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引发司法难点的调查
2012-01-29潘政展
文◎潘政展
涉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引发司法难点的调查
文◎潘政展*
20 10年10月1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潘甲(未成年人)与潘乙(未成年人、已判决)、潘戊(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三都县XX乡赶场时,在XX乡政府门口“逗”三都县XX镇X村的女青年陆M、陆N玩时,与陆M、陆N同家族的XX镇某村的陆甲、陆乙、陆丙等人发生口角,潘甲、潘乙、潘戊遂对陆甲进行殴打,被群众拉开后,双方各自离开。当日17时许双方再次在街上相遇并发生口角,又被群众劝阻,当日下午18时许,陆甲、陆乙、陆丙等人在该乡开发区某台球室处找到潘甲、潘乙、潘戊等人论理时,双方再次在台球室门口发生口角,应潘乙的请求,潘丙将其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20公分的匕首拿给潘乙,后又从自己的摩托车上拿得长约60公分的尖刀,潘庚(另案处理)跑到台球室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并叫潘戊、潘甲等到其停放在XX乡卫生院对面的微型车上取刀,在潘甲、潘戊等去取刀未到现场时,潘乙、潘丙等人已将陆乙、陆丙砍伤。后潘甲、潘乙、潘丙、潘丁、潘戊、潘己、潘庚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乙所受的伤为重伤,陆丙所受的伤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潘甲于2010年11月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1年5月6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三都县公安局于2011年7月5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一、本案司法中必须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认真调查、分析案件的来源及当事人的关系,双方当事人所属民族、家族之间的关系,所居住的区域等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中必须着重注意的民族之间、家族之间的特点,本案具备了这些特点:
1.犯罪嫌疑人潘甲所在村寨,全系水族,潘姓家族,村民抱团、讲义气、不能吃亏,一人出事家族处理是最大传统风俗,家族处理缺乏法制意识,存在有仇必报,以牙还牙传统,甚至到可以舍命的程度。任何事情处理不当都可能引起族群及至当地群众在思想、行动上的偏激,引发双方族群之间的械斗,造成流血冲突,演变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2.犯罪嫌疑人潘甲所在XX乡村寨与被害人所在XX镇村寨,山水相连,同属水族的另一支陆姓家族,双方历史积怨很深,在以往的冲突中陆姓家族均处于下风,双方一直都在寻找机会置对方于死地。本案发生后,被害方希望司法机关将所有犯罪嫌疑人全捕全诉全判,一网打尽,以解心头怨恨。但该案涉及到人数较多,情节轻重不一样,处理结果也会不一样,案件的处理不当可能引起两个寨子、两个家族新的矛盾,会给社会埋下治安隐患。
3.犯罪嫌疑人潘甲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系从犯,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和依据。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落实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有作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但如果对其做出不起诉,被害人是否认可,毕竟该案造成的结果是被害人重伤,被害人的家族一方是否理解司法机关做出的决定,由于两个家族存在历史矛盾,就有可能一个不起诉处理引起双方矛盾的再次爆发,也留下安全隐患。
4.本案中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达七人之多,是否全部按被害一方全部作刑事追究。目前本中对三名被告人已作刑事追究判决外。如果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佳的后果,同时又无法体现保护未成年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效果。现仍有三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在逃,同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潘戊、潘己在本案中犯罪情节与犯罪嫌疑人潘甲相类似,如依据法律和犯罪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潘甲做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就涉及对批捕在逃,犯罪情节与其相似的潘戊、潘己是是起诉还是不起诉的问题,对潘甲做出不诉而对潘戊、潘己起诉那么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会给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带来不良影响,如对三人均做出不起诉,那么就会造成打击面过小,无法教育其他人,一定程度上也无法达到打击犯罪、教育公民的目的,同时又可能引起被害人认为法律不公,从而引起被害人家族的报复可能。
5.本案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潘乙、潘丙、潘丁法院已做出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月、九个月,犯罪嫌疑人潘甲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是从犯,且又是未成年人,假如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判处的刑罚应当拘役或者缓刑,那么起到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就没有做出不起诉的效果好,就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为民的思想。
6.本案中的七个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从证据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七个人同时受到法律的严惩,就会认为司法机关袒护被害方,引起他们家族的不满,少数民族一些落后的旧的争强好胜风俗的本性就可能得到激发,可能会采取报复的方式来报复被害人和社会,同样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二、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难点
(一)案件双方对立情绪严重
本案存在复杂的家族、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入村调查和做双方思想工作时,双方均坚持已见,不肯让步,表示如处理不仅将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武力解决或群体上访。这无形给司法机关司法增加压力,司法办案如履薄冰。
(二)由于历史原因,双方积怨太深
本案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公安机关本来想通过和解的手段把该矛盾化解,由于犯罪嫌疑人及家族一方因历史冲突均处于优势,不愿伤及颜面放下架子,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愿意承认自己的过错,造成该案无法调解。
(三)证据难以固定
本案当事双方对案发当时各执一词,当时收集的证据无法证实造成被害人的伤到底是谁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实各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只能证实潘姓参与打斗的人员。
(四)社会形势因素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该案发生时,正值全州旅游发展大会在三都召开前夕。被害人一方家族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全部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如不遂愿,就组织家族群体上访、静坐,有可能破坏旅游发展大会的举办,影响三都县整体形象。为了保证旅游发展大会在我县顺利开展,侦查机关只有将涉案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当时在审查时,不同意全部批准逮捕,坚持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轻重情节区别对待。但为保证旅游发展大会的顺利进行,县委责令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进行协调,先批准逮捕暂时稳定旅游发展大会期间的社会秩序,这样就为该案司法困难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和处理难度。
三、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为妥善处理此案,承办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及的各种社会风险与法律风险,在减持公正执法的前提下,准确做好风险评估,最终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对潘甲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较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处理的经验对于检察机关面临同类案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鉴于此类案件存在诸多司法上的难点,检察机关对于本案的处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的处理原则。严格依据法律、依据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和基础,只有依法、依据事实办案,依法做出相关决定,案件才测经得起考验,最终才会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2.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处犯罪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不懈地组织双方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借机提高当地少数民族的法律水平和法律意识,以案释法,警醒群众。
3.坚持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与打击犯罪分子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证据、讲事实原则。依法坚决打击罪犯,同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向群众讲清楚,只要违法必将坚决打击;但也不会因群众的意愿阻碍或干扰司法。组织干警进村入户普及法律的同时,要群众明白祖国民族大家庭和谐团结的局面来之不易,要倍加珍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族和谐团结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只有民族团结,社会都会进步,经济得以发展。如果我们把资源都耗费在永无止境的、没有意义的民族内斗中,那么这个民族将是一具很悲哀的。
4.坚持公正司法与服务大局相结合的原则。司法活动在服务政治、经济、文化大局的时,必须严格公正严明,排除外界一切干扰因素,正确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公正廉洁司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
5.坚持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原则。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在今后工作中一定加强对案件的风险评估,不要因为某个时期某个领导某个团体的利益而降低对案件的监督,丧失检察监督职能,增加办案难度和风险,给检察机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55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