会学解释方法探究
2012-04-12王琳
王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
法律解释方法之社会学解释方法探究
王琳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109)
社会学解释方法是运用社会学方法对案件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对可能的判决结果进行利益衡量的法律解释方法.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优先的准则,在社会实证资料详实、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要对解释结论充分地论证说理.社会学解释方法运用的直接意义在于增加裁判结论的信服力,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更加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也对法官队伍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社会学方法;文义解释;利益衡量;社会效果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修复与维护,重视基层社会矛盾的纠纷解决和纠纷解决的方式,法学理论也对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多有观察与借鉴,积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问题.这些都为社会学解释方法的产生和运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很多学者、司法者看来,与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相比,文义解释、论理解释都是针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局限于法律精密的逻辑殿堂之内,而社会学解释则引入了外界的价值判定,对法律适用具有独特的补足功能,更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目前学界尚未有对社会学解释方法进行系统论述,我们无法对社会学解释方法一窥全貌.在下面的论述中,我将基于自己所搜集的文献材料并结合自己的认识,探讨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内涵、社会学解释方法如何运用以及其是否确有学者们所认为的独有的价值这几个问题.
一、社会学解释方法概述
(一)概念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社会学解释方法并未给出权威定义,现有的对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几种表述如下:
1.社会学解释,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1]
2.社会学解释,是指在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引入到法律解释中,以解释文本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含义,从而阐释法律文本的意义.[2]
3.社会学解释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对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进而对特定案件事实、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和阐释.[3]
观察上述三种表述,可以发现第二种表述对社会学解释的适用进行了较为具体的限定(即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这并非对其内涵的表述,且不合理地缩小了社会学解释方法的适用范围;[4]而第三种表述中,仅提到了对社会效果进行预测一点,没有任何对该解释方法独特特点的说明,也失之过宽.对照而言,由梁慧星教授作出的第一种表述就合理很多,既强调了社会学解释的研究手段为社会学方法,也提到了该方法着重点在于社会效果预测及目的衡量.
由上述表述及相关文献资料,我发现社会学解释内涵中的一些共性,主要为社会学方法的运用、对社会效果的预测及注重利益衡量三点,由此我对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界定如下:社会学解释方法是在运用社会学研究方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对可能的判决结果进行利益衡量的法律解释方法.
(二)要素分析
1.以社会学研究方法为手段
法律解释中所运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要求研究者大量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做铺垫.有学者指出,运用社会学解释来分析社会效果时,需要以详细的实证材料与周密的统计分析为依据,并根据需要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上的相关分析、回顾分析描述事物之间的规律.[5]应当认识到,进行这种社会学研究方法首先是要做资料收集,其次是根据案件需要及样本信息作定量或定性分析,最后要能够从统计分析数据中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可惜的是,目前这一精致的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很少应用.然而,这种现实并不能阻碍我们对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视.相反,以社会学研究方法为手段正是在强调进行法律解释时是在以事实说话,对社会效果的预测不是凭空臆想的,确有足够的社会调查材料为依据.
2.进行社会效果预测
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为了使法律满足不断变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并且实现个案判决的正义,就必须将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交互分析,法官的目光需要不断顾盼于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之间.在进行社会学解释时,法官是以经实证考察而来的案件事实作为法律解释的客观对象和前提条件,其解释结果将被用来预测案件裁决可能导致的各种后果,进而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采用最佳的裁判规则.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除了考虑具体特殊的个案后果之外,还必须考虑整体的社会效果,即裁判后果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司法方面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法官预测个案裁决后果的目的在于通过创制和确认新的裁判规则来指导人们以后的行为、预防纠纷的发生,决不能仅为个案结果而损害整体的社会效果.
3.进行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是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利益大小做出的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价值要求的价值判断.法官从事的是定纷止争的工作,无时不刻不在进行利益衡量.例如,在民事案件中进行法律解释时,基于法律统一性的要求,相同的案件总是需要得到相似的处理,在先的案例很可能会对其后类似案件有重要影响.因此,法官在形成裁判结果前必须要考虑不同的裁判结果所形成的不同影响.当然,在很多情况下,相关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法已经明确由制定法做出了规定,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无需再特意进行利益衡量.而在进行社会学解释时,则特别需要法官细致小心地进行利益衡量,并在裁判理由中对相应的裁判规则予以详细地阐述.合理的利益衡量可以使情、理、法相统一,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社会学解释方法的适用
虽然社会学解释在学术理论上拥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在法律解释方法的实际运用中,社会学解释方法并不占主要地位.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解释方法作为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只有充分运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依然无法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时,才需进一步考虑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一)文义解释优先
曾有学者提出,现行的法律至少能够被很好地适用于95%的案件纠纷中.也就是说,法官能够通过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相对简单的文义解释、论理解释而得到令人满意的结论.
1.文义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从解释学的角度看,狭义的文义解释主要是指字面解释,即按照法律规范的语词常义进行的解释.广义的文义包括字面解释、法意解释、合宪解释、当然解释、语法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等,其中最典型的文义解释是字面解释.本文中的文义解释采取的就是一种较为宽泛意义上的理解.为了确保文义不被曲解,美国有些法官主张对有争议的文字采取查词典的方法解决.但是词典的使用者发现,许多有争议的字词也都是多义词.这就是说,即使是查词典也不能完全平息人们对关键词的争议.此时就必须运用其他文义解释方法以确定语词的确切含义,如法意解释就是注重考量法律的立法原意,体系解释则是从某部法律的整体结构、该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来考虑语词的含义,但所有文义解释方法的解释结论最终都不脱离对语词的理解.
2.文义解释优先适用
如前所述,适用文义解释能够解决大多数案件,在进行法律适用时,文义解释是法官应首先考虑使用的方法,即只要法律措词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的优先性还可以表述为:无须解释的事项不许解释.当法律规定明白无误时,人们没有理由拒绝应用.[11]但文义解释优先也并不是要解释者拘泥于文字来解释法律,只是在解释法律时首先考虑文义,解释者往往在运用其中一种解释方法后也会再考虑其他解释方法,甚至进一步进行衡量比较解释结论的妥当与否.
3.文义解释优先的积极意义
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是为对人们的行为有所拘束,这种约束体现为法律解释的原则就是文义解释优先.文义解释优先适用也在于使解释结果有可预测性,从而增大法律自身意义的稳定性,从而鼓励人们更好地服从法律.
(二)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
从笔者了解到的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案件来看,该类案件所遇到的难题往往是,单纯靠逻辑演绎,法官无法查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官需要通过社会实证调查明确案件事实后方能正确选用裁判规.如著名的马勒诉俄勒冈州一案就是运用社会学解释的典型案件.1903年,俄勒冈州在进步运动影响下,通过一项禁止妇女每日劳动超过十小时的立法,库尔特.马勒洗衣公司不愿遵守此法,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理由是该法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关于劳资订立契约自由的规定.布兰代斯在这个马勒诉俄勒冈州的著名案件中为被告提出一份长达一百零四页的辩护状,其中只有两页涉及宪法论点,其余一百零二页都是社会调查材料,有力地说明工时过长损害劳动妇女健康、安全和道德,不利于她们完成母亲职责,对整个民族都是有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被这份辩护状说服了.在此案件中,俄勒冈州就是通过大量社会学统计数据证明了其"10小时工作法案"的正当性,并最终在案件审判中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12]在进行社会学解释方法工作时,具体有如下几点要求:
1.以充足的社会实证分析资料为基础
在特定个案中进行社会学解释需要大量的统计和论证工作才能完成.法官需要在案件前期准备工作中耗费大量精力,为社会学解释工作中后续的社会效果预测及利益衡量的准备科学依据.
2.程序合法
法官采取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不同社会后果进行预测及利益衡量时,是要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实质价值判断,并寻求法律依据.程序是这种利益衡量获得合法性的依据,也是法官进行合理衡量的基础.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中,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包括合议制、严格规范的审理程序、陪审员制度、充分的审判公开等等.
3.合理的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过程就是一个平衡利益冲突的过程.作为利益衡量的理论法源的利益法学并没有给出如何去平衡利益冲突的标准,因此,利益衡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太过于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每一位法官在面对众多复杂的利益时,会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利益排序,并且对于特定利益都会得出同样的序位,比如生命权、生存权总会排在第一序列,如马勒诉俄勒冈州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就认可妇女的健康、安全要高于契约自由.也就是说,法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取舍时,总是受到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制约.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利益冲突都要求官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整体分析、统筹兼顾.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首要出发点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同时,尽全力去实现个案的正义.利益衡量中所考虑的利益至少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体利益,二是社会公共利益.个体利益的行使不得侵犯社会利益,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的方式为代价.由此可见,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要考虑到对合法合理的私人权利空间的保护,以满足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求.
4.充分的论证说理制度
法官从对不同社会效果的考量出发,合理地进行利益衡量,作出具有正当性的判决,还需要一个条件的约束,那就是他们最终作出的判决必须有法律上的理由.即社会学解释的结论不能在裁判中孤立地出现,必须有足够的说理来支持.也就是说,实质性合理并不等于最后的司法判决,司法判决的结论仍需要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作依托,仍需要经由逻辑三段论的演绎分析而得出.法官在进行社会学解释工作中必须实现这一步,以阐释裁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单纯地主观臆断将会架空社会学解释方法,使其落入法律虚无主义的陷阱之中,降低司法信服力.
三、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意义
(一)增加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中引入了实证研究方法,法官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处理疑难案件时,在事实层面有大量的实证调查材料为资源,以客观的事实作裁判说理的依据,在说理上能够更加严谨、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以往裁决说理中法官单纯逻辑演绎推理的尴尬,司法裁决的公信力也就更有保障.
(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社会学解释方法作为解决疑难案件的重要思维方法,其优势在于对社会效果和影响的重视,它强调的不仅是当下个案可能产生的影响,更是对案件之后的社会状况进行的预测,这样的司法裁决就能对整个社会发挥积极影响.社会学解释的价值和追求目标就是通过利益衡量,使情、理、法相统一,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法官的素质还难以满足社会学解释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我国当前的法官虽然总体质量上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不高;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缺乏规范的保障和制约机制等等.法官队伍的这种整体状况对进行社会学解释的操作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困难.退而言之,即使法官的素质能够满足社会学解释的需要,在特定个案中进行社会学解释也需要大量的统计和论证工作才能完成.在我国当前仍然是法官主导型诉讼的现实背景下,法官要在疑难案件中进行社会学解释工作,需要大幅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既要加强对实证研究方法的学习与运用,并且要不断调高司法效率,才可能在基本的案件审理之外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为进行社会学解释工作作准备.
四、结束语
国内法学界对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研究著述还不算多,法官在实际办案中也少有实际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这是我们深入研究社会学解释方法进路上的一个瓶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多积累案件经验,并学会使用社会统计分析方法等实证研究工具,从扎实的统计数据上提高对同类案件事实的宏观把握,遇到疑难案件中尽量尝试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以促进社会学解释方法的研究.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288页.
[2]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364页.
[3]崔雪丽、孙光宁:《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载《渤海大学学报》二〇一〇年第五期哲学社会科学版.
[4]社会学解释方法不仅适用于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也适用于案件事实不甚清楚的情况.
[5]崔雪丽、孙光宁:《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载《渤海大学学报》二〇一〇年第五期哲学社会科学版.
[6]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63-364页.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288页.
[8]崔雪丽、孙光宁:《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载《渤海大学学报》二〇一〇年第五期哲学社会科学版.
[9]袁春湘:《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11期,总第308期.
[10]崔雪丽、孙光宁:《论法律解释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载《渤海大学学报》二〇一〇年第五期哲学社会科学版.
[11]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总第291期.
[12]案例内容参见刘绪贻:《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兴起与建立》,载《书屋》2010年第6期.
(责任编辑:宋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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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2]专辑-0200-04
2012-05-15
王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