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知识解读(1)
2012-04-08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410001) 严 永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主体、政策依据等做出详细规定,本栏目将从6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必要性
土地登记是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进行登记,是土地权利主体确认权利的过程。《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的主体,所以农村集体土地的统一登记是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内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已有10年之久,截至目前,只完成70%。之所以进展缓慢,有多方面原因。从现实层面讲,农民的权利意识不够充分,不能积极配合登记发证,导致工作受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够重视,经费、技术等支持不到位,致使登记工作十分被动。从政策层面讲,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归属过程中,遇到许多历史遗留下来的难解纠纷,成为土地确权登记难以突破的瓶颈。即使是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也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因此,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①是明晰产权、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②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③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依据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