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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考量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及建构( 专题讨论)斯密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建构

2012-04-12陈创生张增船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2年2期
关键词:斯密伦理动力

陈创生,张增船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广州510053)

利益考量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及建构( 专题讨论)斯密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建构

陈创生,张增船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哲学教研部,广州510053)

编者按:企业是与利益相关者携手的经济组织,也是因社会契约缔结而成的法人组织。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对利益的追求和考量是无可厚非的,因为企业利润份额的多寡体现了企业的价值和努力。但企业仅关注自己的经济目标是不够的,企业还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诉求,也必须考虑自身行为对社会、他人、伦理和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而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期组织的《斯密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建构》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结构性失范及矫正》等文章正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分析和探讨的。

“经济人”和“道德人”是亚当·斯密经济学和道德哲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二者在现实社会生态中不应是零和博弈的关系,而应是共生、共时与生态互补的关系。经济人与道德人既可以是个体的存在,也可以是整体的存在。企业就是作为整体或实体存在的经济人和道德人的统一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双重角色,企业的双重社会角色决定了其社会责任担当是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有机统一。

道德人;经济人;企业社会责任;亚当·斯密

一、斯密问题: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博弈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以人性的同情为逻辑起点阐述了“道德人”行为的利他性;而在《国富论》中,他又以人性的自私为逻辑起点分析了“经济人”行为的利己性。于是后人把斯密的这种道德学强调同情利他、而经济学主张人性自私利己的矛盾称之为“斯密问题”。

亚当·斯密主张“经济人”的利己与“道德人”的利他是建立在人性二元论的基础上的,即人性的自私和同情。在斯密看来,由于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而每个人只能专职于某一行业,因而人们需要从社会上各行各业所生产的共同资源中购取自己所需的产品,以至于“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正是人类所特有的互通有无、交换物品的倾向,促进了劳动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并产生了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人”。但斯密认为,“经济人”的自利倾向,其行为结果非但不损人,反而有益于他人。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市场供求关系引起的价格波动的影响,“经济人”要想获利赚钱,必须投资、生产、经营那些供不应求的社会产品,否则无法获利。“经济人”的行为动因不仅是自私利己的,而且他们越想追求改善自己境遇的个人私利,在客观上就会越促进社会的繁荣,这是经济规律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

斯密认识到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道德活动受不同的原则支配,因此他对“道德人”行为的分析是以人性的同情为基础展开的。但是斯密始终没有否认人的自私性,而且还鲜明地表示,人们关心和谋求自己的利益是自然而正常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斯密一方面坚持人性自私的一贯立场;另一方面斯密也没有把人类的道德建立在人的自私本性上,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认为道德恰恰表现为对人的自私情感的合理克制。在斯密看来,同情与人的自私性一样,是人的普遍本性,而且唯有它可以为人们提供道德行为的原动力。

二、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现实性和解

在斯密的理论中,经济人不是外在于社会伦理的自然人,因为经济人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既实现了利己的目的,又带来了利他的效果。于是他得出结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仅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即符合“真”的原则;而且也合乎利他的道德原则,即符合“善”的原则,这就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合理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本身也存在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1.经济人的经济活动涉及伦理问题,经济人自身是否需要自觉的伦理行为?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来看,经济人必须同时又是道德人,经济人的活动不可能只是纯经济的行为,也需要伦理准则来规范。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自身利益的获得是在相互交换中、尤其是在与其他经济人发生的经济关系中实现的;而且这种交易不是一次性行为,通常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任何一个经济人要在市场交易中长期生存下去,就必须得到市场的认可,也就是要得到其他经济人的认可。为了获得这种认可,经济人就必须讲究经济伦理,尊重其他利益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同时,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人之间的联系度和交往度就越频密。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又是合作经济,经济人要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建立一个广泛的合作体系,并在互利的原则下去从事经济运作;不仅要善于处理利益集团之间的外部关系,而且要善于处理利益集团内部的复杂关系。在这里,伦理的规范和道德的力量显得十分重要,它不仅是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的需要,也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需要。

2.经济人既然需要自觉的伦理行为,那么经济人的伦理准则是什么?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竞争中,如果每个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那么他的产出和服务就必须尽可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这样才可能被市场广泛承认;而当被市场广泛承认了,也就同时实现了广泛利他。但这只不过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抽象。在现实社会中,经济人的利己与利他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此,应当构建一个正当的伦理准则。这个伦理准则应包含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利己但不损人;二是利己要兼顾利他;三是在特定情况下,利己应该服从利他。这样所建构的经济人的伦理准则就是所谓的正当、合理、合法的利己,它体现的是个人、他人和集体利益的有机统一。

3.经济人是否需要超越市场经济的伦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市场伦理来规范。市场伦理实际上是利己与利他的整合,那么经济人是否需要超越市场经济的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无私奉献精神。在现实的市场经济关系中,“经济人”和“道德人”都不是纯粹的,人作为人,除了出于本能追求现实的物质利益外,还具有超越自然的本能对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追求,除了有生存的需要外,还有发展和享受的需要;除了有物质的需要外,还有精神的需要,这种精神需要包括知识的、审美的、道德的和宗教的价值诉求。现实的、处在全面社会关系中的人,从其自身的全面发展来看,需要超越性的伦理规范。“经济人”只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他同时又处在各种社会关系当中,受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制约,他的全面发展以及追求人生价值的实现同样离不开超越性的伦理规范。事实上,真实的个体是要服从现实的利益关系和理想追求的双重制约,因此,人格往往是双重的。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强大自利张力的人并不妨碍他在伦理生活中具有高尚的德性和利他的冲动。因此,在同一个体身上,我们不应把利己和利他绝对对立起来,不应以一个价值去否定另一个价值。

三、企业: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和谐统一体

1.企业的实然“经济人”本性。斯密所规定的“经济人”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和片面的人性假设。这种经济人作为个体的存在,具有充分的经济理性,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整体存在的企业,它追求组织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并尽可能地实现组织内部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具有比个体经济人更强的经济理性、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以及更强的经济冲动力。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完全具备个体经济人的品格和能力,是一种有机组成的整体经济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被赋予“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就是其相关法律关系的人格化,以确认企业独立的社会角色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资格以及民事行为责任。经济人,在本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和资本的人格化,是资本逻辑在人性中的内化与外化。企业作为资本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现实承担实体,同时也是“经济人”这个抽象存在的现实表征和实体。因此,企业就是现实的、作为整体存在的经济人,是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资本逻辑的现实性、组织化的实体存在与表征。

2.企业的应然“道德人”角色。当我们在讨论道德的主体时,已经习惯于将个体作为道德的主体,无疑个体是道德的主体。然而问题在于:集体或实体是否应该成为道德的主体?从现实性上来看,道德虽具有个体的形式,但它的形成、认同、改变从根本上说都是集体性和社会性的,一个真实的集体并不是道德无涉的,集体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迫切需要成为道德的主体。

首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企业与所有者、股东、员工的利益关系,企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企业生产经营与环境的关系,企业与国家长远利益的关系等。在处理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时,不仅需要法律的“硬件”他律规范,更需要伦理道德“软件”的自律规约。其次,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弱点和缺陷,常常诱发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引发市场秩序失范、诚信失灵、坑蒙拐骗等恶劣行为;而市场自身也缺乏引导企业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动力机制,市场自身的弱点和缺陷呼唤着企业道德主体的现实性出场。再次,从企业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来说,企业道德主体的出场也是必需的:任何一个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长期生存下去,就必须得到市场的认可。为了获得这种认可,企业就必须讲究经济伦理,尊重其他利益主体。

总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双重角色。企业既具有经济冲动力又具有道德冲动力,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两种动力的结合:道德冲动力+经济冲动力。只有达成最强冲动力与最好冲动力的和谐,才能保证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3.“经济人”、“道德人”的和谐统一与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实然经济人和应然道德人的现实角色,决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经济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体。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满足企业内外各类利益相关者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道德因素。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经济责任观阶段。经济责任观认为,企业及其管理者只对股东负责,创造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这种观点是企业“经济人”本性的逻辑必然,并将“经济人”作为企业的唯一角色。二是公众责任观阶段。公众责任观认为,企业的行为活动应与社会责任及法律政策等保持一致,如果企业的活动有悖于公共准则,那么企业就必须终止其行为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此种观点认识到了企业在社会中的“道德人”角色,并将公众利益作为企业行为合法性与合伦理性的依据,其实质是规定了企业活动的道德底线。三是社会责任感阶段。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形式,应形成一种内部环境,鼓励与支持企业成为道德行为者,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只是满足社会最低利益诉求,而应是最大限度地为改善社会福利而采取积极行为。这种观点认识到了企业的应然“道德人”角色,进一步拓宽了企业的伦理空间,坚持将企业规定为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统一。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从根本上讲也坚持了企业经济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统一: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资源等。

四、企业—社会、利己—利他、经济—道德、实然—应然:企业社会责任的建构

1.“经济决定伦理”范式的虚妄。“经济决定伦理”范式从本体、动力和标准三个维度建构了经济与伦理关系上经济决定论的理论框架。从本体维度来看,这种理论范式坚持认为经济体制决定伦理精神和道德体系,后者必须随着前者的变化而变化,即“经济体制决定论”;从动力维度来看,它坚持把经济利益作为人的行为的根本动力,认为经济利益决定人的道德状况,即“经济利益驱动论”;从标准依据维度来看,它坚持将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作为道德合理性的主要尺度和标准,即“经济发展标准论”。这种理论范式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逻辑演绎就是经济责任观。经济责任观坚持企业经济利益的至上性、企业的“经济人”本性,把创造利润作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的,把经济冲动力作为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动力,将利润的增长作为企业道德合理性的唯一尺度。其理论后果是:(1)把经济“事实”和道德“应该”相混淆,用事实判断代替价值判断;(2)把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简化为孤独的经济责任,以企业的经济责任取代其道德责任,把企业当做纯粹的盈利机器,最终消解了企业的道德责任;(3)把伦理冲动力从企业发展的动力体系中剔除,消解了伦理道德的工具价值;(4)将经济标准简单地等同于道德标准,造成企业伦理精神的解构,使企业变成无精神的躯壳和虚假的集体。

2.“伦理气质论”范式的霸权逻辑。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一种与“经济决定论”相反的“伦理气质论”。他认为西欧新教伦理中所特有的“天职观念”、“预定论”、“入世的禁欲主义”等伦理气质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文明产生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动力,而中国的儒家伦理不仅不能产生、推动资本主义经济而且阻碍了它的产生,即韦伯命题。韦伯命题的实质是文化决定论或伦理决定论,它以西欧特殊的经济伦理气质来说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西方文明何以先进的必然性,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唯有新教伦理所培育的西欧文明才是合理的、有价值的,因而应当成为一切文明的“理想模型”。“伦理气质论”在企业社会责任观中的逻辑运演就是与经济责任观相对的伦理责任观,它将企业伦理责任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强调企业伦理责任的决定性、至上性,以伦理的价值判断取代经济的事实判断;从动力维度来看,它把企业的伦理道德冲动力作为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动力;从标准维度来看,它以特定企业的伦理责任模型或伦理品牌作为一切企业健康发展的普遍尺度。其理论后果是:(1)以伦理应然价值僭越经济事实价值,上升到道德哲学高度,就是企图以价值论来僭越和取代本体论;(2)把道德冲动力作为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动力而忽视经济冲动力,使得“最好的动力”与“最强的动力”无法实现有机的整合;(3)以特殊企业的伦理气质为标准来衡量一切企业伦理气质类型的合理性,最终将导致价值霸权。

3.“经济伦理”范式的悖论。与上述两种理论范式不同,“经济伦理”包括宏观制度、中观组织和微观个体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研究经济主体活动的社会经济制度环境方面的伦理问题;中观层面主要涉及各种经济组织、中介组织之间、内部及与国家的伦理关系问题;微观层面主要探究个人利益关系和道德价值取向方面的问题。此种理论范式的现实合理性在于它可以为市场经济的巨大“经济冲动力”提供“道德冲动力”的价值互动与制衡,从而实现“最强动力”与“最好动力”的和谐。然而“经济伦理”范式自身逻辑潜藏着三大悖论:一是价值悖论。“如果‘伦理’是目的,那么,‘经济伦理’将失去其‘经济’的基础和指向,经济将在伦理的自我合目的性的追究和追求中自我消解,伦理亦将成为抽象思辨的‘纯粹伦理’,‘经济伦理’将不成为经济伦理;如果‘伦理’是工具,那么,伦理将因其沦为经济附庸而失去作为文化生态中有机因子的存在意义和互动能力,‘经济伦理’也不成为经济伦理。”二是规范悖论。“如果‘经济伦理’规范是由伦理学家制定和判断的,那么,它永远只是一部分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难以成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准则和经济运行的价值原理。如果‘经济伦理’是由经济主体自己制定的,那么,它就只能或主要是‘经济的’,难以具备真正的和‘纯粹的’道德价值品性。”三是实践悖论。“如果经济伦理不制度化,那么,它难以具有现实效力;如果经济伦理制度化,那么,它就可能因为失去至少部分失去伦理的文化本性而不是伦理。”这三重悖论对企业责任观可能造成的理论和实践困境主要是:(1)易造成企业经济责任与道德责任的二元对立和相互游离,难以实现二者的有机整合;(2)易造成企业“经济人”角色与“道德人”角色的零和博弈,使完整的企业“人格”走向分裂;(3)易造成企业发展的动力系统紊乱:经济冲动力与道德冲动力的失衡。

4.一种和谐的理念:经济与伦理的共生、共时与生态互补。要超越上述三种范式,必须进行伦理思维范式的转换:从本体思维到生态思维的转换。生态理念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合理性在于生态中诸要素的健康互动,生态思维的基本原则是:“内在关联原则”、“有机整体原则”、“平等互动原则”和“互补原则”。前两个原则是生态思维的基础,后两者是更具实践意义的原则。生态思维在企业责任观中的逻辑运演,就是把伦理和经济两个基本因子放在社会文明生态体系中来考察其合理性,从而超越“经济决定伦理”范式中的经济优先性和“伦理气质论”中的伦理优先性以及“经济伦理”范式中二者的相互游离和冲突,从而达到经济与伦理在文明生态中的共生、共时和互补。生态思维范式在企业社会责任观中的现实性演绎就是“共生”理念。共生理念主要强调的是:公司以创新精神而非靠击败对方而生存;创新公司之间要互利共赢和共同生存,而非独占市场;公司不仅是财富的创造者,也是更好的社会建设者,并具有促进他者生存的责任。企业不仅要对民众负责,还要对社会整体负责;不仅要维护和增进民众的正当权益,还要考虑企业的一切行为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环境、民生福祉等的影响。共生理念将企业经济责任与伦理责任融为一体,较好地处理了企业与民众、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崭新的企业伦理精神和和谐有机的企业社会责任观。

F27

A

1007-4937(2012)02-0051-04

2011-11-12

陈创生(1962-),男,广东潮州人,主任,教授,从事伦理经济学研究;张增船(1983-),男,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伦理经济学研究。

陈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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