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岩土工程两类技术工作
2012-03-23李阳林青
李阳 林青
摘要: 岩土工程的技术工作按可否标准化分为两类: 第一类技术工作可以标准化,应制订标准,按标准执行; 第二类技术工作难以实施标准化,主要依靠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
关键词: 岩土工程; 技术; 多层次约束
Abstract: the technology in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work could standardization are divided into two types: the first kind of technology can be standardized work, should set standards, within the standard; The second technical work is difficult to implement standardized, rely mainly on the engineer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comprehensive judgments, adjust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for the specific engineering.
Keywords: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ulti-level constraints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第一类技术工作
岩土工程的各种技术工作中,有一类涉及的是大量重复性的技术规则,可以制订标准或规范,或者说是可以标准化的,如常用的术语、符号、图形、计量单位、基本分类、钻探、取样、室内 试验、原位测试、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方法、现场检测、工程监测等等。常用的术语、符号、图形、计量单位、基本分类有了统一的标准,学术界、工程界才能有共同的语言; 钻探、取样、测试、检测、监测有了统一的标准,成果才有可比性,才能便于交流和积累; 分析计算方法、施工方法虽然随工程而异,但常用的方法还是可以标准化的。以取样为例,取岩芯盒样、取扰动试样、薄壁取土器取样、厚壁取土器取样、三层单动取土器取样、三层双动取土器取样、取水试样等等,都可以制订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操作者只要按标准执行就是了。再如基础沉降观测,观测点和基准点如何设置,用什么仪器,采用怎样的观测程序,达到什么精度,提出怎样的监测成果,都可以标准化,操作者只要按标准执行就是了。其他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现场检测等工作都是如此。所谓常用,就是成熟的、大量重复的技术工作。以土工试验为例,含水量试验、密度试验、固结试验、直剪试验、三轴试验等等,都是成熟的、大量重复的技术工作; 而某些动力性质试验、某种本构关系的专门性试验,就不一定是成熟的、大量重复的技术工作,有时还需做专门的试验设计。对第一类技术工作的标准化,岩土工程师和岩土工程主管部门,认识都是一致的,没有听到过什么不同意见。
第一类技术工作的特点是,执行者只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不会承担多大的决策风险。钻探、取样、测试、检测、监测之类工作,虽然要求由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担任,但一般不必做推理和判断,也不存在探索、创新之类的问题。
在第一类技术工作中,有一些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环境等公众利益、长远利益的技术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特殊重要性,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严加控制,刚性约束。国外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技术法规强制执行,比技术标准高一个层次。我国目前尚无技术法规,用强制性条文或全文强制性标准临时替代技术法规。这一类往往不完全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还涉及到国家的方针政策等更高层次的考虑,制订的程序也更为严密。一旦发布,执行和监管的力度更大,也更稳定。
2 第二类技术工作
由于岩土工程专业的固有特点,工程中充满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有些技术工作难以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需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综合决策,这就是岩土工程的第二类技术工作。例如勘探点如何布置,做哪些测试项目,对勘察成果如何评价,选取什么计算参数和计算模式,采用什么设计方案,做哪些检验和监测,以及地质灾害的评估、工程事故的诊断和处理等等。由于岩土工程条件千差万别,不同条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可能会顾此失彼,即使顾及了多数情况,难免仍有少数例外,制订统一而明确的标准就难了。虽然现在规范中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一般不用严格的词来限制,用“宜”、 “可” 等宽松的词,或者只做原则性规定,最低限度的规定,以便执行者灵活掌握。由于难以制订统一而明确的标准,需工程师综合决策,因而或大或小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对这一类技术问题,标准和规范应细化、强化还是弱化,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些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希望规范规定得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以便于操作,便于检查。在目前的工程实践中,这类问题执行规范的力度似乎过于 “严格” 了,过分依赖规范了。譬如勘探点间距,规范的确有个规定,但最重要的还是應当因地制宜。但有的工程,某些地质条件变化大的地段,该加密的不加密; 某些地质条件均匀的地段,孔距超过了一、二米就说违反了规范。再如取样数量,规范规定 “每一场地每一主要土层不应少于 6 件”,这本来是为了满足数据统计要求,确定指标代表值而规定的最小数量,有人却偏面理解只要取到 6 个试样就满足了要求,根本不去考虑具体地质条件和实际工程需要。殊不知岩土工程本来就是复杂而有风险的专业,这类问题本来是不宜标准化的,如果一一细化,订入规范,工程师的工作简单了,个人风险大大减少了,但社会付出了沉重代价。因此,首先必须在认识上取得统一。
笔者认为,对这类难以标准化的技术工作,在今后的规范中应适当弱化,理由是:
所谓标准或规范,就是统一要求,统一操作的意思。本来难以统一要求和统一操作的岩土工程问题硬要做出统一的规定,本身就违反了科学原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我国国土辽阔,地质条件复杂,问题尤为突出。如果一定要订出统一标准,按统一标准执行,必然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产生某些不合理,甚至闹出笑话来。其结果,可能造成某些工程不安全,某些工程大量浪费;
勘察是件探索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设计是根据工程要求和具体条件,构思出合理的处置方案,有很强的创新性。如果规范规定过细、过死,就会束缚工程师的手脚,限制工程师智慧和能力的发挥,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岩土工程的技术进步。太沙基有句众所周知的名言: “土力学与其说是一门科学,不如说是一门艺术”,如果本来不存在严格唯一性,可以多种选择的问题 “被标准化”,岩土工程也就失去其艺术的魅力;
如果对第二类技术问题规定得过细、过死,就会使工程师对规范过度依赖,不去深入研究其中大量的不确定性问题,不去做艰苦的分析论证和严谨的综合判断,只知照搬规范,既省事,又不承担风险。久而久之,问题不去思考,经验不去总结,责任不用承担,甚至将过去学过的基本概念也渐渐荒废,水平每况愈下。本应既有理论,又有经验的工程师职业群体,成了只会照规范办事,从事简单劳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工匠了。
3 岩土工程技术工作的多层次约束体制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难以标准化的第二类技术工作,不必制订标准,由岩土工程师进行综合判断,自行处置,承担责任。但实际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第二类技术问题一般比较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处理得不好,可能造成很大的浪费或严重的安全问题。要保证判断和处置的正确无误,一是需要岩土工程师的专业素质,二是需要岩土工程师的道德素质。前者可以通过注册工程师考试保证,后者又如何得到保征呢? 如果在这方面缺失,岩土工程师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可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混乱。
首先,在市场成熟,法制健全的国家,工程师一般都有良好的诚信,诚信是市场经济最需要的道德品质,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人很难在社会上立足,这是可以给工程师 “放权”的基础; 其次,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有健全的保险制度,一旦工程失误,可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不会使业主受到大的损失; 再者,法制国家的法律制度健全,对注册工程师管理严格,使工程师忠于职守,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终身退出这个职业。注册工程师权力大,责任也大,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绝大多数工程师忠于职守,具备崇高的敬业精神。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是初级阶段,还不很成熟,法制也不够健全,社会诚信更是问题多多。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将岩土工程第二类技术问题完全放手由工程师独立处置,社会和政府都是不会放心的。这类问题既不能制订严格的标准,现时又不能完全放开,怎么办呢? 笔者的意见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技术约束体制,通过一个过程逐步实现目标。
根据岩土工程的特点,技术工作的约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环境等公众利益、长远利益、十分重要的问题,应予以刚性约束,由国家主管部门通过技术法规直接监管。目前用强制性条文替代技术法规,但强制性条文是从多本规范上摘录下来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建议尽早制订全文强制性标准,为向技术法规过渡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刚性约束也不是绝对化,对个别例外可启动“例外程序” 严加管制; 第二层次是可以标准化的第一类技术工作,由于己将必须刚性约束的内容纳入了全文强制性标准,这一层次将逐渐全部过渡到推荐性标准,使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的分工逐渐到位。第二层次是一种弹性约束,即将有关标准写入合同,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实施。乙方如未执行相关标准,甲方可根据合同追究乙方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可逐步退出直接监管; 第三层次是难以标准化的第二类技术工作,在现有的标准和规范中应逐步弱化,规定得原则一些,灵活一些,不要过细、过死,使执行者有回旋的余地。还可将工程经验总结成可以多种选择、灵活掌握的 “指南”之类的指导性而不是规定性的文件,工程师可以根據工程要求和实际条件灵活运用,让他们充分施展自己的智慧与才能。这个层次的最终目标是工程师自行处置,
自负责任,依靠诚信、敬业、社会责任感,以及处理工程问题能力的良性竞争来柔性约束,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放开。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异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做法也可以有所不同。
4 结语
岩土工程的技术工作从管理角度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必须强制执行,由技术法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刚性约束; 第二层次由技术标准规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弹性约束; 第三层次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处置,主要依靠诚信、敬业、社会责任感,以及处理工程问题能力的良性竞争保证,柔性约束,从而促进目标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 课题研究组. 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研究 [J].工程勘察,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