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我国数字出版物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2-01-28周黄河
文/周黄河
目前,数字出版物发展势头强劲,由于监管制度起步较晚,相对传统纸质出版物,其法律保护问题仍有待我们进行进一步探索。
一、设置前端法律保护屏障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数字出版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表现特点上看,也日趋复杂。加入世贸组织(WTO)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数字出版物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数字出版物法律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为适应WTO框架下我国数字出版物产业发展,出版物著作权人及发行人等都要遵守我国有关互联网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凡数字出版物的出版和发行,必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前我国数字出版物发行,主要依据《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内容,采取规范及滞后追责的形式实现权利保护,但是相对于WTO框架下流行的前端性屏障保护,从法律角度讲还不够完善。
加强合同约束力无疑是数字出版物前端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数字出版物流通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个阶段进行监控,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或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在合同领域,数字出版物著作权人或发行人应与互联网机构等传播媒介签订含有保护性条款的合同。合同内容需依照我国《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定,明确数字出版物作者、产品范围、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等条款,对于有偿出让数字出版物传播人,还需要通过发行授权及权限的规定,明确付酬标准及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数字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目前我国有关数字出版物的增值税属于低税率。此举目的在于加强正版数字出版物的流通与销售,打击盗版。与此同时,低税率也从另外一个层面降低了数字出版物发行期间签订合同的难度,刺激了数字出版物的发行。在订立合同时,合同主体应明确纳税标准,严格执行我国数字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纳税凭证作为约束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力保证,从而降低出版物的非法拷贝以及盗用发行许可权限等违法行为。
此外,为实现国内数字出版物市场与国际数字出版物市场的融合,适应WTO框架下数字出版物的自由化交流,我国数字出版物不仅要在法律方面加强监管,也应该通过提高数字出版物自我保护形态,明确限制等级和内容,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拷贝等行为,以便适应WTO框架下的监管体系。
二、侵权责任的法律追究
中国的数字出版物侵权责任的追究与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但由于奖励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单位与公安机关缺乏沟通往往也使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因此以下我们从法律追究的角度进行研究。
我们认为,数字出版物在侵权责任的法律追究问题上,可以参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内容执行。《著作权法》第十条专门规定了信息网络的传播权。其中第四十七条也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数字出版物和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对于在线盗版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来处理。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数字出版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追究问题,采取两大体系共同参与保护。
从国际而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WTO三大法律体系之一,该协定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它直接涉及对“私权”的保护,即规定了WTO成员有对版权提供保护的义务,并直接规定保护义务的范围、标准、程度及期限。此外,《伯尔尼公约》中有关保护版权的规定、对能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保护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给予保护的规定等内容,我们都可以参照为WTO框架下有关数字出版物侵权行为的法律保护依据。
此外,在侵权行为确实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可参照的法律也并不单一。可以根据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策略。例如多家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或发行人允许,非法转载同一数字出版物,在追究其法律责任时不易确认侵权行为的发生顺序。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明确互联网转载数字出版物的时间标定,以及加强对互联网等传播媒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规范网络传播数字出版物的工作流程。
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现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或发行人应积极搜集材料,通过网络截图、录像等形式,在确保版权归属的情况下向侵权方发出警示函,或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数字出版物进出口法律保护
加入WTO,为我国进行国际版权贸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游戏规则和市场氛围。我们认为,在WTO框架下,我国数字出版物进出口法律保护目前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最容易着手加以完善的问题,就是数字出版物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我国数字出版物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法在边境制止侵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数字出版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数字出版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在进出口贸易中都可以获得海关保护。
数字出版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未雨绸缪,在未发现侵权产品时,可单独申请海关备案;以后发现侵权产品进出口时,可以再申请海关保护。在海关备案后,海关还可以自动给予保护。在这种方式下,权利人可以先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在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申请,并获得海关总署颁发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后,再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海关保护。
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也可以同时进行。如权利人未在海关备案,而临时发现了侵权行为时,可以立即同时申请海关备案和海关保护。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递交海关保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海关备案申请书,海关保护和海关备案程序就可以同时启动。这样,可以在时间上争取优势,及时防止侵权的数字出版物通过网络途径流入市场。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会指令进出境地海关采取技术保护措施。
近年来,数字出版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出口环节侵权现象明显,从企业角度来看,加大边境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对外贸易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铺平了道路,借助海关这一边境的“守护神”来保护数字出版物进出口贸易,无疑是外贸出口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最佳选择。
海关保护仅仅是我们对于研究数字出版物进出口法律保护措施的一些思考,要想进一步缩小与WTO体系下数字出版物国际交流门槛的距离,加强立法、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从司法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数字出版物进出口侵权产品案例,通常会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按照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代理进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如果明知的,按照规定完全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如果侵权行为人采用了走私的手段进出口侵权产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可以按照走私罪来定罪处罚。第三,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侵权人出口侵权产品这一外商非常关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代理进出口便利、帮助的,那么他们主观上具备了共同侵权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为侵权产品提供代理进出口便利、帮助的行为,就完全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数字出版物在进出口领域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一些法律规定内容与WTO协议不协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数字出版物在WTO框架下的流通。例如《知识产权法》中有关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可自动取得版权这项内容,在我国法律中规定,软件登记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后来在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中,对此项规定进行了修正,改为:“自动保护仅适于外国作品”,这一修改竟然形成了国外数字出版物的超国民待遇,成为进口数字出版物侵占我国产品的保护伞。
由此可见,我国数字出版物在现有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WTO规则的理解能力,努力寻找多样化的自我保护措施,通过在不同体系的法律框架下摸索,不断加强对数字出版物进出口的法律保护。相关法律的不断成熟需要一段过程,但无论与WTO匹配度还差多少,国内数字出版物著作权人及发行人,都应该在遵守我国文化产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大胆尝试国际交流,吸取经验教训,从进出口贸易往来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四、结语
随着我国和俄罗斯等国先后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适应范围将越来越宽泛,涌现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尖锐。目前我国数字出版物在WTO框架下流通存在的法律问题可归纳为:著作权人及发行人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立法针对性不强等。其实我国数字出版物的法律保护,从一致性上已基本符合WTO框架规则,但仍需从适应性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立法。此外,在执行力方面,数字出版物不同于一般文化产物,其在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受到网络技术的制约。目前,一味地追求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从当今网络传播技术来说,还为时过早,我们可以在文化产业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针对数字出版物流通切实存在的问题进行创新管理。一是在防范国外数字出版物侵占市场方面,我们可以适当采取提高版权使用费的形式。二是著作权人应成为打击盗版、非法拷贝等行为的主导力量,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三是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要在依法传播数字出版物的基础上,加强行业自律,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杜绝出版物的雷同泛滥。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数字出版物的盗版问题,采取奖惩结合的方式保护其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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