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和《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的文体学考量

2012-03-19赵波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文体学词类英文版

赵波

(河南师范大学公共外语部,河南 新乡 453007)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全世界的人们逐渐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中国,每过几年就会出台和颁布《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及其英文版,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迄今已经有1983年版和2002年版——前者在198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被修改和完善,2002年作废;同时后者产生,至今仍在施行。相应地,美国国会出于相似的立法需求和社会规范需求,于1998年制定并颁布了《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后经多次修正,沿用至今。

一、研究动机

根据功能和发布单位的不同,法律文件可以分为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规定两大类,而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文件是应经过立法机关审议并通过的。《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由美国立法机构制定,明确地归属于正式法律文件,而本文提到的《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则是由中国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商标法执行的细则规定,是一个介于法律文本和政府文件之间的过渡型文本。本研究旨在将《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用作参照文本,通过文体学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的文体学倾向,并为此类文本的完善、修订和新条款的编订提供文体学的量化标准。

二、语料库技术与文体学分析的结合

语言学家倾向于将文体学分为文学层面的文体学和语言学层面的文体学,前者关注语言在文学文本中的美学及主题功能,后者则倾向于研究语言形式的特点,以及其完善和提高的方法。本文的文体学研究主要着力于第二个层面,即语言学层面。

按照王佐良和徐有志的看法,文体学的分析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描述方法,任何具有文体学价值的语言单位都不应被忽视,包括:句法词汇学以及语义学[1-2]。然而,受语料库检索技术的制约,本文涉及的研究主要是句法和词汇方面的分析。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任何有价值的细节都不被忽略,本文的研究引入了杨惠中倡导的语料库语言学的技巧[3]:通过X2检验,并结合词图分布,确定两则文本中的主题词;借助形符类符统计,确定两则文本的用词多样性差异;借助词长、句长统计,确定两则文本在用词及句式选择上的倾向性;通过给两则文本赋词类码,统计两则文本在词类使用上的倾向。

此外,由于两则文本规模不同,针对各个项目的原始统计数字放在一起不具备可比性,故须对所有原始统计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

将语料库技术引入文体学分析,将有助于确保本项研究的客观性和高效性。

三、数据统计及分析

(一)主题词

针对文本中所有词汇的X2检验可以借助Wordsmith软件瞬间完成。根据语料库语言学的相关原理,X2大于3.84的词汇就具有显著的关键性。通过对比观察,两则文本中分别有6组词具有相对较高的关键性(见表1),且在词图分布中表现出较为均匀的分布态势,两则文本的关键词分布见图1、图2。

表1 最具代表性的6组关键词

图1 《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中的关键词分布

图2 《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中的关键词分布

结合关键性统计和词图分布,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具有较高关键值的词汇在各自文本中的分布是相当均匀的,这足以说明,它们不是因为在特定章节或段落过分使用而具备了较高的关键值,两则文本都是围绕这些关键词展开的。此外,通过对这两组关键词的比较,我们也可以发现,有4个关键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传递的信息也是一致的,从而说明,这两个法律文本从主题层面来讲具有可比性和相关性。

(二)词类分布

法律文本是与责任和权利的认定和让渡相关联的,须努力避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也正因为此,法律文本一般刻意回避使用代词,尽量少用形容词和程度副词。使用Claws软件对两则文本赋词类码,然后借助Powergrep软件的词类码搜索和统计功能,笔者得出了两则文本中各词类的分布状况(如图3所示)。

《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中的词类分布完全符合法律英语文本的基本特征,代词被尽可能地少用,形容词和副词的使用也最大限度地被限制。此外,还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征:在《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中,名词使用的比例远远大于其他词类。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名词化的现象可以使文本在更大程度上具备准确性和信息的包容性,有助于构造被动句式,避免提到动作的行为主体,使句子结构变得精炼。巧合的是,经过标准化处理的《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中的各词类分布与《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中的词类分布态势几乎完全一致,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的法律文本倾向性以及该文本本身的科学性、成熟性。

(三)情态动词的文体学暗示

针对所有词类的统计表明:两则文本中的名词使用是最大量、最显著的,而位于第二序列的则是动词。相对较高的动词使用量在文体学层面是没有意义的,然而,针对动词的进一步分类统计却能够给我们带来启示。图4为两则文本中所有动词词类的标准化统计。

图3 两则文本中各词类的标准化统计

图4 两则文本中所有动词词类的标准化统计

所有动词被分为五类:be、do、have、情态动词、实义动词。这样分类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语料库词类赋码技术的限制(只有上述分类方法才能保证所有的细分类都有自己特定的词类码)。根据统计,实义动词的使用量最大,be动词和情态动词的使用量并列第二位。其中,情态动词的使用或者说“多用”具有明显的文体学意义。Bhatia曾经界定过一类特定的法律文本:行动法条[4]。这类法条对特定的情景进行描述,主要用于施加责任和义务,赋予权利,禁止特定行为,对特定群体或机构让渡利益;或者仅用于诠释法典,明确奖惩细则。此外,Bhatia认为这类法条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传递允许、命令和禁止意义的情态动词(may,shall 和 must)大量使用,尤以shall的使用最为显著。

沿着这条思路,我们对两则文本中的情态动词的使用进行了统计和分析,表2为两则文本中情态动词出现总数的标准化统计。

表2 两则文本中情态动词出现总数的标准化统计

基于Bhatia的描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两则文本从文体学角度来衡量,应属于行动法条。主要涉及与商标有关的权利的让渡和规定。情态动词大量使用,尤以shall的使用最为突出,而must的使用相对较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为了缓和语言表述的力度。

四、结语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判定,《中国商标法执行条例》(英文版)和《美国商标法条款执行法案》在文体学层面具有很大的关联度和相似性。尽管前者的发布主体是政府机构,后者为立法机关,但两者所涉主题一致,词类使用的倾向性相似,特定词类(尤其是情态动词)的使用相似,且暗合了法律英语这一特定文体的典型特征——这些典型特征在杜金榜的《法律语言学》[5]中有描述。基于这些发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文本的发布主体并不能作为判定该文本文体学倾向的唯一标准;第二,特定文本的文体学倾向可借助相关文本的文体学分析来加以佐证;第三,在我国立法或制定行政规章的过程中,特定文件(尤其是英文版文件)的起草可以借鉴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相关文件的文体风格,毕竟,我们的政府或立法机关出台的英文版文件或法律文书是以外国公民为受众的。

此外,本文的文体学研究也将研究对象从笼统的文类延伸到特定文类中的特定文本,此类研究不仅可以完善特定文类的文体学研究,更可以为特定文本的文体学倾向的认定提供高效可行的方法,为特定文本的起草和修订提供文体学的支撑。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研究层面的选取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削足适履”之嫌:用语料库提供的可行且成熟的检索技术来圈定文体学观察的范围。然而,从可操作性和效率的角度来衡量,本文所涉及的研究为特定文本的文体认定提供了便捷的方法和新的视角,而更多更深层次的研究层面的开拓需要语料库语言学检索技术的发展和日益完善。

[参考文献]

[1]王佐良,丁往道.英语文体学引论[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7.

[2]徐有志.现代英语文体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

[3]杨惠中.语料库语言学导论[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4]Bhatia V K.An Investigation into Formal and 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Qualifications in Legislative Writing and Its Application to English for Academic Legal Purposes[D].Brmingham:University of Aston,1982.

[5]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猜你喜欢

文体学词类英文版
文体学的学科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
《语料库翻译文体学》评介
The Crop Journal 作物学报(英文版) (Started in 2013, Bimonthly)
用词类活用法扩充词汇量
基于语料库“隐秘”的词类标注初步探究
从成语中学习词类活用
从文体学视角研究英诗《为国捐躯》的反战主题
基于“字本位”理论再谈汉语词类问题
《烟草科技》英文版征稿启事
中国医学科学杂志(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