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城邦制度下的“自由”内涵
2012-04-07赵昀晖
赵昀晖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2249)
英国学者J.B.伯里论及希腊人、古希腊人的自由观念对文化的贡献时认为:“我们最深沉的感谢是因为他们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创造者。”[1]9他还认为这种自由的观念是由于他们“天性如此”[1]9。另一英国学者 G.Lowes.Dickinson在他的论述中也隐含了这种“天性使然”的解释。他在《希腊的生活观》一书中,当谈及希腊人宗教的形成时认为,“希腊人像别人在同样情形之下一样带着他的特性明白地和决断地回答说:这是像我自己的东西。每个自然的力他都妄自断定为一个精神的东西,使他变成了人形”[2]3,“一切都不操之于或如希腊人所说听命于一个盲目的命运”[2]6。
这种自由观念是缘于天性,是基因中所蕴含,但这种自由也绝不是仅仅局限在个性中的,而是体现在各个方面的具体而为之的自由。
本文将从不同的层次来诠释一下古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所谓的“自由”,其具体含义到底包括哪些方面。
一、人身自由的获得
这是古希腊人自由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一层含义。在古希腊,“自由”是只有在获得“自由人”身份之后方可谈及的,而“自由人”的概念是在与“奴隶”的区分中建立起来的:“雅典人像其他希腊人那样,在与奴隶状态的比较中来理解他们自己的自由,政治自由意味着——心理上和事实上——使自己离开奴隶地位。雅典人的自治就始于梭伦解放那些被富人奴役的人。”[3]
公元前600年前后,雅典政体完全是寡头政治,任何贫民都随时有可能沦为奴隶。据《雅典政制》一书记载:“他们 (贫民本身以及他们的妻子儿女)被称为被护民和六一汉,如果他们交不起地租,那么他们自身和他们的子女便要被捕;所有借款都用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4]5因为了解失去自由的痛苦,所以“在群众眼中,宪法上最残酷和苛虐的部分就是他们的奴隶地位”[4]5。这种情况直到梭伦时代方才结束。“当梭伦一成为政事的领导者,他就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一举而永久地解放了人民。”[4]9人身的解放几乎惠及所有境内外的希腊人,使他们统归于希腊而成为自由人。梭伦在自己的诗中详细地描述了这种情况:
“以前她曾是一个奴隶,而现在已经自由。
许多被出卖的人们,
我已使他们回到这神所建立的雅典,
其中有的无辜被售,也有的是因故出卖;
有的为了可怕的贫穷所迫,逃亡异地,
不复说他们自己的阿提卡言语,远方飘荡,
也有的惨遭奴隶的卑贱境遇,甚至就在家乡,
面临着主人的怪脾气发抖,我都使他们解放。”[4]15
当人民摆脱了奴隶地位而获得“永久”的人身自由之后 (虽然有些政体中,也有再次丧失这种自由的可能,但毕竟是个别),新的不满随之产生,“因为他们觉得他们自己实际上什么都没参与”[4]5。自由的内涵亦随之扩大,政治自由也因之被提到了议程中。
二、政治自由的实现
这些“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被亚里士多德视为“全称的公民”[5]114(虽然并不是所有的自由人在所有的政体中都可成为公民)。既为公民,就要在城邦的“公共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中实现其政治自由。
这种政治自由是以政治上的平等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平民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操于穷人部分,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农民”[5]319。在寡头政体中反之亦然。
在这种“平等”的正义原则下,实现政治自由的合理途径就是“轮番为治”。“自由的要领之一 (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5]317。在有些城邦里,这种制度甚至变体为“由各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关联合而共同议事,公民则依部族为别,并依最小的区分单位,挨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机构,直至全体轮遍一周为止”[5]219。
如果以此“绝对平等”的原则认为这种“政治自由”也是绝对的、没有任何限定的,我们就误解了它的意义了。
亚里士多德在评述极端平民政体中,就很明确地反对了这种“绝对政治自由”的观点:“平民主义者”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愿。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5]281。
古希腊人的自由是有严格限定的,体现在政治方面,最明显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的限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及各个政体时,几乎无一不强调其为政的“法度”、“法治”,以及“立法者”之所以立法的原则和出发点,足见法律在城邦政治中的重要性。法律的意义是“正义”、“公道”,是“中道的权衡”,只有遵从法律,才能毫无“偏私”。苏格拉底被控为无神论者和败坏青年者而被处以死刑,在他的辩护中,他不承认这些控告,但是却愿意遵守法庭的判决——这是一个高尚的希腊公民对法律的尊敬,只有在法律映衬之下,自由才尤显理性。“公民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5]282。
(2)义务的限定。如何成为城邦里的一个“好公民”,是不是成为一个“好人”、“善人”就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这涉及到与政治自由权利相对应的政治义务。
公民之于城邦,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恰恰好像水手。……公民的职司固然各有分别,而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现在这个社会已经组成为一个政治体系,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5]123。但从公民之于城邦的义务而论,公民有义务修养自己的公民品德,使之成为构成优良城邦的基石。亚里士多德同时更强调“好公民的品德……不能全都符合善人的品德”,“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只有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优良的城邦”[5]123-124。
分析这段论述,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好公民不一定是善人;之所以好公民不一定是善人,是因为作为好公民,意味着他必须执行并具备作为一个城邦人所应有的职司和品德,也即是他应对城邦尽自己的义务。
由于古希腊城邦制度是以整体利益优于部分利益为原则的,因此在政治生活参与的各个层面上都体现了城邦公民所必须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有时是强制性的,比如在《雅典政制》中有记载:曾有政体,如果富人不参加公共议事,即课以罚金;如穷人参加,则辅以补助等;另外,亚里士多德多处谈及所有好公民都应修习“统治”和“被统治”的技巧,“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这就是一个好公民的品德”[5]127。
三、个人自由的隐现
G.Lowes.Dickinson在引述了修昔底德描述雅典人的“革命的”、“勇敢的”、“激烈猖狂的”、“心灵是属于自己的”、“积极尽义务的”这些特性之后,认为“修昔底德所描述的实为雅典人的特点,这些性质一半是他们政治制度的原因,一半也是他们政治制度的结果”[2]123。他比较了斯巴达和雅典的城邦制度之后,富于激情地赞道:“从斯巴达到雅典,就好似经过军营到了野外的草地一样。充满了美丽的画图,充满了优雅的风趣,充满了全希腊人的愉快与欢欣。”[2]119
如前所述,古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的天性使他们形成了独特的政治制度,亦如Dickinson所言,这种充满政治自由的政治制度也同样造就了他们的个人自由的观念。
世人论及古希腊的自由,多认为在古希腊不存在近代所称的个人自由,如法国历史学家古朗士认为“在这种原则建立的社会,个人自由不能存在”;“人身上无一毫自主”[6]184。邦斯曼·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文中,也认为“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是一种“集体性自由”[7]47。
的确,在古希腊强调整体利益优于部分利益的城邦中,在作为集体、公共生活而存在的城邦中,国家武断地干预个人生活,使之服从于城邦的集体利益。与这种观念持相反观点的亚里士多德亦多次论及城邦的性质是“若干公民的组合”,个人自由的确不能与近代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相提并论,但不能说个人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就此为国家利益所牺牲,被集体自由所淹没。
Dickinson认为,这种观点是在个人目的与国家目的之间假定了一个对峙。“国家立法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在希腊人并不视为——他们很容易为近代人想是如此——很烦恼的事……我们应当视个人不是为全体而牺牲,而是实现自己于全体之中”[2]80。亚里士多德也多次探讨“公共团体所乐愿的生活是否就相同于各个私人所乐愿的生活方式”,“城邦幸福和个人幸福究竟相同还是相异”[5]344,足见这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并且是以“城邦”、“公共”来淹没“私人”、“个人”的。古希腊的个人自由至少是隐现于无处不在的“个人观念”中的,并且有着自己的特点。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多次运用了“闲暇”这一概念,并认为公民都应有“操持闲暇”的能力。亚里士多德将其解释为内在的愉悦与快乐和人生的幸福境界:“这些内在的快乐只有闲暇的人才能体会;如果一生勤劳,他就永远不能领会这样的快乐。”[5]“幸福实为人生的止境 (终极);唯有安闲的快乐 (出于自得,不靠外求),才是完全没有痛苦的快乐。”[5]416
在中文版《政治学》一书的注释中提到:“闲暇 (悠闲)与繁忙 (勤劳)相对,不与‘作为’相对。闲暇也是人生的一种作为或活动,这种活动出于灵魂的理性部分,而尤以理性中的玄想部分为主。闲暇的所作所为都由己,而繁忙的种种活动则都为他物或为他人所役使……至于操持闲暇应是不被他人他物所役使的由己活动。”[5]399对“闲暇”的这种理解极为深刻,切中了古希腊人个人自由的内涵——“理性的精神自由”。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灵魂有“内涵理性部分”和“外涵理性部分”,其中“具有理性的部分是较高较优的部分”,它又分为“实践理性”和“玄想理性”。玄想理性即为人的智慧所控制的理性,是人的理性的最高级部分。政治意义上的“闲暇”正是属于这种理性,因为这种闲暇的内在意义就是不为外物他人所役使的自由,是“由己”的理性的个人自由活动。也正式基于这种论断,亚里士多德认为工匠商人从事的职业为“贱役”,他们也不能被称为公民,因为他们为太多的外物他人所役使,没有“闲暇”来专注于政治的参与,也就不能实现个人的精神层面的理性的自由。
阿克顿在《自由史论》中给自由的定义是:“我所谓的自由意指一种自信,每个人在做他认为是他自己的分内事时都将受到保护而不受权力、多数派、习俗和舆论的影响。”[8]8这虽然是近代人所谓的自由,但是此处借来说明古希腊人的个人自由的特点,古希腊人正是有了这种对个人精神自由的“自信”,才有了“对于权威的怀疑”,他们不服从于任何外在的权威,只服从于自己的良心和法律。他们在集体的城邦生活中,依然追求灵魂的自在和自由,并由此创造了古希腊政治、哲学、艺术等方面辉煌灿烂的文化。
“自由,从2460年以前在雅典播种以来”[8]5,历经数代,百千周折,而终于成为西方政治文化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传统。无可否认的是,古希腊人的多层面的自由为近代自由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条件。美国学者林恩·桑带克在《世界文化史》中引用了品达的一句话作为希腊部分的开篇:“雅典群儿所建立的自由基石,今犹耸起。”。
[1] J.B.伯里.思想的自由[M].宋桂煌,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9.
[2] GLOWES DICKINSON.希腊的生活观[M].彭基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
[3] 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84.
[4] 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6] 古朗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M].李玄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4.
[7] 邦斯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
[8] 阿克顿.自由史论[M].胡传胜,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