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在滥用“保护的责任”
2012-03-07
阮宗泽
中国外长6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和平、发展、合作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但在这个趋势下,西方近年来却不断打着“保护的责任”旗号,推行“新干涉主义”,在国际上引起混乱。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应旗帜鲜明地倡导“负责任的保护”。
“保护的责任”概念,首先由加拿大提出,后来被写入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公报,并将“保护的责任”的实施限制在下列情形: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2011年初,以北约为首的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实施军事打击和政权更迭,开创了一个新的干预模式,西方称之为“保护的责任”首次实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不断推出“人道主义干预”、“人权高于主权论”、不干涉内政例外论、“保护的责任”等,企图为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依据。支持者辩称,只要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武装干涉是一种“道德责任”。其实,虽然“保护的责任”在处理某些地区热点问题上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已有被滥用之虞。对此国际社会从未停止过反思。
反思之一,“保护的责任”容易被滥用来改变一国政权,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相背离。2009年担任联大主席的尼加拉瓜外交官布罗克曼认为,整个“保护的责任”思想就是西方霸权暴力干涉弱国内政合法化的一个幌子。
反思之二,“人道主义干预”的“非人道”后果谁来负责?联合国资料显示,在利比亚战争一周年之际的今天,还有数万人流离失所;利比亚现有5000多个不受政府控制的武装组织,冲突、暴力常态化,平民伤亡不计其数。更不用说阿富汗、伊拉克战争夺去10多万平民百姓生命。
反思之三,如何实现“保护过程中的责任”以及“适可而止”等原则?巴西常驻联合国代表瓦尔蒂去年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即“保护中的责任”,触及了“保护的责任”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不负责任以及缺乏问责等严重缺陷。巴西认为,对国际社会来说,“保护中的责任”更重要。
反思之四,是否一定要用武力才能实现“保护的责任”?有学者提出,与其热衷通过军事手段进行人道干预,不如强化“人道主义外交”,资助发展中国家,改善公共卫生条件、救助灾民、安置难民等,会带来更积极、更持久的影响。
鉴于“保护的责任”在实践中造成的多方面后果,有必要提倡“负责任的保护”思想。其基本要素应包括:
第一,对谁负责。当然是对目标国的人民负责,对地区的和平稳定负责。保护的对象应该是无辜平民,而不是特定的政治派别或武装力量。这样的保护才是正当的和善意的。
第二,何谓“保护”主体的合法性。联合国安理会才是实施“人道主义干预”的唯一合法主体。
第三,严格限制“保护”的手段。实施保护的前提必须是穷尽外交和政治解决手段。外交努力等非军事化手段虽耗时长,但效果更持久,负作用更小。
第四,明确“保护”的目标。保护的目标必须是有利于减轻人道灾难,不能因为保护而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更不能成为推翻一国政权的借口。
第五,需要对“后干预”、“后保护”时期的国家重建负责。绝不能打完就走,给“被保护”的国家和人民留下一个烂摊子。
第六,联合国应确立监督机制、效果评估和事后问责制。
总之,“负责任的保护”能更忠实地体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更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潮流,更有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作者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