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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2012-02-03王晓红农业部畜牧业司处长

中国猪业 2012年7期
关键词:预混料饲料原料许可证

王晓红 (农业部畜牧业司 处长)

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王晓红 (农业部畜牧业司 处长)

针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质量安全责任不够明确、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的突出问题,2008年底,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的修订工作,历时3年,修订后的 《条例》于2011年11月3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与1999年制定的 《条例》相比,在结构上发生了很大变化,条款由35条增加到了51条,原有的部分条款也在内容上做了较大的修改。随着 《条例》的修改,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陆续开始修订,饲料行业新的法律框架将逐渐形成。

1 饲料管理法律法规文件

我国饲料行业的法律框架,除了 《条例》,还包括3个已经发布,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即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和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另外,还有两个修订后准备发布的管理办法,一个是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饲料行业最早的一个法律规定,另一个是新制定的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除此之外,还包括一系列的公告,如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

2 商品饲料产品分类

新 《条例》中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下简称预混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既属于饲料原料,也属于饲料,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新版 《饲料原料目录》将五十多种单一饲料作为一类饲料原料来管理,是将2004年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附件中列出的40多种动物源性产品和2008年发布的 《单一饲料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合并,并剔除与工业饲料没有关系的产品如秸秆、草颗粒等,合并提炼形成。单一饲料在饲料生产中使用范围较广,使用量较大,并且涉及到质量安全。如DDGS、DDG,无论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在生产过程中都会发生生物毒素的富集,进而产生质量安全问题。因此,单一饲料管理的核心就是保障质量安全,同时在行政上许可,无论是进口登记还是国内生产许可,都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新增)。1999年制定的 《条例》将饲料添加剂分为一般饲料添加剂和二类饲料添加剂。在 《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发现,很多产品无法归入二类饲料添加剂,一些产品也不符合应用和学术研究的需要。一些企业为了免税和其它需要,将不是预混料的产品做成预混料。新 《条例》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3类,即复合预混合饲料 (复合预混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多矿)和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多维)。同时,将原来的二类饲料添加剂的预混料归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而且审批条件更加严格,标准更高。提高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企业的准入门槛,减少此类企业的数量。

3 管理制度和规定

3.1 饲料行业管理体系

新 《条例》特别强调了政府和饲料管理部门的职能,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执法机构和监测检验机构等饲料管理部门有了更加明确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3.2 生产许可证制度和生产管理

3.2.1 三合一的管理办法

在条例的修改过程中,将2000年发布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的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2006年发布的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合并为一个管理办法即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之前企业为了获得生产许可,需办理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合并为一个管理办法后,只需办理一个证即生产许即可证获得生产许可。并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有效期6年,为了在到期之前完成许可证的审核工作,要求企业在许可证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3.2.2 委托生产

委托生产是指随着市场的变化,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不足,借助其他生产企业生产相关饲料产品。为了促进企业之间的联合和融合,减少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数量,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率, 《条例》配套的管理办法对委托生产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委托双方资质对等,都是饲料生产企业,都具备生产条件,生产同类产品,即生产预混料的不能委托生产配合饲料的,反之亦然。二是要求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四是标签要求,即委托生产的饲料产品需标注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五是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3.3 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和文号管理

3.3.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发生的变化

为了应对多变的市场,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众多,而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以下简称文号)需要的时间长,还增加了很多费用。条例修订过程中考虑到这些因素,对文号的申请程序进行了简化,主要保留了其在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作为产品追溯和召回依据的作用。文号的申请做了以下4个变化:一是文号不再设立有效期。二是批准文号申报材料简化,如取消饲喂效果报告,因为饲喂效果是需要市场检验的,同时,虽然做了此项规定,但企业真正执行的很少。三是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验简化。1999年的 《条例》规定,任何产品,除了一品一号,还要求每一种产品都要做检测。新 《条例》规定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复核检验只需提交一个产品的样品。企业生产的上百种产品,由于一个系列的只需检测一种,最终需要检测的只有十几个品种,复检的时间和费用都会极大减少。四是饲料添加剂依然要求一品一号,需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3.3.2 对定制产品实施特殊管理。

定制产品有两类,一类是合作企业之间定制生产的,即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它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另一类是企业内部流通产品,即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核心料,配送到企业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定制产品有以下几个管理要点:一是只能是生产企业之间定制,生产企业不能为养殖户定制饲料产品。二是定制产品只能作为中间产品或预混料,不能对外销售。三是合作企业之间的定制产品的标签需标明 “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其生产许可证编号。四是企业内部流通产品需按照 《标签标准》的要求加贴标签,可以不要文号。

3.3.3 原料使用范围

新修订的 《饲料原料目录》将在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修订过程中,将皮革蛋白粉和混合油从原来的目录中剔除。在实际生产中,饲料企业一定要从 《饲料原料目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 《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公布的公告中规定的原料生产饲料。如果要使用之外的原料生产饲料,需要按照新饲料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使用非法添加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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