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字的文化意蕴
2012-01-28井怡琼
井怡琼
(平顶山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一、引言
许慎《说文解字·叙》曰:“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由此课可见,文字既具有工具性,又道兼具传承思想文化的作用。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在读过沈兼士《鬼的原始意义试探》后,致函沈氏说:“依照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1](P3)从汉字文化学的角度研究“法”字,对于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和揭示其深刻文化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字的结构特点
从文字体系上看,汉字是表意体系文字,通过考察汉字独特的造字法就可以使其与汉文化联系起来。自“六书”理论提出后,造字法便为后代的汉字研究者所广泛接受。造字法所以得到普遍认可,除了它客观地反映了造字的实际情况外,还因为它蕴藏着深刻而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
(一)“法”字的演变过程
汉字“法”的渊源极其久远,成字的确切年代似不可考。古汉语中“法”、“律”两字都有自己特殊的含义,与今义相去甚远,以至汉字“法”、“律”虽有两千年以上的历史,但作为独立合成词的“法律”却是近代由日本输入的,[2](P160)其历史不过百年。许慎《说文解字》中,“灋”并没有归入“氵”部,而是归入“廌”部。甲骨文中没有“灋”,却有“廌”。因此,从文字的产生过程来看,应该是先有“廌”,后有“灋”。《广雅》云:“廌”与“灋”同义。可以断定,甲骨文中的“廌”实际上就是后来的“灋”。蔡枢衡先生认为:“灋是古法字。法是灋的省笔。灋或省作氵廌,灋又省作廌。”如果上面所提及的甲骨文“廌”就是后来的法,以及“氵廌”早已在大篆中出现的事实,那蔡先生的考证有待商榷,事实应该是另一种排序:“廌”、“氵廌”、“灋”。因此,“法”字的书写结构经历了由“廌”、“氵廌”、“灋”到“法”的演变过程。从“灋”的书写系统看,最早的声像应该是“廌”,后来“灋”的发音是由“佱”声训而来,“灋”字中的“氵”则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
(二)“法”字的结构意义
从“法”字的结构看,由“水”、“廌”、“去”三部分组合成了古“灋”字。“法”的古体为“灋”,《说文·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有人据此认为,汉字“法”在语源上兼有公平正义之义,一如其他语族中“法”的古义。[3](P454)蔡枢衡先生认为,“平之如水”四字乃“后世浅人所妄增”,不足为训。考察这个字的古义,当从人类学角度入手。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行的。它是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走,即今之所谓驱逐。[4](P170)这应当是远古社会的一种很严厉的惩罚了。总之,各种文献对“法”字意义的研究,不管视平之如水,还是使罪者随水漂去,都不具有政治正义论的性质。加入“氵”这一在功能上最能表达“平”之义项,表达了人们对“廌”公平正义性的确定。义项“去”加入到“灋”字中,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从功能上对“灋”确定,由此,一个足以表达古人法观念的语言符号无论从义项上还是声项上都基本定型。
以上从文字学角度揭示了“法”在语源学上的含义,我们需要考查“法”字与其他字、词的关系,以便更准确把握其丰富的文化蕴含。
据蔡枢衡先生的考证,灋字古音废,钟鼎文灋借为废,因此,废字的含义渐成法字的含义。《周礼·天官大宰》注:“废,犹遏也。”《尔雅·释言》:“遏,止也”,“废,禁也”。法是以有禁止之义。“法禁”一词即可为证。又,法、逼双声,逼变为法。《释名·释典艺》:“法,逼也。人莫不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其中也含有禁的意思。《左传·襄公二年》注:“逼,夺其权势。”《尔雅·释言》:“逼,迫也”。这里“法”乃命令之义,强调的强制、服从。“法”字具有禁止和命令双重含义,那么,如何保证这类禁止令行的规则呢?古音法、伐相近,伐者攻、击也,法借为伐,法便有了刑法之义。《管子·心术》:“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说的都是这一层意思。[5](P41)禁止与命令,着重于法的功能,保证禁止与命令这种功能实现的手段即刑罚则。
刑、律两个字在古代文献中均可训为法。刑、法,法、律可互训。如《尔雅·释诂》:“刑,法也”。《说文》:“法,刑也。”《唐律疏议·名例》:“法,亦律也。”当然,古汉字内涵丰富,常与其他字、词互训转注,以至辗转生义。字的形、音、义也会随时代历史的变迁而改变。因此,我们应该强调刑、法、律三个词的内在逻辑联系,而非一般关系。从历史演变过程上看,“法”为刑义在三代,为法在春秋战国,为律则在秦汉之后。刑、法、律三者并非平行并列而我偏重的关系,三者的核心乃是刑。
三、“法”字的文化意蕴
(一)“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联系
在《“法”的故事》一文中理学家苏力对许慎关于“法”的“平之如水”的说法提出了质疑,其实是引入了“法”字历史的文化性。“法”字“从水”的真正意义有很少的学者能够真正挖掘理解,包括以许慎为代表的也不例外。那么本文也无法对法字从水进行更深入的考据,而是着重于揭示其中的法律思想的文化内涵。
东汉许慎从文字学的角度对“水”与法律的关系做出了解释与考察,并十分值得我们注意。《说文解字》十部中他也曾谈到“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氵”旁在“法”中的意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这一高度凝聚了秦汉时期人们的传统认识的解释,也对我们当代中国人的理解产生影响。清人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作了解释,在“水”下注曰:“说从水之意,张释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段玉裁无疑站在许慎的立场之上。许慎的理解能够进一步检索《说文解字》:“水,准也,北方之行,像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凡水之属皆从水。”因此可以看出在许慎生活的时代,“水”的突出标示为“准”,由段玉裁标注可知,“水”当时大多被理解为“平”、“准”的意思。许慎的解释,也许离开了依据事实来推断“法”字意义的错误。
但是当代对于法字中的“水”是“平之如水”的说法仍有一些怀疑。现代地下考古发现有所增多并且科学研究方法也有所更新,这对我们认识中国早期文明都是十分有利的条件,从而能够帮助我们理解“法”字的古史原貌,并由此推出“水”与中国法律起源的内在关系。“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最古老的渊源。
(二)“法”字蕴含着古人的神判思想
古“灋”字是由“水”、“廌”、“去”三部分合成的。虽然“水”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水的神威是我们无法想象的,自古以来就有水是文明之源之说。古时,自然力的威力是巨大的,人们认为是神灵之为,并乞求神灵保佑,于是产生了神话。由于水神有着令人不可捉摸的神秘感,人们遇到难以决断的情况时,就有求于神灵。水神裁判应该说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较广的一种,参考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等资料,许多原始部族都有借助“水”神进行裁判和惩罚的法律现象。例如我国南方少数民族景颇族遇到难以决断的疑案,,就请山官等人主持,以“闷水”决曲直并决出胜负:以当事人沿一竹竿潜入水中并在以在水中停留时间最长者为胜。[6](P82~85)我们可以推测出,“法”字的“水”,是根据处在自然崇拜阶段的原始宗教而形成的由“水神”裁判习俗的一种取向。因此,水”在法律起源阶段的主要意义可以认为是“水神”的裁判“。“法”字的“氵”最初洋溢着神判的灵光。
在国家形态出现之前以及国家形态出现指出的一段时期,“廌”一直是民间处理纠纷的重要裁判,人们将其记录下来作为定纷争的符号并被广泛接受。传说中的廌是一只独角兽。据《论衡》,獬豸(即廌)为独角的羊,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者触,无罪者不触,所谓“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7](P253)这种神判法的裁判方式与人类原始宗教思想紧密相连。中国,汉以后之执法官以獬豸为冠服,取其去奸佞(触罪者)之义。远古神判时期“廌”介入裁判,这是人们自我意识发展过程中异化的结果。从人类认识发展过程来看,神判在当时一定是非常必要的裁判方式。
(三)“法”字蕴含着古人的公平意识
“廌”在甲骨文中出现,展示了远古时期的诉讼场景。“廌”为兽。参与了人们的诉讼活动,承载着人们理念中的公平和正义。尽管,“廌”无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者还是被作为诉讼活动参与者而记载下来,都是在表明其功能性。然而,也只有作为正义和公平的化身,“廌”才可以出现在远古的诉讼场景中。“去”存在两层含义:一是“去”的动作,另外是“祛除”。许慎的《说文解字》在“灋”的注释时对“廌”的注释是:“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这里,人们更多地将“去”理解为“过去”。我认为,“去”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祛除”。被“廌”认定的恶或不公正的东西会随之“祛除”。这正体现了先民的公正意识。
《说文》说:“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说文》又引汉儒董仲舒的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参通之者,王也。”,理解许慎关于人的本质的概括:在天地之间,人作为一个群体是尊贵于其他动物的;但并非每一个个体的人都同等尊贵,以“王”为代表的那个阶级才是能通达天地,统领人类的,这样的“人”才是“性最贵者”,则须将“人”字和“王”字联系在一起。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有关法律的公平与文化的和谐阐释,为了维护等级社会的礼教规范而追求公平与和谐。
四、结语
语言总是特定历史的产物。由某些字、词的产生,字形、字义的演变、确定来把握特定的社会现象,再由表现这些社会现象的史、文化反观这些字、词的内涵。在这个过程中,“法”的也获得新意,同时也会深化我们对相关社会现象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黄巽斋.汉字文化丛谈[M].长沙:岳麓书社,1998.
[2]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M].北京:三联书店,1983.
[3]法学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
[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
[5]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
[6]夏之乾.神意裁判[M].北京:团结出版社,1996.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