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罚改革的系统性思路与进路
2012-01-29郑丽萍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期
文◎郑丽萍
根据系统论,刑罚结构是刑罚系统中最为重要的要素。所谓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形式,具体来说,就是指刑罚之间的比例关系和排列顺序。一个国家确立什么样的刑罚结构,是与该国立法者的刑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密切相关的。根据“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论原理,轻重有序、比例适当、关系协调的优化的刑罚结构具有孤立的刑罚方法所不具有的特性,不仅能够发挥存在于孤立刑罚之中的基本功能,而且能够发挥大于孤立的刑罚方法功能总和的功能。而劣化的刑罚结构不仅不会有 “增值”功能,相反还可能因刑罚与刑罚之间相互抵触或断裂,混乱无序,而使刑罚功能相互抵消。中国刑罚改革必须采取系统性思路,决定了对中国刑罚改革必须采取系统性进路。具体来说,基于国际社会刑罚发展的趋势、刑罚内在的结构缺陷以及刑罚外在的衔接失调,中国刑罚改革必须围绕三个中心目标而展开:第一,以死刑的限制、废除为中心;第二,以非监禁刑的扩大适用为中心;第三,以非刑罚方法的扩大适用,非刑罚方法与刑罚之间的协调运行为中心。上述三个中心目标的最终目的是:其一,实现刑罚结构的总体调整,做到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其二,推进犯罪非刑罚化与此同时做到非刑罚方法与刑罚协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