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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中的困境及法律对策

2012-01-28

中国流通经济 2012年7期
关键词:账款信用融资

田 海

从2004年开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的逐步放开,大量从事对外贸易的中小企业①(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主力军。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及经济萧条的影响,大多数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并引发了诸如企业国际贸易信用下降、开工不足等状况,部分情况严重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现象,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关注。近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市场获得了很大的认可,成为当前我国银行业大力拓展的一项新兴业务领域,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具有多种功能(特别是独特的融资功能),受到了中小企业和政府的青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1]因此,有必要对当前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一、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困境

中小企业多为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技术优势,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货款结算成为常态,而企业本身又缺乏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及追账的能力,大量应收海外账款被拖欠,赚的钱比账面上少得多。[2]从2008年开始,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市场的变化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更是雪上加霜。

1.国家财政支持少

从总体来看,企业总是资金的需求者。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对资金的渴望尤其明显,尽管我国投入了四万亿人民币刺激经济复苏,但“马太效应”决定了这些资金只会投向大型项目、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几乎没沾到光。[3]

2.国外订单锐减

金融危机时期,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购买力都会明显下降,居民储蓄意愿增强,从而减少了对外国产品的需求。中小出口企业所占有的原本主要是非生活必需品市场,国外进口商减少进口时,压缩的其实就是对非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加之中小企业自身缺乏开拓新兴市场的能力,前景堪忧。

3.买家信用风险加大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坏账率大幅攀升,几乎所有企业的风险戒备心理都上升到了一个最高的层次。[4]中小企业受自身规模实力所限,不可能对每个国外客户都进行详尽而专业的资信调研,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对进口商抱怀疑态度,甚至为保守起见不敢接单,限制了利润的扩大。

4.无法抛弃传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从而导致签约困难

出于安全收汇方面的考虑,当前很多中小出口企业几乎是死死抱住信用证支付方式不放。殊不知,在欧美,代表商业信用的赊销、承兑交单等贸易方式早已成为主流。如果不能尽快接受赊销、承兑交单等这类交易方式,那就只能错失市场机会。[5]众多中小企业也都期盼着能有一个更好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转移机制,来让自己尽快适应国际市场交易的需要。

二、国际保理业务对我国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

国际保理,又称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在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由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6]这是近年来在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笔者认为,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跨国金融服务,对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拓宽融资渠道具有重要作用。

1.适合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特点

一般而言,适合做国际保理业务的是金额小、批量多的消费品,如纺织品、鞋类等,而这些商品正是我国中小企业主要的出口商品。在交易中,出口商往往分批发货,每次发货数量不多,但发货频率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每批的交易都有可能涉及信用证的开立、审核等手续,烦琐且耗时。而国际保理手续十分简便,由于保理商会一致跟踪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只要进口商的信用程度没有恶化,其信用额度就可以循环使用,可以起到加快交易速度、增加贸易额等作用,对出口十分有利。

2.降低中小企业收汇风险

根据国家商务部的保守统计,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欠账早已超过1000亿美元,且以每年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增加。②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很难像大企业那样进行有效的信用管理,而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调查进口商资信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利用其专业人员和网络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可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进口商违约风险。因此,国际保理可视为中小企业建立客户关系、掌握市场信息、调整销售战略的一条重要渠道。其次,催收账款也是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的专业人员和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决定了它可以把收款时间缩短到最少。如果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保理商会更加主动及时地催收账款,可大大减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的费用。

3.有利于中小企业扩大出口

当前买方市场下的国际竞争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产品价格,能否提供优惠的结算方式成为了另外一种主要的竞争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在产品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空间已经越来越小,而结算方式则成为一个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不愿采用承兑交单、付款交单等方式,这对进口商有以下几点不利:一是申请开证时要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金,会加重进口商的资金负担;二是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因此,信用证不能保证货物的品质。鉴于上述原因,信用证在发达国家的使用率已经降到5%以下。买方市场下,付款期限越长,越有竞争力。[7]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从而能够降低赊销、承兑交单等的结算风险。中小企业要想争取到更多的出口机会,就要考虑采取受进口商欢迎的结算方式。

4.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最头疼的问题就是为促进出口而采用赊销方式产生的应收账款无法在短时间内转变为现金流,很难解决生产资金周转问题。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需求量小,频率高,导致了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成本和代价高昂、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决定了其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到资本市场去融资。另外,由于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国际保理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对出口商来说,国际保理能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为客户提供无担保的融资服务。利用国际保理,中小企业可把因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保理商,并借此先回收部分账款(通常不高于80%),从而可有效弥补流动资金缺口,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改善财务状况,增强资产负债表的吸引力,有利于进一步融资。

三、中小企业在国际保理中面临的问题

尽管国际保理具有很多优势,但其在我国的实践并不十分理想,法律制度供给和运行环境存在很多问题,打击了中小企业开展保理业务的积极性。

1.法律保障缺乏

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规范如下: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条款是第91条,该条款将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规定在一起,规定债权转让应取得债务人同意且不得牟利。这样的规定忽视了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和自由,忽略了债权的商品特性,同时既没有对可让与的债权作出界定,也没有不得让与债权的规定。

(2)《合同法》。《合同法》发展了债权让与制度,对债权转让制度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至第90条对合同权利转让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法规定了债权的可让与性、让与的方式、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等,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够具体的地方。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涉及到国际保理业务,其中的一些规定反映了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保理有关账款转让及信用风险转移法律关系的认可,但它只是对出口保理业务的收汇核销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并没有对国际保理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

(4)《国际保付代理公约》及《国际保理管理规则》。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已经签署了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付代理公约》。《国际保理管理规则》等国际惯例由影响最大的保理机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它为会员国公司提供了国际保理服务业务统一的标准、程序、法律依据和规章制度,但由于是惯例,非经当事人选择不能适用,效力有限。

可以说,我国国内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国际保理作了部分约束,但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起来以后,已经形成了它自身的习惯做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时是不适用的。《民法通则》对债权转让的规定过于笼统、含糊,没有分别介绍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规定,没有作出对不同意债权转让的效力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作出规定,这使得在一揽子转让保理中,保理合同的双方必须就每一笔具体应收账款的发生办理转让手续。而其他结算方式,如信用证,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相关利益方利益受损,援引法律时遇到困难,国际保理业务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遇到重大阻碍。

2.信用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个人和单位的信用评级法律体系,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经济生活中还存在很多赖账、骗账、假账等现象,给国际保理的应用埋下了种种隐患。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银行也不敢轻易开展各种创新型融资产品,减缓了创新型融资产品发展的步伐,信用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导致国际保理无法得到正常开展。保理业务的开展是以资信调查为前提的,缺乏信用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遭到质疑,银行或保理商不会给予融资。中小企业缺乏信用评级,银行或保理商无法准确授予信用额度,也没有办法为其提供国际保理服务。

3.国际保理业务法律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时间不长,加之我国没有对国际保理业务作宣传和知识普及,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甚至银行工作人员)还不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概念、操作流程、优势,特别是在保理合同的拟定和管理上,大量使用非法律术语,缺乏对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的条款,给部分外国银行恶意拒付留下了余地。于是,为避免风险,中小企业通常倾向于使用传统的结算方式:对于新客户,由于缺乏了解,它们更愿意使用信用证;对于非常熟悉的老客户,他们会提供赊销或部分赊销的方式。但是,这种做法对于中小企业扩大市场和吸引新客户非常不利。特别是给老客户的数目较大的赊销,不仅会使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如果老客户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还款,还会导致中小企业倒闭的后果。

4.国际保理费用偏高,缺乏统一收费规范

在国外,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得很成熟,国际保理商的客户一般都是经常性的老客户。保理商对这些老客户的经营管理、资金流动情况比较熟悉,对他们收取的费用也比较低。但是,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不成熟的中国,国际保理费用却很高。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佣金和手续费一般是货款的1%~3%,如果有融资服务,费用还要更高一些。银行一般提取应收账款金额的2%~6%作为账户管理费和资信调查费,再加上对企业所获得的预付款收取的利息,国际保理费用要比信用证高10%左右,这也是导致中小企业更愿意使用信用证来进行结算的一个原因。

5.国内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太高

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仍然在使用传统的结算方式,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国际保理业务相适应的信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信用体系,使得商业银行或我国保理商不能准确评估风险,不能准确辨别是否存在买卖双方联合起来欺骗融资的情况。再加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不高,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还需要国外联行或代理行的支持,我国在外的联行或代理行的不足,也对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造成了阻碍。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际保理是一项金融服务,无论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企业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看,都需要一套完整而规范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就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看,短期内还很难从人大层面上来立法,当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挑大梁的格局不会改变,只能退而求其次。笔者建议从部门规章层次来进行立法规制。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部门,尽早制定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和具体操作方法,加强对国际保理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加快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使国际保理在规范中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监管部门还要放宽对国际保理机构或商业银行的限制。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且商业银行一般都把国际保理业务归入银行业务来办理,其门槛设置得太高,与普通信贷业务没有太大差别,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也无法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建议允许部分保险公司加入到保理市场中来,同时商业银行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降低保理业务的门槛。

2.建立信用管理法律体系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世界上超过一半的国家都建立了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我国也应加快建设信用担保法律评级体系和评价制度,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中小企业的信用与能够得到的融资高度相关。银行给予融资是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前提的,这个前提导致银行抬高了信贷融资的门槛,对担保和抵押也有很高的要求。这要求我国应披露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提高透明度,让评级机构给予授信等级,否则不仅中小企业得不到融资,银行业务也会受到阻碍。建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联合工商和税务部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定期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进行权威性评级,以供保理商参考。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也要完善自身的信用管理制度。中小企业之所以有那么多的应收账款回收不了,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缺乏完整的信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在签约之前,中小企业应首先对该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调查,事前做好风险控制工作。然后,再对该公司核准一定的赊账额度,做好科学的审批,防患于未然。最后,提供服务或发出货物后,要及时做好应收账款催收活动。签约—发货—账款催收的整个过程,不容许有疏忽。中小企业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信用管理体系,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常规化,这样就能尽量减少应收账款回收不了的结果,从而避免资金短缺情况的发生。

3.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认识

从银行层面来说,应培训高级人才,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认识。只有充分掌握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术语、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范围,才能真正体会到国际保理业务对中小企业所具有的强大吸引力。从中小企业层面来说,可以设置专门机构,制定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只有主动学习并掌握与国际保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惯常做法,才能充分享受国际保理所带来的好处。此外,中小企业应谨慎选择保理商。经验丰富的保理商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比如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富有经验的进口保理商,以便更加快速、准确地评估进口企业,更加快速地收回账款,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进行产品选择和销售管理。

4.规范保理收费

近年来,商业银行为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而建立的“六项机制”要求,积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8]可以说,当前我国的国际保理金融市场存在着较为充分的竞争。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相关物价部门联合制定保理商收费的统一规则,对涉及到歧视性收费和垄断业务的,要坚决给予取缔和行政处罚。

当然,中小企业自身也要加强对费用的核算,科学认识国际保理业务费用问题。随着业务量的增加,这些费用可以得到更为广泛的分摊,从而降低费用的支出。

5.建立商业银行分担风险制度

商业银行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是最有优势的,一是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在国外开设的分行或代理行,了解当地的资讯;二是商业银行可利用现有的联网结算系统,及时办理账款收回手续;三是商业银行可结合自身在账户管理方面的经验来管理国际保理业务。但是,考虑到一般商业银行都不愿意开展风险较高的业务,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给予肯定和支持。

从当前的政策来看,混业经营在很多金融业务领域试水,建议通过规范性文件允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把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自己将要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商业银行就有了扩展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积极性,就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产生一股无形的推动力。这在国外是有实践经验的,比如为降低自身的坏账风险,欧美地区的保理公司将大部分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美国的保理商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除允许与保险公司分摊风险之外,商业银行还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企业商业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共同打造一个关于企业资信情况的资源共享平台,以此来加强对交易双方的资信管理。[9]

总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积极发展国际保理业务能够弥补中小企业最为薄弱的赊销环节,缓解资金压力,降低应收账款回收不了的风险。要使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真正发挥出来,既需要中小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持。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煤炭企业兼并整合中矿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JK303)、西北大学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陕西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QSY14)的部分研究成果。

注释:

①我国对中小企业作出最新界定的是2003年2月19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中小企业:一是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二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②数据来源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tongjiziliao/v/201108/20110807698059.html,2011年8月11日访问。

[1]蒋星,刘小青.中小企业融资与国际保理[J].现代商业,2010(18):125-126.

[2]朱华.借国际保理——助中小外贸企业走出困境[J].商场现代化,2008(30):3-4.

[3]邸岚.国际保理对我国出口型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20):167-168.

[4]张天桥.国际保理在中小进出口企业中的应用分析[J].改革与战略,2008(6):103-106.

[5]王茜.中小企业国际保理业务研究[J].财会研究,2010(23):72-74.

[6]东木.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前景[J].上海金融,2001(6):48-49.

[7]夏颖.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问题以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0(5):20-22.

[8]陆岷峰,任杰,张惠.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征的信贷组织机构[J].上海金融,2011(1):101-106.

[9]冯慧.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优势与障碍分析[J].现代商业,2009(5):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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