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重点内容解读
2012-01-28张寒玉
文◎张寒玉 金 威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新版)重点内容解读
文◎张寒玉 金 威*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对2002年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及制作说明进行了修改,制定下发了《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2011]高检诉发54号)。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样本,现就有关重点内容说明、解读如下:
一、样本修改的动因及目的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通过这次活动,发现实践中制作审查报告还存在很多问题,审查报告样本有些地方的设计还不够科学、合理,如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的问题等。为此,公诉厅于2009年6月正式启动样本的修改程序。在样本修改、论证期间,河南赵作海重大冤错案件暴露出来,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加大了公诉环节的证明责任,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因此,这次修改样本没有停留在格式、体例的调整上,而是结合冤错案件专题调研材料,对错案产生的原因、规律以及如何通过审查报告样本的设置,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目的是为了通过制定出更加结构合理、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能够体现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积极引导承办人树立正确严谨的审查思维,为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案件审查思路,从而进一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有效预防错案的发生。最后,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论证,新样本历经两年半的时间终于制定下发。
二、新样本的种类及名称
近年来,刑事案件急剧上升,公诉任务日益繁重,而原样本的格式较为复杂,制作起来工作量较大。案件有繁有简,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简化制作审查报告,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侦监字[2007]4号,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意见》)也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简化制作审查报告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有益尝试。鉴于上述情况,我们采纳了各地的意见,将样本设计成普通版和简化版两种格式,以便各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后形成,简化版样本则主要是依据《快速办理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普通版样本的基础上进行简化而成。其中简化版样本在正文“二、认定属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理由”部分规定了适用简化版样本的范围是“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属于第四条第_款规定的案件”;适用的程序是“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者主诉检察官决定),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简化制作案件审查报告”。
由于公诉案件一审与二审在审查内容、审查重点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制作审查报告时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将此次修改后的样本名称确定为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另外,为了使用方便,这次修改样本,将制作说明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样本的有关要求之中,不再另行设计单独的制作说明。
三、普通版样本重点内容解读
普通版样本是对原样本中内容交叉、重复的部分进行整合、删简,并对相关具体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后形成。由于篇幅所限,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总体结构
与原样本相比,普通版样本在总体结构上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删除原样本正文中 “四、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侦查过程”和“五、工作情况”两项,将这两项中有关程序方面的内容纳入导语部分一并叙明;将退查、自行补充侦查的具体内容,列为附件即“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和“自行补充侦查提纲”;将涉及对事实、证据的论证、说明等内容,放在后面的“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中一并有针对性地具体论证或表述;而将其中有关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等内容独立设置为一项,即“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审查报告在整体结构上更加简明、紧凑,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更加集中、完整。
二是将正文中“六、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八、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三部分内容合并为一项,即“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在所认定事实的后面直接列举能够证明所认定事实的证据,然后再对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使证据证明事实更为直观,使事实和证据紧密衔接。原样本将事实与证据分开表述和论证,不仅容易割裂二者之间内在的依存关系,而且使证据分析的逻辑层次更为繁复,尤其不适应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复杂案件的需要。
(二)关于“二、发、破案经过”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原样本小标题“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修改为“二、发、破案经过”;将提示部分修改为“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客观叙写本案发案、立案、破案的时间、经过等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侦破”一词无法涵盖“揭发”情况;发、破案紧密相联、不可分割,不仅应重视破案过程,也应重视发案过程;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特别对此进行了强调。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员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证据隐患的难度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不仅有利于查明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逃逸等量刑情节,而且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因此,承办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发、破案经过的审查力度。
(三)关于“四、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将辩护人、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独立设置为一项,目的是为了强化承办人对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各种意见和各种疑问的充分重视,以利于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公诉人员轻信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而忽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意见的问题,从而导致应当发现的证据疑点未能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进行深入核查,进而造成错案。基于辩护的对抗属性,辩护律师对发现控方证据疑点具有积极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因此,我们应当善于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发现证据疑点,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
(四)关于“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
该部分是审查报告最为关键的部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冤错案件都是源于事实、证据的认定错误。因此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存在的诸多问题,[6]对这部分的制作提出更加具体、详细的制作要求,并且提供一些示范性的内容,以引导承办人注重对单个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改变在审查起诉中主要围绕口供进行证据印证的审查方法,进一步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提出总的要求,即“写明经审查后查明的事实和具体的证据。”这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具体写明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不摘录证据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无法根据审查报告了解承办人认定的具体事实、证据的问题。
其次,对事实的叙写提出具体要求,以提示、引导承办人如何明确、客观、全面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是明确要求“犯罪事实要按照犯罪构成来叙写”,这是因为“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是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二是针对实践中对事实、情节表述不全面,甚至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凡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都应当叙述清楚,尤其不能遗漏关键的事实、情节。具体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实施过程、手段、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如有无坦白、自首、立功、退赃等事实和情节”;三是对于共同犯罪,提示承办人要对 “各同案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在事实中得到呈现”;四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认定事实冗长繁琐的问题,提示承办人“注意不要在认定的事实中夹杂一些与定罪量刑无关内容”。
第三,对证据的摘录提出具体要求并给出相关提示。一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围绕认定的事实,把一些没有认定的证据也列在其中从而造成逻辑混乱的问题,提示承办人“在此摘录的证据应当是经过审查复核后查证属实的。对于不能采信的证据在后面综合分析论证时指出”;二是引导承办人改变审查案件先从口供看起,再比对其他证据的习惯,要求“证据要按照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三是为引导承办人注重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及证据材料的表现形式等各个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要求“在证据名称后用括号分别注明每份证据的来源和特征,包括取证主体、取证时间、地点、取证程序、证据材料表现形式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关联性等”;四是为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单个证据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和初步比对(包括纵向比对,如某个证据前后变化情况;横向比对,即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差异等),为后面对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奠定基础,具体要求并提示“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以确认所摘录的证据客观属实。如说明单个证据经审查发现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问题、证据变化及复核补证情况等,藉此客观的呈现该证据的全貌,为证据体系的整体评价奠定基础”,“对于分组举证的,还要在每组证据全部摘录和分析后,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作小结和说明”;五是针对实践中摘录证据不全面或者摘录证据过于冗长繁琐等问题,明确要求并提示“摘录证据既要具体、全面,又要突出关键点,对于言词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归纳、概括”,“要兼顾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全面收集,为量刑建议打好事实证据基础”。上述规定有利于引导承办人全面、客观地表述单个证据的证据状态,从而促进其排除非法、虚假证据,补充完善瑕疵证据。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公诉人员不注重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习惯于围绕口供简单地比对其他证据的内容是否与口供印证一致,违背了先单个证据独立审查,后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逻辑规律,即不是以单个证据的初步真实性来保障印证结论的准确性,而是以证据间的初步印证来反推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如不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把与口供相印证但来源不清的物证作为定案依据,把与口供相印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辨认结果作为定案依据等,从而导致严重错案。由于口供具有不稳定、易失真的特性,简单以口供为基准来比对其他证据,很容易被误导,从而无法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不科学的审查方法,强调注重对单个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独立审查,以保证每一单个证据在纳入印证体系之前尽可能具备真实性保障。
最后,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对事实证据分析论证不到位,甚至仅有形式上的分析而无实质性分析的问题,在前面对单个证据的初步分析、比对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规范对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内容,引导承办人全方位、有层次、有条理地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结合证据体系说明矛盾是否能够排除;对于案件非主要事实及情节不够清楚的,应说明该非主要事实、情节是否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及主要情节的认定,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认定的结论。另外,对于不真实的或者不能采用的证据要在此指出,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和情节,应当作出有根据有分析的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如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不一致,或者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等,更要重点分析论证”。对事实、证据的“综合分析论证”,实际上要解决的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起诉证明标准问题。实践中对此已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认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由于“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论证事实是否清楚的同时必然要引述、分析证据,即哪些事实、情节有哪些证据支持等,因此需要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论证。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以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么,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7]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总结冤错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未能得到纠正的原因,公诉人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不足,不能从整体上、逻辑上审查、判断、分析、把握证据也是其中之一。公诉案件审查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因此高度重视审查报告关于事实、证据“综合分析论证”部分的制作,不断地实践、总结,是我们提高综合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的有效途径。
(五)关于“七、承办人意见”部分
这次修改样本,针对实践中制作该部分普遍存在的分析论证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引导承办人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论证:
一是提示承办人应当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论证。第一个层次是“对全案事实证据情况的意见”。虽然新样本在“五、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部分已要求对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但由于定性与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存在必然联系,因此要求在这部分先简要概括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此基础上明确做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性意见,这样有利于思路衔接。第二个层次是“对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并要求“依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明确具体的定性及法律适用意见”,引导承办人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基础,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三个层次是“量刑建议”,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当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将量刑纳入审判程序已势在必行。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格式样本(试行)》,因此审查报告样本应当将量刑建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予以论证,且相关制作内容、要求应当与上述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二是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承办人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即“对于涉及案件定性、量刑等有争议的问题,如与侦查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以及是否应当采纳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对案件定性、量刑的意见等,应当重点分析论证”。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议是经常发生的,承办人应当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依据等进行比较、说明、论证,通过深入挖掘法条的内在含义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内在联系等,从而形成确定性的结论或至少能被职业群体所接受的意见。只有这样经过充分的论证、深入的说理,才可能达成共识,达到难以辩驳的程度,否则,专横就可能弥漫于司法。
新样本通过以上两个方面共四个层次的论证来促进承办人对案件法律适用的分析说理,以解决实践中分析论证不全面、逻辑不严密、说服力不强的问题。
注释:
[1]列宁:《列宁全集》(第 23 卷),第 279 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