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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病历“天书”买单?

2012-04-08杨学友

莫愁·智慧女性 2012年10期
关键词:院方天书左耳

杨学友

2012年5月15日晚,读小学六年级的学生阿楠因腮部肿痛、左耳伴有间歇性耳鸣,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小区所在的社区医院就诊。因是下班时间,值班医生并非五官科专科医生,只是简单地凭视觉为阿楠查看后开了止痛消炎药,并让其明天上午到五官科来治疗。翌日上午,阿楠再次来到该院五官科就诊。五官科专业医师对阿楠的腮部肿痛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开具药物,对其耳鸣现象未予以足够重视,只是告诉阿楠吃药观察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治疗方案。18日清晨起,阿楠的左耳听不到任何声音,经省城儿童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腮腺炎病毒所致耳聋。专科医生说,该病早期及时发现、及时治疗非常重要。阿楠当即住院接受治疗,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等1.8万余元。此间,近三个月的时间里,为了不耽误阿楠的学习,母亲还请教师上门为阿楠补课,共花费补课费用3900元。

阿楠的母亲认为,原治疗医院未能足够重视并及时准确诊治,是导致阿楠左耳突聋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遂找到原治疗医院要求赔偿整个后续治疗耳聋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以及全部补课费用。院方则认为,阿楠两次前来就诊,医生均开了治疗药品,该药品中既有治疗腮腺炎的药物,也一并具有治疗耳聋的作用,两次诊断及开药治疗并无不当,导致阿楠左耳突聋的根本原因是其个体特殊体质所致。同时还认为,即使院方有责任,我国民事赔偿内容中,没有补课费一说。双方几次协商未果,阿楠的母亲代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全部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后,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决定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因为院方提供的病历医生字迹潦草,形同“天书”,无法认知而搁浅。无奈之下,法庭再次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对病历字迹进行文字识别检验鉴定。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因该病历关键处的一部分字迹过于潦草,文检鉴定人员也无法辨别,最终导致鉴定失败。

在鉴定无果的情形下,法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院方一次性赔偿阿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2.2万元;赔偿补课费3000元。

法律解读:

本案焦点有二:一是阿楠两次前去就诊,院方医生开的治疗药品,是否是对症下药,诊断及开药治疗是否准确,无法查证,怎么认定?二是阿楠的补课损失费应当由谁来承担?

当下,病患双方矛盾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很大程度取决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鉴定。此种鉴定已成为医疗纠纷举足轻重的决定性证据。而本案在鉴定失败的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既然举证责任在院方,院方因医生书写的病历字迹过于潦草而鉴定无果,其责任当然应由院方承担。那么,在院方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可推定院方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阿楠的母亲为其主张补课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民法关于民事赔偿内容中,确实没有补课费一说,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未成年人是在校學习的学生,由于耽误学业而造成的损失是实际客观存在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当未成年学生因就医遭遇侵权伤害导致受教育权被短期剥夺时,而补课费这部分财产损失与医院医疗过错侵权行为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者为辽宁省锦州市高级检察官)

(编辑张秀格 gegeprett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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