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固锚与固锚长度
2012-04-01
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与外观形态不同的钢筋,在同样的条件下其锚固长度的要求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材料能共同受力。它们为什么能共同受力呢?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粘结锚固(握裹力)作用,这种粘结锚固作用在钢筋与混凝土之间建立起结构承载力所必需的工作应力。决定钢筋与混凝土中的粘结锚固作用有以下几个因素:胶结力(粘着力)——它是混凝土与钢筋表面的粘结力,即接触面上的化学吸附力;摩擦力(摩阻力)——当结构处于受力状态时混凝土与钢筋表面产生的一种摩擦力,它与接触面的粗糙程度有关,且随着滑移发展其作用逐渐减少;机械咬合力——它是由于钢筋表面凹凸与混凝土接触面产生的一种咬合力,在带肋钢筋的粘结锚固中起主要作用;机械锚固力——它是指弯钩弯折及附加锚固等措施(如焊钢筋、焊钢板等)。
我国原执行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1989)对受拉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取值是根据实验结果和锚固可靠度分析得出的。受拉光圆钢筋主要靠钢筋与混凝土的粘结作用和钢筋末端弯钩的机械锚固作用。在控制滑移增长率不致过大的粘结刚度条件下,带肋钢筋的粘结力主要由横肋对混凝土的咬合力和周围混凝土的约束作用组成。在分析中还应考虑混凝土的保护层厚度等于钢筋直径及具有较小的配箍率的情况。当受拉钢筋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锚固长度时,可采用专门的锚固措施 (如在钢筋上焊横向锚固筋、焊箍筋、焊钢板等)。现行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又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做了修订。
钢筋的锚固方式和锚固长度是设计确定的,在蓝图设计及《混凝土结构施工图整体表示法制图和构造详图》的系列标准设计中都有明确要求,施工中应严格按要求执行。在施工中的钢筋锚固质量通病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钢筋下料时长度不足,造成锚固长度短于设计要求;二是锚固钢筋未进入混凝土的核心区,有的把锚固钢筋部分置于箍筋之外,使钢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小于钢筋直径;三是锚固筋加工方式不符合要求,对光圆钢筋的弯折度数不够和弯折方向不对,对带肋钢筋有的因弯折半径太小,使钢筋弯背处出现断裂纹等。(摘自:《建筑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