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改革
2012-02-26卢宝锋
美国总统奥巴马2011年9月16日签署《美国发明法案》,修改了美国现行专利法。这对于美国乃至全球的科学技术发展无疑是一个具有里程碑的事件。如此重大变化的实现,其背后的曲折也可想而知。
《专利法改革法案》2005年6月正式向众议院提出以来,波折不断。2007年该法案在众议院通过,但在参议院遭到否决。2009年美国参众两院再次启动专利改革程序,结果与2007年相反,参院通过,但众院否决。直到2011年参众两院相互妥协,2011年3月,美国参议院以九十五票对五票通过了《美国发明法案》。同年6月23日,美国众议院众议院以304票对117票通过了该法案。
本次美国专利法改革提案主要涉及6个方面的内容,即:
一、实体方面:将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取消现有技术的地域限制、调整宽限期的适用范围、调整最佳实施方式的公开要求、取消在国外完成的发明作为现有技术的限制、调整关于先用权的规定。
二、修改专利授权后的重审程序:取消双方再审程序,设立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
三、修改专利申请授权程序:调整发明人宣誓或声明的有关要求、允许发明人的受让人提交专利申请,以及允许第三方在专利审查期间提交现有技术等。
四、美国商标与专利局被赋予更大的财政自主权和设立卫星局。
五、优先审查及对小型实体的扶持措施:对国家有重要意义的专利要有限审查;对小型实体的收费应适当减免。
六、专利诉讼及其管辖争议较大,此次修改未太多涉及,只是涉及了故意侵权的判定条件,错误标识的处罚,取消各州法院对专利、植物品种保护或版权的法律诉讼的管辖权,赋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或植物保护的上诉的独有管辖权等。
在主要的几个方面中,争议最多也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专利法由“先发明制”到“先申请制”的改变。与其他国家不同,美国在专利法修改之前,一直采用的是“先发明制”,与世界潮流格格不入。此次改革,能够“与世界接轨”也是在争议之声中完成的。反对者认为小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和个人发明者不具有大公司那样雄厚的经济实力、强大的内部专利律师团队,或有能力雇用更为专业的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因此,在“先申请”的赛跑中,他们“先天性”的落后了。
对“先申请原则”的另一个质疑是发明人为了追求申请的速度,会导致专利质量的降低和专利申请数量的激增。同时,专利质量的降低又进一步引起更多的授权后挑战,增加审查工作量,这对于已经不堪重负,专利审查积压严重的美国专利商标局而言,更加是雪上加霜。
总体上,赞成者认为新的美国专利法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降低专利诉讼的成本,加快了专利的转化过程,有助于发明者和企业家更快投入新的发明创造中,同时加快专利审批和转化的过程,促进经济增长和刺激就业。反对者认为专利法改革弱化了美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将危害美国的小发明者、大大小小的国内制造业者、风险投资者、农业机构、生物科技、制药公司、非营利性研究财团和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
对于一个规范日新月异的科技领域的立法,六十年来居然未做重大改变。许多企业和机构的工作机制和利益获取机制都是建立在这个法律之上的,因此改变带来的短期阵痛自然是难免的。美国专利法改革是否成功,时间也许是最好的裁判。(卢宝锋)
总体上,赞成者认为新的美国专利法将有利于创新,降低专利诉讼成本;而反对者则认为此举将危害美国的小发明者、制造业者和非营利性研究财力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