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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造价中的常见问题之我见

2012-04-10白海珍荆政杰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2年6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规范价格

白海珍 荆政杰

【摘要】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改革还不配套,法制还不健全,政策还不完善,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改革的进程。

【关建词 】 工程造价问题工程管理改革

我国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

1.市场供求关系的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了,影响了合理定价

这几年来,在政策宏观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范逐渐压缩而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有增无减。供求关系失衡使得本就已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只能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如压价承包、压缩工期、垫资施工、指定分包、肢解发包······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方只有拼老本,保眼前。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劲,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2.因为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然而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很难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曾经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在和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起参加竞争时候,明显处于劣势。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时,正确处理好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背负的历史包袱,是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首要问题。

3.工程的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管理薄弱

目前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是在工程建造阶段,只重视工程的承包价格,建造过程中的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而对于工程立项阶段及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既有体制分割的原因,也有思想观念上的影响。打足投资,控制投资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但实际工作中有些工程在立项阶段缺乏科学的态度率证项目,把可行性研究变成可批性研究。

4.工程肢解多方发包,行业垄断非常严重

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其中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没有办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磦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5.对业主不规范的行为缺乏约束机制

现阶段我国责任机制还不健全,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业主方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尤其是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从而使得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业主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造价和质量。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某些为主方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志业素质,在建设工程中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条约,随意压低造价、压缩工期。在工程发包中片面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重点,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

6.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的力度不够

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价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订定和审批不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高低不一。其中某些中介组织带有行政的色彩,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尤其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干扰了招投标了作的顺利进行。

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及其对利弊

我国常用的造价承包形式有以下4种:

1.固定总价承包。这种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短,并由承包商承但全部风险,合同管理简单容易执行。

2.固定分项单价承包。承包单位只承担价格费用的风险,不承担工程量计量差异的风险。

3.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承包。承包产按中标的各分项工程间接费率、基本单价、利润率固定承包,但合同工期内如发生材料、劳务、施工机械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含工程定额的调整变化)可调整相应差价。

4.实际成本结算承包。发包单位自行承担全部风险,承包单位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和风险压力。

上述四种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应该从有利促进招标承包制健康规范发展、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维护承发包双方正当利益等几方面考虑分析其应用条件与利弊。

首先,固定总价与固定分项单价这两种承包方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承包商承担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所有价格风险。它们仅适用于工期短、工程小或市场价格较平稳情况下的工程造价承包。对于寻些工期长、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不可预见因素多,工期内容在实施中往往发生较多变更,加上我国沿处在市场发育和价格改革时期,建设物资市场价的远期变化趋势和幅度难以预测,所以承包商对既无法把握风险和定量报价,也难以实行固定承包。其关键是在现有环境下,风险包干值无法核定。

其次,要大力地推广使用固定基本单价,调整工、料差价这一造价承包方式。合同价格条款中不但含有依据工程施工中发生意外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而支付给承包产的“暂定金”和“记日工”;也包括了施工机具、随市场人工、材料价格变化的权威指数,调整工程合同价的约定。即由发包单位承担上述内容所带来的风险。当然,其中各分项工程的利润率、基本单价、管理费率是固定不变的,即该部分内容的风险由承包方分担。这种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利益、风险和责任给予明确划分,是符合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故受到国际承发包市场的普遍认同,而被世界银行推荐为合同示范条款。为了积极靠拢国际惯例,公正维护工程承包双方的正当利益,应当大力推广运用这种承包方式。

再次,按实际成本结算的造价承包方式来源于过去“敞开花钱,实报实销”的投资管理方式,应逐步限制和淘汰。 这种管理方式是造成工程承发包市场混乱无序、投资效益低下、施工企业缺少生机活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除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之外,应当限制使有这一承包方式。

实行适应承发包市场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

目前的工程定额、价格费用,还是以指令性价格的形式制定颁发的,这与招标竞争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一是施工企业投标时,需要按统一定额价格报价,以致很难真正结合企业实力、市场风险以及工程情况进行浮协风险报价。其承包价格必然也缺乏风险承受能力,一旦发生预料之外的任何价格、费用变动,便会难以承受,而必须要求按实调整;二是工程定额、价格以指令性的计划价格颁发、管理,对施工企业来说,据此调整合同价格也成了理所当然,如果遇到工程下额修订改板,就会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重新核定合同承包价格。造成许多发包单位把招标承包制看成是一种名义形式。

要发展规范的招标承包制,维护承发包双方正当利益,必须实行工程造价管理方式改,并逐步建立起“盈亏自负、风险分担”的工程造价承包模式。

参考文献

王凌文,浅析建筑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合理控制[J],中国高新技术作业,2007(6).

秦芳灵,清单计价在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中的应用[J],广西工学院学报,2005(S1).

梁德文,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J],建时技术与应用,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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