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
2012-01-28何家弘
中国检察官 2012年7期
文◎何家弘
刑事错判证明标准的名案解析
文◎何家弘
错判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和蛰伏性,错判的认知具有模糊性和对抗性,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的错判证明标准的实例解析,可以看到,其在认定错判的时候都不适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而且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都低于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错判证明标准的规定是不够明确的。因此,建议有关机关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明确。我们可以借鉴英国那种“分层设定标准”的做法,把错判的证明标准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启动再审的标准或错判的立案标准,即“确有错误”的标准,类似于英国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移送上诉法院再审的“具有推翻原判的真实可能性”的标准;第二层级是再审认定错判的标准,可以表述为“优势证据”,即全案证据证明申诉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第三层级是决定国家赔偿的标准,可以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即有可靠的证据充分地证明中诉人确系无辜者。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应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这是比较合理的。一方面,认定错判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可以使更多的无辜者获得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确定国家赔偿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可以防止国家赔偿成为纠正错判的障碍。此外,这也可以降低政府的刑事赔偿开支,更为合理地使用纳税人交给国家的钱。不过,如是规定需要解决与《国家赔偿法》的衔接。
(摘自《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