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听技术综述
2012-03-29刘玉华
刘玉华,郑 烨
(武警工程大学通信工程系,陕西 西安 710086)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犯罪也随之增多,呈现出高科技犯罪的趋势。因此,为了获取必要的证据和掌握先机,强化和改进办案措施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难题。侦听就是为应对犯罪手段新变化而采用的一种借助于高科技的具有隐秘性的强制侦查措施,它能够弥补常规侦查措施在查清犯罪事实方面的不足,在打击严重犯罪或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
1 侦听概述
1.1 侦听的概念
学术界并未对侦听的概念达成共识,但根据侦听的特点可以对侦听作如下表述:侦听是指侦察机关为了收集证据和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在未经至少一方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设备或手段对被侦查人的谈话或通讯内容进行截取、监控和记录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1]。
1.2 侦听的特点
和常规的侦查措施相比,侦听具有如下特征:
(1)秘密性。侦听是侦察机关在未经过被侦查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实施的,当事人的不知情,是侦听的重要特征。
(2)强制性。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其不以被侦查对象的意志为转移,不需要当事人的自愿配合,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一种强制。同时,侦听措施一经实施,便伴随着对侦听对象的通讯自由权和隐私权等重大权益的影响。因此,侦听具有显而易见的强制性。
(3)高科技性。侦听是侦察机关借助于高科技设备实施的,因此,高科技侦听设备的存在是侦听的物质前提,如果没有高科技的支撑,侦听是难以实施的。实践中,侦听需要安装无线电波、红外线、激光等技术设备,才能达到获取他人通讯信息的目的,不仅如此,侦听的高科技性还要求侦查人员具有较强的监听设备操作能力。也就是说,侦听的高科技性在人力和物力两个方面,并且缺一不可。
(4)法定性[1]。首先是程序的法定性。由于侦听是在高度隐蔽的条件下实施的,在实施的过程中势必与被侦听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为了防止对被侦听人隐私权的侵害,就要求侦察机关在实施监听之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对侦听所获材料的使用和销毁也应有完善的配套规定。其次是侦听主体的法定性。有权实施侦听行为的只能是享有侦查职权的侦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任何机关、个人甚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中的非刑事侦查人员都无权擅自实施侦听措施。第三是目的的法定性。即侦听只能限于侦查各类刑事犯罪的需要,除此之外,不能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1.3 侦听的分类
从法律上来讲,侦听可以分为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侦听和经其中一方通话当事人同意的同意侦听[2]。
从侦听的技术手段来区分,可以大致分为3类,有线通讯侦听,即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侦听;无线通讯侦听,即只安装监听器的电子侦听;口头谈话侦听[3]。
2 现行侦听方式研究
2.1 电话侦听
电话侦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线电话侦听,即固定电话侦听;另一类是手机侦听。固定电话侦听只需在侦听对象的电话线路上搭接线路就能够实现。手机侦听则可以通过相关软件等方式实现。此种方法易于实现,但容易被侦听对象发现,引来不必要的纠纷。
2.2 基于监听器的电子侦听
基于监听器的电子侦听方法需要将监听器放入侦听对象所在的场所,然后通过无线接收,从而达到侦听的目的。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未经信号处理就能获取质量较高的信息;缺点是使用范围有限,在一些特殊的场合,往往是重要的场合,无法安装监听器,也就无法达到侦听的目的。
2.3 激光侦听
激光侦听技术[4-5]是利用激光作为载体,把对方谈话的声音提取出来的技术。其工作原理如下:声音是一种纵波,通过引起空气的振动向外传播的,这种振动会随着距离的增加逐渐衰减,如果出现遮挡物,这种振动会被遮挡物屏蔽,但同时它会引起遮挡物的振动,在密闭空间中,这种振动的幅度会较大,特别是对于薄壁器物(例如窗玻璃或者紧绷的蒙皮),这种振动会被明显地放大。如果把激光投射到敏感地带的某一薄壁器物上,这一引起器物振动的声波会对投射激光进行调制[6],如果我们用某种方法把该激光的反射波接收下来并解调,即可把这种振动还原成声音信号[7]。
激光侦听具有非接触性、隐秘性、不留痕迹、抗干扰性强等优点;缺点是需要依赖薄壁器物作为介质,即需要有合作目标。
3 侦听的注意事项及其发展趋势
3.1 注意事项
作为一种强制性侦察措施,侦听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另一方面,侦听的适用又构成对公民通讯自由权和隐私权的侵犯。因此,进行侦听时应做到以下两点:第一,不能随意地进行侦听活动,这将会侵犯到其他公民的相关权益,引来法律纠纷;第二,进行正规的侦听时,应做到侦听过程规范化、合理化,使侦听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3.2 发展趋势
世界上最早的窃听器是中国在2000年前发明的。战国时代的《墨子》一书就记载了一种“听翁”,其工作距离能达到数十里。到了唐代,侦听范围就达到了 15 km[8]。
高科技侦听则始于20世纪初期。1876年,英国人贝尔发明了有线电话,此后,通信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通信的一种,侦听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侦听正在朝着技术多元化、装备的集成和便携化以及侦听的规范化发展。
3.2.1 侦听技术多元化
首先,用于通信领域的方式有有线通信与无线通信两大类。相比之下,无线通信发展比较迅猛,所涉及的技术种类多,如短波、超短波通信、微波通信、激光通信、卫星通信等等。若再根据调制方式进行划分,种类则更多。
其次,每一种通信方式都不是完美的,都有各自的不足,这就给侦听带来了机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有的侦听技术已不能够达到侦听的目的。
因此,有必要丰富侦听技术,为侦听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3.2.2 侦听装备的集成化、便携化
从最初的有线侦听到现在的高科技无线侦听,体现了侦听装备的高度集成化。它把一系列复杂的工作都交给了小型的处理芯片,提高了信息处理的速度与精度,实现了信息的前端处理,为赢得主动权提供了保证。
侦听是以人为主体而实施的秘密性活动,这就需要侦听装备实现便携化,这也符合侦听的秘密属性这一特点。便携化可以带来很多好处,首先它的机动性很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改变侦察地点;其次,克服了地域的限制,拓宽了侦听装备的使用范围,实现了因地制宜。
3.2.3 侦听的规范化
这一发展趋势主要是针对法律方面而言的。现在,很多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侦听这一侦察活动。我国也进行了这一方面的法律研究,所以,侦听的规范化也是发展趋势之一。
4 结束语
现代光电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幅丰富了侦听技术,不但使原本就非常依赖于高新技术的侦听装备性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而且有力地推动了侦听装备的普及。当前,侦听面临着人为因素和环境因素的两大挑战,侦听对象的防范措施越来越严密,其所处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给侦听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改进侦听方式,拓宽各侦听的方式的使用范围,减少对环境的依赖成为了侦听的发展趋势。
[1]张黎.监听制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
[2]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5版.刘迪,张凌,穆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何家弘.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4,25(6):26-29.
[4]罗海俊,朱晓.激光窃听技术的研究[J].激光与光电子学进展,2003,40(12):53 -56.
[5]张超凡.激光窃听技术的改进与实[J].激光与红外,2008,38(2):145 -148.
[6]叶嘉雄,徐启阳,符鑫尧.探测受声波调制的激光漫反射回波信号[J].中国激光,2007,34(4):507 -510.
[7]田玉敏.基于DSP的激光侦听器语音处理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