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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2012-02-01

商用汽车 2012年14期
关键词:牵引车试点工作试点

本刊记者 赵 冉

2012年6月,我国公路甩挂运输第2批试点开始接受申请。自2010年11月第1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国内许多省市也发布实施了相关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公路甩挂运输工作正在稳步前行。

2012年6月,公路甩挂运输第2批试点开始接受申请,各省市可报送推荐试点项目,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31日。而此前,2011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全国首批共26个甩挂运输首批试点项目》,并于2011年11月正式启动。

自2010年11月26—27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在福州召开全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会议,正式启动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以来,随着国家及一些地方有关政策与专项资金支持的陆续到位,试点地区及试点企业的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显示出我国公路甩挂运输正在进入一个良好的开局。通过试点,将培育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推进我国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步伐。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推进公路甩挂运输,有利于提升道路货物运输效率,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

近年国家支持政策持陆续到位

尽管早在1996年7月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曾发出《关于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的通知》(国经贸运[1996]493号),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公路运输企业开展集装箱牵引车甩挂运输”;但之后的10几年里,虽曾有一些相关的政策引导和呼声,但我国甩挂运输发展基本是“叫好不叫座”的局面,直到近几年才开始明显发生转机,似乎时机已经成熟。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我国出台了10大行业调整与振兴规划,其中《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标志着我国推广“甩挂运输”进入政策准备和可操作阶段。

2009年12月3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保监会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据此《通知》内容,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0月18日共同出台《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交运发[2010]562号)。2010年11月26—27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在福州召开全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会议,向全国首批26个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37个企业进行了授牌,标志着全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1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要求各省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切实落实针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大吨位货车、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的有关通行费优惠政策,在车购税资金中列专项资金支持甩挂运输发展。

2012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依据《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交运发[2010]562号)和《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05]170号),组织评审并公布了第1批公路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见《关于发布第1批公路甩挂运输推荐车型的通知》(交运发[2012]27号))。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明确从车购税资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甩挂运输发展。

2012年4月27—28日,全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推进工作会议在烟台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首批甩挂试点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明确了下一阶段甩挂运输试点的工作任务。

据悉,国家发改委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2011年度从中央预算投资中安排的9 700万元用于试点项目的补助资金已全部到位。2012年度国家发改委继续提供1亿元资金规模支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届时将有更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到公路甩挂运输当中。

各地方出台相关政策,共促甩挂运输发展

据悉,近年来,一些省市区按照5部门《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及全国公路甩挂运输试点推进工作会议等精神,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甩挂运输工作,使“甩挂运输”落地开花。

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促进本市甩挂运输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明确将取消原有的挂车1年2次的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强制管理措施,同时调整贷款道路通行费征收方式,征费部门将按照一车一挂的标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对超出牵引车数量的挂车,核发免征凭证。另外,为了推动跨地区、跨企业间的牵引车、挂车互相甩挂的组合运营模式,《通知》还明确,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对甩挂运输车辆不得以牵引车、挂车牌号不一致为由进行处罚。

2011年1月26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闽交运[2011]17号),明确了试点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2012年1月20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又发布了《福建省甩挂运输试点企业规模奖励及车辆购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交运[2012]16号),明确对该省列入国家和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规模奖励及新购牵引车、挂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2012年6月8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又在福州召开全省公路甩挂运输工作试点推进工作会议。

2011年11月2日,在第7届泛珠三角区域道路运输合作发展联席上,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倡导,泛珠三角区域10省市区成员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甩挂运输合作框架协议》,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跨省合作,切实推动区域省际甩挂运输发展。

2012年3月8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签署《加强两省区甩挂运输合作协议》,旨在建立更趋紧密的省际道路运输协作协调机制,实施粤桂2省区交通物流战略合作。根据协议,2省区将在建立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合作机制、开展省际甩挂运输试点合作、共同落实促进甩挂运输发展优惠政策等方面全面加强合作,促进2省区物流服务效率提升,推行节能减排。

……

“甩挂运输”车型标准化是必须

正如杨志安《我国甩挂运输发展进入新阶段——浅谈甩挂运输新政实施给各方面带来的影响》一文(见2011.1《专用汽车与配件》)中所说:“实现甩挂运输的基础有2个方面:一是硬件方面,如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物流站点等;二是软件方面,如车辆调度中心、货源信息、资源(货源和车源)共享平台等。”

关于运输车辆(含牵引车、挂车(半挂车))方面,在甩挂运输过程中,需要牵引车与半挂车之间频繁摘挂组合,这对车辆接口的标准化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我国牵引车和半挂车的车型繁乱复杂,且牵引车与半挂车之间的连接和匹配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完善,产品互换性差,时常出现“挂不上、拖不了”的现象,客观上也制约了大范围的灵活甩挂作业。

因此,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委托汽车挂车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制定了《甩挂运输半挂牵引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基本要求》。该《要求》随2010年10月18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公布。《要求》对于甩挂运输的车型进行了规范:基本要求中包括4×2、6×4等2种半挂牵引车,3轴14.6 m厢式半挂车、2轴13 m厢式半挂车、骨架式40英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骨架式20英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鹅颈骨架式40英尺集装箱运输半挂车、普通栏板式半挂车等共计8类车型。在该《要求》的指导下,2012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第1批公路甩挂运输推荐车型,选定了11家车辆生产企业的10款牵引车型和6款半挂车型。下一步,将启动第2批甩挂运输推荐车型工作,扩大推荐车型范围,确保甩挂运输车辆使用安全可靠,满足甩挂运输试点工作需要。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总工张红卫对首批甩挂运输车型的主要技术特点进行了总结,如下。

(1)动力配置高、燃油限值指标高。

依照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5、6轴半挂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要求,通过分析国内外同类车辆技术水平确定了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最小)与最低比油耗的限值。要求汽车列车最高车速≥100 km/h、满足能耗准入第2阶段燃油经济性限值要求。

(2)主挂车结构尺寸、安装与连接技术要求明确。

明确了统一使用50#牵引销/座,规定了牵引车与半挂车之间的电、气连接以及ABS型式与接口的技术要求,对牵引车牵引座结合面高度、半挂车座板高度制定了合理限值范围。同时,限定了牵引车后部回转半径、牵引销前部回转半径以及半挂车牵引销中心后部回转半径的尺寸限值。

(3)车辆的配置与操控环境优化。

规定了有关缓速控制装置、车轮动平衡、ABS制动系统、带有行车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终端等行车安全装置的配置要求。强调了动力转向、驾驶室空调、驾驶室平顺性指标、驾驶室卧铺等操控环境改善的配置要求。此外,还明确了影响行车阻力与运载能力的导流装置、轮胎、挂车车轴、支承装置等技术标准与使用要求。这些要求有利于改善行车安全性能,提高运输管理水平,降低劳动强度,减少超限超载运输。

(4)载质量大、自质量轻,限定了关键质量与尺寸参数。

对牵引车牵引座负荷、准拖总质量和半挂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或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厢式半挂车外廓尺寸和内部尺寸等规定了限值。引导车型向标准化和轻量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标准化托盘运输和厢式运输的发展。

(5)强调列车标准要求的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结构。

鼓励安装使用空气悬架、子午线无内胎轮胎(文件中“子午线真空轮胎”之提法是错误的——编者注),引导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结构的应用,推动新技术、新结构在道路运输车辆的示范应用进程。强调国家强制性标准GB 7258、GB 1589对汽车列车制动性、通过性、行驶稳定的技术要求,确保行车安全。

天然气牵引车成宠儿,车辆结构也会变

发展甩挂运输的初衷是减少无效运输,降低能耗和环境污染。虽然国家没有对牵引车使用何种燃料进行限定,但笔者发现,不少物流企业主动选择LNG牵引车。如河南万里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甩挂运输试点企业,优先引进使用LNG牵引车;郑州交通运输集团也计划购置CNG、LNG牵引车;金陵交运集团2011年已经在合肥至龙潭港进行LNG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此外,江苏省已向试点项目投放LNG牵引车170辆;还从福建省公路甩挂运输工作试点推进会上获悉,福建省鼓励使用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牵引车。

企业在筹备甩挂运输初期,往往由于在设施、设备、人力等方面投入资金较多,在车辆的选择上,更加偏向于传统燃料牵引车。但笔者认为,在度过初期建设阶段的难关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物流企业选择经济性好、污染小的天然气牵引车,因为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已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天然气汽车产量规模将达到120万辆/年。

此外,笔者以为,推广甩挂运输对货运车辆市场可能会产生微妙的影响。据统计,2007年我国1辆牵引车匹配1.2辆挂车;但分析认为“甩挂运输”需要1辆牵引车搭配2、3辆或更多的半挂车,才能发挥较大效率。因此,在不考虑社会货物运输总量变化的情况下,推广“甩挂运输”对车辆结构的影响,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市场需求会是“一负一正”,尽管这种影响目前还难以明显地显现不出来。同时,推动甩挂运输,也会相应减少对单车货车的需求。此外,实施“甩挂运输”,首先会对半挂牵引车提出更高要求,尤其在可靠性、舒适性、操控性等方面,这似乎更有利于进口品牌和合资品牌牵引车的推广。

挂车身份、缴费及事故责任划分等:有待进一步明确

政府财政拨款的陆续到位推动了甩挂运输进程,但其中遇到的诸如挂车身份、费用及手续办理等问题,还是给相关物流企业带来了困扰。例如河南新运公司是全国首批甩挂运输试点单位,据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在事故责任划分方面,挂车不存在动力,不应该成为一个责任主体,在牵引车拖带挂车运行的情况下,一切责任应由牵引车承担。而在费用方面,每个挂车的保险费为5 064元,按“一主三挂”计算,每年净增加挂车保险费1万元以上,大大增加了甩挂运输成本。在手续方面,在“一主多挂”情况下,挂车的证件交换和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容易出现错乱和丢失的现象,挂车的行驶证审验和营运证审验也占据了较多的时间。责任不清、重复交费、手续繁琐给运输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据了解,目前在挂车交强险问题上,相关部委已达成一致性意见,基本政策导向是:挂车免交交强险,汽车列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牵引车承担,挂车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未在实际工作中落实。

甩挂运输作为提高道路货运和物流效率的重要手段,早已成为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运输方式。在我国,甩挂运输发展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相信它的应用范围和适用领域会越来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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