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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2-01-29

资源导刊 2012年5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法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特约记者 王红闯

4月1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使我省测绘成果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将进一步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办法》分为总则、测绘成果汇交、成果保管与保密、成果提供与利用、数据审核与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三十四条。

《办法》定义了测绘成果的含义,界定了基础测绘成果的范围和分级管理的职责。规定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规定,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与无偿汇交的制度,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辖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辖市、县(市、区)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办法》还对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范围、测绘成果汇交的时限以及发布年度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进行了规定。

《办法》要求加强成果保管与保密,对测绘成果保管的条件、程序和密级程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办法》对测绘成果的提供与利用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与无偿使用的范围;规定了外省、本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跨省使用测绘成果的程序;明确了省和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利用的审批范围以及应当提供的材料。明确规定,向境外提供本省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省测绘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定了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及县级测绘主管部门收集测绘相关数据的范围。要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数据交换机制。

关于测绘数据的审核与公布,《办法》规定,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公布制度。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经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向社会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对违反该《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办法》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开发、利用、复制或者转借汇交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办法》规定,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对违反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利用目的和范围等5种行为之一的,由批准利用该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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