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革命时期关于征税权的辩论——兼及柏克的政治思想
2012-02-15王乐理张生堰
王乐理,张生堰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18世纪60年代,征税与反征税的斗争在英国议会和北美殖民地之间逐渐展开,关于权力和权利的论战随之而起,分歧之大无法调和,以至于引发一场英国时称“叛乱”、殖民地自奉为“革命”的战争。对于那场争论及其引发的后果,时人很少有埃德蒙·柏克那样的先见之明。柏克从争论双方各自的立场和法理依据里,看出了主权争论的危险性,发现了殖民地将要独立的征兆。
一、殖民地代表人士反对英国征税的理由
英法七年战争以后,英国与北美殖民地的关系因征税开始发生微妙变化。1764年英国议会通过《美洲岁人法案》,引发殖民地的不满。纽约议会致英国议会的陈情书中说:“蠲免未经许可的、或并非自愿的纳税负担,必须成为每一个自由领地的重大原则”,否则就不可能有“自由、幸福与安全”,如果议会可以对美洲的贸易征税,也就可以对他们的土地或任何东西征税了[1]。此后的事实证明,殖民地的担心并非多余。《印花税法案》彻底激起了反抗;《汤申法案》没有带来它期望的岁人,反而带来了遍地的骚乱[1]9。经过激烈争论,《汤申法案》遗留下来的茶税一项,却成了革命的导火索。殖民地在反对英国议会征税的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几个理由:
其一,“无代表,不征税”。殖民地抗税的举动首先可以从英国自身的传统里寻求合法性。从1215年《大宪章》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形成了“无代表,不征税”的传统。即未经其本人同意,不能合法地向一个英国人征税[2]。18世纪,殖民地的代表人士就以此推论:作为英王的臣民,他们享有英国人的全部权利,未经他们的同意,不能合法地向他们征税;既然英国议会中并没有他们的代表,英国议会就不能合法地对他们征税。
关于这一点,柏克是赞同的。他指出,具体到美洲来说,各殖民地在英国的议会中,是不享有代表权的;故理论上说来,英国的议会无权代表美洲做出输捐的决定,或者说,它无权课税于美洲[1]4。但当时的多数英国人并不认可。有一种“实质代表权”理论认为,英国议会是大英帝国合法的代议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殖民地在其中无代表并不等于没有被代表。
对这种“实质代表”的说法,马里兰的丹尼尔·杜拉尼(Daniel Dulany)做出了有力反驳。杜拉尼说,在英国,无选举权者、有选举权者和代表们的利益基本一致,更不用说他们有着邻居和亲友之间的往来联系。而殖民地人民的情况显然不同。在有选举权的英国人和殖民地居民之间并不存在那种紧密而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美洲的征税不会直接影响到任何一个有选举权的英国人,甚至于对美洲极端的压迫性和破坏性的法令,由于给不列颠居民带来利益而受到他们的欢迎[2]58。这就说明,没有殖民地代表的英国议会不可能真实代表殖民地的利益。进一步的争论还说明,即使有殖民地派出代表,受距离遥远的限制,代表也难以履行职责。所以,英国议会无论如何都不是殖民地的代表。没有代表,也就没有征税权。
其二,违背自然权利的征税法令无效。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是殖民地维护自身权利、反对英国征税的代表人士之一,他的思想影响广泛。亚当斯对奥提斯的观点作了如下概括:“就议会的法令而言,违背宪法的法令无效,违背自然公平的法令无效,而且如果议会的法令以请愿书所采用的言词来制定,那也将是无效的。执行法院必须废止使用这样的法令。”[3]换言之,征税法令一旦违背自然公平的原则,就应当视作无效。在其1764年出版的小册子《英国殖民地所主张的和证明的权利》中,奥蒂斯进一步提出:殖民地人有资格享受“和宗主国臣民一样多的权利、自由和特权;而且在某些方面应该比他们享有更多的权利。如果殖民地人根据宪章所享受的特权得不到承认或被取消,那么他们作为人和公民所固有的、不可分离的自然权利将会依然存在”。一年后,亚当斯在其专题论文《教会法和封建法的目的》中提出如下主张:权利先于所有世俗政权,人法不能废止或限制。英国人的自由权不是君主或议会特许的权利,而是原初的权利,是原初契约的条件,它与政府一同产生;许多权利是固有的、根本性的,是大家作为准则一致同意的,并且是作为政府的开端确立的,这些权利甚至在议会出现之前就已有了[3]81-82。
英国人的自然权利,当时主要指自由权,重点是两大内容,财产权和人身保护权(即与“人身保护状”和陪审团相关的一系列司法制度)。所谓财产权,是物主自由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它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或用当时的话说,是自由权的问题。一个人假如不能按自己的意愿去处置自己的财产,不能以自己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去使用自己的财产,则就可以说:他的自由权受到了侵害;或用亚当·斯密的话说,“最神圣的人权”便受了“最公然的侵犯”。所谓纳税,也是让渡财产的一种,并几乎是臣民让渡财产给国王的唯一形式。所以税收的权利,便成为英国宪法中最重大的问题,是暴政与反暴政的焦点,也是臣民之自由权的核心[1]3-4。在殖民地代表人士的眼中,英国议会征税的行为恰恰侵犯了其作为英国臣民应该享有的基本自由权。
罗得岛总督斯蒂芬·霍普金斯认为,在没有代表权的情况下,英国向殖民地征税无异于公开剥夺殖民者的财产,“有财产而没有自由实际上距当奴隶只有咫尺之遥”。殖民地人民享有的权利既不是“一种赏赐的特权”,也不是“一种恩惠”,而是受英国宪法承认和自然拥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4]。
1768年,《马萨诸塞通讯》中有一段话从维护自然权利的角度清晰地表达了殖民地反对英国议会征税的理由:“国王陛下的美洲臣民既然承认他们受效忠关系的约束,他们就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充分享有英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诚实所得绝对属于他自己,他可以自由地转让这些东西,但没有他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夺走这些东西,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基本的、不可变更的权利。”[3]82-83
其三、征税权属于殖民地议会,而非英国议会。强调殖民地议会存在并征税的事实,论述殖民地议会征税的合法性,是殖民地人士反对英国征税的另一个途径。
一个美国人在1775年回答约翰逊博士的《税收并非暴政》时说:“目前的争论并不单单涉及那当然只有一个议会的英伦三岛,而是关系到整个大英帝国,在这帝国里有很多议会,或很多自称为议会的殖民地会议。”这样就得到一个新的结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立法领域的新情况,因此必须更多地根据当地的形势、根据我们特有的宪法精神来处理,而不应以一般政府的抽象概念为依据。”[5]
对于殖民地议会的成长及其权威的树立,柏克有过清晰的阐述。他说,从一开始,殖民地便受大不列颠的立法机构的支配,至于它根据的原则,殖民地从没有探问过;英国允许他们享有大量的地方特权,至于这些特权又如何与英国的立法权威相一致,英国也不加过问。各种式样的管理机构,缓慢而无定制地在美洲形成。但它们逐渐适应了变动不居的环境[1]197。最初单一的王国,后来扩展为帝国;某种帝国的管理权(不管什么种类的),这时已变得大有必要。而议会,本来只是人民的代表,只是其直接选民之权利的保护人,这时候,则演化成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了。它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控制王权,相反,却把某种权力,即维护一个新目标所需要的力量,授予了王权;然而为了安全计,这样的权力是绝不该单独委托给王权的。而在另一方面,各殖民地则迫于同样的必要、以相同的步伐,或根据国王的指示、或根据国王的宪章,在殖民地内部设立了殖民地议会,其形式、功能与权力,和英国议会十分相似,自然产生类似于议会的权威感,对英国议会形成了挑战性[1]198-199。
托马斯·杰斐逊为了证明殖民地议会的权威走的更远,他在《英属美洲殖民地权利概观》一文中指出:英国实际上是由数个分离的政治实体(States)组成的国家,每个政治实体实际上都是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平等和独立的立法机关,英国对殖民地征税是对殖民地立法权力的篡夺[4]55-56。
在殖民地代表人士看来,征税权属于殖民地议会而不是英国议会,因为殖民者不能选举英国议会的代表,所以英国议会也就不是代表殖民者利益的机构;而他们可以选举殖民地的议会,所以殖民地议会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机构。既然殖民地人是生活在英王管辖之下的英国人,在权利享有上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殖民地议会才代表殖民地人的利益,自然与英国议会有同样的权利[4]37。如同英国议会一样,殖民地议会掌握了决定征税和提出议案的权力[4]37。殖民地总是享有对自己征税的唯一权力;这对他们的自由来说,是基本的[6]。
至于历史上英国议会享有的征税权,殖民地将其解释为“外部税”。按照约翰·迪金森的说法,“内部税”与“外部税”有本质区别。1767—1768年,约翰·迪金森发表《一个宾西法尼亚农场主的来信》,分析了“内部税”(直接税)与“外部税”(关税)的不同,说英国对北美征收关税合理,征收“内部税”是篡夺北美人民自己的立法权[7]。殖民地代表人士否认英国议会有权征收前一种税,却承认(至少是暗示)其有权征收后一种税,想要以忽视这其中的难题来回避难题。例如反《印花税法》大会在制订抗议《印花税法》和《食糖法案》的各项决议时,实际上采取的就是这种态度。在明白地肯定殖民地人民与居住在英国的臣民一样应忠诚于英国国王后,《决议案》宣称“唯有殖民地议员,才是民众自己推选之代表。除非经由其当地立法机关批准,任何人从未、也不能对他们进行合法征税”[8]。《决议案》虽没有明白地区分“内部税”和“外部税”,其中的遣词造句却暗含着这种区分。《印花税法》被称作是“强加的赋税”,“其明显的趋势是要倾覆我们的权利和自由”,至于《食糖法案》只是作为“几项晚近时候的法令”之一被含糊地提及,这些法令征收了“极其烦扰而沉重”的“赋税”[2]58。
1774年9月,第一届大陆会议在费城举行,指出每个殖民地拥有对殖民地“内部事务”,尤其是税收和政治事务的立法权,任何外来的企图干预殖民地内部事务的法律都是“非法的”;英国议会只有控制殖民地对外贸易的权力,无权向殖民地人民课税。大陆会议还宣称,殖民地居民享有所有自由英国人享有的一切权利、自由和特权,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4]56。
二、英国议会坚持对北美殖民地征税的主要依据
除了以战争造成的财政需要作为征税的直接理由之外,英国议会坚称自己对殖民地拥有征税权。其基本依据有两个方面。
一是议会主权思想。议会主权思想在欧洲,特别是英国可谓源远流长。让·博丹赋予主权的概念以经典的形式,即每个国家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权力”,它是无限的,不可能加以限制;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再次坚持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洛克的《政府论》仍然贯穿着不可分割的“主权”论,认为最高权力应掌握在创建政府的人民自己手里[5]521。关于“主权”的理论一般认为,对于国家来说,最重要的是要有一种唯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只有它才有权立法[5]521。
英国议会自认为对殖民地拥有不容质疑的征税权,与根深蒂固的议会主权思想分不开。柯克在《英国法总论》中曾经写到:“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就其通过议案来立法而言,是如此超越而绝对,好像它既不受任何理由的约束,也不受任何人的约束。”[3]79布莱克斯通引用这段话支持议会主权思想。
议会享有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权力,是当时大多数法律职业阶层所持的基本观点。阿克顿勋爵将美国革命叙述成为两种立法权思想的交锋。甚至晚至关于1766年《公告》的辩论中,殖民地要求用宪法划定英国议会的界限,在英国也曾引起反响。虽然柏克将所有关于法定权利的问题统统扔到一边,而仅仅依据利害的权衡来支持美国的事业。但是,当时法律声望最高的卡姆登却引用柯克和洛克的学说来支持英国议会的权力并非无限这一命题;查特姆采取一种中间立场,自称发现了征税权和立法权的基本区别,主张征税权须经代表的同意,以此作为对征税权的限制。然而,卡登姆和查特姆不过是一些例外,曼斯菲尔德在贵族院中为1766年《公告》所作的辩护,才表明了当时大多数法律职业阶层所持的基本观点。该议案以压倒多数获得通过,这实质上使英国议会应和了密尔顿在一个世纪之前作出的结论:“议会高于所有的实证法,无论它是民法还是普通法。”[3]87-88(有关议会主权概念的兴起,参见Holdworth,Some Lessons from Our Legel History (1928)第112-141页。詹姆士怀特洛克在1610年关于征税问题的辩论中,首次提出受议会约束的君主优越于不受议会约束的君主。同前书,第124页。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歧出现在关于Septennial Act of 1716的辩论中。出处同前,第129页。)
布莱克斯通提出以下几个命题精心阐述曼斯菲尔德的立场:第一,国家有且必须有一个最高的、不可抗拒的、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威;第二,这个权威就是国家主权所拥有的制定和实施法律方面所固有的自然权利;第三,国家的其他权力,在行使其职能时必须服从立法权;最后,大英帝国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因此主权也就归于议会[3]90。诚然,“议会的法令只要无法实施就是无效的”,但这仅仅适用于那些在不言而喻的意义上无法实施的法令,因为“当议会的意图以简单明确的词语来表达时,法院就无权拒绝采纳议会的旨意[3]90。只要英国的宪法仍然有效,议会的权力是绝对的,它不受任何约束。
布莱克斯通说,在法律的制定、认可、扩充、限定、废止、撤销、恢复和解释方面,议会具有最高的、不受约束的权威。所有政府都必须具有这一绝对的、专断的权力,而这些王国的宪法又将这一权力委托给了议会。所以,议会所作出的决定,人间再没有权威能够否决,这决非妄言[3]91。
根据议会主权思想,英国议会宣称,它在任何情况下有权制定约束殖民地的法律,其首要基础是,殖民地开始之时是根据王室颁布的特许状建立的;殖民地的领土是王国的属地,王室不能通过特许状而豁免它们受议会最高立法权的管辖,该权力延伸到王室主权延伸到的任何地方;新殖民地的殖民者应该服从和效忠最高权力,就像他们居住在英格兰一样,并且王室无权订立任何有损于该权力的合约;针对殖民地的立法权是最高的和主权性质的;在征税方面最高权力必须是完整的,就如在立法方面一样;涉外征税和对内征税没有差别;征税是主权权力的一部分,可以针对没有被代表的人们正当地行使[6]86-87。(约瑟夫·斯托里的《美国宪法评注》一书对此问题有比较系统的评论。)
二是由传统而来的权力。英国政界通常认为,大英帝国的主权是一体的和不可分割的,英国议会不仅是英国本土最高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是大英帝国的立法机构;在英国宪政体制下,英国议会和国王是英国所有殖民地主权的最终源泉,可以在殖民地实施任何政策和权力,包括征税权。这就是英国议会享有征税权的传统。
具体到北美殖民地,它们最初是在英王授权下渐次建立的,“理论上不过是英王恩赐给某些私人企业组织和皇亲贵族的一种礼物和特权;不管殖民者自己如何看重自己,他们在英王眼中不过是一群在蛮荒之地谋生的普通英国臣民”[4]47-48。英国议会从一开始就对它们享有征税权。
即使从英国宪政“无代表,不征税”的传统来看,英国议会对北美殖民地也享有无可争议的征税权。因为,按照英国代议制传统,18世纪仅有不到10%的选举人有投票权,其余90%的人没有投票权,但是都要纳税[9]。当然,当时议会经过一系列地方改善法案,证明它有能力满足像伯明翰和曼彻斯特这些在议会下院没有正式代表的社区的利益。因此,当美洲人因在议会没有代表而抗议被征税时,议会回应认为,美洲与伯明翰和曼彻斯特的情况相同,议会议员将替美洲代言。汤姆森·华特里(Thomas Whately)说:“议会下院代表的不是某个地区或某个人的利益,而是整个大英帝国人民的利益,其中包括美洲人,他们也是帝国的臣民。”[10]英国议会实际上代表了殖民地的利益,自然有对殖民地征税的权力。实际上,在较《糖税法》颁布为更早的时候,殖民地没有人会想要否认议会有权征收此类赋税。
何况,殖民者是因受到英国法律和普通法的保护才得以在美洲安家落户和发展经济,殖民者开发美洲的特权是王室赋予的,所以,殖民地居民不过是居住在英帝国所辖领土上的一般英国臣民。他们并不享有比其他英国人更多的特权,也不应受到额外的保护;再者,殖民者在进入美洲时已与英王签订了契约:殖民者接受英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承诺对英国的永远忠诚;所以,不管殖民者有无在英国议会的代表权,他们的利益如同英帝国的其他臣民一样都实际上在议会中得到了代表[4]53-54,应该对国家岁入做出贡献。
总之,对传统的演绎和推理无不证明英国议会的征税权的合理性。然而,真正对议会征税传统有最为清醒认识的,当属柏克。他说:“我最初接受公众的委托时发现你们的议会对殖民地拥有无限的立法权。我每打开法典,莫不看到这权力的实际运行,有时强,有时弱,但是面面俱到。拥有这些权利,当时在我看来是一种继承来的资格。”“一个立法权威,其基础中倘无明确的界标对它加以实际的限制,它后来又不曾立法以限制自己,则理论的区分,就实在无法分清它的权力,我们也就无法说清楚它的约束力能适用于哪里、不能适用于哪里。”[1]189-190
由此看来,英国议会对殖民地拥有无限的立法权是继承来的资格,当然也就无法用抽象的推理加以深究。
于君主而言,春秋时期的勾践在自省中找到了治国之策;于国家而言,新中国在自省中找到了复兴之路,继而实现了强国之梦。可见从古至今,自省都在不同的阶段和层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三、柏克对英国政策的批评和建议
英国的《大宪章》、《权利请愿书》和《权利法案》赋予英国臣民的权利,使自认为英国臣民的美洲人坚持不纳税的正当性。而英国议会借助历史和现实运行中的政治体制,证明其对殖民地有权征税。立场的差异决定了彼此态度的不同。殖民地认为英国议会的行为违背了宪法的基本原则,而英国议会眼中的殖民地,却是一群任性和无理的居民,以叛乱来主张其自私或不该有的利益。争论之激烈使最初的利益纠纷逐渐演化为主权之争。在这种情况下,柏克不断随着形势的变化,提出自己的应对之策和理论见解。
首先,征税归征税,主权归主权。征税引发的争论爆发以来,英国议会把征税权看作主权,坚决不肯放手,以至于形势不断恶化。“波士顿茶案”发生以后,柏克告诫说,英国对美洲的政策,一定不能驱使美洲人去质问主权的根据。因为征税权问题与主权问题的性质根本不同。如果说征税权问题更多的是利益冲突因而尚可调和的话,那么主权问题引发的却是原则对抗,只能使冲突走入绝境。
柏克认为,原则的对抗,是异常危险的。因为甲对乙是否享有主权,并没有更高的原则可以决断。除了美洲的同意或者觉得英国的主权有益于自己的幸福与自由,在美洲人的眼里,英国的主权并没有其他的根据。假如英国不顾美洲人的意愿,以主权为借口一意推行课税的政策,美洲人将质疑的,就不仅仅是课税权了,而是英国的全部主权。因此柏克的主张是,既然“无代表不纳税”是英国宪法的原则,这一权利在实践中(而不在理论上)就应该推恩于美洲人,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切入口[1]11。这样做并不是否定英国取得岁入的正当性。只是,英国在北美获取收入的方法不唯征税一种,而征税却是最容易诱发原则对抗的手段。
在北美殖民地,征税权问题之所以有特殊的重要性,是因为它关涉“英国人的自由”。英国人的自由与课税的关系根深蒂固。柏克说,英国在赋税问题上,“最有才情的笔、最雄辩的舌头,都曾试练过,最伟大的精神,也曾为之而行动、而受难”。[1]90结论是,在所有的君主国中,人民必须真正握有(无论直接还是间接)让渡自己金钱的权力,否则就谈不上自由。殖民地与英国血脉相连,他们拥有同样的观念和原则。他们确信:“在这些普遍的原则中,他们也有股份。”[1]90任何理由都不足以撼动他们维护自由的决心,而不经同意的征税就是对自由的践踏。
为了和解,柏克建议“只以帝国的老方针和惯例为堡垒,去阻击革新者的抽象理论发动于两侧的攻击”[1]59。这样才能立足于伟大、坚牢、刚强的阵地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政策,才能使殖民地归服。课税引发争议时,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审慎地采用过去证明是成功的老办法,即“善意的疏忽”——在治事上,任由移民组织地方政府;在经济上,用贸易垄断和管制而不是直接课税来从美洲取得利润——将原则的抗争立即扑灭。柏克劝说英国议会:“人民就其大部分而言,在生活幸福时,是不太关心什么理论的;人民好动用理论,正是国有乱政的明显症候。”[1]196
当然,为了被统治的人民的利益,柏克认为赋予议会宽泛的立法权力实有必要。但使用这一权力,唯其谨慎与克制,才能实现和平、团结与和谐。柏克说,他热心于维护这权威之整体的完好与完整如初,不仅为统治者的利益,更要为了被统治的人民。因为就经验而论,这最宽泛的立法观念中所包含的各种权力,必定有派上用场的时间与场合,以维护殖民地和大不列颠的利益[1]190。只是,这些权力要最克制、最谨慎地使用,才可能保存于它的任何一支权力之中。英国议会对殖民地卤莽的课税行为表明,不仅这一支让人反感的课税权将受到抵抗,立法权之任何特定的部分,倘不顾及被统治者的公意,都是不能行使的。柏克说:“公意是立法之无限权威的载体与器官。”[1]191没有公意,则所谓“立法的无限权威”,就只是纸上谈兵。虽然议会对王国有全面的立法权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其中的许多权力因格格不入于人民的意见与感情,而无法得以行使,好像它们不归议会所有一样。他强调,立法权的真目的,只是顺应——而不是强迫——公意罢了:即对公众的意见予以指导、赋予它法律的外衣和特有的许可[1]192。否则,立法权和主权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生存。
然而,英国议会坚持其在征税权与主权问题上的傲慢与偏见,认为自己减免赋税已经对殖民地做出了让步,而殖民地得寸进尺,意在挑战不列颠主权。内阁保留微不足道的茶税,其用意即在于申明英国主权。柏克并不反对申明不列颠主权,只是反对用课税的形式来表现。柏克认为,英国对美洲的主权并不需要用直接课税表现出来,这种课税违反了人民无代表不纳税的自由权利,也同不列颠古老的殖民传统不一致。
其次,放弃征税权,保全主权。1775年波士顿茶案发生以后,英国政府决定用武力镇压的方式表明其在北美殖民地的主权。柏克对此深感忧虑,他在英国议会下院发表了《论与美洲的和解》的演讲,警告英国的武力政策无法维护主权,反而会造成主权的丧失,主张通过放弃征税权的办法实现与殖民地的和解,从而保全大英帝国主权的完整。
争论中,殖民地曾经将税收区分为“内部税”与“外部税”。柏克从中看出了恢复信任与妥协的可能性。他说,“内部税”与“外部税”的区分是最先由殖民地提出的,他们同意英国议会有权征收“外部税”,说明他们接受不列颠贸易管制权力,承认英国主权。他建议英国议会接受美洲人的说法,限于管理贸易而放弃征收直接税,从而维护双方的关系。柏克说,回到原来贸易管制的老路上,就能从实践上解决与美洲的分歧。用主权逻辑说教,只能使情况更糟。他说,“让美洲人呆在老地方吧,这从我们不幸的冲突中所诞生的区别,将因此而泯灭。要安于以贸易条例去约束美洲;别把税压在它身上。万一你愚蠢而卤莽,从无限制的、亦不可限制的无上主权的本性中,演绎出一套虽巧妙、却为你统治的人民所厌恶的推论、结果,那你搅混了、毒化了你统治的清源,你就是以身作则,教他们以同样的推理,去质疑你主权本身的合法性。假如你要的主权,与他们的自由不相容,他们会把你的主权甩在你脸上。(对美洲)无限制的垄断还不够,你们又想加之于无限制的课税吗?美洲的英国人,会感到这是奴役;一种定为成法的、既无补偿于其感情、也无补偿于其心智的奴役。”[1]61-62
柏克认为,因情势所迫主动放弃课税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主权;相反,正是为了保护主权才这样去做。为此,他所在的内阁在1766年废除《印花税法》的同时,通过了《申明权利的法案》。为了说明这样做的合理性,柏克提出了他的帝国思想。
他说,一个帝国,是众多的邦国在一共同首脑之下的集合体。在这样的政体中,次一级的政区都有大量的地方特权与豁免权[1]107。“大不列颠的帝国之权利,与殖民地人在此权利下应享有的特权,是天下最相浃洽的两件事。大不列颠议会是以两种身份,位居于辽阔的帝国之首的。作为本岛的地方立法机构,它仅仅借助于行政权力这一工具,而直接为国内的事务制定政策。”[1]64它的另一种身份,是帝国的身份;在这一身份下,它监督、指导和控制所有次一级的立法机构。所有省级的立法机构,地位彼此平等,均从属于它。为了使议会适应于这监督权的目的,帝国的议会必须有至高的、不能加以限制统治权[1]63。否则,帝国议会无法强征她所缺的款项,而任由自己变得弱不可支,进而分裂、瓦解。当然,“省级议会只要能胜任制度的共同目的,帝国议会就不应该侵占它们的地盘”[1]64。
地方特权与共同的最高权威之间,界限极端微妙。争端甚至严重的敌意,往往无可避免。但是,每一项特权,固然都使它(在这一特权适用的范围里)免受最高权威之运行的约束,但这绝不是对最高权威的否定。一项特权的申明,似乎正暗示了高一级权力的存在。在一个巨大的政区联盟的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一旦发生这种不幸的争吵,则最轻率的做法莫过于帝国的首脑坚持认为:任何违逆它的意愿和行为而申明的特权,都是对它整个权威的否定;于是立即宣布这是暴乱,把激怒他的政区逐出于家门。这等于是把逆我而申明自由的权利者视为严重的叛国,那么顺从它,就等同于做奴隶,自然是不可行的[1]107。
对于征税权的争论,英国决不能如此轻率对待。柏克“把议会的课税权,看作是帝国的工具,而非筹款的手段”[1]64。但强调不应该随便使用,更不能把反对的意见看成是对整个权威的否定,在不得不取消征税权时,犹疑不定,拖泥带水。然而,英国议会的课税方针背离这种审慎的思想。《印花税法案》之后,“课税方针的恢复,已产生了最坏的恶果;部分的撤消,并未带来部分的善果,只带来了满地的罪恶”[1]66,既扰乱了和平与秩序,收入也得不偿失。
总结经验,柏克认为,议会应申明永久性地放弃对美洲的课税权,以此作为和解的手段。对于首相诺思提出的有条件放弃部分征税权的和解建议①[11],柏克深不以为然,他认为双方的猜忌眼下既这样深,则任何不利于和解的措施,都有可能导致伤口的溃烂。除了明明白白的善意之外,英国不应再拿出任何东西了。1775年3月22日,他在下院发表了平生最著名的演讲《论与美洲的和解》。他首先认为,镇压美洲,不仅是对美洲自由权的践踏,也是对英国自由原则的践踏,是对英国宪法的践踏;它不仅危害于美洲,更将危害于英国人的自由;其次,他论证了美洲是不可以征服的:铲除美洲人之自由精神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不可行,或完全行不通;司法诉讼不适用,或即使适用,也是极端不得宜[1]109;英国假如动武,则有可能导致美洲独立的后果;第三,即使美洲可以征服,美洲人也不会服从,英国需要不断地镇压,这将使英国变得国弊民衰,一旦有外敌,英国必受它的宰割,从而使国家无安全可言。
基于这样的理由,柏克认为英国议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顺从美洲人的精神,“允许殖民地的人民在宪法中占有一股份”,“主张把这一许可写进议会的议事记录里,以最强的保证使他们相信:我们之庄严宣布这一制度化的放任政策,是想永远遵守”[1]112。亦即议会应申明永久性地放弃对美洲的课税权,以此作为和解的手段[1]13。柏克警告说,让殖民地的幸福合乎你的利益,而非专注于你有没有权利让他们痛苦。一味用强而坚持主权的名分,只会损害自身的利益[1]111。
再次,宁取无战争的独立,也不要有战争的独立。英国的政策最终导致殖民地与英国的决裂。独立战争爆发以后,柏克对煽动对美洲动武的行为深恶痛绝。1777年,在致布里斯托市行政司法长官的信中,柏克详述了他反对战争的理由,以及对战争后果的预言。他说,在征税既不可行,武力镇压也不能使人顺从的情况下,唯有彻底放弃对殖民地的主权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冲突既然到了绝境,动武的结果无论如何,都将徒增怨恨。“我舍去它,是作为身体的一肢,目的是为了保住身体;假如有必要,我还愿意多舍,舍什么都行,只要能避免一场无益的、无希望的、反伦常的内战。”[1]202他相信:这样的退让,将收到防止独立的效果。但即便有独立的后果,那么“听我说一句心里话:我是宁取无战争的独立,也不要有战争的独立”[1]202。出于对人类喜好与偏见的理解,他相信即便美洲自成一国,英国因它的感情会得到充分的好处,而假设美洲彻底屈服于国王和议会,则由此而来的恐惧、厌恶与仇恨,将使英国得不到一分的利益。他说:“强扭的瓜不甜;以相互的仇恨作统一的纽带,是违逆自然的,两者的统一,只会导致双方的毁灭。”[1]202
历史的发展最终证明了柏克的正确:美国通过暴力革命赢得独立。
回到两个世纪以前的历史,可以看到这场关于征税权的辩论乃至北美革命的发生并非偶然。其历史必然性植根于当时北美特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背景当中。在对美国社会的诸多要求进行深入的考察之后,托克维尔将之归结为乡镇自治的传统。他认为:“美国的民情扎根于历史上形成的新英格兰乡镇自治制度。这个早在17世纪开始形成,后经基督教新教的地方教会自治思想培养壮大起来的制度,促进了美国独立运动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积极参加公共事务的觉悟,并为后来被联邦宪法肯定下来的中央和地方分权的制度奠定了基础。”[12]从外部环境看,当时民族主义在欧洲以外世界的苏醒和萌动,特别是民族主义建国思想的兴起,也对关于征税权的辩论和革命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在自治的内在需求和民族主义建国思想的促动下,从18世纪中后期起,英国的征税政策掀起了“殖民地自治”的民众呼声,变成了一场有关“谁有权统治我们”的辩论。对于英王的明确效忠,对于英国议会政策的拒绝执行,以及公开反对它在某些地区的司法判决令,这些举措造成持续不断的政治危机,从印花税法案开始,到与大英帝国的决裂,加速推动了民主政治理论的发展,并将它不可扭转地引向《独立宣言》。这份宣言本身出自殖民地人民的诸多乡土观念,譬如有关代议制政府的认识,有关被统治者授权政府实施统治的道理和天赋人权与理性向善等启蒙时代的信条。与英国关系的破裂,同样肯定了北美殖民地对于宗主国统治的弃绝。经验引导殖民地民众走向联邦体制,走向政府分权而治的可行办法,尝试把地方权力交给地方政府,把整体权力交给中央政府,进而形成了长期以来为世人所称道的、结合了英国自由主义、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要素为一体的联邦制政府[8]1-3。
回顾这场争辩,英国议会就像一个颟顸的老者,固守着一些永远正确的说辞。他们援引的议会主权、传统的权力自有其法理依据,但由于议会整体罔顾变化的形势,没有灵活地顺应殖民地沸腾的民情,所以显得处处被动,终将小错酿成巨变,由维护主权蜕变为损伤主权。反观美国这个新生民族,倒是思想活泼、生机勃勃。这个并不生产思想的国度,先是抓住赋税乃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无代表则无征税这些人们普遍接受的原则,进而提出主权、独立、革命、立宪等等合理要求,终于动员起全民族的力量,不仅赢得独立战争的胜利,而且将英国的自由主义推进一步,融合进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的诸多因素,形成一个生动的、内涵丰富的历史样本。
就柏克的滔滔雄辩而言,其中有不少沉潜的东西值得回味。英国议会中,少有这样富于理论深度、细微的人性观察、丰富的从政经验、性格沉稳冷静的政治家。他们在事件刚刚冒头时,便能够预见到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可能后果,并且及时地提出应对之策。柏克有系统的政治理论,这从他的名著《法国革命感言》可以看出,但他从不拘泥于成说,有时甚至愿意将理论搁置一旁。例如,他劝说英国议会不要陷入原则之争,否则后患无穷;又如,他提醒议会不要追问主权的根源,宁可说主权是人民公意的宣示。其中确实有高人一筹的智慧。可惜的是,他所在的党派主政时推行的温和政策,在议会民主制之下被迫中断,一个清明的政治家眼看着立法机构坐失良机。历史再次提供了一面明镜:一个国家的领导层如果能够发现并吸纳这样的人才,包括听从他们的建议,是幸运的。
注 释:
①1775年2月20日星期一,“诺思勋爵的和解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当陛下的海外省或美洲殖民地的议会按照该省或殖民地的条件、环境或局势提议筹集款项以便为共同防御捐献出自己的份领(海外省或殖民地议会有权征收这些款项,但其使用应由英国议会支配),并且也将答应筹款以便资助这些省和殖民地的文官政府及司法管理机构的时候,那是应该的,如果陛下和议会两院批准这样的建议的话;而且只要如前所说进行筹款,那么就克制自己,而不向这些省或殖民地征收任何捐税,或课以任何更多的税,例外的只是为了管制贸易起见作为权宜手段不得不征的税,最后提到的这种税的净收入应分别记到这些省或殖民地的账目上。参见梅利尔·M·彼得森注释编辑:《杰斐逊集》,刘祚昌,邓红风译,三联书店 1993年版,第353页。
[1] [英]爱德蒙·柏克.美洲三书[M].缪 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
[2] [美]卡尔·贝克尔.论《独立宣言》[M].彭 刚,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56.
[3]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80.
[4] 王 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0.
[5] [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历程[M].谢廷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525.
[6] [美]约瑟夫·斯托里.美国宪法评注[M].毛国权,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87.
[7] [美]麦迪逊.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M].尹 宣,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47.
[8] [美]艾捷尔·J.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M].赵一凡,郭国良,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12-13.
[9] [美]特伦斯·M·汉弗莱.美洲史[M].王笑东,译.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93.
[10] Conway S.The War of American Inpendence1775—1783[M].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95:7.
[11][美]梅利尔·M·彼得森.杰斐逊集[M].刘祚昌,邓红风,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353.
[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