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中的农民政治权益界说
2012-03-31付恒
付 恒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院,成都 610068)
城乡一体化中的农民政治权益界说
付 恒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学院,成都 610068)
农民政治权益保障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现行理论对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缺乏科学的界定,这在实践中导致了农民政治权益保障的缺失。由于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冲突的复杂性以及博弈的多元性,广大农民迫切希望通过政治权益的充分保障来有效表达政治诉求、影响政治决策,以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明晰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既是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城乡一体化;农民政治权益;界说
在城乡一体化的宏观背景下,广大农民迫切希望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以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始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始终随着时代的主题不断变化,始终随着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不断深化,因此必须与时俱进地把握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但现行理论对其缺乏科学的界定,这在实践中直接导致了农民政治权益保障范围模糊,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民政治权益的切实有效维护。
一、政治权力、政治权利与政治权益的内涵界说与辨析
在城乡一体化的语境下检讨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本质与外延的具体指涉范围,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政治权益的概念,这是分析研讨的前提和基础。运用后现代法学的解构(1)方法,采用语义分析的基本研究进路,我们不难发现:农民政治权益并非是一个完整的、无法拆分的词汇 ,而是由“政治 ”与“权益”这两个词语构成。如果这两个词语的含义能够获得分析澄清的话 ,那么厘定政治权益的概念也就迎刃而解了。进一步分析词源结构,我们会得出政治一词乃是对权益的修饰与限定,权益概念的厘清是破解农民政治权益概念界定的核心和关键。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益一词意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1]。由此可见:权益也是权利,而要对权益的概念进行深入分析,必须首先界定权利的概念。权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1]1048。遵循上述的分析理路,我们要阐释澄清权益概念的内涵,就必须回溯到对利益与权力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与界定的基础之上。由于对权力、权利与权益的界定角度是多维度的,学者们通常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多重视角去分析阐释,因而得出了不同的概念内涵。基于本文讨论的是政治权益的概念,因此在分析审视权益概念所涉及的要素(权力、权利与利益)之时,应当立足于政治学的角度,在政治学的视域下进行探讨,这样才能揭示政治权益的意域范围的真正指涉所在。毋庸讳言,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治的基本矛盾是权力与权利的对立与统一。因此在政治学的谱系框架下,政治表现为人们围绕着特定利益的实现,凭借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主体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在政治关系的互动中,利益、权力与权利实现了有机融合。
对于利益的概念而言,政治学的观点认为:“人们的社会关系形成后,不仅使人们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生产和生活,而且支配着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这也使得人与需求对象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由此由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这种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人们的需要就是利益”。换言之,“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它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是政治权力和权利形成的基础和条件。[2]52-53一言以蔽之,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社会内容与特性的需要,是权力与权利形成的根本动因,是推动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揭示利益对于权利与权力的这一属性,套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评价,那就是“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 ,而改变了整个的权利理论。”[3]
就权力的概念而论,从语义分析的角度不难得出:中文中的权力与英文中的“power”相对应 ,power一词源自法语“pouvir”,后者源自拉丁文中的“potesas”或“potentia”,意指“能力”。而政治学揭示其概念的基本进路正是从能力这一基点出发,从能力的强制性与支配性的角度予以分析诠释。美国的彼德·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 ,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4]结构功能主义者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 ,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5]我国学者林吉吉的权力定义是“: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 ,使之产生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6]张循理则认为,权力是“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 ,它反映的是一定政治生活。”[7]站在政治学的立场观察,以上的各种关于权力的界说虽然是从从不同角度对权力的概念进行了多维界定,但这些定义的实质却相差无几,即均认为权力体现着一定主体的强制支配能力。综合上述各种关于权力的界说,笔者认为,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权力意指一定社会的政治权力主体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凭借其掌控的社会资源,拥有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制约能力(2)。
自古罗马人在“私法”中首次使用“权利”一词伊始,古今中外的学者站在不同的角度与立场试图揭示权利一词的真实内涵的有关论述,真可谓分层迭出、蔚为壮观,就国外移植的并为大家所熟悉的的权利概念或定义就有数十种之多。比如,从自由的角度下检视,康德认为 ,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当然 ,“一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应能够与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共存。”[8]黑格尔也说:“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9];从利益的角度考量,边沁认为:“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好处 ,如果人们能够从一项义务中获得好处 ,他们便具有了一项权利。”[10从资格的角度审视,琼斯认为 ,权利必然要有拥有者 ,如果没有拥有者 ,权利就不成其为权利。正是这一点 ,将包含权利的法律或道德与不包含权利的法律或道德区别开来。因此 ,可以将拥有一项权利视为拥有一种资格。”[11]葛洪义教授则给出了一个综合性定义:“法律权利是国家对个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谋求自身利益的自由活动的认可与限制 ,目的是确保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个体自主地位的实现。”[12]
然而上述所有的揭示内涵的努力,均未获得普遍的共识,反之,每一种权利的定义均遭到批判与质疑。这是由于权利概念本身内涵的多维性与丰富性使然,而从不同的视角透视往往会呈现不同的特征,所以我们所获得的仅仅是特定语境下权利的缩影,任何一个关于其内涵的诠释,充其量不过是对本质性叙述的局部性观点。法学方法论告诉我们,应当根据研究的需要来确定定义的维度与方法,因此我们研究政治权益仍应当在政治的视野下,运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来诠释权利。在政治学的视野下,权利在产生上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权利在表征上不过是权力在其主体成员政治身份资格上的具体体现,权利的获得必须以政治权力的确定为先决条件;权利在本质上则是由政治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取利益的资格,而这种资格的实质乃是由权力决定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因此可以这样认为:政治权利就是由特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国家公权力确立的政治权力的拥有主体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其在法律的形式上表现为公民直接参与或影响国家权力运作获取利益的特定资格,是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
就政治视角下的权益概念而论,目前学界关于政治权益的相关论述甚少,赵子良认为:“政治权益是指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利益。[13]李守琴认为:“农民权益是指农民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力和应该得到的利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等。”[14]诚然,上述界定均揭示出了政治权益的部分属性,但没有从政治学的研究视角,运用分析比较的方法揭示其科学内涵。笔者认为,要合理界定政治权益的内涵,必须在政治的视域范围内,在对权力、权利这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的基础上界说政治权益概念的内涵。
承上所述,通过前文对政治权力、政治权利的内涵揭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比较结论:
第一,政治权力概念的着力点在于强调强制力与支配力,并且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其表现形式为对权利客体的“他控”,其行使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接受权力机关委托赋予职责的个人,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在行使方式上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使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政治权利概念的着力点在于强调社会成员依法享有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特点利益的资格,其重点不在于制约能力的实现,而在于享有实施行为实现利益分配的特定资格且以国家法律保护为后盾,其表现形式为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相应行为,既有“自控”,也有“他控”。政治权利的主体则与政治权力的主体相反,它仅属于公民个体所享有的待遇,是属于具体个人的,在行使方式上权利表现也与权力的处置方式相反,其表现为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放弃或转让;第三,权益一词从语义分析来看,由权和益两个语素构成,权既可意指权利,也涵摄了权力,亦指涉的是利益,并合起来解释应当意指由权利或权力而带来的利益。由此可见,权益的外延大于权利和权力,因为权利与权力都规定的比较具体,两者都是权益的主要内容。而在具体的语境下使用权益一词,具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在国家权益的语境下权益意指由行使公共权力而带来的利益;在公民个体的语境下则意指社会成员行使权利而带来的利益。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权益是指:“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可见其是在个体的语境下使用这一概念,与权力和权利相比较而言,其强调重点在于捍卫和保护,而非权力强调的是控制与权利渲染的享有。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考量,政治权益则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政治权利和因权利行使而带来的相关利益。
二、政治权力、政治权利与政治权益的外延界说
按照逻辑学对概念的界定要求,对一个概念的完整描述既要揭示其内涵 ,同时必须对其外延进行准确的界定。对概念的外延界定,根据不同的维度和标准可以有多种界分,对政治权力而言,按照权力主体的不同来界定外延可以分为:原始社会的公众权力、奴隶主阶级的政治权力、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力;进一步按照权力主体的组织类型来划分可以分为:社会公共权力、政党权力、政治社团权力;按照主体的层次则可以划分为: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上级权力和下级权力;按照政治权力的功能划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2]84-91在界定外延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统一标准,切不可杂糅双重标准进行,否则会造成外延交叉的后果,尤为关键的是一定要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选择贴切的标准。
基于上文中在内涵上将政治权益界定为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政治权利和因权利行使而带来的相关利益,故对政治权利范围的界定就成了理解政治权益内涵的关键所在。虽然学界目前对政治权利外延的界定颇多,但均仅从政治权力与权利互动关系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或过程解读,这就狭义上理解了政治权利,将政治权利定格在政治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主要方面上,而忽视了其他政治权利,其范围均有失偏颇。比如,有学者认为,“政治权利是指自我表现意义上的体现公民参与的政治权利 ,是公民处于国家政治秩序之内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与处理之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和民主权。”[15]也有学者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管理国家以及在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权利 ”。“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政治权利包含五个基本要素。一是决定权 ,如选举权、公决权、复决权等。二是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三是对政治信息的知情权。四是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权利。五是公民的政治自由权。”[16]另有学者认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除了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权、知政权(即公民有权获得关于政治生活的信息)以外,还应当包括公民的联合行动权。[17]根据《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民族自决权、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权、迁徙和居住自由权、平等权、隐私权、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家庭与缔婚自由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公共事务权、担任公职权等。由于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民政治权益的涵摄范围,因此应当沿着农民对政治权力的产生、运作、知悉、监督、影响的思维路径来界定政治权益的外延范围。前文在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描述中指出:政治权利本质上是政治权力主体,运用政治权力赋予政治权利客体的利益分配资格。故在权力产生、运行、规制的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相应的政治权利,故遵循政治权力运行的完整路径才会得出政治权利的完整外延范围。
首先从政治权力的产生来看,在该环节政治权利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于让全体人民共同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现代民主国家往往通过代议制民主来实现对国家的管理,但是现代民主国家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即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广大人民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出最能代表自己利益与意志的代表来代替自己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于是,这种选择国家权力行使者、产生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被称为“选举权”。
其次,从政治权力的运行来看,一方面由于“徒法不足以自行”,政治权力的高效运行离不开全体公民的广泛参与,因此必须赋予全体公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广大公民也可以通过参政权的实现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实现自身或代表阶层的利益。我国1982年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这就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奠定了宪法依据。申而言之,参政权具体应当包括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权。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被选举权仍然属于担任国家公职权 ,因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代表或者议员具有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公职义务 ,当然也可视为一种公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间接民主的例外情况下(如遇紧急状态、战争等非常态势),并不否定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民众直接行使某种形式的国家权力 ,决定国家大事,这项权利包括创制权与公决权。再次,从对政治权力的规制来看,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一切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控制。对权力的控制可通过权力的分离和进行相互的监督与制衡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赋予广大公民以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权利来实现对权力的监控。具体而言,监督权主要包括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罢免权、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与申诉权(3);同时还包括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五项权利,因为上述五项权利的行使也是在行使监督权,其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权力的廉洁高效运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 ,上述四种权利不仅仅可以运用在监督建议的政治权利行使上,也可以用于其他非政治性权利的行使上。比如,出版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发表个人的学术见解等。第四,从对政治权力的影响来看,由于政治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中,权力客体往往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权力主体的制约,更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合法的形式形成自己阶层的组织,通过组织的政治活动表达本阶层的利益诉求,以实现影响政治权力的决策和运行,最终达到形成有利于本阶层的法案和政策,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为了实现政治和谐,政治权力主体赋予权力客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成政党或其他组织的资格 ,以有效组织起来的统一力量参与、影响国家权力的运作,表达利益诉求,这就形成了组织影响政治权力的权利——结社权(包含组织政党权)。(4)最后,从政治权力客体对权力产生、运行、监督的知悉情况来看,政治权利集中表现为公民的知政权,即公民有权获得关于政治生活的信息。由于无论是国家权力的产生、运行,还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影响 ,其基本前提乃是公民有即时获得国家权力运行情况相关信息的特定资格 ,而这一资格是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发表意见或建议以及施加影响的前提和基石,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以上笔者从权力客体对国家权力产生、运行、规制、影响以及知悉的全过程与角度界定了政治权利的外延范围,但是从这一角度得出的结论是政治权利不包含平等权。而事实上关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权威的政治学教科书大都认为应当包含平等权,并认为其是政治的核心价值之一。但笔者认为,平等权是一切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它不是仅仅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政治上的平等只是政治权利内涵的局部性诠释。因为虽然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宪法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的具体内容。平等原则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 ,在其他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内同样适用。故此 ,我们不能将平等权置于政治权利项下 ,而应该将其作为整个宪法权利体系的前置性的、总领性的权利。”[18]
在对政治权利的外延进行相关界说之后,我们再回到政治权益的基本内涵,即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政治权利和因权利行使而带来的相关利益。至此不难发现,政治权益的外延应当是政治权利的外延加上因政治权利行使而获得的相关利益范围。那么接下来笔者将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来具体检讨农民政治权益的关涉范围与具体特点。
三、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民政治权益的界域与差异性探讨
在城乡一体化的语境下讨论农民政治权益的外延范围,首先得明确城乡一体化的含义。按照现在学界通说,城乡一体化是指:“城市与乡村是一个整体,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高度依赖,城乡的地位相同,但各自承担的功能不同,其实质在于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转,在互补性基础上,实现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城乡一体化包含以下多方面内容:一是统筹城乡发展空间,实现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二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实现产业分工一体化;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实现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四是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实现城乡就业、实现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19]在当下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广大农民的政治权益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益相比,在外延的范围上又有什么自身的独特性呢?毋庸讳言,农民政治权益是对政治权益的限制和修饰,其外延的涵盖范围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益相比较而言,不应当大于政治权益的范围,因为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权益的包摄范围涵盖了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但是在当下统筹城乡的发展过程中,农民政治权益不仅具有政治权益的普遍性特征,还存在着自身的矛盾特殊性差异,在农民政治权益的关注与保障方面,应当仔细地分析和认识这些差异性,这不但关涉到九亿中国农民的权益实现,还直接影响到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这些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政治权益已日益成为其他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在这一进程中农民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漠视,农民权益遭到侵害时无法及时救济的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承包经营权转让以及村务公开等领域尤为突出,而这些矛盾冲突归结到最后其实都是农民的政治权益的保障与实现问题。因为农民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的保障和实现虽然重要,但其根本上还在于真正保障农民参与和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益,保障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权益,保障农民司法救济的权益。如果有了上述权利的保障,广大农民就能通过政治权益的充分保障来有效表达政治诉求、影响政治决策,以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冲突。然而不无遗憾的是,现行理论对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界定模糊,这在实践中导致了农民政治权益保障的缺失。比如:有学者指出:“农民政治权的缺失主要表现为政治决策权的缺失、政治参与权的缺失、政治利益表达权缺失等,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上的缺憾,组织程度太低,利益表达受诸多局限,拥有政治资源太少以及基层公权力的恣意扩张。”[13]62也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民作为社会的主体,在选举、政治参与和言论表达等方面未能与社会其他阶层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20]另有学者把农民政治不公平归结为:“政治选举权的不公平;政治参与权的不公平;政治表达权的不公平。”[21]
其次,作为政治权益主体的农民,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迁。在城乡二元结构下,由于受农业产业和户籍制度的局限,农民一词成为了农业产业和阶层的象征。从职业的角度来看:所谓农民,就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从户籍的角度看,所谓农民,就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事实上,中国农民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他们已不仅仅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群体和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农民概念的内涵正在发生变化,中国农民的现代化历程已经悄然开启。由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也正是中国农民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此时农民这一概念已不再仅仅是过去从事农业职业的称谓和一种农村地域、身份的代表,而更多的是一种社会生存方式、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一种文化和心理状态。在这一进程中,我们不应该仅仅看到的是农民居住地域的变迁和农民身份的变化,更重要的是要关注到他们在民主观念、权利意识等方面的觉醒,通过政治权益的切实维护来因应他们日益高涨的权利诉求。
最后,农民政治权益的涵盖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由于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始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始终随着时代的主题不断变化,始终随着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提高不断深化,加之在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利益诉求的差异性、冲突的复杂性以及博弈的多元性,广大农民迫切希望通过政治权益的充分保障来有效表达政治诉求、影响政治决策,因应这一时代变化的要求,农民政治权益的范围正日趋扩展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每一个方面,以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从而捍卫其合法权益。
注释:
(1)“解构”(deconstruction)是一种后现代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分解,消融,瓦解各种概念结构,以揭示关于特定事物本质认识中的内在矛盾,从而摧毁已建构的本质性观念,但是决不提出一个改善的方案。解构主义的优点在于排斥绝对统一、僵化保守,批判话语霸权,蔑视对理性权威的崇拜,崇尚相对主义,它没有一成不变的结论,只有生机勃勃的思维方式。但本文对该方法运用的旨趣不仅仅是简单的肢解,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提出一个修正、完善的研究进路,是在对其扬弃基础上的继承。
(2)这种制约能力表现为:政治上强制力量与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3)我国学者林来梵认为:“至于控告权 ,其性质则更为复杂,从学理上看 ,它应可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控告权以及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的控告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 ,而后者则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同理而论 ,申诉权亦可能包括公民基于个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提出非批评性的或非建议性的、纯属个人疑问或主张之意义上的申诉权 ,也包括公民针对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其个人法益的处置进行投诉之意义上的申诉权 ,前者属于政治性的权利 ,而后者属于非政治性的权利。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7.
(4)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结社权与西方国家的结社权内涵与外延均存在有较大区别,我们的结社权是不含组织政党的权利,我国由于没有政党法所以其他相关法律也未赋予公民结成政党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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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finition of Farmers’Political Rights in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FU Heng
(The Graduate College of Sichuan Normal 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8,China)
Farmers’political rights are the fundamental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in China,which has a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for developing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Current theories on farmers’political rights lack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which in practice led to the loss of farmers’political rights.Due to the difference of aspiration,the complexity of conflicts and the diversity of game in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the broad masses of farmers hope to express their political aspirations and influence political decision-making through the full protection of their political rights in order to realize and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Therefore,clearing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the concept of farmers’political interests is both a valid prerequisite and basis for preventing and solving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as well as the inseparable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farmers’political rights;definition
D621.5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672-0539(2012)01-005-07
2011-08-30
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城乡一体化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08ASH0003)的阶段性成果
付恒(1976-),男,四川双流人,讲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政治学。
刘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