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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具合法性到价值合法性
——我国权力合法性的价值范式转型

2012-03-31唐土红

关键词:合法性权力价值

唐土红,陈 兰

(1.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2.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732)

从工具合法性到价值合法性
——我国权力合法性的价值范式转型

唐土红1,2,陈 兰1

(1.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2.中国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732)

权力合法性一直是敏感而又热议的话题。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热衷于政治学探究,忽视了伦理学关怀;在谋求合法性的方式上,则倾向于工具合法性,忽视价值合法性。事实上,权力合法性问题也是个伦理学范畴,在权力合法性的谋求范式上,不仅有工具合法性,还有价值合法性。但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往往侧重工具合法性,忽视价值合法性,其结果便是造成一种“政绩困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践行的主要是“绩效合法性”,这种合法性以工具合法性为主导,在带来经济社会巨变的同时,也遭遇了“政绩困局”。要摆脱这种困境,必须实现权力合法性的价值范式转型,即从工具合法性转向价值合法性,实现工具合法性与价值合法性齐驱并进的壮丽景观。

权力合法性 ;工具;价值

权力合法性问题一直是学界与政府机关普遍关心的问题。但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往往侧重于政治学范畴,在谋求合法性的方式上,人们对工具合法性倾注了满腔热情,试图通过这种政治“技术”,探寻和巩固权力合法性的根基。事实上,权力合法性解决的主要是“政治秩序如何持久”的问题,除了政治因素外,它更蕴涵着伦理因素。工具合法性固然是巩固权力合法性的路径之一,但绝不是唯一路径。现实的情况告诉我们,在探寻权力合法性的方式上,我们不仅要关注工具合法性,更要关注价值合法性,只有二者相互融通,才能维系权力的有效性与持续性。

一、工具合法性与价值合法性:权力合法性的两条路径

1.权力合法性

权力合法性最初含义是指国王有权即位是由于他们的“合法”出身,中世纪后,它不仅指“统治的合法权利”,而且指“统治的心理权利”。近现代以来,有关其内涵,诸多学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利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合法性。美国学者罗斯金认为合法性“意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1]阿尔蒙德把合法性看作是一种体系文化,它表现为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与对政治秩序的自觉遵守。[2]法国学者夸克认识到:“合法性这一观念首先并且特别地涉及到统治权利。合法性即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3]

那么到底什么是权力合法性?笔者认为,从最直观的意义上讲,所谓权力合法性(powerful legitimacy)就是指政府权力在被民众认可的基础上实施统治的正统性或正当性,它向我们昭示了政府实施的统治在何种程度上被公民视为合理的、正当的和符合道义的。权力合法性应具有两重含义:对于统治者而言,是指统治有无正当性或统治有无价值基础;对于被统治者而言,是指是否内心真正认同统治者的统治和管理。因而,权力合法性并不只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公众对政府当局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和忠诚态度。

2.谋求权力合法性的两条路径

在权力合法性的谋求范式上,大体有两条路径,即工具合法性和价值合法性。工具合法性就是片面强调“统治绩效”对政权合法性的主导作用,认为合法性不过就是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已,只要通过“实用理性”满足民众的价值期待就是合法性。也就是说,凡是被大众所相信的、认可的、赞同的,能保持大众对政治系统的忠诚和支持的权力,就是合法的权力。这种合法性理论把合法性视为纯粹的技术性问题,认为权力的合法性只是与权力统治的正当性和对统治的服从有关,与终极价值没有多大关系,从而将多少年来规范主义论者们争论不休的关于正义问题、公平问题、真理问题等价值性的东西清除出了合法性的范畴,缺乏价值反思与批判力度。

马克斯·韦伯是这种合法性的典型代表。他创立的“工具性合法性理论”强调政权的工具性价值[4](如维持政治秩序、提供公共物品、捍卫民众利益,等等)。此种理论模式与“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潜“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语)在社会领域中的推广与普及有着内在联系。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统治,只有当它被民众认为具有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才具有合法性。韦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伸出三种合法性权威。一是传统型权威。这种权威依靠“人们对古老传统的神圣性以及实施权威者的合法地位的牢固信念”。[5]二是魅力型权威。它是以领袖人物的超凡才能为基础的,因为某些领袖人物被认为具有超凡魅力,具有“天纵英明”的品性。三是法理型权威。这类权威是指建立在遵守正式制定的非个人专断的法规基础上的权威。它是基于这样一种信念:“权威运用者的制度体系,任职者之担任权威角色,命令(或规章)的内容和颁布方式都是符合某一或某些更一般的准则的。”[6]由此看来,韦伯所谓的合法性实际上是指对某种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它是一种形式化的、工具性的和抽去了任何价值实质性内容的合法性。虽然他比较推崇法理型的合法性,但在谋求合法性的问题上,他却更关注获得合法性的科学化、技术化的手段。所以,就根本而言,在合法性问题上,韦伯在追求一种技术的霸权。他强调的是一种事实判断,注重的是民众对于现存政治体制的认同和信任的事实性问题,这样,合法性在韦伯那里成了一个技术性问题,只要公众同意或忠诚便行,而不管其是否符合某种价值规范和理性标准,因而呈现出典型的工具性合法性特点。

与工具性合法性相对应的便是价值合法性。由于工具合法性片面认同“事实”而忽视“价值”的弊病,遭遇了学者们的猛烈批判,哈贝马斯就认为,经验主义(工具主义)者没有立足特定的社会文化价值背景思考诸如信从、认可、忠诚等问题,也不能认识和解释历史偶然中存在的欺骗与狡诈现象,因而他们不能科学合理地解释权力合法性问题。在哈贝马斯看来,合法性不应该被简单理解为民众对权力的一种忠诚、信仰和认可,权力合法性不应纯粹从经验性、技术性来寻找其合理性论证。他要求对一种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做出价值判断和价值追问,也就是说权力只有包含着被认可的类似终极价值的实质内容,这才是权力合法性的最好证明。因为在阶级社会,政治系统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专制体制,统治阶级不仅拥有政治统治权,又拥有权力合法性的论证解释权,权力合法性解释或证明完全是服务于统治阶级高压政治的需要,权力合法性阐释只不过是他们巩固阶级统治的一种论证工具而已,因而难以赢得民众的忠诚;即便是民众对统治权力有了忠诚和信仰,也很难说就一定存在合法性。所以,哈贝马斯更看重的是政治权力能够得以认同的“价值”,而非“事实”。那么,什么是价值合法性?所谓价值合法性就是指一种权力是否合法,并不是以民众的认可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而是将该权力置于既定的价值领域去考查,如果符合某种既定的价值标准,这种权力就具有合法性。否则,即使得到了民众的赞同、认可和忠诚,也很难说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性的价值标准,在古代如某种既定的美德、理念、正义等终极真理和价值关怀,近代如卢梭倡导的“公意”。价值合法性理论其实源远流长,它最早发轫于古希腊的美德伦理学,我们知道,古希腊城邦政治理论的特点就是进行价值目标预设,然后根据这一既定的价值,告诉人们如何追寻至善的幸福生活。因而,权力合法性并非取决于公民的忠诚,而是取决于既定的价值标准和原则,这种价值标准在古希腊思想家的论著中均有体现,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正义”、“美德”、“理念”等。黑格尔“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宇宙精神”、“绝对观念”也可归之于价值合法性。

面对权力及合法性工具化、技术化的风靡,价值合法性问题重新得以复兴。施特劳斯感言,“我们能够提出我们社会的理想的价值问题……而且我们可以、也必须寻找一种标准,使我们能够以此来对我们自己的以及任何其他社会的理想进行判断”。[7]汉娜·阿伦特也认为,古希腊传统价值观念的丧失导致了现代价值混乱和极权主义的出现,人类只有重新认识传统才能找到为人类实现其本质提供可能的那种价值。可见,人类在厌倦了工具性的风尘后,仍然对古希腊正义、美德等价值追寻渗透着眷念之情。

或许西方合法性理论自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要在两种研究范式之间徘徊。工具合法性强调权力的“统治”与“治理”,价值合法性侧重民众对权力系统的“参与”与“支持”。工具论者认为政府应担当起“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物品”和“协调社会冲突”的责任与使命;价值论者则认为“统治”与“治理”只是权力的“角色性功能”,政府理应承担这些职责,但它应有更广泛的价值追求。当然,任何合法性都不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凸显的程度、应起的作用不同而已。价值合法性同样有其缺陷,如它在检验权力合法性时,过于关切既定的永恒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判断,把民众的支持、忠诚排斥在权力合法性因素之外,这种合法性模式很难进入社会实践领域,操作不当便可能陷入抽象思辨。事实也证明,用一种永恒的普遍的、终极的价值标准衡量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权力系统,那么历史上曾出现的合法权力就所剩无几。就此,哈贝马斯分析总结了各种合法性理论之利弊,它既批判经验论(工具合法性)因无价值目标而导致“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亦批判规范论(价值合法性)排斥经验事实,夸大既定价值的作用,把自身陷入“形而上学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建合法性理论。在他看来,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价值并不是超验的、不变的真理,它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合法性重建扬弃经验论与规范论之间的矛盾。

二、我国工具合法性路径的境遇与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在谋求权力合法性路径上经历了三个时期,即执政绩效和意识形态并举时期(1949—1957)、倚重意识形态时期(1958—1978)、倚重经济绩效时期(1978以后)。

“文革”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等策略。从此,我们进入到了倚重经济绩效谋求合法性时期,即以工具性合法性为主导时期。30多年来,我国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无疑也给中国共产党带来了巨大的威信和执政合法性。但我们也要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把执政合法性建立在政绩基础上同样也是危险的。正如亨廷顿所言,如果将合法性建立在政绩的标准之上,政治体系如果不能有好的政绩,将失去合法性,如果政绩好了,也将失去合法性。这就形成一个政绩的困局。[8]政绩合法性就像一柄双刃剑,它既可为权力系统带来合法性,也会有可能损害合法性。今天,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政绩困局也日益凸显,并危及了我们的执政合法性,应引起高度关注。

首先,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新的社会阶层迅速崛起,产生了一批诸如民营企业主的“先富”阶层,他们作为既得利益的获得者,仍不断追逐新的利益;另一方面,随着工人阶级地位下降,城市失业人口不断增加,被边缘化的阶层面临不公平的分配机会、就业机会和资源占有机会,他们的生活相继陷入困境,产生了不满情绪。人民利益意识的觉醒使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矛盾更加复杂,甚至有可能加剧以致发展到对抗。孟连事件、瓮安事件和某些城市出现的的士罢运事件便是社会矛盾加剧的表现。

其次,在绩效合法性增强的同时,权力腐败现象也如同瘟疫蔓延,已遍及社会各个领域。部分党政领导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贪污腐败,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助长了歪风邪气,加剧了社会矛盾,削弱了党执政合法性基础和党的执政权威,也使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弱化。

最后,在绩效加强的同时,我国原本极具优势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路径也受到冲击。本来,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教育赢得权力合法性是我们党的宝贵经验和优势。但是,社会转型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受到了挑战。主要表现在: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社会价值日益多元化,传统主导价值已经解体,新的核心价值体系又暂未确立,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趁虚而入;另一方面,封建腐朽的价值观又有所抬头,社会沉渣再度泛起,这些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党的执政合法性带来了挑战。

当然,在此提出我国存在的绩效困局绝不是要否定我国取得的经济成就,而只是籍此说明在利用工具合法性的同时也要考虑价值合法性。经济绩效作为一种“特定支持”,任何权力系统都不能忽视,否则必将危及政治秩序的稳定。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理应把广大人民的实惠放在首位,切实增加人民大众的各种福利。因而,“发展才是硬道理”、“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这是我们党应肩负的道德使命,无疑是需要我们长期坚持的。著名学者贝伊也认为,权力的合法性离不开绩效性支持,他指出,“政府存在的理论基础,决定其权威施用的合法范围,以及人民服从与忠诚政府的幅度,就取决于其能否满足人民的需要。”[9]但是,问题是仅仅依赖增加绩效是否就可以解决当前面临的合法性问题?这是需要进一步拷问的。

首先,从绩效发展的特点看,片面寻求绩效合法性并不是一盏省油的灯。绩效的获得并非任意的,它要受多种因素限制,就像上文所言,绩效是有周期的,绩效的持续增长也是相对的,任何国家都难以保证经济绩效永远高速增长,绩效呈曲线上下波动是经常的事。一旦绩效进入周期性衰落或出现问题,如遭遇经济危机,建立在绩效基础之上的合法性就有可能动摇。就我国而言,要知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还与我国原有的经济基础有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经济建设是建立在基数很小的基础上的,生产力得以解放的方式基本上也是属于“体制性释放”型的,随着经济基数的增大和体制性释放的空间逐步缩小,经济增长的速度也将会放缓。今天,我们还应知道,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任何国家想“单枪匹马”发展经济几乎不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也毫无例外地卷入了全球化的大浪中,本国经济与国际经济联为一体,受国际经济的影响与制约也将越来越大。特定时期,经济出现负增长也不是完全不可能,把合法性基础主要建立在绩效基础上显然是有很大危险的。2008年肇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我们经济社会造成的冲击就是证明。

其次,绩效合法性能满足人民当下的物质利益需要,但不能满足人民的其他多重需要。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是需要的个体,人的需要是广范围、多层次的,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交往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物质利益需要只是人类需求体系的很小一部分,是种初级需要。当社会财富达到相当程度后,人们对物质利益的需求便会置于次要地位,精神需求、政治需求、自我发展需求等将上升到主导地位。因此,对权力系统的评价,人们也不再仅仅聚焦于经济方面,公平正义、人格尊严、个性、自由等反映权力价值性的东西都随时有可能成为评判权力优劣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求日趋多元化,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凭借绩效是难以满足公众的这些需要的,“经济增长代表了经济总量的增加,但并不一定实现人们的利益分配的公平感”,“经济增长能够实现人们的经济利益,但不一定能实现人们的政治利益。”“经济增长可以让人们享用既得的经济利益,但并不一定代表人们对未来利益预期的满足。”[10]更为可怕的是,以绩效来维持执政合法性,极易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把绩效视为升迁的工具和资本,衍生“唯经济指标”现象,大搞“政绩工程”,破坏生态平衡,这不仅影响了人民对党的信任,还损害了现有的权力合法性基础。

再次,从片面追求绩效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看,当代中国正面临社会公平性拷问。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水平不断攀升,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迅速扩大。据报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基尼系数发生了巨大变化:1978年为0.18,1981年为0.29(此前被国际上认为是世界上分配最公平的国家),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2005年居民个人收入和人均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分别达到0.529和0.561”[11]绩效越来越大,社会的和经济的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尤其在农村,农民增收缓慢,已成为制约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另外,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部分垄断性行业收入过高,增长过快,而有些基础性行业待遇偏低。与此同时,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体制的漏洞,制度的短缺,权力约束趋向弱化,腐败现象不断滋生和蔓延,这些都是典型的分配不公,自然会对构建合法性基础的经济绩效提出挑战。

诚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取得了巨大的经济绩效,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但要知道,民众对权力的道德评价,不仅要看它是否促进了经济增长、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还要看它是否保障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了政治民主。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阶层结构还将持续分化,原本是主人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的社会地位有所下降,在现代化进程中日益被边缘化的阶层滋生了相对被剥夺的离心心理,对我党执政的公正性、代表性存有疑虑,消解着权力系统的绩效性。改革中新兴社会阶层提出的进一步要求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又难以满足。社会分层的加剧,贫富悬殊乃至两极分化,城乡差别扩大等可能会损害社会正义、政治民主、社会公平、公民自由,并日益构成了对中共执政合法性基础的潜在威胁。

三、工具合法性的应对与超越:由工具合法性走向价值合法性

同其它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一样,中国现代化的绩效在给中国社会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给中国社会的合法性带来了挑战。李普塞特曾诠释了这一问题,认为合法性危机发生于向新的社会结构过渡的时期。亨廷顿也做过类似的阐述,他认为社会及经济现代化对政治与政治体制所起的破坏性影响有多种形式。社会和经济的变化必然使传统社会与政治集团瓦解,并削弱对传统权威的忠诚。那么,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超越绩效合法性的困惑,更新与重构我们新的权力合法性?这是跨入新世纪门槛的每一个中国人急需思考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执行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战略,诚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拥有一席立足之地,要想在短期内赶上并超过西方发达国家,这无疑是合理的。但这种战略是难以长期实行的,这一方面源于效率与公平之间除了统一性外还有矛盾性,另一方面亦源于绩效自身无法摆脱的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效率提高了,公平丧失了;经济绩效改观了,人民精神颓废了。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面临很多严峻的社会问题,如前文所言的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农民减负与增收问题、收入分配中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人口与就业问题、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社会治安恶化问题,等等。这说明,对政治绩效的过度迷信对社会发展也是欲速则不达的,它照样会损害合法性。尽管这些问题难以避免,但它们的存在毕竟对我们的执政合法性构成了挑战,这需要我们党拿出政治智慧和勇气去解决和面对之。从目前看,我们不再是缺乏效率的时候了,而是缺乏公平并急需重构公平与正义的时候了。当然,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而是指权利、人格与机会的平等。正义则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这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作为执政党,及时更新与重构执政合法性,实现合法性基础的范式转变,这对更加自觉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意义重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8](P57-58)事实表明,“许多政权的合法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于下降”。[12]国内也有学者指出,“在政党政治的现实当中,任何一个政党在参与政治、影响甚至控制社会和政府的过程中,其能力都有一个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递减的过程,这可以称之为政治惰性”。[13]为了摆脱这种“政治惰性”,我们急需实现合法性的历史转变,即由以传统绩效为特征的工具合法性转向以公平与正义为特征的价值合法性。具体而言,在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努力实现分配上的公平和正义;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扩大政治参与,增强制度认同;培育公民社会,形成政府与市场之间有弹性的缓冲层,增强政府抵御风险的能力;坚决遏制党内腐败,防止权力逆行,等等。总而言之,就是要以权力的价值性构建合法性基础,实现价值性对合法性基础认同的基本凝聚。

[1][美]迈克尔·罗斯金.政治科学(林震、王锋、范贤睿等译)[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5.

[2][美]G·A·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35-36.

[3][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等译)[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2.

[4][美]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38.

[5][美]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南开大学社会学系译)[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282.

[6][英]米切.新社会学词典(蔡振扬等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2-23.

[7]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535.

[8][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54-68.

[9]C.Bay,"Needs,Wants and Political Legitimacy"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1No.3(sept,1968),P.241.

[10]李英田.经济增长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探析[J].理论与改革,2004(1):34-35.

[11]梅宁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这个思想武器不能丢——谈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N].北京日报,2007-9-3.

[12]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

[13]高民政,姜崇辉.政党发展危机的表现及其示——以世界五大政党为例[J].浙江学刊,2004(3):342.

[责任编辑 刘范弟]

From Tool Legality to Value Legality——on the value paradigm shift of China's power legality

TANGTu-hong1,2,CHENLan1
(1.SchoolofMarxism,Changsha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Changsha,Hunan410004,China;2.MobilePostdoctoralStationofPhilosophyResearch Institute,ChinaAcademyofScience,Beijign100732,China)

Power legality has always been a sensitive and hotly debated issue.However,concerning its research the academic circles has been bound up in the political aspect with negligence of its ethical dimension;while in the means to acquire the legality,more attention has been given to tool legality while neglecting value legality.In fact,the issue of power legality has its ethical domain;while as regards the means to acquire power legality,it concerns not only tool legality,but also value legality.However the reality is that scholars are more concerned with tool legality than value legality,and as a result a dilemma of"official achievement."Ever since the opening and reform policy had been enforced,what we have put practice has mainly been the"legality of performance,"which adopts the tool legality as the leading guide,and then consequently while bringing radical economic,social changes,it also causing"dilemma of official achievement."In order to get away from such dilemma,it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value paradigm shift of power legality,i.e.,from the tool legality to value legality so as to achieve the magnificent view of simultaneous advancement of tool legality and value legality.

power legality;tool;value

D62

A

1672-934X(2012)05-0069-06

2012-05-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ZX06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四批特别资助项目(201104208);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YBA004)和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11B009)。

唐土红(1976-),男,湖南临武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伦理学研究;陈兰(1987-),湖南石门人,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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