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实践探索
2012-01-29葛高丰
葛高丰
校企合作背景下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实践探索
葛高丰
结合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外一体化实训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实训基地建设思路、内涵、特点、保障机制和取得的成效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高职教育;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内外一体化;校企合作
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背景下,实训基地作为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的基本支撑条件,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成功与否,是高职教育能否真正培养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专业技术人才的关键。近年来,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积极探索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新路径,依托强大的行业办学优势,形成了校内外一体化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充分发挥了专项投资效益,提高了实践教学质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思路
坚持“对接产业、校企合作、经费共筹、资源共享”的指导思想,重点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运用股份制与租赁制等多种形式,创新大型企业集团与学院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构架,结合企业岗位能力培养需求,依托以产业学院、技术服务公司等为有效载体的校内外一体化实训基地建设,打造集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员工培训、技术研发服务于一体,具有辐射带动功能的校企产学研合作联动开放平台。
二、校内外一体化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内涵与特点
生产性实训基地采取校内外一体化的建设思路,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它是学校与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校企生产(经营)性联合体;另外一种校内外一体化实训基地是开发性的实训基地,即技术服务性公司。它是为了实现培养创新型技术应用性人才实战环境条件,而注册建成的以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第一线为主旨的技术应用性服务公司。
(一)生产(经营)性实训基地——产业学院
产业学院是为了有效实施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由高职院校和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在理念、机制、模式、条件上形成的产学研一体化深度合作、互动双赢的校企联合体。产业学院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能力与效益为第一目标,以提高应用性人才培养与训练能力与效果为第二目标。
产业学院的特征是作为生产(经营)性实体,学校与企业共同投资、合作生产经营、构建了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创造生产(经营)品牌与效益,既提高了生产经营效益,又为生产性实训提供基地;它为学校教师提高技术研发与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技术人员提高教育与指导水平,为学校设施提高实际利用率与发挥效益,最终为学生提供工学交替的“五化”式实训基地。“五化”基地即实现实训基地的品牌化、实战化、可控化、规模化、标准化。所谓品牌化,就是主要与品牌企业、规范企业、业务量充足的企业建立互赢关系。所谓可控化,是指学院能够对校外实验实训基地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性影响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能是通过控股、其他中间人、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的。所谓实战化,就是创造真实的职场环境,有真实的业务工作,能真刀真枪的干。所谓标准化,就是有训练与考核标准、劳动部门的标准、行业企业标准、学校课程标准等。所谓规模化,就是有常年可容纳的相当数量的岗位,适应本校学生和教师以及社会岗位培训、技能鉴定的需要。
产业学院具有校企合作的6大内涵要素,即战略融合、机制保障、功能对接、人才互用、信息互通、设施共享。主要具备生产经营、人才培训、生产与培训技术研发、学员后勤保障等四个功能。产业学院分为两种模式,一是集成式,其地点相对集中;一是连锁式,由若干分布在不同地点的连锁单元共同构成。他们都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有效载体。
(二)技术开发性的实训基地——技术服务性公司
技术服务性公司是实现应用性人才零距离培养的载体之一,这类公司有三大目标:一是为企业一线解决技术应用性问题;二是获取技术应用实战培训的案例及训练条件——培养创业与创新人才;三是适当创收。它具有三个功能,即服务经营、人才培训、生产与培训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性公司也有两种模式,一是创新型,一是创业型。
三、校内外一体化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保障机制
(一)以企业集团产业学院功能为引领,构建校企融入式伙伴关系的运行机制,形成保障学校实践基地可持续运行机制与体制创新
1.紧紧依托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背景,积极推进以大型企业集团产业学院功能为引领的校企融入式合作关系,进一步在组织体系上形成校企深度合作的创新机制。通过校企共建的产学研一体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产业学院、技术应用性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组织的制度架构和实施运作,实现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运行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实现校内基地功能与校外基地功能一体化、实战化的目标,充分利用企业的设备设施,构筑实训与研发技术服务功能,提升产学研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益。构建起基于大型企业集团融入式合作的运行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体系。
2.构建“学校、产业、政府”三结合的投资渠道,建立学校实践基地开展产学研合作运行的经费保障机制,形成由政府引导,学校与企业合作共同投入,按照校企合作系统设计与实施实践教学体系,企业补充设备、师资、技术、管理的可持续运行机制,构建浙江物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驱动型运行机制,争取基地运行经费投入。在以浙江物产集团为龙头的企业支持下,学校通过对集团及其下属各企业的合作性服务,争取多项合作企业支持学校基地建设经费。学校积极构建示范性基地建设项目,争取省财政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对基地建设的投入。
(二)以校企一体化综合实践教学模式创新为基础,积极促成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的内涵与水平的提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1.以优化管理制度为手段,通过完善《实训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训设施设备共享共管的原则性意见》等实践教学管理文件,不断提升基地运行内涵和水平,保证校企共同育人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实施。
2.围绕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专业标准、职业标准与岗位标准等“三标”贯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般、生产仿真、生产”构成的螺旋上升式系列化实践教学条件,着眼于职业岗位技能从初级向高级梯度上升的要求,构建实训项目。
3.以职业岗位任务与项目系统驱动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为基础,围绕基于校企合作的课程实践—课程综合实践—毕业综合实践的教学主线,重点优化生产仿真设备、生产设备、研发设备三类实训设备的配置,不断提升基地设备配置水平和资源共享程度。
4.根据职业技能与岗位技能考核并重的要求,以学习能力、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评价核心,集成传统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大赛、学习过程跟踪反馈等多种考核评价方式的优点,推进技能考核方法的改革。
四、校内外一体化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实践成效
通过建设,形成了一批集教学、培训、科研、生产等功能于一体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学院目前拥有中央财政专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3个,国家高职高专学生实训(师资培训)基地1个,教育部-LUPA开源软件实习实训基地1个,浙江省示范性实训基地1个,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点3个,浙江省财政重点支持实训基地3个,中国物流协会首批产学研基地1个。依托基地,由省劳动人事厅挂牌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具有培训、考核、发证等资质。同时,省物产集团把培训中心、研发中心和人才培养中心设置在学院,为学院的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一)为教学改革提供条件,学生培养质量得到较大提高
现有实践教学基地较好地满足了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实训教学的需要,同时,也为职业岗位任务与项目系统驱动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校企合作的课程实践—课程综合实践—毕业综合实践的教学模式提供了良好的支撑条件。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学生职业岗位技能的训练条件大大加强,有力地提升了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尤其是职业创新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不断提高,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高于98%。物产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认为,近年来,学院毕业生的履职履岗能力明显增强,学生素质显著提升。
(二)基地技术服务与研发能力不断提升
1.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师利用实训基地的良好条件,自主开发的“汽车物流机械动力系统故障诊断网络教学与考核成套装备”,经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职教中心ICT专家的认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全国近百家院校推广使用。
2.充分发挥学院作为浙江物产集团研发中心的优势,以项目为载体,开展物流行业产业转型的对策研究;校企合作成立各种应用技术研究机构,开展新技术开发与应用性研究;依托专业骨干教师成立技术应用性公司,面向社会开展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
(三)辐射带动效应逐步显现
1.通过与高教园区内其他高校签订共享实训基地协议,承担部分实践教学任务,对其他高校实行资源共享,发挥示范性实训基地的辐射作用。同时,还承担全国性物流师资培训、全省汽车师资培训和联合国国际师资培训分中心师资培训等项目,使学院的幅射功能逐步显现,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2.以服务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全面提升高技能和新技术的培训能力。发挥浙江物产培训中心对行业的影响力,面向现代物流业开展新员工、骨干员工、高管团队、专项技能等多层次的培训;主动对接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积极参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素质教育”、“蓝领成才”工程,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近500家企业、30余万职工提供继续教育、技术咨询、培训和学历提升服务。
目前,校内外一体化实训基地作为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合作新模式,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实践探讨。
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2011年度研究课题“创新创业教育理念下的经管类实训基地建设研究”(项目编号SCG269);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2010年实验室研究重点课题“创新创业教育视野下高职实训基地建设研究”(项目编号 Z201024)
葛高丰,男,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职实践教学。
G710
A
1674-7747(2012)02-0033-03
[责任编辑 方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