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案例综述
2012-02-26卢宝锋
2011年1月,德国法院判决文件分享网站RapidShare已尽到防范侵权的义务,不须为利用其服务而发生的盗版行为承担责任。该案的原告是视频游戏商Atari,它向法院诉请判令RapidShare承担采取充分防范措施的义务,包括过滤关键词,从而加大在其网站上传播盗版文件的难度。但是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区法院裁定,此类措施已经超过了必要的范围。
此项判决推翻了2010年3月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是原告胜诉,RapidShare被判定要为其网站上的盗版行为负责。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的确存在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无法仅从某个关键词直接判断相关文件是否是侵权性文件,因此要求RapidShare对关键词进行过滤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这可能导致删除完全合法的文件。
2011年2月底,澳大利亚联邦上诉法院对于广受关注的iiNet侵权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认定iiNet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需为其用户侵犯版权的行为负责。该案的原告是澳大利亚反版权盗窃联盟(AFACT),其中包括环球影城、华纳兄弟、派拉蒙、索尼等多家好莱坞电影业巨头,于2008年提起该诉讼。尽管iiNet赢得上诉,但是AFACT的官员对于法院的判决理由表示乐观,因为他们认为法院判决iiNet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是基于非常狭窄的技术原因,即权利人在向iiNet发送的侵权通知中未能包含足够具体的信息,否则的话,iiNet很可能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011年2月,瑞典对一起非法共享33首歌曲的案件作出判决,被指控违反瑞典版权法的一位26岁网民,由于非法共享了33首受版权保护的歌曲而被处以2000瑞典克郎,合计307美金的罚款。
2011年10月,莫斯科Timiryazevsky地区法院将对一夫妇被控在互联网上传播价值12亿美元的非法好莱坞影片拷贝一案进行审理。据调查人员透露,两名被告从外国人手中购买了盗版的电影光碟,制作了未授权的译本并且将电影放在他们创立的interfilm.ru网站上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该网站在2009年5月被关闭。 内政部在一份声明中说:“在俄罗斯反盗版组织的协助下,调查人员联系了国外的权利人,这些权利人估计,此案给他们带来的版权侵权损失超过了370亿卢比(12亿美元)。” 根据俄罗斯刑法,此案已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侵犯了版权及邻接权)。如果被判有罪,这对夫妇将面临6年的监禁。此前,俄罗斯政府对于互联网领域的打击盗版措施一直被认为十分不力。
2011年11月底,欧盟法院推翻比利时法院对ISP公司Scarlet的判决,裁定比利时国内法院不能强迫Scarlet公司采取措施禁止其用户非法共享音乐和视频文件。这一案件可以追溯到2004年,当时比利时版权保护协会Sabam将Scarlet告上法院,称客户利用P2P网络下载的内容侵害了版权。布鲁塞尔初审法院裁定要求Scarlet采取监控网络流量的技术方案以防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Scarlet提出上诉,布鲁塞尔上诉法院请求欧盟法院进行裁定。欧盟法院裁定强制要求ISP进行互联网流量监控违反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
大多数案件的判决对涉及“盗版”的ISP和个人,或者处罚不大,或者对ISP给予了支持。同样性质的案件,我们看到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也大相径庭。同样是音乐作品非法共享,瑞典和美国的判决结果相差了几千倍。互联网的开放性一方面给“非法”的著作权分享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对著作权人的智慧成果提供了更大的受众空间,它给著作权人带来的间接经济利益是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认的。同时,正如瑞典的案例中提及的,“但是对于音乐产业来说,可能远远无法满足”。作者的著作权权益到底应该有多大,7美元,700美元还是7万美元,过犹不及,其实是法官和著作权人应该共同思考的问题。(卢宝锋)
虽然总体上各国都对盗版持反对态度,但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价值判断各异,因此在打击网络盗版的司法实践上,也有差异。2011年,几个网络盗版的案例颇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