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太阳能光伏产业法律政策分析及启示
2012-02-14海山栾春娟
海山 栾春娟,2
(1.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2.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暨WISE实验室)
一 引言
20世纪开始形成的以石油、天然气为主导的能源结构,逐渐导致化石燃料资源在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进程中陷入了消耗殆尽的潜在危机。特别是近年来阿拉伯和中东地区的动荡、美国墨西哥湾的石油泄露事故、日本海啸灾难导致的核辐射事故,使得这些传统能源的价格波动和环境污染等弊端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以太阳能为代表的新型可再生能源在这样的背景下显示出格外的优越性。每秒钟太阳辐射到地球表面的能量高达173000TW,相当于500万t煤燃烧所能提供的能量。这种资源丰富、可再生、安全、无直接污染,可免费使用,还节省了运输费用,是新世纪人类发展中最理想的能源形式。各国在19世纪积极地开展太阳能技术的研究,继1958年太阳能光伏电池板首次应用于空间科技后,世界各国都致力于将这种新型的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工业生产和发电,并致力于将此技术拓展到建筑和民用领域[1~3]。为了鼓励光伏产业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政策,给这一新兴技术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 美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
美国早期的太阳能技术和市场都处于世界领先[4~6],但之后由于欧洲和日本采取了一系列更为完备的政策来引导光伏产业更快发展,使得美国慢慢从世界第一的宝座沦落出前三。尽管如此,美国依然拥有世界一流的太阳能技术,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地球资源的逐渐匮乏,资源消耗极大的美国开始加大对太阳能领域研发的投入,美国的太阳能市场规模可能出现井喷的现象,有可能取代德国重回世界第一的位置。
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联邦政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和相关服务有比较全面的规定。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主要有:《公共事业管理政策法案》(1978 年)、《能源税法案》(1978 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90年)、《大气洁净法案》(1990年)、《能源政策法案》(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等。各州政府也制定了鼓励和开发太阳能资源的条例,如《加利福尼亚公共设施法》等。这些法律政策从价格、税收、推广应用和多元化发展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扶持作用。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的多元化非常关注,也签署了一系列法规对以太阳能为重点项目的可再生能源规划予以重点支持。
1 强制规定能源配额,提高竞争力
尽管光伏技术发源于1854年的美国,但是直到20世纪太阳能光伏技术仍未展开规模化应用。美国能源格局依然是以化石燃料为主导,由于当时可再生能源技术还不成熟,发电成本比较高,导致其所占市场比重很小。为了增强以太阳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1978年的《公共事业管理政策法案》强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标准,并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按可避免成本购买热电和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电力公司因购买可再生能源而停止发电,从而减少了燃料费用等支出,这部分免于支出的成本即为可避免成本。政策引导电力公司将这部分成本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的成本,给可再生能源创造出良好的竞争环境。
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案》要求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量应比1988年增加75%,并规定开放输电网,发展电力促售商,鼓励电力供应竞争,进一步拓宽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
美国的《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从地区供电和政府机关用电两方面,以强制规定的形式要求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具体为,地区电力建设中可再生能源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到2010年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须供应地方电力的7.5%的份额;政府部门需带头使用可再生能源,在经济和技术条件的保证之下,2007~2009年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最少占所有能源消耗量的3%,2010~2012年最小消耗量占5%,2013年以后为7.5%。
2 采取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
减税是美国政府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有效激励措施。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为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制定了专门章节,第十章第1001条第二款规定,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将会建立一个“管理激励机制的示范项目”,包括为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的潜在风险建立一个返还费用激励制度,还为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资本投入制定一个长达10~20年的分期偿还期限。
《能源政策法案》(1992年)规定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减税10%,减税额度将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和国会年度拨款数额而发生改变。
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案》规定了更为具体的税收减免政策。法案中有“太阳能光伏发电投资税减免政策”[4,5],规定2005~2008年内,企业法人或居民在商用或住宅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系统成本的30%,可作为投资税减免金额,减免光伏系统发电的收益税额。居民安装节能窗户、隔热材料、太阳能屋顶等设备或产品可以获得抵税,额度为每户最高不超过500美元。这一减税政策在2008年的新能源激励计划中得以延续,减税有效期得到了延长并取消了上限。
2008年美国联邦政府的新能源激励计划中还包括政府提供信贷担保和发行节能债券。对于信贷担保,联邦政府投入了60亿美元用于支持银行对太阳能光伏产业的贷款。该政策为2010年底之前动工的太阳能项目提供补贴,为资金困难的太阳能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而那些可降低20%以上的太阳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科研开发工作将会得到政府的资助,资金来源于政府发行的一种新型债券——节能型债券,该债券发行总金额为8亿美元。
在美国各州,地方政府也积极采取减税和高价购买太阳能余电等地方政策支持太阳能技术发展。如一些州政府对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纳税人采取减免个人所得税或补发津贴的方式来鼓励他们。企业也与个人类似,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也将在一定比例上得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3 2009年奥巴马新能源政策
奥巴马执政阶段美国经历了严重的全球经济危机,此时的太阳能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成为一个可以拉动美国经济复苏的大产业,不但可摆脱传统化石燃料昂贵和短缺的阴影,还能创造出超过500万相关的工作岗位[7]。美国奥巴马政府积极面向未来能源局势,制定了一系列新能源政策以鼓励太阳能等新能源发展。
在奥巴马的新能源政策中[8],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消费者或企业可直接享受退税或补贴政策,这部分的金额有200~300亿美元之多。另外,美国政府还拿出300~400亿美元为太阳能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帮助相关产业渡过难关。并拨出1亿多美元津贴用于奖励太阳能项目开发。该政策确定美国将逐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积极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计划在2012年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总发电量中的比重达到10%,并计划于2025年达到25%。
4 “千万太阳能屋顶计划”
2010年美国参议院能源委员会通过了美国“千万太阳能屋顶计划”[9]。根据该计划,预计从2012年开始,美国将投资2.5亿美元用于太阳能屋顶的建设。从2013~2021年,每年扩大投资到5亿美元。预计到2021年,美国太阳能光伏市场总量将超过100GW。这次“千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是继美国“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之后的又一雄心勃勃的太阳能计划,该计划既能保护环境,又能推动经济,并且促使全球范围内太阳能屋顶计划越来越流行。
三 德国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研发太阳能技术以来,德国的太阳能工业发展十分迅猛。如今德国建造了世界50%左右的太阳能光伏设备,其全国光伏发电量占全世界光伏发电总量的55%之多,可以说是世界光伏产业的带头人[10]。
德国的法律政策对于其太阳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功不可没。德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法律保障政策主要包括:《电力输送法》、《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可再生能源法案》(后经修正)、《太阳能电池补贴规则》、《促进可再生能源令》、《能源补贴分配总规则》等。此外德国政府每年都会修订《能源投资补贴清单》,用于说明政府投资补贴。
1 《电力输送法》
与美国类似,德国的法规和政策也以强制规定电价、税收减免政策、政府信贷保障、要求可再生能源比重等规定和措施来鼓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10]。如德国《电力购买法》(1990年)中规定,对太阳能和风能电力的偿付,为电力公司从终端用户所获得的平均收益的90%。该法还规定对投资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国家提供相当于其设备投入75%的低利率贷款。正是由于这部法律的辅助,太阳电池设备如雨后春笋般在德国各地生产出来。该法颁布之日起的短短8年内,德国太阳电池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设备能力提高45%,价格下降37%。
2 《可再生能源优先法》
德国有关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案——《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中规定,提供太阳能、水能、风能、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供电企业,电力运营商优先购买其提供的全部电量;对太阳能生成的电力提供至少99芬妮/kWh的补贴,对于2002年1月1日之后新投产的太阳能电站,补偿标准逐年下降5%。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优先的、无条件的安排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力上网,且上网电量无限制,上网电价保持20年不变。2004年,德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正,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太阳能发电的补贴金额,规定了新的价格降低速度。
《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颁布,使德国的太阳能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总结起来,该法案利用法律的手段,将太阳能发电强制入网,扩大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又固定了价格20年不变,电网运营商获得高于普通电力几倍的价格、稳定20年的收益,促进了运营商的积极性;利用规定和补充修订内容调整入网电价下降的幅度,补偿标准的逐年降低促使太阳能光伏产业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来降低其成本。所以德国的太阳能光伏技术才能得以超速发展,也使得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成本有望通过科技进步而大幅降低,有望在投入成本上取代传统化石能源。
3 “十万太阳能屋顶计划”
美国的“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类似的太阳能屋顶大规模安装活动。欧盟也制定了“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的框架,德国在欧盟的框架下发起了“十万太阳能屋顶计划”,该计划与上述法案几乎相继发布,配合得天衣无缝[11,12]。德国居民在屋顶安装太阳能设备后,即可无投入地享受高额电价购买,政府并没有投入很多资金,却拉动了太阳能在德国的快速发展。该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德国在全球太阳能市场的强者地位。
4 光伏补贴削减法案
2004年版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于本届政府的推动下再次进行了修订,在经过了数月的争论之后,最新的法案在联邦议院得到了通过。该法案内容包括了数项可再生能源补贴削减法律和政策变动:自2012年4月1日起,光伏装机量小于10kW的电站将获得补贴19.6欧分/kWh;10~40kW的电站将获得补贴18.5欧分/kWh;40kW~1MW的电站将获得补贴16.5欧分/kWh;1~10MW的电站将获得补贴13.5欧分/kWh;10MW以上的电站不再获得补贴。联邦政府只有在得到联邦议员和联邦参议员的同意后才能对10MW以上的电站进行补贴。同时,自2012年7月起,光伏电站的补贴将每月下降1%。2014年联邦政府将再次实施年度补贴削减方案。
目前德国依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市场,拥有最强大的太阳能技术,这得力于其法律政策的健全和完善。虽然德国的光伏激励政策近年来趋于平缓,然而德国对光伏产业的支持力度依然很大。太阳能光伏发电成为德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 日本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政策
日本因其国土资源的自然状况的缺陷,更加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虽然日本的太阳能技术传入比较晚,但是其十分注重材料创新和技术创新。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性能,日本政府对研发机构提供补贴,同时还利用住宅使用补助等方式鼓励居民使用太阳能[13,14]。日本公司雄厚的科研能力使得日本的光伏产业后来者居上,一度达到全球光伏市场规模第三的地位,创造了很多光伏专利,现在日本的光伏产品仍以高性能、高品质等优点深受全球欢迎。
1 基本政策规定
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规定,应当通过谋求能源消费的效率化和推进太阳能、风能等非化石能源的转换利用以及化石燃料的高效利用,实现在防止地球温室化和保护地球环境的前提下的能源供需。法律确立了日本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目标。1997年颁布的《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特别措施法》规定了促进太阳能技术发展的原则和方针。《日本电力事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则规定了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2 日本新阳光计划
如美国、德国以及其他国家一样,日本也为推广太阳能而在全国启动了“日本新阳光计划”。该计划承诺:对于参加在自宅上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居民,给予安装设备成本50%的补贴,补贴分10年递减。这种高额的补贴极大地促进了日本居民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意愿,在活动开启之后,无论是太阳电池的生产,还是光伏发电的电量,都以每年60%以上的速度猛增,同时居民太阳能使用率也逐年增加。日本政府还采取了同样的低息贷款优惠、税收返还等措施,鼓舞了企业对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开发。
这些措施的合理运用使得日本从2000年开始,太阳能的发电量就一直居世界首位。日本这一资源匮乏的国家,不但借助太阳能解决了能源问题,还出口最新技术和产品,广销全球。目前,太阳能光伏组件产业世界前10大厂商有4家在日本[5,10,15]。并且现阶段日本的太阳能企业掌握着世界上大部分的太阳能专利。
3 新太阳能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政策
2011年3月的福岛地震和海啸引发了日本东北部严重的电力危机。核能发电原本占日本用电总量的25%左右,地震发生之后,由于安全隐患,日本50座核电反应堆已全部关闭。然而,这场地震后日本“摆脱核电依赖”的讨论却给太阳能的发展带来了光明的前景。日本前首相菅直人曾以《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案》作为辞职条件,最终该法案于2011年8月获得议会通过。作为法案中的重要内容——新的可再生能源固定价格收购政策已经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政策,10kW以上的太阳能发电为42日元/kWh,收购期限为20年。标准家庭(月电费约为7000日元)每月平均负担87日元。这一收购价格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非常高的价格,约是德国的2倍,中国的3倍。在此价格的刺激下,各大企业掀起投资太阳能的热潮,甚至其他领域的企业也考虑进入太阳能领域发展。但也有评论担心价格过高会导致消费者负担的电费过重,当价格超过一定限度时,将降低消费者对光伏的热情,甚至引发反太阳能的呼声。目前经济产业省在探讨每隔半年对设备成本的下降等进行确认,并检查收购条件,根据日后的状况变化来调整价格。无论如何,在日本关闭核电站的状况下,电力短缺问题将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和居民生活,也许建设光伏产业将投资巨大,但是放眼当前日本的状况来看,无论是实用价值、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都将从中受益。
五 其他国家的太阳能法律政策
通过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政策来促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积极推行并且行之有效的方法。近年来,除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外,其他国家也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保障光伏产业的发展。欧洲国家发展光伏产业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成就,但在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普遍制定了一些政策来削弱补贴金额以减少财政赤字。
西班牙的太阳能产业起步较早,十分发达[16,17]。除了早期的法律法规外,2009年西班牙《光伏上网电价补贴》中规定,对发电量小于100kWp的光伏系统,实行按0.44欧元/kWh的价格,有效期为25年,25年后购电价格为0.352欧元/kWh;100kWp~10MWp的光伏系统购电价为0.4145欧元/kWh,25年后为0.332欧元/kWh;对大于10MWp的光伏发电系统,则采用0.23欧元/kWh的价格,25年后为平均电价的4倍。然而,由于欧债引发的经济萧条,该补贴于2010年8月起作出调整,“新增大型地面支架系统上网电价补贴额在原有基础上下调45%;大型屋顶系统下调25%,小型系统下调5%”。为了减少已达到数十亿的电力财政赤字,2012年初西班牙已颁布法令取消对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政策。然而截至2011年底,西班牙光伏装机总量为2.7GW,即使没有了补贴,西班牙光伏市场还是达到很大的规模。
2011年意大利跻身为全球光伏产业头号市场,光伏新装机容量达到创纪录的9GW,超出了之前政策计划的目标,致使意大利宣布削减对光伏及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力度,并提高2020年可再生能源目标。意大利在2011年颁布的《FIT补助案》中对太阳能光伏上网补贴作出下调:在2011年里每四个月将补贴额下调6%,并在随后的两年里进一步下调6%;2012年及2013年新的太阳光电系统安装则采取一次性下调6%补贴费率[18]。未来3年的安装上限为3GW。根据产业及环境部部长审批的最新法案显示,可再生能源补贴将每年削减约30亿欧元,其中光伏发电补贴将平均削减35%左右。受削减补贴政策的影响,意大利在2012年上半年新增光伏装机市场中首次跌出前三的位置,退居第四位。
亚洲国家相比欧美国家来讲,太阳能技术领域起步更晚,基础十分薄弱,但是亚洲国家普遍具有更好的市场前景。吸取了欧美国家的经验,亚洲各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政策来激励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
韩国制定了《新生、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及利用普及计划》,计划中包括:2008年对新生、再生能源技术开发的扶持资金总额达1994亿韩元,比2007年增长60%,其中对太阳能部门,决定每年给每个战略性技术研发项目拨款100亿韩元,最长扶持期长达5年。
亚洲近几年发展势头猛追中国的印度,也为光伏产业的发展制定了政策扶持[19]。印度《购电补贴法案》规定,对于小于20kW的光伏系统,政府回购电的价格为0.44欧元/kWh,20年有效,每年递减5%;对于20~50kW的光伏系统,回购电价为0.46欧元/kWh;而对于50kW~1MW的系统,电价为0.49欧元/kWh;另外市场补贴上限设为1200MW。印度等亚洲新兴国家由于本国太阳能市场规模不大,经验不足,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补贴的标准并未如欧美国家那么高。但是印度为了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还启动了一项名为“尼赫鲁国家太阳能计划”,计划规定,对光伏发电及太阳热能新上项目予以30%的资金支持和(或)5%的低息贷款。政府资助以项目的形式进行,并规定项目可贷款或其他方式融资,但项目承担者的出资比例不能低于20%。补贴峰值总功率在100kWp以内的系统以及小型电网及农村用电250kW以内的项目。
太阳能资源蕴含丰富,又清洁安全,具有多重优势。各国都在抓紧脚步,不断制定出最新的太阳能扶持政策。比较上述各国政策可以看出,各国针对光伏市场均采取了安装补贴、退税、法律强制规定电价等方针政策,从其目的和本质上看基本相同。但是各国也针对本国的国情进行了政策的调整,收购电价、补贴上限、补贴递减幅度、资金投入等各个方面均有细微差异。
六 国外太阳能光伏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全球能源匮乏问题是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而福岛事件引发的能源安全问题也值得各国重视。太阳能光伏发电既是解决能源短缺的重要手段,又是各国为摆脱经济危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开发利用太阳能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我国政府才开始逐渐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但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在学习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产品研发,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光伏企业,将产品销往全世界。
纵观上述各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在光伏产业的发展初期,离不开政府方针政策的大力支持,政策的扶持是推动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最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已对光伏产业政策有了最基本的规定。我国于2010年颁布的《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中也对太阳能的发展目标进行了设定,即到2020年,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占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有望从目前的1.5%提升至6%以上。2011年太阳能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的装机容量规模分别达到200万kW、1200万kW、 3500万kW。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光伏产业既得到了大力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难,特别是2011年更是光伏产业惨淡的一年。为了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必须由政府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来进行必要的引导和帮助。
1 大力支持光伏产品国内应用
我国的产品在世界光伏市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庞大的产量和低廉的价格造成了美国市场对中国光伏产品的进口依赖,但是这种外贸主导的市场结构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显露出其疲软的一面。欧元由于债务过重出现危机,美国的货币战争停滞不前,对中国光伏产品展开“双反”调查是其保护和振兴本国光伏产业的重要手段。欧美之后,印度也对中国展开了反倾销调查,而日本提高了其光伏产业进入的门槛,使得中国企业无法走入日本,享受到日本近期太阳能光伏的扶持政策。在中国光伏企业四处碰壁的情况下,我们不禁要问,为何不将艰难的国际贸易转化为国内应用?
如前所述,德国、日本、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太阳能光伏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最先发展的都是本国国内的太阳能应用。2012年5月25日,德国国内的太阳能发电量达2240万kWh,满足了电力总需求量的30%,刷新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新的世界纪录。德国可以为其光伏发电量百分比破纪录而骄傲,而中国却只能为光伏产品产量增幅超过100%而骄傲,我们有一流的产量,却只有不到全球装机量5%的国内装机量。国内的市场份额不高,而国际的市场萎缩,一批批的企业将目光聚焦于外贸中,却深受外贸之苦。如今,适逢中国面临经济转型之时,太阳能光伏产业也应该随着转型的风潮将一部分重心放在国内市场。但是,这离不开政策的导向作用。
2011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全国统一光伏上网电价政策,然而时隔一年,该政策的激励作用似乎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2012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W,考虑到2011年四季度以来,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下降幅度较大,2011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由9元/W调整为8元/W。考虑到目前受制于国际贸易的不景气,我国大多数光伏企业已经停产,在产企业也纷纷暂停或推迟扩产计划,而我国广大的国内市场又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所以必须出台很好的激励政策,而不是削减光伏发电补贴。国家能源局公布最新的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目标为:太阳能发电装机达到2100万kW,其中光伏电站装机1000万kW,太阳能热发电装机100万kW,并网和离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达到1000万kW。太阳能热利用累计集热面积达到4亿m2。根据这个目标,我们应当效仿日本FIT新政策,振兴我国国内市场,同时从资金、土地、税收、审批、并网等方面为光伏产业发展开通一条绿色通道,这样既能救活我国的光伏企业,又能更快更好地完成“十二五”规划的任务。最终让国家从太阳能中受益,让企业从太阳能中受益,让国人从太阳能中受益。
2 优化产业布局,扶持西部光伏产业
我国的“西部大开发”计划已经实施多年,但是进度非常缓慢,并没有真正的实现产业开发、产业转移,而更多是将西部丰富的资源开发出来向东部输送。我国西部地区沙漠广袤,是我国太阳能资源最充足的地区,非常具备发展太阳能光伏电站的优势。然而西部地广人稀,能源需求不高,电站并网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规划,将高能耗的产业逐步向西部地区调整,优化产业布局。这样既开发利用了西部资源,又壮大了西部经济。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中提到的太阳能利用布局和建设的重点地区有: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希望国家出台配套政策,详细地制定出太阳能利用和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激励措施,这样不仅能带动我国光伏产品在国内的应用,也会给偏远地区带来经济发展的动力。
但是我国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将涉及到多方面问题,真正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做出多方的协调和宏伟的规划。在入网等问题的解决上也需平衡多方面的利益以及打破垄断的壁垒,所以可以预知这将是一条相当漫长的道路。可喜的是,目前中央政府和西部7省地方政府共同投资18亿元,在无电地区县、乡政府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站,西藏地区已在100多个县市建立了太阳能发电站,供当地居民生活用电,这是迈向改革所走的重要的一步。只要政策制定及时、落实稳定,一步一个脚印,光伏产业在西部的发展可以说前景无限。
3 加大力度鼓励技术发展和创新
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在目前商品的国际化产业链条中,中国依然保持着产量大但效率低的状态。如工业硅的提取等方面,中国的很多企业依然采用比较落后的技术,工艺简单但耗能大,出售的价格也低廉。中国企业一向被外国认为擅长打价格战,这是我们的长处,也是我们的软肋。我们的近邻日本的高新科技企业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占有一定的地位,关键在于其敢于投入资金和人才研发全球领先的技术。与之相比,靠价格冲出的市场往往受制于人,要想增强我国光伏产业的竞争力,科技创新是关键。
中国有一个非常有利的特点——自上而下的政策很容易得到贯彻和执行,为了能让国内产品在国际上占据领先地位,我国应当下大功夫投入到科研建设中去。因此,我国要通过制定鼓励性政策总方针,各省市地区制定符合本地特点和发展状况的政策,鼓励人才流入、产品研发、科技创新。将科研创新当做一个战略来抓,争取抢先研发多元化的光伏材料,以具有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姿态摆脱以往的加工工厂的形象。特别是在国内低价光伏产品遭到欧美贸易抵制的局势下,加强科技创新更能体现出其价值所在。只有自身产品拥有最先进的技术,我们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才能掌握更高的主动性,我们在世界光伏产业链条中的低端地位才能得到提升。
4 完善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配套产业
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在人类历史上已有很长的时间,但是将其转化为现代社会需要的电能和热能则是漫长历史长河中的短暂一页。目前虽然我国太阳能市场发展飞快,太阳能热水器等太阳能设备已经走入千家万户,但是太阳能领域仍有许多空白等待我们去发掘。有了好的产品,如果能有与之配套的其他相关服务,如培训、检测、咨询等服务机构,那么市场的形成将更加地完整和充实。
太阳能作为21世纪最被看好的能源,应得到更多的关注。与之相关的光伏产业知识的传授和人才的培养,在当今社会显得更加重要。政府要强化这方面的政策,积极引进和培养太阳能领域的专业人才,不断提高我国太阳能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太阳能技术水平不断进步。
同时,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成立太阳能科普教育组织,向不了解太阳能的社会公众宣传太阳能知识,逐步改变公众对新世纪能源消费的观念,使太阳能利用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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