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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中国农业经济的启示

2012-04-12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价格农产品

于 佳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中国农业经济的启示

于 佳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872)

当前,中国农业土地制度及其相关的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等问题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借助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以便对地租、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价格等问题有更清楚的认识。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分配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劳动价值理论和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科学系统地分析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条件下,地租的产生及与之相关的经济关系。正确地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地租理论,对完善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善农民土地经营管理、促进农业经济繁荣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农业经济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6篇分11章全面研究了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以及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问题,并系统分析了地租的形成原因及一般规律。马克思认为,地租产生的前提是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土地所有者完全脱离了对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是分离的。马克思又指出,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和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是凭其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而作为租地的农业资本家,为了得到对土地使用权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数额的租金,即地租,其代表了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其增殖价值的形式。因而,无论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还是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只要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就会存在地租。同时,马克思还认为,由于土地的自然条件不同而产生了地租的级差收益,但其最终仍归土地占有者所有。对地租的占有是通过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超额利润的经济形式。因为地租是在保证租地农业资本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后而上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额利润,即便是最大化的地租也只能是在租地农业资本家投资农业所获得的利润总和中扣除其应得的社会平均利润后的余额。因此,租地农业资本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通常会把农业工人的工资压低到正常水平以下,以使从工人手中扣除下来的一部分工资变为租金,从而流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马克思对农业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关于地租的博弈过程作出了深刻分析,尤其是对级差地租Ⅱ的博弈分析最具代表性:租地农业资本家连续追加投资于同一块土地,因具有不同劳动生产率而产生超额利润,进而转化为地租。然而,这种投资不仅会改良土地、增加产量,也会使得土地由单纯的自然物质变为土地资本。一块已耕土地和一块具有同样自然性质的荒地相比,当然具有相对较多的价值。但当契约租期到限时,对于土地的各种改良投入将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并转变为土地所有者的财产。因而,级差地租Ⅱ来源于连续追加投资而产生的超额利润,但这部分超额利润何时和多少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则取决于租地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在博弈中达成的契约租期。一般而言,租期越长对租地农业资本家越有利,而土地所有者为了使自身收益最大化总是尽可能地缩短租期。

关于农产品价格的决定问题,马克思在地租理论中没有集中论述,但在分析级差地租形成时,他提出了农产品社会价格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具体来说,农产品的生产价格必须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假如在供需平衡条件下,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由中等土地生产出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那么,农业资本家就会因为在劣等地上的投资不能获得平均利润而放弃对劣等地的经营。在其他条件不变时,由于劣等地退出耕种,以及其他较好条件的土地资源有限,必然导致农产品供小于求、价格上涨。当价格涨到经营劣等地也能获得平均利润时,劣等地又会重新加入耕作,导致供求平衡、农产品价格停止上涨。因此,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必须由劣等地生产出的生产价格来调节。

二、地租理论对中国农业经济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既包含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性内容,也揭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性规律。这对于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解释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现象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对完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启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为前提,阐述了在产权明晰条件下的土地经营能够激发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热情。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皆归集体所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土地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农村生产力提高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呈现出了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力寻租、规模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研究完善当前中国国有及集体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性质,确保土地所有权主体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农业领域投资的启示

中国农业经济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前提发展的,农户作为农业领域投资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考虑投资收益。按照地租理论,如果不能保证农户投资农业生产获得的利润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其就会退出农业投资。然而,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投资农业的收益率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据统计,2011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为19 11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中位数为6 194元。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方面差异巨大,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不平衡,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和稳定性不容乐观,这既阻碍了农民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对农业投资也会产生不利影响。按照马克思地租理论,影响农业投资的主要因素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期限,以及投资农业的收益率一般不能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针对中国农业投资现状及存在问题,应进一步研究采取延长土地经营期限、提高农业投资利润率等措施。

3.对农产品价格保护政策的启示

马克思地租理论认为,农产品的价格由劣等土地生产条件决定,即“农产品的最低价=生产成本+平均利润+地租”。而在中国农业经常出现增产不增收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外农产品价格联动日益密切,国内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易受国外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从理论上分析,在市场调节作用下,农产品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农业生产成本较高而导致利润较小,则其就会退出市场。而在中国农业的实际发展中,往往是农户在农产品价格很低、甚至在没有利润的生产规模下,仍然从事着农业生产活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民向非农业转移的渠道不畅。同时,中国对农业的补贴资金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低,而不断上涨的农资价格导致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进而削弱了补贴政策对农民增收的拉动作用。鉴于此,在当前中国农业资本流通不顺畅的情况下,政府不仅应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力度,也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拓宽农业利润空间,以保证农民投资农业可以获利。

三、几点建议

1.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落实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是由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般规律决定的,既能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技生产手段的现代化农业,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然而,农业生产的低附加值决定了如果将大多数农民捆绑在土地耕种上是难以真正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所以,农民共富必须走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集约化生产、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道路。为此建议:一是逐步建立与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通过诸如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健全农村土地二级市场机制等项改革措施,进一步强化与扩大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限,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自愿、有偿流转。二是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动,形成农村劳动力与土地的科学有效配置,并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生产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济实体,逐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使农民富裕真正获得法律与制度上的保障。

2.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健全“三农”投入引导机制

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投入,是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不竭之源。近年来,财政部门全面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逐步建立了公共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框架体系,并形成了以农民直接补贴为主体的农民增收政策体系、以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为主体的农业增产政策体系和以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为主体的农村发展政策体系。据统计,“十一五”时期,财政支农投入达29 623.8亿元,年均增长23.6%,公共财政资源向“三农”倾斜的趋势显现,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在财政支农投入中,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和资金成为最重要的部分。目前,财政对农业的补贴主要分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畜牧业补贴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等项措施。然而,作为财政“三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农补贴资金缺乏动态调整,资金分配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价因素和标准,财政支农补贴资金占农民收入比重仍比较低,难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效应。为此建议:一是国家应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补贴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将财政补贴资金与物价上涨因素挂钩,以确保农民种粮收益不因农资价格的过度上涨而受到损害。二是应进一步突出财政支农补贴投入重点,运用科学统计因素分析方法合理分配补贴资金,使财政投入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向民生事业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三是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以及农业保险的杠杆作用,培育、鼓励和带动农民投资,支持农村开展小额信贷,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3.建立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产品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农产品品种单一,农业种植模仿跟风较多,农产品结构趋同现象严重,种植结构短期内难以改变,导致了农产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加之市场信息不对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困难多,农业生产者往往被动地接受市场价格。在生产相对过剩、形成买方市场的前提下,农产品市场价格竞争激烈,普遍存在农业增产不增收问题。正是由于现行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农业生产者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必须进行有限干预,以弥补市场定价机制缺陷,矫正市场定价行为,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一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应大力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节,提高农产品流通体系运行效率,加强流通市场的辐射能力,积极培育和扶持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使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储运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主体。二是提高农业内部组织化程度,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应通过建立区域性农产品合作营销组织,将分散的农产品集聚起来,帮助农民实现农产品统一销售。通过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形成农产品加工业链条,把分散的个体农业作为第一车间纳入企业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中,进一步提高组织化、集约化生产程度,逐步形成产业规模集聚效应。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服务体系,加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为切实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灵,政府物价部门应积极开拓价格咨询服务新领域,运用现代科学网络技术,建立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中主要农产品价格动态监测、发布制度。通过建立乡村二级物价管理联络员制度,把价格职能延伸到农村,引导农民和企业规范价格秩序,减少人为价格波动,以保持农业生产稳定以及增产增收。

F01

A

1007-4937(2012)02-0073-03

2012-02-04

于佳(1982-),男,黑龙江七台河人,博士研究生,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

〔责任编辑: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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