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产权交易:现实、危害与治理对策
——以虚拟列车座位的非法交易为例
2012-03-31翁文先
翁文先
(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虚拟产权交易:现实、危害与治理对策
——以虚拟列车座位的非法交易为例
翁文先
(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铁路超载在我国铁路客运中存在着,列车座位成为乘客的强烈需求,列车上的不法分子们强占列车座位,进行虚拟列车座位交易的违法活动。这种违法现象能够长期存在,既有铁路部门的原因,也有乘客的原因。虚拟列车座位交易的长期存在严重的侵害了国家利益、铁路部门的利益和乘客的利益,必须通过完善管理、严厉打击和技术创新方能得到彻底解决。
产权;虚拟产权交易;虚拟列车座位;危害;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超载就是实际乘客数量超过交通工具设计的法定座位数。到目前为止,在我国所有长途交通工具中,只有特快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跨局普通旅客快车、管内普通旅客快车和临时旅客列车超载合法地存在着,尤其以普快、快速客车超载严重。列车超载意味着列车上的座位满足不了乘客的需要,特别是很多列车运行区间达数千里,没有座位旅行数百里甚至数千里,对于乘客身体而言是一种痛苦和折磨,于是座位需求随着旅行里程的增加而强化。需求是交易进行的必要前提,有一些靠铁路吃饭的不法分子由此看到了巨大的商机;同时铁路交通管理不善也为不法分子进行虚拟列车座位非法交易提供了外部条件,内在需求加上外部条件就使得虚拟列车座位交易成为可能。
二、虚拟产权与虚拟产权交易
需求是交易的前提。但是交易真正得以进行还需要解决两个前提条件,即所有权主张和所有权的主张及交易价格被接受。因此,主张权利、接受主张和进行交易是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缺一不可。
产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是人与物的关系,是特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特定的客体(财产)的权利约束关系,包括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权利,是财产主体之间围绕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产权具体包括实体产权和虚拟产权。实体产权具有所有、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等项权利,相应的表现为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虚拟产权由于本身不存在,因此它既没有使用权,也没有转让权,更没有收益权。
第一,主张权利。列车座位的所有权是铁道部,一般人拥有的只是使用权,座位使用权还必须满足所购列车票的车次、车厢节次和时间的限制,其转让权必须满足同样的限制条件,转让使用权获得的收益权,没有使用的车票加收费不超过5元,已经使用的车票转让使用权的收益权推定为使用权剩余和额外最多加收5元的费用。
列车座位之所以用来交易,至少在形式上特定主体(列车座位非法交易者)主张了对其产权,因此具备了转让权,同时也具备了相应的收益权。
第二,接受主张。列车座位交易能够进行仅有权利主张者的主张是不够的,必须要有人接受主张。所购买列车座位的使用权的使用、价值与价格上被乘客接受。
第三,进行交易。交易是基于产权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交换。合理的交易应该是基于产权(车票)的使用价值(座位的使用权)与其使用价值剩余所蕴含的价值之间的交换。但是列车座位非法交易却是虚拟的使用价值(座位使用权)与乘客预期(购买座位的起点到自己的终点站)的使用价值所构成的使用价值与其蕴含的价值之间的交换。由于乘客已经购买了车票,所以只需要支付主张者定价的价格即可成交。
三、虚拟产权交易形成的原因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列车座位交易是非法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交易主体不合法——出售列车座位的人不具有该座位必需的车票,交易价格不合法,远高于5元的法定标准,但是虚拟列车座位交易却可以成交。主要由于下列原因。
(一)铁路部门
第一,进站管理与上车管理漏洞。铁路部门尽管进站与上车管理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对于“靠铁路吃饭的人们”来说这还远远不够,首先,这些人可以合法地上车。那就是购买短程车票,几块钱的车票省去了很多麻烦;其次,他们利用对车站环境熟悉的优势,从铁路部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进站,以上车后补票为借口上车;最后,根本不出站,下甲车而随后上乙车。
第二,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缺陷是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的另一重要原因。据观察,在整个交易区间(长葛到信阳的4个站间)只见到了一位乘警经过,管理人员缺乏。
第三,车票制度设计技术落后。我国列车车票实行的是一票两站(始发站—终点站)计划制度,即把列车的坐票按照计划分配给列车途经的站,乘客购买的一张车票只能反映乘客的始发站和终点站,在此区间有无座位都保持这种状态到下车。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保障了列车非始发站乘客的利益,即列车经过的某些站的乘客都与始发站的乘客一样拥有购买到有坐票的机会。但是,正是这一制度让违法者发现了管理漏洞。因为有些车站并没有分配到坐票指标,但是到站下车的乘客空出的座位就成为列车座位非法出售者用于交易的资源。
第四,违法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输送。违法者利用列车座位谋取不法利益的现象是铁路部门没有发现还是其他原因?理论上讲,违法者利用列车座位牟取不法利益不可能是一两次的行为,是经常性、规律性的行为,为什么这种违法行为却能长期存在而不被打击?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违法者与管理部门之间或者与具体的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利益输送,违法者向管理者缴纳一定的费用,管理者为这些违法者大开方便之门。
(二)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现实环境与卖方
第一,需求的存在。座位需求是座位交易形成的内在原因。高速铁路动车组、城际动车组列车、动车组列车基本只出售坐票和卧铺票,不会超载。临时旅游列车、普通旅客慢车和通勤列车只承担短途运输,座位交易的需求不旺,获利可能很小,因此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跨局普通旅客快车、管内普通旅客快车和临时旅客列车承担长途客运,上座率高达130~200%,甚至更高。因此,长途超载的绝大部分就由这些列车来承担。在这些列车内,软座和卧铺车厢只卖座票和卧铺票,因此,绝大部分的超载都由硬座车厢承担。硬座车厢的超载至少在30%~100%之间,因此,存在着巨大的座位需求。
第二,不法利益的诱惑。既然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必然存在着巨大的收益的可能。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绝大多数获取合法收益的经济行为,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通过不法行为获取不法收益的行为。当不法行为可以获取不法收益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逃避打击时,诱惑就变为现实的违法行为。
第三,不确定性的利用。这里的不确定性包括铁路部门打击的不确定性、列车座位归属的不确定性和乘客对空出来的座位主张权利的不确定性。由于每列列车上的警力相对有限,铁路部门对该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就很不确定;由于列车内每一位乘客对空出来的座位都有取得该座位使用权的权利,座位归属就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一般乘客并不了解其他乘客的终点站而无法主张空出来的座位的使用权,相反违法分子却通过主动询问获得座位信息,提前获得空出来的座位的使用权,即使个别乘客获得了空出来的座位的信息,会不会和剽悍的违法分子争夺该座位也存在不确定性。违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三个不确定性,在列车上不断地获得空出来的座位使用权,进行非法交易谋取不法利益。
(三)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的买方
乘客从违法分子手中购买座位是乘客的无奈选择,由于乘客购买的车票本身没有座位,长途旅行本身会令人身心疲惫,因此得到一个座位成为其迫切的需求,花钱购买座位就成为大多数乘客的选择。而买方地位的形成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相对弱势地位。违法分子都是彪形大汉,身高体壮,而外出旅行者一般就1~3人,大多时候会有老人、小孩或妇女同行,这样自然在出现空出来的座位时,要么根本不竞争,要么在看到力量对比悬殊的时候放弃竞争。
第二,无权利意识。列车上空出来的座位的使用权该属于谁?很显然应该属于全体购买了站票的乘客,因此乘客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无偿使用。那些靠出售列车座位牟利的违法分子显然不属于乘客,因此无权主张对座位的使用权并用来出售获取不法利益。但事实上,挤在硬座车厢的乘客,他们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较低,权利意识不强,也可能说在特定条件下主张权利可能需要付出较大成本,以至于没有人认为违法分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第三,花钱买机会。乘客是个松散的人群,人与人的背景不同,需求不同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不同,因此无法形成有机的群体。如果说乘客们都不去购买空出来的座位,那么违法分子就找不到购买者,座位非法交易也就不存在。但是因为乘客们的松散结构特征,必然有人愿意花钱买下机会,以保障自己对座位的使用权,进而保障自己旅途不至于太辛苦,毕竟案例中区区30元的费用还是可以承受的。
四、虚拟产权交易的危害
虚拟产权交易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通过列车座位非法交易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强占空出来的座位用于出售以获取不法利益严重地危害了国家利益、铁路部门利益和乘客的利益。
(一)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第一,制造冲突与暴力,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是中共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这些人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使不该有的争抢座位情况发生,在有乘客争抢空出来的座位时采取威胁甚至肢体推搡,极有可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从而破坏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第二,非法敛财。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市场参与主体参与竞争,通过合法行为获得合法利益,但是这些违法分子把本该属于自己的东西拿来出售,人均每年可以获取不法收益达到150万元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所有直达特快旅客列车、特快旅客列车、快速旅客列车、跨局普通旅客快车、管内普通旅客快车和临时旅客列车都出现这样的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现象,那么上千列的该类列车就可能出现高达数百亿的非法交易金额,一小撮不法分子利用不法途经攫取如此巨额的财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铁路部门是我国大型垄断经营的国有企业,代表国家提供交通服务,所得利益属于国家和全民所有。但是这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的规定,肆意胡为,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二)对铁路部门利益的侵害
第一,侵害了铁路部门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一项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铁路部门享有铁路和列车的全部权利,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对铁路部门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占有、转让和获取收益。但是这些不法分子采取强行占有座位、非法转让座位使用权并获取不法利益,严重侵害了铁路部门的财产所有权的完整性。
第二,破坏了铁路部门的组织形象。我国铁路部门是国有企业,我国人口众多,铁路交通消费需求巨大,而目前我国铁路交通条件无法有效满足人们交通消费的数量和质量的需求,本来就受到社会诟病颇多,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和自然灾害频发,铁路交通随时都可能面临一些突发事件,如“7.23高铁追尾事件”,都在某种程度上损害铁路部门的组织形象。技术故障和管理不善是影响组织形象的重要原因,不法分子的不法活动更可能进一步破坏铁路部门的组织形象,甚至进一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五、虚拟产权交易的治理对策
虚拟产权交易属于“买空卖空”,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但是具体到我国铁路交通中的列车座位的非法交易,铁路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利益、铁路部门利益和乘客利益。
(一)完善管理
完善管理不仅是铁路部门提高服务质量和增加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作为服务提供者对乘客必须承担的义务。就铁路部门而言,针对上述的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的原因,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减少以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牟利的违法分子上车。第一,杜绝无票上车。车站入口处检票十分严格,无票者被拒绝入站,但是却大量存在上车补票现象,铁路部门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管理漏洞。为防止真正的乘客被拒绝入站上车,可以设置专门窗口在开车前一定时间内发售某次列车票,如超载达到一定比例则停止售票。第二,加强现场管理,乘务员应该做好宣传,号召乘客不从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不法分子手中购买座位,空出来的座位乘客可以无偿使用,发现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现象及时举报,列车乘警要在车厢内不间断巡视,发现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行为及时查处,这样需求被合理引导,违法行为受到及时严厉查处,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违法现象势必减少。第三,严肃处理疏于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严厉打击
仅仅完善管理是不够的,必要时进行严厉打击。第一,打击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现象。非法交易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可以通过设置短信平台,鼓励乘客举报非法交易座位的双方,由乘务人员和乘警把座位按照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的标准,安排给最需要的乘客,并对非法交易的资金进行没收,引导座位需求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第二,打击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违法分子。通过短信平台的举报和乘务人员及乘警的现场管理,对发现的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非法分子进行处理,建立档案,确定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次数与违法所得并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对于累犯和违法所得金额特别巨大的违法分子,依照我国《刑法》从重处罚。第三,打击与违法分子有勾结的站务管理人员、乘务人员和乘警。列车座位非法出售者为什么可以无票进站?既存在管理漏洞,还能排除站务管理人员参与的可能;非法出售列车座位的违法分子基本上是固定的在某几次列车上从事非法活动,除了违法分子对这些列车的乘务人员和乘警的活动比较熟悉外,还有可能的原因就是他们和乘务人员及乘警相互勾结,定期向列车乘务人员及乘警缴纳保护费或好处费,换取乘务人员及乘警对非法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在发生冲突事件后,乘务人员和乘警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类人员应该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渎职和职务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进行立案查处。
(三)技术创新
完善管理和打击违法活动需要有人力和资金的持续投入,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果违法分子和铁路部门玩“游击战”,就需要投入更大的资金和更多的人力以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技术创新是根治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的手段。在我国原有的列车票制度设计的基础上,把一票两站(始发站——终点站)座位信息丰富到必要的多站间座位信息。通过增加列车票多站间的信息,把可能空出来的座位按照先买先得的原则在售票时确定给相应的乘客,这样每个座位都有具有合法使用权的乘客,那么,不确定性被确定性所取代,违法分子就失去了可乘之机,即便是有需求,也无法实现供给,违法分子的活动由于无法获得相应的不法收益而终止,最终达到根治列车座位非法交易的现象。
[1]徐向阳.虚拟产权与企业家激励[J].中国工业经济,2005(12).
U270.38
A
1673-1395(2012)01-0064-04
2011 -10 -17
翁文先(1968—),男,河南固始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
责任编辑 胡号寰 E-mail:huhaohuan2@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