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活政治视阈下国家给付义务的生成逻辑
2012-04-12刘耀辉
刘耀辉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论生活政治视阈下国家给付义务的生成逻辑
刘耀辉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生活政治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等传统诉求基础上,转向关注基本生存的一种政治主张,为国家给付义务生成铺衬了浓郁的政治氛围。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是生活政治的内在规定,是国家给付义务的价值逻辑;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是生活政治的实现方式,是国家给付义务的行为逻辑;制度民主转向对话民主是生活政治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给付义务的保障逻辑。
生活政治;国家给付义务;逻辑
一、引言:生存保障是生活政治的核心内容
生活政治是吉登斯现代性研究的重要成果,建立在对解放政治①吉登斯将解放政治定义为“一种力图将个体和群体从其生活机遇有不良影响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一种观点。解放政治包含了两个主要的因素,一个是力图打破过去的枷锁,因而也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改造态度,另一个是力图克服某些个人或群体支配另一些个人或群体的非合法性统治。”[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赵旭东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248.批判反思的基础之上,是针对其所谓后传统社会风险的一种应对方案。解放政治的目的在于提高行动的自主权,摆脱传统的、过去的束缚,摆脱物质贫困或剥夺。平等问题是解放政治的首要问题,但启蒙理性的“解放政治”未能真正制服社会的等级制、剥削和不平等。启蒙运动以来,解放政治的发展不仅没有把人类带入一个完全解放的社会,而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一系列后果严重的风险。作为解放政治的替代性方案,吉登斯提出了生活政治的设想,以实现对解放政治的超越和对高度现代性社会的重建[1]。关于生活政治的含义,按照吉登斯的理解,生活政治是一种建立在认同政治和选择政治基础之上,谋求更多生活机会、摆脱各种束缚特别是物质贫困约束的政治,以及是一种旨在化解面临的生存挑战的政治。
生活政治拓展了政治视域,改变了政治的惯性思维方式。传统意义上的政治与公共领域内的集体决策有关,政治的历史被认为就是公共领域扩张和收缩的历史[2]。吉登斯认为政治是“用以解决利益对立和价值观抵触上的争论和冲突的任何决策方式”,[3]这便把私人领域的决策方式也纳入了政治的领域,扩大了传统政治的范畴。吉登斯指出,他的生活政治就是想避免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元叙事方式,走出工具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功利主义的价值态度框架,目的就是要消解整体性、同一性、权威性的习惯做法,把个体的生活方式的选择、自我认同、身体、性、生殖等微观层面与以往国家权力、制度、阶级等宏观层面结合起来,最终将人从现代社会形形式式的压抑下解放出来[4]。他认为解放政治仅关注正式制度、着眼于解构传统、摆脱物质贫困束缚是不够的,后现代社会需要一种以关注生活为核心决策的政治来吸引民众对政治的认同。当然,“生活政治不是(或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政治,涉及到的要素遍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5](P95)它涵盖许多相当正统的政治事务。②比如,劳动与经济活动等领域。为了获得劳动权利、同工同酬的斗争属于解放政治的范畴,而选择做什么工作以及应该把工作和劳动放在生活价值的哪个位置上的决定便属于生活政治的范围;生活政治也不仅仅是个人选择生活方式的问题,它在很大程度上试图解决的是集体面临的挑战。郭剑鸣.民生:一个生活政治的话题--从政治学视角看民生[J].理论参考,2008,(1).
生存问题是生活政治的核心问题,吉登斯提出生活政治的最高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生存问题。吉登斯指出“生存问题关涉人类生活的基本参量,并且由每个在社会活动的场域中‘践履’的个体所解答。”[6]20世纪中后期,西方现代性遭遇了全球化带来的行为规范问题和生存性问题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化颠覆了原有社会秩序、动摇了过去牢固的生活根基,导致行为的本土情境遭受不同程度的摧毁,个人生活产生全面变迁。吉登斯从社会学和认识论层面深入探讨生存意义,并在此基础上为生存保障开具药方:幸福生活得靠自主性的自我的积极努力,同时也需要国家通过积极作为改变穷人和富人的生活方式,摆脱生产主义,转向生产率的发展模式。
从基本生存的角度,生活政治决定的生活方式多元选择包括个体尤其是处于社会弱势的个体对国家的期待与主张。现代生存问题主要包括两类情形:其一,社会秩序和个体生活变迁带给精神上的焦虑和不安全感,这是所有人共同面对的。其二,激烈的竞争给市场失利者带来的基本生存威胁,即维护人的尊严的最低生活需要得不到物质保障。对基本生存的物质保障是相对于心理满足应该是生存问题更基础、更迫切,也是更容易解决的问题。生活政治的根本着眼点在于边缘和底层,在于个体的生存感受和生存质量。生活政治实在是由下到上产生出来的政治[7]。如此,基本生存则是生活政治核心的核心。民生是基本生存的中国式表达,有学者阐述了生活政治与民生的关系,认为生活政治以改善民生为政治目标,以民生问题作为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和政治资源配置的重心,用民众生活质量指数取代简单的经济发展指数作为评价政治发展的标准的政治模式[8]。
相对解放政治在生活政治视域下,面对基本生存主张国家行为在目的、内容、保障方式等三个方面的转向。首先,国家行为由维护社会秩序、追求形式公平,转向强调处境最差者受惠、确保基本生存。其次,由弱国家向强国家转变,消极福利发展到积极福利;再次,制度民主转向对话民主,为基本生存提供了更好的保障机制。这三种转变使国家在事实上逐渐倾向保障基本生存,为国家给付义务的生成提供了政治条件。
二、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价值逻辑
平等是基本的社会价值,也是现代政治的原则和目标。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种不同的平等观念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产生、适用不同情形的价值评价,暗合解放政治和生活政治的区分。国家给付义务便是在生活政治追求实质平等的价值逻辑下产生的。
(一)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是生活政治的内在规定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是两种对立且相互联系的两种平等观念。平等是一个基于比较而生成的概念,如普洛透斯脸谱一般,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平等强调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反对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即概念化的人——无视人的事实差异的机会平等。实质平等则承认主体之间客观差异,并要求在正义范围内差别对待,即依据个人的不同情形对其人格之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发展。形式平等在人文主义和思想启蒙运动中被推向极致,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人的主体性追求与张扬的结果。资本主义秩序建立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社会观念,但是社会弱势者作为人的尊严并不因此实现。对于社会弱势者而言基于作为人的资格对平等具有更加具体的要求,必须依据存在的事实差别给予适当补偿,以维护和实现无差别的人的尊严。
平等是现代政治的主要内容,生活政治对解放政治的超越,实际是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的超越。如果说解放政治是一种生活机会的政治,那么生活政治便是一种实质平等的政治。吉登斯指出“生活政治不是属于生活机会的政治,而是属于生活方式的政治。”[5](P14)在以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和封建统治为代表的解放政治中,关注的重心是身份平等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权力的产生、分配和使用,其目的只能是当时迫切希望的终结特权时代区别对待的机会均等。资本主义秩序确定下来后,争取平等地位的宏观政治愿望转变成满足生活要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微观政治需要。对生活需求和质量的关切已经超出了从起点和机会出发的形式平等要求,变成了要求从结果和事实角度评价的实质平等主张。
生活政治所指的生活方式正是在政治关怀由宏观转入微观的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具体指在不违背道德的前提下为达到自我实现而进行的生活方式选择问题,体现实质平等要求。所有的生活方式的选择,都是有关如何过“美好生活”的决策的选择。作为生活方式的政治,它的实现目标就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和个体自主个性的完善[9]。可见,生活政治关注的并不是法律地位或者纯粹机会层面的形式平等,而是事实上对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和个性发展。这种实质平等要求也体现在不同政治形式表现的区别上,解放政治表现为阶级斗争,消灭剥削、压迫和不平等等宏观的、形式的、秩序性的政治活动。而生活政治则表现为在上述基础之上为保障具体生活条件而对诸如失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实际生活问题的政治应对。
(二)实质平等是国家给付义务的主要功能和价值指向
实质平等是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对国家提出更高的要求。平等是人类历史上一永恒的话题,在思想启蒙运动中被发展成为一项天赋的基本权利,并因此成为国家合法性存在的基础,即国家的存在唯一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和促进公民的平等、自由。形式平等对国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尊重和保护两个方面。其中,尊重即是要求国家行为不侵犯和干预等,尤其在制度构建中要确保公民平等资格。因此需要限制国家行为,将国家权力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保护是指当第三人的行为威胁或侵害到平等时,国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干预这种侵害。由于实质平等意味着对弱者的补偿,因此还要求国家为促进平等进行积极给付,即采取积极措施对弱势者予以相应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或提高其争取平等的能力。申言之,形式平等决定了国家的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实质平等还对国家的给付义务提出要求。
实质平等决定国家给付义务的产生,不仅体现在对平等观念的发展上,而且体现在适用情形上。实质平等对形式平等的发展,并不因此否定形式平等的价值,形式平等是平等的理性所在,二者适用不同的情形。“一般来说,形式上的平等原理仍然可以适用于对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乃至政治权利等宪法权利的保障,而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权利的主体上,男女平等、人种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实现,就是实质上的平等原理所期待的客观结果;第二,在权利的内容上,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则主要适用于对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其目的在于使经济强者与经济弱者之间恢复法律内在地所期待的那种主体之间的对等关系。”[10]可见,形式平等适应对自由权的保障,而实质平等适用对社会权的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相应国家义务履行,自由权主要对应国家尊重义务,而社会权主要对应国家给付义务。
实质平等决定国家给付义务的产生,源自个体之间的事实差别和资源的稀缺性。实质平等在法律地位抑或资格平等的基础上关切事实上的平等状态,将宏观上的形式评价具体到微观层面的内容比较,受更多现实条件的制约。首先,个体的差异事实存在。个人处境是主客观因素的综合结果,即使假定个人在主观上处于最佳状态,个人凛赋、运气以及所处环境的差别也决定了在同等机会下不同的生活状态和生存际遇。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现代法律体系,排斥丛林法则下的优胜劣汰,强调终极性的人文关怀,必然要求国家通过再分配对弱者的基本生存进行给付保障。其次,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总是稀缺的。稀缺不仅存在于原始的或者简单的社会,也是大多数发达的、繁荣的社会的一个基本要素。富裕社会中的稀缺,是对财产、财富、成功之不断增长的期望的一个函数[11]。资源稀缺性客观存在意味着竞争失利者生活困境的必然存在。并且优势者占有愈多,失利者贫困愈盛。资源的稀缺性还导致包括优势者在内的全体人类日益走向贫困的可能。因此,资源危机要求国家一方面采取积极给付保障失利者的基本生存,一方面要求国家通过再分配均衡生存负担,有效利用资源。
三、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行为逻辑
消极国家向积极国家转变,是现代政治发展的趋势。以“从根上治疗”替代“问题应对型”的方法解决现代风险是生活政治的实践方式,因此生活政治要求国家采取更多能动措施,即向积极国家转变。增进利益的国家给付行为是积极国家与消极国家的区别所在,也是国家给付义务的表现形式。
(一)消极国家转向积极国家是生活政治的实现方式
消极国家和积极国家的区分是以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为基础的。依据柏林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的观点,消极自由是指和强制行为相反的不干涉,虽然不是唯一的善,但就他不阻遏人类欲望而言是最好的。亦即“有多少扇门是向我敞开的”,“哪些前景是向我开放的,开放程度有多大?”等在不受他人强制和干涉的情况下从事活动的空间问题。积极自由则指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自我导向,其不仅仅是缺乏外在干预的状态,而同时意味着以某种行为方式行为的权力或能力。①参见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M].北京: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05-106.柏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论述,是对贡斯当现代人的自由的进一步阐述,二者都是现代人相对于国家、受法律保障的个人权利。其中,消极自由主张防御国家权力避免国家侵犯和干预个人活动空间,要求将国家控制在最小范围,即消极国家。积极自由主张国家积极行动增进利益以保障基本生存,要求国家提供个人活动空间,将国家扩张为自由的物质基础,即积极国家。
工业社会的不确定性推动了生活政治的发展,消极国家向积极国家的转变满足了生活政治能动性需要。工业社会的发展使人为的不确定性深深进入日常生活,就“作为命运”的自然经验和社会规范日趋消失而言,不确定性已经使日常生活达到了去传统化的程度。以创造行动自主性为核心,旨在摆脱压迫的解放政治主要面向解决已经发生的事情,即解放政治一方面意味控制国家行为确保个人自由,一方面只在个人自由受到干涉的时候予以被动的保护。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使得社会问题骤增,“问题应对型”政治取向是造成“国家失效”的主要原因。“为解放目的设计的福利制度变得手足无措,没有效力,在这个过程中生活政治问题日益凸显,需要指定能动性政治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5](P117)积极福利是生活政治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切断事情发生根源的方式应对现代风险,主张“从根上治疗”应成为现代生活的选择方式。生活政治不仅要求国家在事情发生后进行积极应对,更重要的是积极采取能动措施防止问题的产生。
吉登斯通过具体事例诠释积极国家能动应对不确定性的生活政治取向。在对癌症治疗方面,尽管尚未知道导致癌症的原因,但是如果按照不吸烟、避免在日光下暴晒、制定特定的食谱、在工作中和家里避免接触有毒物质、及早预防等生活方式实践,医疗专家认为就有可能把癌症的发病率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从根治疗”的能动措施也体现了对国家的要求。比如,当代社会中的死亡、受伤以及残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交通事故,如果制定更能动的政策就有可能大幅度的减少交通事故及所带来的伤亡。这些政策包括:严格执行限速、完善交通设计、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实行更有效的保护、减少私人车辆、增加公共交通。①Wolfgang Zuckermann,The Eend of the road,Cambrige:Lutterworth,1911.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M].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117.
(二)积极国家的给付行为是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
积极国家从功能主义的视角重新定位国家目的和国家职能。消极国家和积极国家的区分,并不是简单地对应国家行为的作为方式,而是以更深层次的国家行为的功能为标准。消极国家并不排斥国家采取积极行为介入社会生活,其要旨在于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权利,所以消极国家的积极行为建立在公域与私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截然二分的方法论基础之上,目的或任务在于通过维持治安、限制自由以整备和形成秩序,在行政领域表现为“干涉行政”、“秩序行政”或“负担行政”。积极国家不仅通过法律程序保障人民已有的自由和财产权利,避免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减损,而且以再分配的方式保障个人基本生存和均衡生存负担。积极国家“却不似自由主义法治国专注于个人财产(关系),而是以‘个人劳动’(工作关系)为着眼的社会”。[12]国家角色转换与社会成员的权利实现紧密相关,积极国家通过为增强劳动者的市场竞争能力和为市场竞争失利者提供基本生存保障以降低社会风险的影响,是以增进个人利益、维护安全为目的或任务的。因此,积极国家的积极行为中除维护现有利益保护行为外,还包括增进和发展利益的给付行为,在行政领域表现为“助长行政”、“给付行政”或“服务行政”。
国家保障基本生存和维护社会安全的功能是通过国家给付行为实现的,这种增益性的国家行为正是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利益增加的国家给付行为与利益限制或利益保护的国家保护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助成,而非制约;侧重于社会成员利益需求的直接增进,而非经由公共秩序之维护而间接达致利益的满足;侧重于彰显公共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供给与需求的良性互动,而非强调公共机构单方意愿的强制性施加;更多诉诸于非强制性的方式实现而非依赖命令或其他权力运作方式”②参见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J].中国法学,2005,(5):11.。国家给付行为满足了依据成员资格而不仅仅是劳动在社会中获取资源的机会,为劳动力市场中被边缘化和竞争失利的群体提供安全保障。“一旦被制度化为正式身份地位安排,就赋予了人们获取社会中一系列稀缺资源的正式应享权利,这些稀缺资源包括基本的经济资源,如社会保障、健康保护、退休金、税收许可等。”[11]P36国家针对公民的授益性给付,由一种主观上的道德和政治行为演变成为一种对应公民资格的客观法律行为,国家给付义务便产生了,国家给付行为成为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方式。国家给付义务与国家尊重义务和国家保护义务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其增加利益的性质。
四、制度民主转向对话民主:国家给付义务生成的保障逻辑
民主是现代政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它既是政治的内容、手段,也是政治的目标。从以投票为中心转向以对话为中心、从正式政治领域转向“亚政治”领域的对话民主正是生活政治的表现,坚持平等协商的对话民主为国家给付义务恰当履行提供了机制保障。
(一)制度民主转向对话民主是生活政治的外在表现
对话民主是吉登斯针对自由民主提出的一个政治概念。吉登斯赞成韦伯和博比奥的观点,认为自由民主本质上是一种代表制度,是一种政府形式,以定期选举、全民投票、良知自由以及承担公职或组成政治社团的普遍权利为特征。自由民主相对权威主义或集权主义政治制度的进步性毋庸置疑,但自由民主制度的局限也不断明显:代议制民主制度国家被指远离选民的团体统治,且往往受制于政党政治的琐事。对话民主“是指双方对对方权威的互相认可,准备倾听他们的观点和想法并与之辨认这样一个过程—是对暴力的惟一替代。”[13]在与制度性的自由民主的关系上,吉登斯认为“对话民主不是自由民主的延伸,甚至不是它的补充;不过从一开始,它就创造了社会交流的形式,这可能对重建社会团结是一个实质性的(甚至可能是一个决定性的)贡献。”[5](P86)制度民主向对话民主的转换与西方民主实践的现实困境紧密关联。在吉登斯看来自由民主是与解放政治对应的,“自由民主政体似乎在所有的地方差不多都有麻烦。在许多自由民主制度中我们看到的是政治制度的大规模异化,或者最低程度也是对政治的冷漠,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选民的偏爱变得反复无常。许多人觉得政党政治中发生的事情与他们的生活问题或机会没有什么关系。对政治领导人的不满非常普遍”。[5](P114)并且,在解放政治二元对立思维的指导下,一个问题的解决总是导致其他更严重问题的出现。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的关键在于发展对话民主。对话不仅是消解对立和隔阂的重要途径,而且是在传统、宗教等纽带日益消解的条件下,社会成员达成共识的必要环节[1]。
对话民主是吉登斯生活政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话民主在四个相互联系领域的发展使生活政治的得到充分体现。生活政治将政治范畴从公共领域扩及个人生活,将政治视野从宏观层面的权力、制度、阶级等延伸到微观层面的个人生活选择。从民主的角度看,生活政治对解放政治的超越,表现为民主方式从以投票为中心向以对话为中心的转换。首先,在个人生活领域,后传统社会越发展,在性关系、婚姻和家庭中越有可能发展出纯粹关系①纯粹关系是一种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缔结和保持的关系--因为它可以生成与他人或其他组织发生联系的补偿。。保持纯粹关系取决于知识和情感的交流,因此纯粹关系必然以对话为前提[5](P90)。纯粹关系与对话民主的密切联系在于:纯粹关系中的对话要求心理和物质上的自主性,个人之间彼此平等看待的对话是他们彼此相互作用的最重要的性质。而不用强迫并且在占有的“公共空间”中进行对话,属于民主制度的框架(或者民主制度关系的框架),因此个人生活中的“对话”也就是生活政治中民主的表现。其次,在社会运动和自主团体领域,即被认为是深深地卷入个人生活的情感民主领域,为公众对话打开了空间,使之在最大化的松散空间而不是等级结构当中发展自主权。再次,在组织领域,在后传统社会由于指挥系统不再能有效地应对不确定性,组织必然恢复对局部知识的重视和扩大对话空间。再其次,在全球意义上,对话民主化指的是民主机制的民主化,也是其他对话机制的普及。因为全球政治领域己经出现了超民族国家的政治趋势,国际之间普遍地民主对话就成了必需的政治参与方式。同时,潜在的对话空间也随着世界主义对不同文化和传统的尊重而打开。
(二)对话民主是国家给付义务恰当履行的可靠保证
对话民主建立在自主性和平等地位基础之上,便于接受者基于公民资格主张和监督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吉登斯认为实施“对话民主”的社会是一个更激进的民主化社会,“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②转引自许丽萍.吉登斯生活政治范式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85.。在对话民主的社会生活中,必须承认并尊重每个人都是独立和平等的,而且通过对话协商而非压制、暴力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对话民主将限定在正式政治领域的米勒的商议民主概念中的公开讨论发展到“亚政治”领域即生活领域,但坚持商议民主概念中对主体的平等尊重原则。“商议民主的概念,强调的是所有观点都听得到的公开讨论过程可以使结果(如果这种结果被看作是反映了先于它的讨论)合法化的方式,而不是作为为寻找正确答案的被发现过程。”对话民主也并不追求普遍共识,只是为相关主体提供一个承认他人与自己同等的权力交往平台。国家给付义务指向的对象虽然在事实上往往是社会弱势人群,但其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独立人格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因此,在基于国家给付义务履行所形成的交往平台上,国家给付义务的相对人针对国家给付义务履行的内容、范围及方式提出主张,并对国家履行给付义务的具体给付行为进行监督,此正是对话民主的表现。
对话民主以平等对话的机制实施民主,为确保国家给付义务的适当履行提供保障。首先,对话民主强调人人参与,确保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保障个人权利和保障到每一个人的权利。对话民主更表现为一种广泛参与的直接民主,其最首要的优势便在于能够避免代议制民主是否真正反映民众利益的嫌疑。因为在对话民主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和意志都能在讨论中得到体现,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对每一方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一方面必须以社会资源为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给付的目的既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生存也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安全,只有在人人参与、平等协商的民主机制中,才能确保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人能够获得国家的充分给付,同时避免个人不在社会安全的强势话语下被动的给付或因为国家不适当的给付而减损自身利益。其次,对话民主竭力营造轻松、平和的环境,保证不滥用政治权威和暴力,通过公开讨论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利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更真实地反映各方面的意志。民主的效果不仅与参与程度有关,而且受参与形式影响。对话民主采取协商的方式本身就为相互容忍、相互理解奠定了基础,与国家给付相关的各方通过充分的讨论,能够为国家给付义务履行创造更好的环境。特别是通过讨论深化对生存困境和造成生存困境的现代风险的认识,坚持反对各种类型的原教旨主义,反思社会制度,促进国家给付制度的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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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life politics is based on traditional demands,such as equality,freedom and so on.It shifts its attention to a political advocate of basic survival.It generates a rich political atmosphere of the national provision obligations.Substantive equality transferred from superficial equality is the internal rule of life politics,and the valued logic of national provision obligations;Positive state turned from negative state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life politics,and the behavioral logic of national provision obligations;Dialogue democracy turned from system democracy is the external performance of life politics,and the security logic of national provision obligations.
Key words:life politics,National provision obligations,Logic
(责任编辑:叶剑波)
On theGeneral Logicof National Provision ObligationsUnder theDomain of LifePolitics
LIU Yao-hui
(Law School,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Hunan,412007)
D922.182
A
2095-1140(2012)04-0104-06
2012-06-0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C820066)和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1YBA094)。
刘耀辉(1982-),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人权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