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中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的强与弱
2012-03-16段淑铃
段淑铃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一直有一个名词活跃在我们的视野当中,那就是“影子银行”。近来,在陡然升温的温州民间借贷问题及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问题中,我们发现那里活跃着一类相当于“资金中介”的机构,像融资租赁公司、拍卖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此外,还有实体企业之间、居民之间的纯粹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它们将多方资金归集起来,再通过自己的平台放款,从而获取高额的利差,这类机构游离于传统的银行体系之外,被业界称为“影子银行”。
一、影子银行的起源和特征
“影子银行体系”(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现在已并不陌生,但最早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在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的,他用影子银行体系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却无银行之名的种类繁杂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英格兰银行金融稳定部副总裁保罗·塔克将“影子银行”概括为“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影子银行的四大特点:首先是不受监管或者受到的监管程度比较低;其次具有高杠杆性;影子银行与资本市场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一旦发生风险其具有高度传染性。
二、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我们需要从与正规商业银行的差别处认识影子银行,并且发现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合理利用与有效监管奠定基础。影子银行在业务范围、监管程度、交易模式、资金来源、机构属性、资本要求等方面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存在差别,我们在发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同时,应该认真对待这些差别,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
第一,在业务范围方面,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较广,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国内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以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在融资、股权资本融资、提供金融组合产品、金融交易方面。从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业务的比较来看,影子银行的业务杠杆性较高,风险较大,收益较多。
第二,在监管程度方面,现代商业银行由中央银行及银监会负责资本充足性监管、对存款人保护的监管、流动性监管、贷款风险的控制、准备金管理、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管等。影子银行并不是正规的机构,由于其所涉及的领域模糊,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负责,相对来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从而影响监管的有效性。由于监管方面的差异,影子银行比传统银行所处的环境更加宽松,增长更加快速,其游离于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之外,同时也在最后贷款人的保护伞之外,从而累积了相当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在交易模式方面,传统的商业银行一般采用零售模式。商业银行以自然人或家庭及小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存款、融资、委托理财、有价证券交易、代理服务、委托咨询等各类金融服务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开辟新市场、新领域、新经营方式的主要工具。影子银行一般采用批发模式,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事大额融资中介的金融活动,其主要特点就是大额,包括大型项目融资、投资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主要特点是规模大、贷款期限长、资金供应能力强。中国的影子银行在直接融资领域很好地补充了商业银行服务的不足,提高了融资的便利性,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第四,在资金来源方面,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商业银行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对客户的负债,以及为了满足短期的资金紧缺进行的同业拆借。从信托公司来看,主要是与商业银行联手,利用客户用于理财的资金、上市公司闲置的资金从事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更为多元化,也更具复杂性。据估计,截止到2010年底,影子银行体系大约运营10万亿的资金,而银行业存款总量约73.34万亿元,贷款总量约50.92万亿元,这足以显示“影子银行”在当前信贷市场中的所占比重较大。影子银行的存在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但也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我们需要降低影子银行的杠杆率,保障各方面的利益,降低风险。
第五,在业务属性方面,商业银行隶属于标准的银行体系,是传统的进行间接的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包括传统的信贷、存储、结售汇等。而影子银行主要参与新兴的融资领域,开办新兴的、创新性的业务,通常从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影子银行”的形式包括向公众出售理财产品的信托公司创造的委托贷款;以及由金融机构充当中介的委托贷款。影子银行是通过杠杆操作持有大量证券、债券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金融机构。传统的金融机构有资本金的保障,由银监会监督,有大量的经营经验,相对新型的影子银行业务来说便于管理、风险性较低。并且在央行的统一调度下,它可以更好地为宏观调控服务而影子银行则比较自由,业务形式比较新颖,监管难度较大。
第六,在资本要求方面,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要求是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国际惯例和中国银监会的制度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和约束商业银行盲目资产特别是贷款扩张,给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的存款人带来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为银行资本金,分母为风险资本,为了保证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比率,必须协调风险资本与银行资本金的大小,这样当银行扩大贷款量,分母加大,资本金不变的情况下,资本金充足率将降低,为了达到标准需要补充资本金为放贷提供保障。传统的商业银行有最低资本金要求和核心资本要求,这样就较好地为开展融资业务作了保障,降低了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风险性。影子银行没有商业银行那样的资本金要求,这样相当于影子银行在利用财务杠杆举债进行业务经营,风险性相当大且没有保障。
三、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关系
影子银行除了与商业银行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外,还具有很多业务上的联系,处于相互关联的金融体系中,相互之间开展业务、传导风险。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设计得非常复杂,鲜有披露的信息。中国的影子银行与西方相比产品设计较为简单,西方多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而我国比较盛行的则是银信合作的产品、地下钱庄、租赁公司和典当行等。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这样也加大了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联系,由此加大了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而民间借贷一般利息比较高,此次温州民间借贷问题暴露出的高利贷利率达到了30%到180%,这表明民间借贷虽然拓展了融资途径,但由于监管不到位也加剧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商业银行由于风险控制、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以及最低资本金要求,倾向于向资信水平较高的融资者发放贷款,而这主要集中在上市的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新兴企业。在经济低迷情况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主要的资金需求者,同时也是资信水平较低者,这使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获得融资相对较难,而又不存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在银行限制放贷时,最容易造成资金链的断裂,影响持续经营,严重的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影子银行则为这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方式。温州以及鄂尔多斯、广东等地有很多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补充流动资金却造成破产倒闭的案例。企业通过进行民间借贷来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预期可以通过未来销售收入偿还,但由于经济疲软和消费不足,产品不能顺利销售,造成预期款项无法收回,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主追债,直至公司破产倒闭。
企业还可能通过信托与银行合作的银信产品进行融资。银行将其信贷资产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向客户发售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此类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由于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监管较少、风险较大,2010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作进一步规范。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这表明监管当局已经认识到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并且开始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以及温州民间借贷问题和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问题的发生,可以说都与影子银行有关。因此,我们既要约束影子银行的过度发展,也要正确处理正规金融体系和影子银行体系的关系,从而疏通社会资金在金融体制内外的循环,避免在商业银行放贷受限、市场多元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金融监管和准入门槛过高,所导致的大量的资金涌向影子银行,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除了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范围、设立风险防火墙,还需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促进影子银行与正规商业银行的和谐发展。
在中国受到抑制的金融系统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环境下,“影子银行”已经迅速发展起来,并且未来还将进一步加速发展。只要市场对其存在需求,影子银行就不会消失,需求越旺盛,影子银行的发展越迅速。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资金紧张,凸显了现金为王的理念,保证必要的流动性是市场的需要,而当商业银行放贷量有限,无法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时,各种创新方式必将层出不穷,这将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正确认识影子银行与正规商业银行的关系,保证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行。在有效的监管和合理的风险控制下,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为市场经济提供充足的流动性,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