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方如何面对“支付压力”
2012-02-03周寿祺
文/周寿祺
保方如何面对“支付压力”
文/周寿祺
周寿祺 原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委员、教授
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提出: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这对身处“保险三角”中的保险方来说,面临“双重支付压力”,既要保证对供方的支付,又要减轻需方的负担。如何面对是保方面临的棘手问题。作者认为可否从以下几个方面下点功夫,以求缓解这个问题。
一、依法参与成本核算,通过谈判议定支付标准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如今提出要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其依据是价格背离价值,通常称为亏本。这对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是不利的,提高价格在情理之中。问题是:
1、成本如何核算。公立医疗机构的成本主要是由物化价值和劳务价值构成(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还含税收),前者一般可按市场价格计量算得,而后者要按人力资本的原理计量算得。
2、如何扣除政策性亏损补助。目前政府对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政府对公立医院实行定项补助,如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
3、如何判断合理性。目前数千个医疗收费项目,有价格低于成本的,也有高于成本的,如特种检查。
因此,应依靠物价主管部门统筹审核哪些该提高,哪些该降低,不宜单一的强调提高。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应以协议一方的身份,在透明成本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商定支付标准。
二、改革支付方式,通过谈判使双方在共同利用基金上“双嬴”
《规划》提出“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
实践证明任何一种支付方式都是利弊并存,只有综合利用,存利去弊才能取得较好效果。比较而言,对基层医疗机构宜结合推行分级就诊制度采用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对医院可先从卫生部已有临床路径的疾病,采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条件成熟的可采用总额预付制方式。对非常规性的特种服务项目仍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这该通过谈判按双方都能接受的支付方式付费。
三、通过科学测算制订预警方案,必要时通过实际结算,提出调整筹资方案
以新农合为例,如今农村居民人年均收入的增长比远低于人年均医疗费用的增长比(农村居民人年均收入1980年为193元,2010年为5919元,增长31倍,而人均卫生费用,1980年为14.5元,2010年为1196元,增长82倍),投入也由个人与集体分担转为政府为主,人年均补助标准由2009年的80元提高到今年的240元,《规划》提出计划在2015年再提高到360元,个人投入也相应提高。同时,《规划》提出“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最高的是2001年占60.0%,最低的是1979年占20.3%)。根据这些既有利又制约的条件,如何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尤其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后,就高不就低,保障水平相应提高,怎样保证不出险,这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涉及到十亿人口利益的一个大问题。现今已有人比喻它为“烫山芋”。
四、加强监管,提高医保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以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监管,一方面是保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防止“跑冒滴漏”,尤其是骗保;另一方面也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监督委员会和基金收支的审计、公示、问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