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化肥导致梨园减产要赔偿
2012-01-29主持人中国农资刘学胜
主持人: 《中国农资》记者 刘学胜
本期案例:
刘某系山东莱阳市某农化物资门市部个体业主。2010年7月4日,刘某向梁先生销售某氨基酸液体肥料40桶并开发票。梁先生购买化肥后即对其承包的16亩黄金梨树施肥,之后发现梨树出现了落果、掉叶、枯死现象。梁先生便找到刘某协商处理,刘某曾派人到梁先生的梨园查看梨树死亡原因,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梁先生投诉到当地消协。消协对刘某进行询问并作笔录,刘某认可梁先生从其处购买化肥,并同意将化肥样品进行检验。2010年8月20日,消协委托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送检的化肥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中显示:化肥中氯离子含量达到9.1。检验结论为产品不合格。
经消协协商处理仍未果。无奈,梁先生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因销售不合格化肥给其造成的梨园直接损失 (梨树死亡和减产损失)54381元、梨果迟延上市的价格损失29151.64元、鉴定费 13700元,共计 97232.64元。刘某辩称:我方销售的化肥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厂家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化验报告,能够证实化肥是合格的,作为销售者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梁先生梨树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因为持续阴雨天气长期积涝,天气闷热等因素所导致的,与化肥没有关系,氯离子超标并不导致梨树死亡,对氯离子超标的问题梁先生负有举证责任,请求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经梁先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当地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梨树死亡和减产损失与施用刘某化肥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梨树死亡和减产损失与施用不合格的某肥料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排除梨园环境中存在不利梨树生长的影响因素。在所有导致涉案梨树死亡的减产损失的致害因子中,施用不合格的某肥料所致损害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致害因子均处于从属次要地位。法院还根据梁先生的申请依法委托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化肥质量问题造成梨园直接经济损失的价值进行了鉴定,确定损失共计54381元。
法院认为:刘某销售给梁先生的某氨基酸液体肥料,经质检所检验系不合格产品,法院予以确认。梁先生购买该肥料即对果园梨树施肥,后梨树出现了落果、掉叶、枯死现象。经鉴定,梁先生梨树死亡和减产损失与施用不合格的某肥料存在因果关系,但不排除梨园环境中存在不利梨树生长的影响因素。施用的肥料所致损害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致害因子均处于从属次要地位,因此,刘某作为化肥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鉴定,梁先生梨园内37棵黄金梨树死亡损失9730元、梨园减产损失 44651元,共计损失54381元,法院认为以刘某赔偿43504.8元为宜,其余损失10876.2元由梁先生自己承担。
专家评析:
本期专家:中国农资传媒专家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 李宝星
案件性质:本案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
本案焦点:
1.本案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本案的产品通过消协委托莱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化肥中氯离子含量达到9.1,不符合标准 (标识)规定,产品不合格,且这一结论得到了法院的确认。由此可见,本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本案梁先生的损失是否为施用肥料所致。由于本案涉案肥料氯离子严重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是导致梨树出现落果、掉叶、枯死现象的主要因素,给梁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排除因梨园环境中存在不利梨树生长的影响因素,涉案肥料是导致梁先生梨树死亡和减产损失的主因。
3.本案梁先生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尽管梁先生与刘某的农化物资门市部之间是采用了即时清结的方式进行商品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这一商品买卖合同关系中,作为销售者的某农化物资门市部就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其出售商品的质量向购买者梁先生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因此,本案梁先生的损失应当由销售者刘某的农化物资门市部承担相应 (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就案说法:
本案涉案产品经权威机构鉴定为不符合标准(标识标注)规定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处理品,也称瑕疵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处理品是可以降价销售的,但是销售处理品必须明示“处理品”、 “等外品”、 “不合格品”或者 “次品”等字样;
2.劣质品,也称缺陷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对于劣质品必须严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品冒充合格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