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2-03-19陈南辉
陈南辉
(武汉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目前,影子银行作为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引起国际社会的热议,同时,影子银行监管已经成为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对美国次贷危机及由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认真反思中,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影子银行的过度扩张乃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诱因之一。尽管影子银行在推动金融创新、金融发展上有重要作用,但影子银行的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性等特征也增加了监管套利风险,从而成为了系统性风险的策源地和重要的传播渠道,酿成了这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实践证明,几乎不受监管的影子银行体系虽为金融创新开启了前所未有的航程,但也埋下了金融不稳定的种子”[1]。在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与会各国首脑将“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讨论,其后,美欧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重要的国际金融组织纷纷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法案和政策建议。可以说,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问题不仅是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国金融改革中必然要面对和解决的崭新问题。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及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影子银行的涵义
2007年8月美联储研讨会上,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保罗·麦卡利(Paul McCulley)首次提出了“影子银行”一词,用以指称那些“与传统的、正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体系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它们筹集到的多为短期不确定的资金,并游离于联邦政府监管之外,没有再贴现的权利,也不能加入存款保险组织[2]。
“影子银行”的称谓及涵义,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各执一词到渐进统一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机构和学者从自身对影子银行的本质、范畴的理解出发,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2008年,当时是纽约联储银行行长、现为美国财政部部长的蒂姆·盖特纳在一篇演讲稿中,将那些通过“非商业银行”的融资安排,利用短期市场融资购买大量高风险、低流动性的长期资产的机构称之为“平行银行体系”[3]。2010年9月,美联储主席伯克南在国会作证时,称“影子银行”是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之外的,并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此后,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美联储纽约分行学者托贝斯·阿壮(Tobias Adrian)以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等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主张。但在2011年G20首尔峰会召开之前,国际上对影子银行尚无统一的定义。
应G20峰会的要求,FSB在2011年4月发布了相关研究报告——《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在报告中主要指出两方面问题:一是监管当局应对全部或部分游离于监管体系外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充分的认识,并对相关的授信情况、特殊情况下识别可能成为关注焦点的变化进行全面监控;二是监管当局对非银行信用中介中最可能产生风险的一些因素进行重点关注,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系统性风险问题,其中包括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及杠杆化等,另一方面是监管套利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影子银行在活动中规避或削弱银行业监管的可能性非常大。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FSB将“影子银行”定义为: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及杠杆化等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4]。在该文件的附件中,FSB还勾勒出一个影子银行体系的整体框架图,借以进一步明确影子银行的定义范围。
(二)影子银行的范围
总体来说,各国的影子银行范围因金融体系结构不同、金融发展阶段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化的特征。
在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大致包括财务公司、信用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政府发起的住宅金融机构(例如房利美和房地美)、限定目的的财务公司、金融公司等。这类机构,独立发挥着商业银行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功能,它们虽与商业银行平行运作,却不受相应的银行监管,同样也不能获得官方的流动性支持和存款保险保护。
而在欧洲,影子银行体系主要涉及对冲基金等投资基金和证券化的交易活动。它们作为非银行信用中介,直接或间接地复制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起着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就我国而言,虽然金融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衍生品市场并不发达,并未形成与美欧等发达国家类似的影子银行体系,但我国确实存在“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业务的信用中介体系”。参照FSB的定义,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大致包括: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信用评级公司、贷款公司、地下钱庄、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各种金融机构理财等表外业务、民间借贷等。
事实上,影子银行是内生于金融体系之中的。任何金融体系中都有游离于正规银行监管之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虽其表现形式可能因不同的金融体系而有差异,但其影子银行的实质并无差异[5]。根据FSB所下的宽泛定义,影子银行的范围不仅包括金融中介,还包括那些仅仅只为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以及高杠杆提供便利,同时又能在体系内聚集高杠杆、增加风险隐患的机构,甚至还包括一些传统银行表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一般来看,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结构化投资载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金融工具和产品,属于典型意义上的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
(三)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从20世纪70年代,影子银行开始逐步发展。后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的不断开展,影子银行迎来了膨胀、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阶段其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传统银行发展速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美欧等发达金融市场中,影子银行体系迅速壮大,无论是在资产占比还是在金融交易规模方面,均已全面超过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并逐渐成为与传统商业银行“平起平坐”的信用创造主体。
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其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影子银行使传统银行体系发生的作用在不断下降;二是进一步提高了影子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从美国近二十多年的金融发展历程来看,影子银行的无限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产品的创新。伴随着美国金融监管的放松,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从而导致影子银行在此期间获得了迅猛发展。据美国财长透露,在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最大的五家银行持股公司当时总资产约为6万亿美元多一点,而整个银行系统的总资产约为10万亿美元[6]。据国内相关人士估计,目前影子银行体系大约运营着10万亿元的资金,而银行业存款总量约80万亿元,贷款总量约为55万亿元[7]。这些数据足以显示影子银行在当前整个金融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影子银行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影子银行在鼓励金融创新、满足融资需求、繁荣金融经济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庞大资产规模、高杠杆运作、低透明度、缺乏有效监管等特征,又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成为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实践证明,影子银行作为金融业务绕过监管和货币政策的通道,常常成为金融危机的主要推手,而一旦危机爆发,影子银行的过度杠杆化业务会将其风险无限扩大,其期限错配导致体系内资金流动性不足而出现“挤兑”现象,进而导致金融市场动荡,其危害之大超乎人们的想象。再加上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体系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打通了风险交叉感染的渠道,“当监管当局发现影子银行系统存在严重问题的时候,整个金融系统已经陷入了一种不可控的崩溃状态”[8]。可以说,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框架是拓宽金融监管边界、维护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呼吁各国应将影子银行纳入其金融审慎监管框架之内,以提高风险的可控性。
二、影子银行监管的国际动态及措施
(一)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次贷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饱受责难和非议,于是,美国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监管问题率先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并于2010年7月2日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法案》)。在该《法案》中,尽管未明确提出监管“影子银行”,但针对影子银行体系展开了实质性的监管改革[9],其相关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将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体系。依《法案》规定:根据资本规模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区分监管,若资本总额超出1亿美元的,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登记;若资本总额未达到1亿美元的,其必须接受所在州注册并接受监督,同时要求大型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向监管机构披露有关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并建立危机处置预案。《法案》引入“沃克尔法则”(Volcker Rules),限制大型金融公司的自营业务,原则上禁止银行拥有或者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特别情形下要求对其投资额不能超过私募基金资本的3%,不能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同时要求银行必须将自营交易和类似的投资活动从其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银行和机构中分离出来,必须将高风险衍生交易业务剥离到子公司,从而使银行只能保留利率、大宗商品、外汇等常规的衍生品;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要求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当陷入严重财务困境时快速有序的自救处置方案。
三是推进场外衍生品进场交易。在《法案》明确规定,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转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并对其进行中央清算;授权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SEC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制定参与掉期交易机构的资本要求及保证金要求,对其风险敞口进行限制,并且在交易系统上同时建立全面监管和信息披露框架。
(二)欧盟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鉴于影子银行体系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影响,欧洲中央银行自2009年以来不断改进和完善欧盟范围内关于金融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体现在2010年《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10](以下简称 《指令》)中,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措施:
一是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监管框架,并加大监管力度。该《指令》所说的“另类投资基金”,涵盖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商品基金,以及其他没有归于原欧盟可交易集合投资证券指令监管下的各类基金。《指令》规定:投资基金经理必须领取“执照”后,才能合法地在欧盟金融市场经营;管理基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和超过5亿欧元的私募股权基金,需得到母国许可并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业绩表现等情况。同时,《指令》对另类投资基金限定了最低资本金标准,对影子银行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其提供资质能力报告,提供内部治理、资产安全、估价方法等相关资料,并且一定要满足最低资本金要求。
二是严格监管程序。《指令》限制另类投资基金的杠杆;要求所有的另类投资基金都应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指定独立的估值机构;此外,还对基金卖空操作以及重大投资策略的信息披露等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自G20首尔峰会提出“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以来,FSB作为这项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先后发布了《影子银行:范围的界定》(2011年4月),《影子银行:进展和下一步措施》(2011年9月),《影子银行:强化监督和管理》(2011年10月)等一系列文件,试图通过研究影子银行的范围和特征,提炼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以指导各国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基于上述文件,FSB提出了加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11],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提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强化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按照FSB的文件精神,各国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对银子银行体系进行监督,宏观上主要是对整体系统范围,微观主要是对单个机构或单个业务范围,主要是采用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两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就宏观视角而言,需要利用来自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简称基金数据流)的定量信息作为宏观金融监测的一种方法,以此评估影子银行体系金融资产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对其衡量是通过资产绝对额及其总负债、GDP、传统银行体系规模的相对量。宏观检测的优势主要在于其可以从较广的角度清晰把握影子银行体系跨期变化的总体情况,从而为监管当局提供相关的风险预警信息,这是从微观角度无法及时掌握的,这将有助于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评估,对非金融部门的融资脆弱性进行评估。
从微观视角来看,同样也需要定量和定性双重信息的方法。在定量方面,主要是通过公开出版物、调查数据、通过商业性资讯供应商来获取相关金融产品的存、流量等市场数据信息,以此来测算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规模,另外,我们还需要通过传统银行部门以及其他被监管部门的交易对手信用敞口数据等方面来识别整个影子银行的业务,以此来帮助监管机构确认影子银行体系在向传统金融体系风险溢出的相关情况。资金流量等数据作为第二手资料,存在较长的时滞,而定量微观获得的数据能提供更多、更准确和更及时的信息,这将为监管机构提供重要的信息与资料。
其二,提出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分类监管措施。FSB强调,监管政策必须具备灵活性和前瞻性,必须充分地考虑金融市场在调整和发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此,影子银行监管措施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间接监管,也就是通过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实体之间的互动机制,从而通过减少风险溢出效应来应对对传统银行的影响,主要是阻止传统银行为降低资本或流动性监管而将全部或部分业务通过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的监管套利行为;二是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体系进行直接监管,必须加强对影子银行机构本身的直接监管,从而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对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影响;三是加强对影子银行具体业务的监管,主要是监管当局应对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进行干预,从而来降低特定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风险影响,使影子银行体系信用中介得以稳健运行;四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不仅需要从微观方面来对影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而且需要从全局和总体上对影子银行体系实施识别的政策措施,比如,加强完善市场基础设施,降低顺周期性,等等。
三、我国影子银行发展及其监管建议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相关部门,最典型的金融工具是银行理财产品;二是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包括高利贷性质的民间集资、地下钱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当然,国内的投资银行机构和各种投资基金也具备影子银行的诸多典型特征,但相形之下发展较为滞后或业务狭隘。在此,本文着重关注近年来发展迅速,影响广泛并具有代表性的银信理财产品和民间金融体系。
1.银信理财产品。国内商业银行自2004年以来不断推出理财产品和服务,在银监会比较宽松而且粗疏的理财业务指引框架下,各商业银行采用了一些简单实用却有较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形式,在银行内部逐步实现“托媒”、证券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些重要特征,并且符合影子银行体系运作实质。比如,银行的利率型或货币型产品与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相类似,挂钩型产品类似于结构化金融工具,对于规模庞大的信贷产品则与简易型信贷资产支持票据相类似。
2009年以来,由于国内通货膨胀,加息预期增强,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银行理财产品,成功绕开了信贷额度的控制,银信理财产品迅速发展为我国最主要的影子金融工具之一。2010年,银信理财产品呈井喷式发展,共有102家商业银行发行银信理财产品达10 591款,发行总数较2009年增加40%多,发行规模估计达7.05万亿元,同比增幅达30%。通过银信合作的创新方式释放出了大量的资金。
从规模上来看,与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相比,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并不算大。但这些业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避对其的限制,这就加大了商业银行的违规风险。对此,在2011年初,我国银监会就将这类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列为了重点监管对象,并对此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其提出了一定要求,比如,在当年年底前各商业银行应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从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若商业银行未将银信合作信托贷款转入表内,将按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等等。
2.民间金融体系——以温州融资模式为例。随着近来国际、国内金融环境的萎缩,中小企业生产成本上升、资金匮乏,再加上严厉的金融管制,如信贷规模的管制和银行利率的管制都非常严格,使得企业外部融资困难。在上述几方面因素夹击下,民间借贷获得了较好的生存条件。在温州地区,民间借贷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来进行,一般借贷利率都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数倍。对于缺乏实体经济支撑的高利借贷,随时有崩盘的危险,甚至可能引发一场“中国式次贷危机”。从2011年4月开始,浙江温州、台州、宁波等地出现了明显的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其中以温州为甚,中小企业利润率低于贷款利率,企业实际借贷成本已达到100%或者更高。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对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和流动,起到了积极作用,客观上是一个进步,是对国有和集体金融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比如,温州模式的发展,民间借贷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国家实施从紧货币政策时,其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防止很多企业资金断裂以致破产。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也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比较松散、盲目、缺乏管制,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较小等,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会严重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使大量资金循环于体外,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还可能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阻碍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另外,民间借贷容易滋生犯罪行为,一些地下钱庄甚至嬗变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经济团伙。
其实,早在2008年7月14日,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的管理规定——《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几乎同时,温州市宣布放行小额贷款公司。为使小额贷款公司正常运行,防止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该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依《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自有资金,并且只贷不存,对于贷款利率,其上限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也不得向股东发入贷款。这使“暗”流涌动的温州民间借贷终于有了政策突破口,使得民间借贷从灰色地带走向“阳光”。招安民间资金,国家更易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今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并设立温州为综合改革试验区,旨在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探索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环境,从而克服资金供求紊乱难题,从根本上消除产生民间借贷危机的制度根源。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
我国的影子银行不同于西方国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从起源与发展基础来看,西方国家的影子银行一般脱胎于资本市场,是传统信用市场和现代资本市场相互融合的产物。证券化和衍生市场的发展,改变了银行的传统信贷模式;资本市场发展造成的“脱媒”,使得商业银行热衷于证券化,以回避资本监管。而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起源于民间借贷,发展于企业间拆借市场。
其次,从运作方式和杠杆率来看,我国影子银行的收益大部分来自股票承销发行以及中介费用,杠杆率比较低;而西方国家的影子银行大多在于通过复杂的资产证券化来进行高杠杆交易。
再次,从发展阶段看,我国和西方国家影子银行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很大不同,在资产证券化率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别。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从2005年开始的,并且整个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总体较小,与西方国家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我国影子银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问题,具有表外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2010年新增的人民币贷款以外融资达到6.33万亿元,其占融资总量的44.4%,这就说明在我国银信合作理财、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金融业务的发展规模已经将近一半,这些影子银行的业务规模相当之大。若当前不能加紧治理,后果不堪设想。
(三)完善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传统的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与国际上流行的适应混业经营的功能监管模式是相悖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更加专业化,但是在某些业务交叉环节容易造成监管真空。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出现了脱媒现象,影子银行加深了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其监管也将是一个难点。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的实际,本文拟就我国完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
首先,加强功能监管,使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之间实现有效平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使各国清醒地认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存在逃避监管的现实、存在巨大的风险,也使各国充分认识到功能监管的重要性。我国当前主要是以机构监管为主,“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使各金融行业之间风险传递得到有效隔离。但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相关业务的发展,使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界限范围逐渐变得模糊,逐渐形成混业经营的模式,并且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开始尝试混业经营,所以,单纯的机构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监管需要。因此,当前应在现有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在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下,我国应逐步引入功能监管的相关措施,实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平衡,使金融业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
其次,进一步强化金融创新,并使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得以有效平衡。金融创新对金融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是金融改革的动力,将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然而,我国当前金融创新严重不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在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目前表外业务并不受监管资本的约束与贷款规模的限制,实际上商业银行有将表内风险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以及弱化风险管理的倾向。所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相匹配的情况下,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同时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来加强有效监管,为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的发展环境。
最后,加强流动性监管,并使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实现有效平衡[12]。流动性监管在整个监管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微观审慎上,还是在宏观审慎上,都必须加强实施。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提供更详实的信息,包括期限档次、交易资产及表外头寸在各种情况下的流动性分析;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提供具体的流动性评估报告,使监管者可以发布单个机构的流动性指引;监管当局需要定期公布对流动性整体趋势分析的系统性报告。同时,通过核心融资比率监管、针流动性缓冲要求、对流动性的额外资本要求等一些工具的使用,使整个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降低,使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减小。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和工具,并且加大对大额风险暴露和风险集中度的监管力度;加大监管的范围,对所有的金融机构、整个金融市场和全部相关金融产品进行监管;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将薪酬机制纳入监管范围。最后,设立一个统一的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机构,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从而有效地降低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四、结 语
影子银行这一长期存在于“阴影”中的被监管机构忽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影子银行在繁荣全球经济的同时,也因监管的缺失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系统性风险。由于其所具有的系统重要性所决定,影子银行体系未来仍将是金融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我国也不例外。相信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监管的阳光终将驱散体系中的阴影,使得影子银行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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