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理性思考
2012-04-12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政委李文英
■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政委 李文英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新时期承担着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正因为如此,国家依法赋予人民警察许多强势权力,国家的法治权威在相当程度上也具体体现在警察执法权威上。结合当前执法环境和多年来工作实践,笔者就如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谈谈自己的粗浅体会。
警察执法权威的现状及弱化的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警察权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情况看,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警察执法权威呈现逐步弱化趋势:一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查缉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事件呈多发态势,且这种趋势已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蔓延,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二是在纠正交通违章、巡逻执勤、接处报警等执法过程中,警察被谩骂、围困、追打等现象屡见不鲜,撕扯警服、警号的现象更是无以计数,有的公然在派出所内打骂民警;三是在日常工作中,群众往往对公安工作不配合、不支持。以上种种现象呈现 “破窗效应”,挑战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受到纵容,没有及时修补 “破窗”,袭警等现象便呈现多发重化的态势。通过对损害警察执法权威的种种现象进行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法律 “涉警”权力配属的相对滞后,弱化了对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法律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行为的漠视、淡化,是导致袭警等现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法律法规与袭警行为有关的规定主要有: 《刑法》第232条、234条、277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50条之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5条、35条之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9条之规定 (具体内容不再赘述)。研读上述条款我们发现,作为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刑法》,对袭警行为的处罚规定缺乏线性的一致性,难以体现对警察这一特殊身份的保护:一是没有明确体现依法履行职务的正当化行为,缺乏对警察作为特殊主体的职务防卫权的法律保护;二是没有明确警察履行职务行为造成暴力抗法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三是把造成正在执行警务活动的警察重伤或者死亡的袭击行为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抹杀了袭警行为的特殊性和严重性。而袭警行为从法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警察作为 “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也侵犯了警察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行动,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挑衅。抗法行为与抗法代价的不对称,使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无疑降低了袭警成本。
(二)社会 “仇警”心态的滋生蔓延,加剧了公众对警察执法的对抗心理。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一些社会矛盾错综交织。同时,“以人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促进了民众自我意识的觉醒,并因此产生大量对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新期待与诉求,使群体性事件激增。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把警察推向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直面各种利益冲突,由于警察在社会管理中的“出镜率”高,客观上也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三)部分媒体 “丑警”的宣传报道,损害了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不可否认,新闻媒体在引导社会舆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涉警新闻有天然的冲动。公安机关职能决定了其暴力属性,一旦 “暴力”的警察与非暴力的公众发生接触、产生纠纷,悬念陡增,部分媒体便把它当作 “新闻眼”,并对这一资源恶意开发、丑化宣传,加之事后对袭警者的处置普遍较轻,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潜在的 “示范效应”,对警察权威造成了二度伤害。当前,由于部分媒体 “丑警”和公众“仇警”互为效应,使警察的社会形象每况愈下,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
(四)传统群众工作优势的流失,疏远了水乳交融的警民关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孟建柱部长在 《求是》撰文强调: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坚持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走出了一条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共同维护社会稳定的成功之路。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居民的生活越来越私密化,而作为在政府和群众之间发挥支撑和联结作用的社会组织建设发展相对滞后,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同时公安机关以往的群众工作优势流失,联系与服务群众的传统手段正在失传或失效,适应社会变化的新型和谐警民关系尚未健全完善,群众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警民关系和警民感情的淡化,也使得警察的执法权威有所弱化。
(五)公安职能的不断泛化,降低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在和谐社会进程中,警察为政府承担了大量非警务活动,行使了诸多为群众 “排忧解难”的服务职能,因为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也应该正视,这种服务职能往往被我们误读了。为人民服务,但不能因此就包揽 “一切”。职能之内是服务,职能之外做得再多再好,也只能算帮忙。公安机关如果把自身的职能扩展到社会全方位,势必会混淆职能界限,进而弱化本职。笔者认为,警察的服务必须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上。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公安机关是 “前矛”,要攻无不取,战无不胜;在非警务活动中,要当好 “后盾”,把握好尺度,坚决做到到位不错位、到位不越位,否则只会扫了他人瓦上霜而耽误了自己门前雪,导致执法公信力下降。
维护和提升警察执法权威的几点思考
(一)拓展权力配属,袭警行为“零容忍”,以不容置疑的法治刚性强化警察权威。应考虑在 《刑法》中增设 “袭警罪”,或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规定;同时,可在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增设 “袭警罚”,或将 “袭警罪”并入 “袭警罚”直接纳入 《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中,将袭警行为的表现形式、袭警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等明确规定,加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不法分子知所敬畏,使警察执法时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有所依凭。
(二)密切警民关系,形象塑造“零懈怠”,以依靠群众的政治柔性强化警察权威。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和警务效能的紧迫要求,是树立警察权威的关键环节。一是形象上 “亲民”,提升认同感。二是感情上 “爱民”,消除距离感。三是服务上 “惠民”,增强亲切感。
(三)强化公共关系,舆情掌控“零距离”,以正面舆论导向强化警察权威。舆论引导是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已成为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建设高素质公安队伍,提升警察权威的重要课题。一是转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涉警舆情是社会民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二是加强阵地控制,要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做大做强主流舆论阵地。三是强化危机处置,涉警敏感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速报事实,慎报原因。
(四)提高执法水平,执法办案“零过错”,以不断提升的执法公信力强化警察权威。社会治安状况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市政协副主席、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武长顺同志多次强调“群众看公安,主要看平安;平安不平安,关键看破案。”可见,只有胜任保一方平安的重任,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尊重,树立警察权威。一是提升民警执法素质。二是抓好基层执法活动。三是开展 “岗位爱民”活动。
(五)加强队伍管理,民警队伍“零违纪”,以良好的队伍形象强化警察权威。公安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虽然只发生在极个别人身上,但这些“害群之马”损害的是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只有加强队伍管理,努力打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才能以良好的形象面对公众,树立自身权威。一要抓教育,让民警不想违纪。通过正面教育让民警警钟长鸣,通过反面教育让民警引以为戒。二要抓监督,让民警不能违纪。不断拓展内外部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群众评判,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要抓惩处,让民警不敢违纪。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坚决做到不避丑、不护短,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六)加大维权力度,民警工作“零顾虑”,以健全完善的维权机制强化警察权威。调查发现,很多所队民警不安心于基层工作,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基层民警被信访投诉和被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必须加大维权工作力度,让民警敢于理直气壮执法。一是加大维权硬件投入。通过对民警执法过程进行全程摄录,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为维权工作提供依据,让民警敢于严格执法。二是加大维权保障机制建设。成立民警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民警维权异地管辖工作制度,健全民警侵权心理疏导机制,让民警轻装上阵,在放松愉快的心态下工作。三是加大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警案件特别是侵害民警权益案件要坚持严肃查处,保护民警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