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实践基础上知识与社会的相互建构——实践唯物主义视域中知识社会学核心命题的逻辑归宿

2012-04-12张建忠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决定论社会学建构

张建忠

(华东政法大学 政治理论部,上海 201620)

知识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既是思想史的重要问题,也是整个知识社会学关注的核心问题。知识社会学的奠基者曼海姆把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表述为“知识的存在决定”,在他看来,思想或知识表面上是从思想家个人头脑中产生的,而实际上,它们在内容和形式上终究是由思想家所处的各种社会环境、社会状况决定的。[1](p272)因此知识社会学必须致力于探讨“思想的社会决定”或“知识的社会决定”,曼海姆又把这叫做“社会境况决定论”,曼海姆的这一主张可以说是贯穿整个知识社会学思想史的一根红线。在西方思想史上,同样存在另一种与知识社会学相反的倾向,即主张“知识决定论”或“观念决定论”。社会决定论或知识决定论实际上表达的都是知识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各自的理论缺陷。因此,我们应该从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出发,立足于当今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的现实,全面把握知识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建构关系,这或许是知识社会学在未来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向。

一、社会决定论或知识决定论

“社会决定论”的前身实际上可以追溯到近代的法国唯物主义,这种学说把人的精神世界视为周围环境的结果,认为人类的观念是由历史发展中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决定的。之后,包括曼海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社会学家(包括布鲁尔等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家)都秉持这一基本的致思进路,都把社会视为某种优先于思想或知识的基础性存在。知识社会学所关注的焦点就是考察知识的社会根源和社会背景,探讨社会存在因素——如阶级、阶层、竞争、社团、利益等——如何影响知识的内容、形式、产生和传播等。“社会决定论”可以说是所有知识社会学家的一个基本观点,也是贯穿整个知识社会学思想史的一根红线。也因此之故,知识社会学遭到了诸多学者的批评,他们批评知识社会学过分强调思想观念受社会存在因素的影响和各种外在条件的制约,使思想观念不但无法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而且丧失独立自主性。这一批评在某种程度上说无疑击中了知识社会学的一个要害。这是因为,知识社会学的这一论断实际上是将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思想直接化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简单化了。他们只关注思想观念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至于思想观念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能动性以及思想观念的社会政治后果等方面,很多知识社会学家都未给予系统的分析和必要的强调。

在西方思想史上,存在另一种与知识社会学相反的倾向,即主张“知识决定论”或“观念决定论”,历史上的唯心主义哲学基本上秉持了这一思想。比如柏拉图就把理念视为存在的始源性形式,认为真正的知识或真理是与社会不相关的,相反,它们恰恰是社会的指导原则,决定着社会的进程。柏拉图的由哲学家担任统治者治理社会的政治理想实际上与他的这一知识论思想是有密切关系的。中世纪神学家将上帝视为主宰一切的创造者,实际上也是另一版本的“观念决定论”。近代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将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变看作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演化过程,这也是观念决定论的典型代表。就社会学思想史上,实证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孔德提出知识与社会进化的三阶段法则。他认为,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的思想经历了神学、形而上学和科学三个阶段。与人类理智发展的神学、形而上学和实证科学三阶段相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分别为神权政体、王权政体和共和政体。如此,孔德就把人类社会历史完全归结为人类的理智发展史,即用人类智力发展的三阶段来解释社会历史发展的三阶段,这无疑也是知识决定论的典型代表。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一反马克思所确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对观念的作用(新教伦理)作了不恰当的强调。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就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归功于基督新教的精神引导。他认为近代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不是资本,而是资本主义精神,而基督新教的“天职说”、“预选说”以及“俗世制欲精神”等,正是资本主义精神的重要来源和体现,它们与资本主义在历史上就具有“选择性的亲和关系”(selective affinity)。凡是资本主义精神觉醒并且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它就会自己创造所需的资金作为活动的手段。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否定马克思关于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变更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通过无产阶级的解放实现人类解放的革命路径。他们试图通过对社会现实特别是与之一体的实证主义的科技理性和文化工业的社会学批判来提升个体的理性反思能力,进而使个体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中超拔出来,实现心理的或本能结构的革命,试图以此种方式使社会成员摆脱资本主义理性的奴役、实现人类的解放。这本质上是一种“文化革命”的理论,无疑具有浓重的观念决定论的味道。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现代经济和社会中所扮演的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使知识决定论取得了“科技决定论”的形态。科技决定论通常强调科学技术知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强调科学技术对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度干预,将科学技术视为主宰社会命运的无法控制的力量。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波普尔、托夫勒、贝尔、埃吕尔、鲍德里亚等,都曾有过科技决定论的主张。如波普尔认为,科学技术知识是外在于社会的东西,并决定着社会的进程。贝尔曾这样认为:在后工业社会,知识取得了核心地位,是社会革新和制定政策的源泉,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经济已经从制造业经济转向了服务业经济,专业和科技人员取代企业主而居于社会的主导地位。整个社会的产业结构、社会结构、阶级结构、权力中心、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因科技的发展而发生深刻的变革。并认为,未来的知识社会就是“围绕着知识组织起来的,其目的在于进行社会管理和指导革新与变革;这反过来又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结构”。[2](p132)

“社会决定论”和“知识决定论”这两种表面上看似相互矛盾的观点,在其内在的分析逻辑上则是基本一致的:首先是将知识与社会视为本来是不相关的、平行性的存在,而后通过某种因素或媒介将两者联系起来,将它们置于因果关系链条的两端,或者以社会来解释知识(社会决定论),或者以知识来解释社会(知识决定论)。换言之,在处理社会与知识的关系时,社会决定论者始终将社会看成是知识的外生变量,而知识决定论者则将知识看作是社会的外生变量。尽管二者的立场截然相反,但都是使用一种非对称的分析方法和还原论的分析方式。由于未能找到一个适当的、比较广阔的参考构架来连接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得二者都陷入了某种片面性。

二、现象学社会学:知识与社会的相互建构

面对传统的“社会决定论”或“知识决定论”的理论缺陷,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理路,开始对知识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对称性的分析。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当属上世纪六十年代伯格(P.L.Berger)和卢克曼(T.Luckmann)的《现实的社会建构》(1966年)。在此著中,二人继承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的致思进路,不再将知识与社会置于因果关系链条的两端,简单地用社会来解释知识或用知识来解释社会,而是将知识与社会放置在一个对称性的互动结构中来理解。在他们看来,知识与社会并非是那种外在的相互并列的存在,两者是相互包含和相互转化的关系。比如,与传统知识社会学不同,伯格和卢克曼不是将“社会”作为一种先在性和完全客观性的存在体,而是认为“社会”具有主观意义和客观事实的双重属性,具体地说就是:社会既属于个体之外的客观的生活处境,也是个人主观的对生活世界的认识;既是知识产生的发源地,也是呈现在意识中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某种主观的意义结构;既是涂尔干所描述的独立于个体并规约着个体的“社会事实”,也是韦伯所理解的主观意义,更是现象学社会学家所声称的“主体间性”的生活世界。在他们的理论中,“知识”也不再是被动的、静态的和外在的东西,而是同社会共同发生、互为基础、相互建构的现实部分。简言之,他们实际上是将主观与客观、人与世界理解为一种辩证的矛盾关系,二人曾这样说道:“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人作为生产者和社会世界作为人的产物之间的关系,是而且一直保持一种辨证的关系。这个辨证关系就是,人(当然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是作为集体)和他的社会世界,是相互作用的。产品反过来影响生产者。外在化和客观化处于一种不断的辨证关系之中。……社会是人的产物,社会是一种客观实在,人是社会的产物。”[3](p78-79)

伯格和卢克曼通过“外化”和“内化”两种持续往复而又辩证的过程沟通了知识与社会两者间的关系。首先是“外化”(或客观化),即指主观知识外化为客观现实的一部分,即主观知识的客观化。比如,人们的行为往往会倾向于习惯化,而习惯化的行为就会定型化为某种制度,制度就属于一种客观现实。他们又把客观化或制度化的知识称为“库存知识”;其次是“内化”,即客观化的知识进入个人意识的过程。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会把外在于自己的客观社会现实“内化”为自己主观世界的一部分——个人所具有的日常知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和积累的。这样,社会就从客观的现实变成了主观上的知识。总之,社会的建构乃至人类的存在,实际上就是“外化”与“内化”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一方面,人通过“外化”而建构了社会世界,并将自己的意识注入到社会中;另一方面,人通过“内化”过程将自己融入到社会中,并实现文化的传承。正是在“外化”和“内化”的交互循环中,主观和客观、知识与社会融为了一体。

伯格和卢克曼从其现象学社会学的立场出发,呈现了知识与社会相互建构的关系,同时也凸显了知识在社会建构中的重要作用,这无疑是对被传统知识社会学所片面化的“社会决定论”的超越。但是,伯格和卢克曼所说的“知识”主要指日常知识,其“社会”则是所谓的“生活世界”。由于不关心知识增长和宏观的社会变迁问题,科技知识并未进入他们的讨论范围,因此,他们的这种知识与社会相互建构的理论显然是不充分的。同时,他们侧重于把语言、意向等作为搭建知识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梁,而将“实践”这一核心范畴边缘化,也使他们的知识社会理论囿于现象学的框架而无法自拔,仍未能把握住知识与社会相互建构的科学机制。因此,如何从马克思的“实践”范畴出发,立足于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的时代背景,重新理解知识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建构关系,也许是知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在其发展历程中合乎逻辑的现实课题。

三、逻辑归宿:实践基础上知识与社会的相互建构

不论是“社会决定论”还是“知识决定论”,抑或是伯格和卢克曼的社会实体的建构理论,他们之所以未能完整、准确地把握知识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关键问题就在于缺少一个准确的纽带来嫁接两者。实际上,知识与社会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之还原为一个古老的问题,即哲学史上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都是不到位的,都走向了片面性的极端。而马克思恰恰是通过“实践”这一核心范畴超越了两者的抽象对立,化解了法国唯物主义“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和“意见支配世界”的悖论关系,建立了实践唯物主义。因此,我们必须将知识与社会的关系置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视域中,以“实践”为基本参照系加以理解。只有如此才能根本上克服“社会决定论”或“知识决定论”的弊端,也才能克服那种抽象的相互建构论的不足,还原知识与社会的本质联系。这是因为:

第一,“实践”本身具有现实性和完满性,能充分表达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人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各种异质性的因素——自然的、人文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都会全面地注入其中。实践本身具有复杂性、多面性和立体性的特征,具有与生俱来的历史生成感。实践可以打破主观与客观、知识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科学与人文、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抽象对立,将它们融为一体。所有这些,都使实践能更完满地表达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由于实践与生俱来的这些特性,使得它可以化解传统“社会决定论”和“知识决定论”的悖论关系。实践自身的境遇性、特殊性、条件性、历史性等,亦可充分反映社会与知识之间的复杂关系。

第二,“实践”可以克服传统话语的局限。在传统知识社会学的话语体系中,诸如“决定”、“影响”等语词已无法全面、准确地表达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决定论”的话语无法厘清与机械性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异同,也无法准确表达社会对知识的功能性关系的一面。而且,“决定论”的话语具有很强的盲目性色彩,无法表达知识生产过程中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而“影响”又显得软弱无力,特别是在当今社会,它已不能充分彰显知识对社会所起的强大建构作用。简单的“互动论”尽管在理论上显得更加对称,却又未能充分表达知识与社会间的复杂关系,也显得贫乏、空洞。因此,只有“实践基础上的相互建构论”才能克服传统话语的局限,充分表达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为“实践”内在地包含着因果关系和功能关系,前者体现客观规律性,是“物的尺度”的表达;后者则内蕴着社会人的目的、意图、价值、理念、文化习俗等,是“人的尺度”的体现。而“建构”的话语显然业已摆脱那种盲目的决定论色调,也克服“影响论”的软弱无力,更能彰显当今社会中高度理性化的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有必要指出的是,马克思当初把知识与存在之间的关系频繁表达为“决定”关系,也是有特定时代背景的。那就是当时的社会发展还仍然处于工业社会的前中期,知识对社会的强大建构作用并没有当今的知识社会这么明显。同时,那时的社会关系对知识的决定作用仍然处于一种相当盲目的状态,抑或说,社会因素对知识生产的决定作用仍然是由“无形的手”在调节着,人的自觉性、主动性仍未凸显。而当今社会,不论是知识的生产,还是知识的传播和应用,都越来越处在人的理性能力的支配和调节之下,不再是原来那样处于那种盲目的关系网之中了。

第三,实践可以更好地表达和体现被传统知识社会学所忽视的知识对社会的建构性一面。传统决定论将知识与社会表达为一种单向的、线性的、静态的关系,特别是对知识对社会的建构作用明显关注不足。如果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理解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充分彰显被传统决定论所遮蔽的知识的能动性及其对社会的强大建构作用。特别是在当今知识经济和知识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科技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知识已经通过生产实践这一根本性之维广泛地参与到社会关系的建构中去了。比如,科技知识通过生产力这一基础性的纽带决定着经济关系和上层建筑;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对各种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建构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哲学、道德、伦理等人文知识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关系的调节也日益凸显。从如上的这些中我们都不难发现知识对社会各领域的强大建构作用和深度干预,在此过程中也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的日益强大和人类社会理性化程度的大大提升。

第四,实践可以克服传统知识社会学的其他诸多不足。传统知识社会学除了片面强调社会决定论之外,还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片面强调知识主体的群体性而忽视个体性;对科学知识与人文知识作截然划分;对知识生产的社会根源论证有余,而对社会在知识的传播、应用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关注不足。所有这些,也都可以在实践关系中得到克服。因为正如上文所说的,实践可以将个体与社会、科学与人文等溶于一体。实践内在蕴含知识的生产、传播、应用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整体过程,它可以完整、充分地表达社会在知识的生产、传播、应用等各环节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总之,知识与社会之间绝非传统的单向决定论的关系,在社会受到知识作用的同时,知识本身也在受社会行动的改造。社会是知识建构的结果,知识的形式和内容也是社会建构起来的。知识与社会的这种相互建构的机制,正是作为社会生活本质的实践,这是由“实践”内在的丰富内涵和多重属性决定的。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所确立的科学实践观为我们理解知识与社会的复杂关系提供了一把钥匙。我们应该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视域出发,将知识与社会的本质关系理解为实践基础上的相互建构关系。

[1]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M].黎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M].高铦,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

[3]Peter L.Berger and Thomas Luckmann,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Penguin Press,1967 in New York.

猜你喜欢

决定论社会学建构
消解、建构以及新的可能——阿来文学创作论
中国社会学会农业社会学专业委员会成立
边疆研究的社会学理路——兼论边疆社会学学科建构之必要性
残酷青春中的自我建构和救赎
第八届全全科学社会学学术会议通知
建构游戏玩不够
紧抓十进制 建构数的认知体系——以《亿以内数的认识》例谈
孤独、无奈与彷徨:“空巢青年”与“独居青年”的社会学分析
对麦克卢汉“技术决定论”思想的再审视
气象影响文艺:从结构决定论到文化生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